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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重整債權人利益保障制度

2018-08-23 11:13孫佳琳
東方教育 2018年18期
關鍵詞:債權人

摘要:我國《破產法》的修繕對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起到了很大促進作用,也為今后面臨經營困難的公司重整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公司重整制度的最終目標是拯救陷于困境的企業,實現企業的復興。在破產立法價值越來越傾向于保護債務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今天,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了更多的限制,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國的重整立法。

關鍵詞:公司重整;債權人;利益保障制度

一、債權人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存在的風險

公司重整旨在使處于困境的債務人擺脫危機、走向復興,同時也成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新途徑。公司重整給債權人帶來的利弊是雙重的:

一是:公司重整成功,那么公司可以保持繼續營業,債務人可以擺脫債務,還可使債權人獲得利益大于破產清算所得,即公司重整在拯救困難企業的同時也拯救了債權人,這似乎是一種兩全其美的措施,但是重整程序的特征使債權人可能面臨利益的損失:l、債務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逃避債務。2、重整程序的債權人分類表決和強制批準制度(尤其是法院出于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對重整方案強制予以通過時),在增加重整方案通過的機率的同時,也削弱了債權人對債務清理的自治能力,甚至可能排斥債權的意志。3、重整程序開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提供貸款或者供應貨物的債權人可以較重整債權人優先受償,也對重整債權人的受償構成了威脅,而且,重整的成功與否很難預測。

二是:公司重整失敗,對于債務人來說,最壞的結果也就是與公司破產清算的結果一樣,再沒有更大的損失,甚至因為重整而得以喘息,但是對于債權人來說則是不同的,一旦重整失敗,他們必須準備承受比清算更大的損失,包括重整所花費的費用,還要承擔公司的資產貶值的風險,這會使債權人遭受比破產清算更為嚴重的利益損失。

二、公司重整對債權人的權利行使的限制

公司重整制度一經開始,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均應停止。而我國公司破產重整制度對于擔保債權人權利的限制可以從程序和實體方面限制。

1、從程序方面的限制

程序方面的限制主要體現為,無論有無擔保,所有的債權人都應當依法申報其債權并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依法申報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其次,依照我國《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破產法》第61條第1款第7項(關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第10項規定的事項(關于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2、從實體方面的限制

在公司破產重整程序中,為了保證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除了受到一般限制外,還應該受到特別的限制:如擔保權暫停行使等。

重整制度對于擔保債權人權利進行限制在域外立法中也比較常見:如英國《破產法》規定,行政管理令一經作出,在管理令有效期間,不應采取行動行使融資租賃協議約定的對公司財產的擔保,也不得提起或者繼續其他訴訟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程序,并且不可以對公司及其財產進行查封,除非管理人同意或者法院允許并且受法院施加的條件限制。

3、從重整債務人的其他權利人的權利限制

重整程序開始后,為了保證重整債務人能夠以一定的財產繼續營業,實現重整目標,不僅要限制擔保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而且還應當限制重整債務人的其他權利人行使其權利。這不僅是重整程序正常進行的需要,也是公平原則的需要。因為如果不限制其他權利人的權利行使,而僅僅是對擔保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進行限制,則對擔保債權人不公平。

三、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傳統的破產清算制度安排中,如果重整失敗,對債務人和國家來說,至多是發生和破產清算同樣的結果,而對債務人來說,高昂的重整程序成本可能使其或得的清算大大低于破產清算。在重整計劃中對這些不同的債權的處置是有區別的,其中有擔保的債權人承受著最大的風險,因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有擔保的債權以其擔保物權可以請求優先受償,其并不屬于破產財團,不能依破產程序進行分配;而在重整程序中,有擔保的債權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于債務人必須嚴格履行重整計劃,其對擔保債權人的單獨清償行為是無效的,且重整計劃可以規定削減債權數額而不論其是否有擔保。

1、有擔保債券人與無擔保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最大的便是有擔保債權人,因為在普通破產清算中,依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擔保物權人享有別除權,其擔保物并不進入破產財產之中參與普通債權的分配。但由于重整制度與眾不同的價值理念和立法宗旨,再加上有擔保債權人的所控制的擔保物多是企業的廠房,土地等不動產或機器等重要動產,若允許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權,債務人企業的財產基礎有可能喪失,對重整進行不利,因此需要對其別除權的行使進行法律上的限制,即本應依破產清算程序享有的別除權須按重整計劃實現其權利而不是在程序之外行使擔保物權,這就使得該權利處于一種基本停止的狀態。

2、無擔保債權人之間整體利益與個別利益之間的平衡

在重整中的撤銷權制度作為民法中的撤銷制度的延伸,其具有保護債務人整體資產不受損害的優點。因為根據理性人的假設,當個別債權人先于其他債權人知道債務人財產發生惡化的時候,其必然會搶先于其他債權人起訴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這種“先到先得”的做法不僅會極大的損害其他債權人整體的利益,更是與重整的制度價值嚴重不符,因為重整制度的核心就是“凍結”債務人的整體資產,使其有喘息的空間進行營業恢復,進而實現社會價值與整體債權人利益,因此撤銷權制度是通過對重整申請前的特定時期某些行為的否認,來阻止個別債權人搶先對債務人財產的執行行為,進而達到平等保護債權人的需要的目的。而且撤銷權制度的存在可以弱化債權人與債務人實施欺詐性或優惠性交易動機,增進人們對信用制度的信任。

四、結語

我國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對有重生希望的頻臨破產企業進行拯救,實現了我國《破產法》制度上作為拯救困境企業復興的一個重要手段,還可以成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產、拖延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工具。由于重整制度程序復雜、成本高,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因此在制度上還需在實踐中修改,就債權人來說,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仍然是重整制度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組成部分,對我國破產重整制度來說還應該更加完善,以實現最大程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作者簡介:姓名:孫佳琳(1971年9月30日),性別:女,民族:漢,籍貫:河北省三河市,單位:北京城市學院,職位:輔導員,職稱: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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