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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要害:如何保護她們的權利?

2018-07-10 11:39李天琪
民主與法制 2018年24期
關鍵詞:財產夫妻債務

本社記者 李天琪

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財產糾紛解釋》千呼萬喚始出來,以此為契機,請夏吟蘭教授談談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圖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 李天琪攝

京城六月,相比以往,今年的畢業季比往年更加火熱。2018年6月22日,記者如約趕赴位于小月河畔旁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與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老師有個約會。由于教授的時間表被排滿,記者第一次聯系夏吟蘭時,采訪的愿望沒能實現。不過后來經過數次交流協調,當天上午在夏吟蘭的辦公室,記者終于見到了她,一瞬間仿佛回到了九年前,回到當年的婚姻法課堂。夏吟蘭身著黑底墨綠花樣的連衣裙,淡抹紅色唇膏,很配她白白的膚色。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研究,夏吟蘭一直都未停下腳步,專門著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之檢討》《“夫妻財產制度”專題研究》《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等文章。2017年接受媒體訪問時,她提到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期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加大調研力度,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更好地回應社會的關切。2018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財產糾紛解釋》千呼萬喚始出來,以此為契機,請夏吟蘭教授談談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難點解決。

建議夫妻共同債務入編

現下正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過程,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承擔了中國法學會起草“婚姻家庭編專家建議稿”的任務,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專家建議稿,并多次組織相關座談會、研討會提出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夏吟蘭和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共同債務作明確規定。夏吟蘭告訴記者:“這一點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實際上并沒有規定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僅是形式上的措施。日常家事代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只是在司法解釋中有相關的類似提法,并不明確?,F在的司法實踐僅通過法官的審理解決個案的現實問題,但從老百姓角度講,大家需要知道,具體什么情況被歸為共同債務,哪種情況下又是個人債務。法律是規則,是指引性規定,應該明確告訴老百姓規則是什么?!?/p>

所以,夏吟蘭希望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首先明確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其次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相應的,對個人債務也應該有所規定?!氨仨毘姓J,現在的財產制度和傳統的財產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都叫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財產制的內容、大家對財產制的認識,在年輕一代中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我國從1950年到2001年三部婚姻法都沒有對何為共同債務作過明確規定,是因為這個標準很難劃分。但法律發展到今天,法學理論研究也發展到了一定的高度,對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在學理上的分析應該是比較明確的?!?/p>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到底如何清償,自然引發特別大的爭議。原則上講,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重要內涵之一。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論誰取得的財產,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夏吟蘭告訴記者:“但問題在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何確定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共同債務,到底應該承擔多少?”原來司法實踐中適用無限連帶責任,只要法院判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未舉債配偶不管知不知曉,也不管同意不同意,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斑@種無限連帶責任才是讓未舉債配偶這群受害者無法釋懷的最終真兇。我們考慮能不能做些改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共同債務,非舉債方無需以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雖然承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得的部分為限作為清償的限度,而不是說拿個人的財產,甚至說拿父母的財產,來清償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采取這種做法,受害人比重會大大減少?!?/p>

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

夏吟蘭主持的科研項目曾經做過調研,在中國大部分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僅有3%到5%的家庭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在美國,超九成的夫妻婚前都會簽訂婚前協議,規定采取何種財產制度,約定財產的性質。從財產制度效力來講,約定財產制效力在先,法定財產制效力在后,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皬呢敭a契約角度來看,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是完全可以實現的,法律也是鼓勵支持的。但是問題在于,法律放開了,當事人放不開?!?/p>

每年夏吟蘭給本科生上課,講完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后,都會做個小調查,請將來結婚打算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同學舉手,結果是舉手的同學寥寥無幾。這個結果夏吟蘭說給別人聽,大家也很驚訝。本以為這群接受高等法學教育的80后、90后能擺脫傳統理念束縛,思想更超前些,但是結果卻不盡然。有學生解釋,覺得沒結婚就跟對方提簽財產協議,說不出口。但夏吟蘭發現對學生思維產生影響的,最主要是社會環境及他們的原生家庭。絕大多數中國家庭采取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共同生活,共同財產,父母及親人都沒有約定的先例,年輕一代在選擇自己將來的生活方式時也難以擺脫父母及社會環境對其的影響。

