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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預防遠比事后救濟更高效

2018-07-10 11:39王涵
民主與法制 2018年24期
關鍵詞:夫妻間婚姻關系公證

本社記者 王涵

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法定個人特有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所有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

近幾年,社會上出現了“反二十四條聯盟”組織,隨著媒體的大肆報道,這個群體走入了公眾的視線?!胺炊臈l聯盟”是離婚后“被負債”的男女自發形成的群體,他們是《女子和賭棍丈夫離婚后,竟“被負債”五千萬元》《某地一男子借錢導致妻子被負債兩千萬》《教授因妻子賭球被負債》等新聞中的當事人,他們莫名其妙“被負債”,在失去婚姻的同時,工資、房子都被凍結,還要背上巨額債務,不僅生活受到影響,精神也隨時處在崩潰邊緣。他們聯合起來反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終于,在2018年1月17日,飽受關注的夫妻債務糾紛問題迎來了重大改革,這對“反二十四條聯盟”這個群體來說無疑是個天大的好消息。

我們為什么需要公證?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貸,有的高達數千萬元,而另一方毫不知情。但在離婚后,另一方往往被債權人起訴,要求其與前配偶共同償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這讓人聽了不寒而栗。雖然新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但這也屬于事后補救的方式,未必能完全平息債權人、債務人、未舉債配偶之間關系的矛盾。

那究竟有沒有某種方法可以預防這種糾紛呢?公證員告訴您:有!

基于我國的傳統觀念,婚姻關系是重視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的社會關系,是極其私密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感情中談錢,聽起來俗不可耐,受到“談錢傷感情”這種傳統觀念的束縛,夫妻財產公證被視為是彼此不信任的表現,這樣會讓對方感到失望,同時,這也表明雙方的感情不牢固等。

其實,隨著婚姻財產種類越來越多,經濟糾紛已經成為夫妻間主要矛盾,訴諸公堂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為了避免這些糾紛,選擇夫妻財產公證,明確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產權、債券、債務關系等,可以有效減少經濟糾紛乃至訴訟。

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

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法定個人特有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其中,夫妻約定財產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所有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所得共有制與個人所有制的規定。

50多歲的李阿姨某天來到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求助,她說兒子小張和兒媳婦小王兩人剛剛結婚。在兒子結婚前,自己和老伴兒向銀行貸款為兒子購買了一套婚房,首付款付了將近30萬元,這可是他們半輩子的積蓄。本是好事,可是最近親家母說裝修款10萬多元是他們付的,房產證上非要加上女兒小王的名字,怕萬一以后小兩口離婚了,事情說不清。

現因該房屋的貸款尚未還清,房管局不讓加名,而兒子的丈母娘又非得要加上女方的名字,可愁壞了李阿姨。后來在公證員的建議下,小張和小王做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約定婚前首付款30萬元是男方付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對此房產約定為男女雙方共同所有,各自擁有50%的份額。通過辦理該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財產關系明確了。

在我國,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夫妻之間的財產歸屬一經約定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因此,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既可解決婚姻糾紛、財產糾紛,也有利于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

雖然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夫妻雙方對各自的權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財產約定卻似乎不那么容易被接受,被認為是一種契約化的、有礙和諧生活的產物。

2018年4月21日,在第五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上,上海市普陀公證處蔡斌發言認為,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是無法通過協議方式約定的,但從夫妻各自擁有財物的角度涉及重大財產的處分、有個人名下經營性資產的前提出發,協議的存在可以作為一種有必要的風險防范方式。

然而,即使有了書面的夫妻財產協議,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反悔,第三人也可能因各種原因對該協議產生質疑。同時,由于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夫妻間所訂立的財產協議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有瑕疵,從而導致夫妻財產協議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而公證制度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情況的產生。

公證,實現財產保障雙保險

俗話說婚姻需要愛情維系,但是愛情并非能解決婚姻中的所有問題,這就需要理性地制定預防糾紛的策略。公證是法律行為的優越表達方式,作為法律行為方式的公證具有證據目的、警告目的、區隔功能、資訊透明化以及說明等功能。對于公證來說,夫妻間財產約定協議的訂立和夫妻間債務的認定并不是問題。

>>隨著婚姻財產種類越來越多,經濟糾紛已經成為夫妻間主要矛盾。為了避免這些糾紛,選擇夫妻財產公證,明確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產權、債券、債務關系等,可以有效減少經濟糾紛乃至訴訟。

在提交給第五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的論文集中,上海市普陀公證處李辰陽認為,婚姻契約的訂立可以為不同家庭尋找合適的和平解決方式,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尤其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公證在其中也體現了一種裁量的職能,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等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有限的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只將有限的債務作為共同債務,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榍?、婚后均可訂立,婚姻存續期間也可廢止、更改??梢詫ω敭a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梢约s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等,可以說公證協議在大多數人眼中成為一種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補充或婚前認定個人財產的重要手段。

李辰陽以合同類公證舉例:“涉及債權的‘共債共簽’是公證歷來遵循的慣例,一方面夫妻一方舉債時充分尊重配偶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權,另一方面也督促債權人一方在確立合同之債時謹慎履行注意義務,防范債務風險,尤其對于民間借貸,公證不承認家庭中的單方代理行為,即使配偶無法到場也需要有經公證的書面聲明,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行為,防范欺詐脅迫、誘騙等行為的出現。協議所涉及財產的權屬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都要依據協議的約定來確定。未經過夫妻協商一致,不能單方改變協議的約定,如此所發生的債務無外乎夫妻共債或一方單獨債務,少有模糊的地帶?!?/p>

并不是未經公證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在完全自治的前提下,它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協議的效力均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瑕疵,當協議只在夫妻間有效,那么訂立協議的根本目的就難以實現。而使其真正作為一種風險的防范手段依舊需要公證或公證登記的效力。

建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公示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大利夫妻約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協議的公示公信程序十分值得我們注意。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在締結婚姻的時候,可以選擇在他們之間約定采取何種財產制度。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以公證的方式作出,否則無效。而如果選擇分別財產制,則需要在結婚證書中加以注明,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有關機構進行查詢,以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國,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即使采取公證的形式,也只在夫妻之間發生效力,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這樣的規定雖然保護不知情的第三人,但在現實中仍然會引起很多糾紛。

蔡斌認為,立法允許夫妻之間約定財產,也未禁止夫妻間協議的自治,但法律制度并未明確規定協議訂立的條件或者限制。公證機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訂立可以做到咨詢、監督和審查作用,夫妻合意達成的同時由公權的介入,夫妻選擇分產制以公證形式作出,從分產制變共同制同樣通過公證形式改變,最大程度保持了合法性。而公證機構也可以最方便地成為財產約定的登記機構。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上尚未將公證程序作為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但是隨著離婚率增加帶來的不安定感增強,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對夫妻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此來預防可能產生的糾紛。我們應當用前進的眼光看待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不能始終抱著“避諱”的心態。另外,我國關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規定還有不足和缺陷,還是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的完善。

公證登記也好,公示制度也好,都是為了預防糾紛,雖說新的司法解釋給“夫妻共同債務”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能夠通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濟雙管齊下,會不會避免婚姻關系中的不必要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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