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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委托律師開展調查、核實公證事項相關證明材料的構想

2018-07-25 10:58郭臻董秀霞
活力 2018年9期
關鍵詞:核實執業公證

郭臻 董秀霞

[關鍵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家庭財富、個人財富整體上呈現大幅積累的現狀。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多彩,公證機構在保障實現交易安全、財富順利傳承、出具公證證明等民生要求中,給群眾帶了極大便利。但面對群眾提出的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業務時,當事人難以按要求出具辦理公證書必須提供的關鍵材料,公證事項、事務無法辦理,以及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公證機構應當核實、審查相關事實和資料,但受人力資源限制,不能快速開展核實工作,致使公證書需等待核實結果確定后才能出具。這些因素都造成了公證業務難以達到更高程度的便民和高效。為此,筆者結合我國公證機構的現狀。建議由公證機構委托律師對當事人涉及公證事項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一、現實意義

(一)讓企業和群眾更多感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效,推進“最多跑一次”工作。切實減輕群眾經濟和時間負累,提升公證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二)通過高效、嚴格的律師調查、核實工作,嚴防錯證、假證,避免群眾利益受損,提高公證業務質量;

(三)公證、律師強強聯手,創新公證工作新模式。

二、法律依據

(一)調查的法律依據?!堵蓭煼ā返谌鍡l: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此條款足以說明律師在辦理當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務時具有法定的調查權利。

(二)核實的法律依據。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律師并無直接核實公證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權利,但律師事務所與公證機構同屬法律服務機構,公證員和律師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組成部分,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九條中公證機構可以“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規定,結合《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關于代理的規定。經委托后,律師完全可以依法行使核實公證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權利。

三、選定律師承擔此項工作的原因

(一)在社會現有的機構業務能力分類中,信息咨詢公司、調查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均具備調查、核實的能力,但相對于前兩類機構,律師事務所承擔此項工作從基本素養、職業紀律、行為能力等方面更為適合。

(二)截至目前,全國共有公證員1.3萬人,共有執業律師36.5萬人,律師的數量優勢明顯。

(三)律師與公證員的出身一致,均需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具有相同的法學理論基礎,在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時能夠較為得心應手。

(四)《律師法》第三條對律師執業有嚴格要求: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過程中一旦違反《律師法》,其懲處也是相當嚴厲的。

(五)其他具有調查、核實能力的機構雖然也有相應的職業規范和紀律,但在實踐中群眾口碑和認可度并不盡如人意,甚至在做某些業務時還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在守法自律性上顯然低于律師這個群體。

所以選擇律師承擔此項工作,可信度和社會效果會高于其他機構。

四、需律師調查、核實的證明材料

(一)需律師調查的證明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事項或公證事務時,必須提供身份信息及公證業務所需的基本證據材料。

2.身份信息如: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為身份證和戶口本等。法人的身份信息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其他組織的身份信息為登記注冊證書。自然人的婚姻狀況等。

3.基本證據材料如:繼承所需的基本證據材料為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遺產的權利憑證以及親屬關系。委托處分財產所需的基本證據材料為財產權利憑證,提存所需的基本證據材料為提存協議或無法給付受領人的證據,等等。

4.除上述材料外,其他必須由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除僅限本人能夠調取的情形,均可委托律師代為調取。減輕當事人的負累。

(二)需律師核實的證明材料。對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公證員審查后,認為有疑義,但公證機關自行核實確有困難的,可委托律師核實。

五、保證工作質量的措施

(一)與選定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協議,由承辦律師簽訂誠信承諾書。

(二)制定調查取證和核實工作的標準流程,定期對承辦律師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工作的業務培訓。

(三)通過定期回訪當事人、被調查人、被核實人了解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承辦律師勤勉盡責情況,依據回訪情況對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進行考評,按照考評結果決定后期是否由該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承辦此項業務,并將考評結果通報市律師協會,納入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審及評先創優考核。

六、費用的支付與承擔

(一)收費依據及模式。按照調查、核實工作的性質及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有三種付費形式可供參考:一是計時付費,可借鑒關于律師咨詢收費的內容;二是包年付費,可借鑒關于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收費的內容;三是按件付費??山梃b關于調查、見證收費的內容。

(二)收費數額的建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整體成本由智力付出成本和時間付出成本結合而成,針對調查、核實工作而言,智力付出成本遠低于時間付出成本,所以計時付費科學、合理,完全體現勞動價值,但計時情況只能由律師單方提供,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難以實現雙方共同確認,可操作性不強:包年付費的優勢在于費用固定、可控。但工作量過分高于成本后,律師服務質量難免下降,而工作量過分低于成本后。會造成支出浪費;在按件付費方式下,只要針對各種不同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進行合理歸類、定費,基本可以杜絕支出浪費和服務質量下降的現象,能夠達到類似于計時付費的效果。故建議按件付費。

七、結語

出具證明材料是當事人的責任,律師代為調取證明材料,該費用應當由當事人承擔。而核實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是公證機構的責任。該費用應當由公證機構承擔。但結合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放管服改革實質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權、去部門的利、割自己的肉。計利當計天下利,要相忍為國、讓利于民,用政府減權限權和監管改革,換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釋放”。建議由當事人象征性地部分承擔調取證據的費用,由政府列支以購買法律服務的形式承擔大部分費用,實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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