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行人民陪審員制的弊端和走向

2018-07-03 08:14
關鍵詞:英美法人民陪審員陪審員

趙 陽

一、英美法系陪審制度與大陸法系參審制度的比較

(一)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的特點和影響

1.陪審制能夠幫助法官正確的認定事實和處理案件。在英美法系中陪審團由普通的公民組成,只要是具有選民資格,年齡在18歲至65歲之間,13歲起在其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的都可以成為陪審團的成員。當然其中也有特殊,犯罪被剝奪陪審資格和特定職業者不能成為陪審員,特定職業者即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人。成為陪審員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之前沒有任何的法律知識與法律經驗,這樣才能使其不具備任何的法律職業偏見和思維的定式,更接近于普通人,因此,陪審員才能在訴訟當中更為準確的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才能有助于促進司法的公信力。而且陪審制度促進了庭審的集中化,推動了庭審的集中主義。

2.在審前對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員都是通過隨機挑選來進行初步認定,其次還會有當事人來對其進行有因回避。當事人還有一項權利即無因回避,通過與陪審員的交談而了解其之前對該案件是否有認知及自己的看法。一旦陪審員在庭審前通過媒體、傳言等各種途徑了解到了案件情況,則會帶有一個正常人的偏見性的思維來參與到案件當中,這對司法公正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所以無因回避能夠很好的盡量避免這一問題的出現,使參與庭審的陪審員最大程度做到不帶任何偏見對案件事實進行裁定。無因回避也促進了英美的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一系列證據規則的確立。

3.陪審團在訴訟中處于冷靜旁觀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庭審中是由控辯雙方起主導作用,其積極的進行控訴與辯護,雙方都盡最大努力理性的進行對抗,盡可能說服陪審團。法官只是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起到一個維持秩序、敦促控辯雙方遵守規則的作用,這也正是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權利的最大不同。陪審團擁有的最大的權利就是事實裁定權,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權利。陪審團通過冷靜旁觀理性的分析控辯雙方情況,然后進行秘密評議最后做出表決,促進了控辯活動的積極化和策略化,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打動了陪審團也就占有了主動權。

4.陪審團單獨行使事實裁定權。陪審員在參加庭審過程中,通過對雙方的舉證、質證、辯論等進行旁觀分析,在了解了控辯雙方的證據和觀點后進入評議室進行秘密的評議,這是陪審員專有的權利。其可以單獨行使裁定權,對案件事實進行表決,并且需要全票通過,陪審團的成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夠真正地將冤假錯案的案發率降到最低,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權,保障司法公正。

(二)大陸法系參審制的特點及與英美法系陪審制的區別

1.陪審形式不同。英美法系陪審團由12人單獨組成,與法官分離開來,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具有單獨的事實裁定權。大陸法系國家中的參審員以個人的名義加入到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組織當中去,和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

2.陪審的職權不同。英美法系國家中的陪審團與法官職權分開,陪審團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具有事實裁定權,法官進行法律認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大陸法系國家中的陪審員與法官之間沒有明確的職權劃分,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時候通過投票方式進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實行民主集中制,職權的不同也是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與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團中最大的區別,這與英美法系的控辯中心主義模式、大陸法系的職權中心主義模式以及各自的訴訟文化的差異和訴訟結構的不同都有很大關聯。

二、人民陪審制的組成機制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參照大陸法系的參審制度進行庭審,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對最后的事實認定進行共同裁決,法官掌握著嫻熟的法律知識但也許會對現實庭審中出現的個別其他領域內的相對較專業的問題不很熟絡,為了保證合議庭對控辯雙方當事人負責,會從各行各業中選取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符合陪審員資格的公民來擔任陪審員(任期五年),當控辯過程結束后與法官一同對案件事實問題進行評議,通過投票方式進行事實認定,與法官權利相當。犯罪事實一旦認定后繼而由合議庭成員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量刑,當然這其中還可能考慮其他加重、減輕或減緩刑罰的因素。

雖然我國對陪審員的選拔不那么嚴苛,除了對年齡、特定職業(法律相關從業人員)和犯罪情況進行要求外,陪審員的選用相對較寬松。但由于我國訴訟文化背景、訴訟結構以及我國很多的基本國情等原因,現實中在庭審中擔任陪審員的大多是居委會、婦聯等組織中的干部。這些群體積極熱心、思想穩定,在很多公共活動中較為活躍,這無疑為合議庭的組成帶來很大便利。但另一方面,他們并不能代表廣大人民的共同認知和對事物的見解,這說明我國陪審員的組成還有一定的局限性,應該更加廣泛的調動人民的積極性,讓更多行業、更多職業、更廣泛年齡層的人參與進來,同時當合議庭的意見與我國現行法律發生沖突時,更好的反思現行法律是否需要改進或修正,在一定程度上,也為我國司法進步與司法公正貢獻力量。

三、人民陪審制當中陪而不審的問題

我國現行陪審形式雖然由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且法律也賦予了陪審員投票表決的權利。但在現實情況中經常會出現陪審員陪而不審,名存實亡的現象,陪審員往往沒有任何見解或主要看法官動向,屈從于法官,經常淪為法官的“附屬品”。當然這其中有很多原因,我國為了減少這種情況的出現,在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其中有很多項是讓具有相關知識經驗的人擔任陪審員參與庭審,或是有專業技術技能的人來擔任陪審員,這樣可以解決陪審員由于專業知識欠缺而屈從于法官的情況。在某些與技術有關的特殊案件中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陪審員固然可以起到鑒別證據、證人證言真偽的效果,但我們在庭審當中還有鑒定人這一角色來專門鑒定證據或證言的可信性,所以這一舉措是否也有些多此一舉呢?

