王元豐
如何利用好來之不易的科研經費,在國家、社會、單位搭建的平臺上,讓這些經費能夠轉化為對國家發展、人民生活有利的科技成果,這是中國絕大多數科技工作者為之努力的。但是,也有一些人卻拿著國家資助的科研經費,搞科研造假。
近日,山東常林機械集團破產重組揭開了該企業涉嫌項目空轉、科研造假的問題,引來社會和媒體的關注與議論。這家企業多次名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發布的“中國機械工業百強”榜單,而且擁有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山東省重點實驗室,8年獲得科研經費15億元。
以筆者的經驗,建有國家級科研平臺、年均能獲得近兩億元科研經費,這樣亮麗的科研實力,是中國絕大多數大學羨慕的。因此,常林的教訓值得對我國的科技評價與資助、監管等政策進行反思。
以歐美國家科研經費管理為例,從制度上實行全過程監管,這與中國應該沒有特別大的差異。所有項目申請、立項、預算、過程管理、成果等,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外,均須向社會公開。如美國《信息公開法》規定:經政府批準的科研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在不違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必須向公眾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在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在結題后,有內部和外部審計,對經費的使用予以審查。
而與中國不完全相同的有兩點:首先,對科研不端行為、造假或者經費違規使用,歐美國家會予以嚴厲懲處。在法律上,如美國的《總監察長法》《聯邦會計和審計法》等,法國的《科研指導法》《促進研究及技術創新法》,賦予相關機構和法律部門對科研不端行為懲處權力。2014年美國艾奧瓦州立大學助理教授韓東杓,被法院認定偽造研究數據、提交不實報告以獲得政府資助等罪,最終獲刑57個月,罰款720萬美元,出獄后還要接受3年的管制。這樣的懲罰,對于科研造假會起到有力的威懾。
其次,除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學者一旦被認定存在學術造假,就會受到供職單位、學界和整個社會的懲戒。整個歐美社會的誠信環境也有利于遏制科研造假。一個人如果被認定有不端行為,那么他在整個學術界都難以容身。這一點很重要,也是我國需要借鑒的。
筆者認為,誠信是科研的生命線,如果一個科研單位弄虛作假,騙得國家科技經費、騙得科技榮譽,而事后得不到嚴肅處理,這對中國科技、對中國創新的危害是致命的。
正如媒體所報道,常林集團所謂掌握核心關鍵技術的高端液壓產品中的一款,是將日本泵的油漆涂掉,換上自己的標牌。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常林這種核心科研成果是否造假應徹查。若的確存在造假,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目的是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p>
(作者是北京交通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