曾有學者提出改變法定財產制的想法?,F在實行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人建議改成婚后勞動所得共同制。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受贈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規定可能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婚姻法解釋(三)試圖解決的問題,保護作為父母的老年人的權益,不會因子女的離婚導致家庭內部財產的損失。但有學者指出改成“勞動所得”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F行體制下,婚后勞動所得共同制可能致使很多女性離婚后一無所有,尤其是農村婦女。一旦將夫妻共同財產限定為勞動所得,那么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更小。農村婦女從娘家嫁到婆家,丈夫繼承了公婆的財產,如果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是得不到的。雖然我國賦予子女從父母那里平等享有繼承權,但是不得不承認在我國農村,婦女的這項權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這就導致一旦離婚,農村婦女不管是在娘家還是婆家都分不到財產。這是農村的現實,而且這群人口的比重還占全國人口的相當數量。

法律指引社會前行

從目前來看,各個國家對家事代理權中的“日常家庭生活需要”都沒有作明確規定,交給法官去做自由裁量。全國范圍內,各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都有所不同,因此夏吟蘭認為應該賦予各省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相應規則的權力,這樣也有利于法律的執行。在何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理解上,夏吟蘭認為對事項進行劃定遠比設定具體金額更科學。就如史尚寬先生在所著《親屬法論》中寫到:“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項,一家之食物、光熱、衣著等之購買,保?。ㄕ敚蕵?、醫療、子女之教養,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購置,女仆、家庭教師之雇傭,親友之饋贈,報紙雜志之訂購等?!钡仨毘姓J,法律無法包羅所有的事項,生活是復雜的,法律只能做到基本的指引,而不可能事無巨細。

《夫妻債務糾紛解釋》讓債權人承擔比以往更多的舉證責任,“共債共簽”無形中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但夏吟蘭認為,這其實是變相地增加了債權人的安全度。倘若合同訂立之初,獲得夫妻雙方的認定,將會降低債權得不到救濟的風險。這不僅有利于引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時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對方的知情權;也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時主動履行審慎注意義務,防范債務風險。債權人應該負有審慎注意的義務,買賣也好,借貸也罷,應該考慮到債務人的家庭財產狀況。

《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出臺后,一些人擔心債務會與家庭日常生活花銷發生混同,夏吟蘭則認為,這是難免的,關鍵要考慮借貸的真實目的?!板X是主要用于家庭生活,還是用于公司經營,總會有個明確的去向。這也需要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的不同,去具體分析。債權人也有義務去了解借貸的目的,可以說債權人的注意義務十分廣泛,解釋的出臺也為他們保護自己的權益敲響了警鐘?!?/p>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婚姻的預期利益

夏吟蘭建議,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哪些屬于共同債務、哪些屬于個人債務需要明確的界定。界定好后,作為未舉債配偶的夫妻一方承擔有限責任。為什么承擔有限責任?她解釋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只得到財產的一半,相應的,也應該僅以這部分財產為限承擔債務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一方對外負債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享受到該債務帶來的利益,自然也應在其享受利益的范圍內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此為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要求。而基于債的相對性,在非舉債方沒有作出舉債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債權人也沒有理由相信非舉債方有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之意思,故只能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財產,而不能擴及非舉債方的個人財產?!?/p>

婚姻的內涵是什么?夏吟蘭認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相互扶持、相互尊重,是為了共同的美好未來而結合。用她的話說,婚姻是有預期利益的?!盀槭裁凑f夫妻間愿意為對方付出,甚至有時必須犧牲自己的利益。傳統的家務勞動分工模式,丈夫在外掙錢打拼,妻子在家照顧老幼、操持家務。妻子愿意付出是因為她相信她的付出一定能換來共同的美好生活。也就是說,丈夫的成長就是她的成長?,F在的問題是,離婚時人們往往忽略妻子的奉獻??此乒降脑谪敭a分割上夫妻一人一半,這背后其實沒有考慮到妻子的付出。好比說,在十年的婚姻生活中,丈夫可能全身心投入事業,級級晉升。妻子則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庭,社會回報可能沒有太多體現。不可否認的是,丈夫的成長里有妻子的付出,但妻子的付出在離婚時是難以體現的。一些人只看到離婚時妻子獲得的財產分割,但在這十年中失去的能力成長在離婚時沒有得到補償,也難以追回。如果這時再添加一個背景,這十年間丈夫在外面欠了很多錢,這個惡果讓女性全部承擔,也是不合適的?!?/p>

婚姻的締結,同甘共苦、榮辱與共都屬正常,但是當下要討論的是,是不是未舉債配偶必須承擔本不應承擔的債務。古時西周規定了“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制度,其中就有“前貧賤后富貴,不去”的規定。在女性社會地位低下的古時,丈夫可以以妻子生不出兒子、患有惡疾等原因提出離婚,但卻規定在“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但后來發達富貴了”時不允許丈夫休妻,以體現對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當因為種種原因夫妻感情破裂了,兩人沒辦法實現“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約定,夫妻之間至少應當共享婚姻期間所取得的一切,而絕不僅僅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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