我認為造成我國現行陪審員陪而不審的情況主要由訴訟文化的差異和訴訟結構的不同造成。首先英美法系國家大多對政府保持抱怨態度,是一種罪責文化。在庭審當中,控辯雙方也是把自己當成其中的主角,由自己來主導整場控辯,法官只不過是這場審判中的一個消極旁觀者,負責維持秩序和最后宣布結果即可。如果法官過多的參與了控辯,則控辯雙方很有可能認為法官給予他們的權利不夠多從而使司法公正失之偏頗。陪審團也是獨立于法官的存在,他們對案件的認知、分析和最后評議的結果都不受法官的絲毫影響,反而法官需毫不猶疑的執行陪審團的最后決議,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陪審團具有很高的地位。而在我國的庭審當中,實行的是職權中心主義模式,陪審團并不是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與法官獨立分離,而是形成一個合體共同進行最后評議,對案件事實進行裁定,但由于我國自古盛行中庸文化,當自己拿不定主義時經?!案罅鲀骸?,盡量少給自己找麻煩的心理在作祟,很少也很難堅持自己的意見到最后,尤其是當陪審員知道自己沒有任何法律文化知識,而且自己又是臨時擔當,沒有任何經驗,所以大都不敢輕易妄下結論,并且又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久而久之,也就造成陪審員陪而不審、名存實亡的司法現象。

其次,在訴訟結構上我國也與英美法系國家有很大不同。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結構類似于一個等腰三角形:

如上圖所示,控辯雙方以及包括法官、陪審團在內的裁判者都是相互獨立的關系,各自在各自位置上發揮著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在陪審團的參與下對事實進行認定,再由法官對案件進行法律適用,則在一定程度上將各自權利發揮到最大,同時也盡可能的保證了司法公正,防止無辜的人的權利受到侵害。

我國的訴訟結構呈現線形結構:

由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對案件進行取證、調查、起訴、裁定等,而被告人僅僅以獨自個體參與到訴訟當中,這種對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被告人有不利的影響,且做為裁定者之一的陪審員在如此龐大“陣容”下很容易受到其影響和干擾,所以我國這種訴訟的線形結構也從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陪審員無法充分行使權力。

四、我國人民陪審制的未來走向

最開始由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流傳到我國,我們也不是全盤接受照抄照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和我國國情進行相應的修改使其更好的適應中國訴訟環境,當然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出現個別問題和瑕疵都是在所難免的。由于訴訟文化背景對人民陪審制有著深遠的影響,所以這些是短期很難改變的,我們只能是通過不斷地鼓勵、激勵多階層、多年齡的人群參與到陪審中來,而且可以相應的增加人數,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強調其重要性與權威性,并逐漸相對弱化法官的權利,使其與陪審員分開決議,最后進行票決,從而使陪審員真正發揮其作用,而不是逐漸成為“擺設”。

在結構方面,盡量在實踐中將法官裁判者作為真正中立的主體。法官不應對案件有任何由于先見而產生偏見,只是通過庭審中的雙方控辯過程所了解的內容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進行評議,這樣也會使陪審員能夠更加正確的認知案件事實情況,從而更好的實現司法公正與公平。法官應更加注重自己中立者的地位和角色,將案件情況與鑒定事實綜合予以考慮評判,盡量避免定式思維造成的思維限制,給予陪審員更多的發揮空間,弱化法官權利,規范法官義務,盡量降低其行為對陪審員的影響,使陪審員能夠充分行使其評議案件事實的權利。更重要的,對陪審員參與庭審前進行規范告知與教育,告知其權利義務,使其充分認清自身的定位,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參與庭審,避免盲目跟風,盲目跟隨法官意愿,或過度依賴法官及其他成員意見見解。在我國現有人民陪審制度的情況下盡量及時發現弊端并彌補解決,使我國司法逐漸走向正規完善的道路,也使其在人民心中樹立起公正權威的形象,使人民對其充滿信心。

結束語

法院作為唯一不受其他機關影響而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關乎著我國司法體系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司法建設向良好公正方向的發展,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整個訴訟流程中的地位日益凸顯,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的一部分,也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在庭審過程中,人民法官扮演著裁決者的角色,而人民陪審員,作為庭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同樣影響著裁決的過程及結果。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多年的發展,多種原因造成了如今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現象。針對這種現象,從訴訟文化背景和訴訟結構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剖析改良,希望在長期的發展和改革過程中能夠使人民陪審員真正發揮其作用,行使其權利,而不是成為庭審中法官的“附屬品”或成為一種“擺設”。我堅信,通過廣大司法工作者的努力,一定可以改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的種種弊端,從而推動我國的法治化建設。

[1]張嘉軍.人民陪審制度:實證分析與制度重構[J].法學家,2015(6).

[2]劉哲瑋.人民陪審制的現狀與未來[J].中外法學,2008(3).

[3]王亞明.陪審制度的比較與借鑒[J].福建法學,2016(3).

猜你喜歡
英美法人民陪審員陪審員
隴西縣人大常委會對人民陪審員法開展執法檢查
人民陪審員制度問題研究
選任好人民陪審員 讓群眾感受更多公平正義
受害人承諾與受害人自冒風險中的刑民關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與德國的比較視角
試論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歸責路徑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紐約州“審判陪審員手冊”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發布
英美法系對價原則的矛盾性及其解讀
裝模作樣的家伙等2則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