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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評析

2018-09-03 03:47趙天萍
智富時代 2018年7期
關鍵詞:婚姻制度唐代法律制度

趙天萍

【摘 要】婚姻是一切社會制度的基礎,又是我們研究不同時代社會狀況的窗口。宗法社會首重血統的延續,古代世人的婚姻觀認為締結婚姻的直接目的之一是傳宗接代。唐代是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唐律疏議》是我國封建法律的典型巨作,在婚姻的成立、解除等方面,確立了較為完備的婚姻制度。因此對其婚姻法律規定的研究對指導我國現行婚姻法具有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唐代;婚姻制度;法律制度

一、關于婚姻原則的法律規定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自西周以來父母就擁有對卑幼的主婚權,西周宗法制度規定,子女雙方的婚姻的成立以及解除都是由父母進行決定,而且要經過媒人的撮合,這樣才具有正式效力,體現了西周時期對禮的重視程度之高?!对娊洝分袑Υ擞薪浀浔硎鰅,由此可以看出,由父母決定婚姻的締結已經是一個基本原則,根據此原則規定,婚姻關系的締結必須要通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防止違反宗法禮儀制度。

在唐代之前,父母對子女的主婚制度規定就已經形成,但是并沒有載入法律,而是在禮儀制度中予以規定?!短坡墒枳h》對主婚權的規定更加具體、完善,規定了父母可包辦婚姻。但若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要對主婚人進行處罰。若子女不服從父母的話,長輩可以告官追究子女的刑事責任。但官府對此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對于父母不告的情形也是不會主動追究責任的。ii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婚姻制度,是指無論天子、諸侯,還是平民百姓,男子只能娶一位妻子,即嫡妻,嫡妻須經六禮的締結程序方可合法有效,后文將予以論述。雖是一夫一妻制,但對于貴族官僚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制最初始于夏朝,制度的設立與當時社會組織形式離不開關系,是為了維護血緣關系,保證嫡長子繼承制的順利施行?!傲⒌找蚤L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實則對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有了明確的劃分標準,這對于維護家庭的團結和國家的穩定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隨著物質生活的豐富和社會的發展進步,唐代的一夫一妻制尤其發達,唐代法律雖然禁止重婚,但可以納妾,這不僅利于繁衍子嗣,對維系家國相通的宗法制度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嚴格的婚姻等級制

唐律的內容始終都圍繞著封建的等級特權原則,封建的婚姻制度一樣也具有封建社會的這個特點。即使這種等級制度相當的不公正,卻被廣為認同。這意味著同罪不同罰,貴族因身份的尊貴就會享受減輕甚至免于處罰,身份卑微者則反之。唐代的婚姻制度也體現了嚴格的等級特權原則,《唐律疏議》規定了婚姻只可在同一階層中的人之間締結。

婚姻等級制度最早源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婚姻等級制度禁止良賤為婚、貴賤為婚等。良人是指農民,《唐律疏議》將賤民區分為兩種——官賤和私賤,官賤是指專為官府做工的奴婢,而私賤則為私人家庭中的家奴。在古代,他們是主人的私有財產,不被視為人,沒有人的社會和法律地位。唐律嚴格規定禁止良人與賤民締結婚姻,若違反唐律予以結婚的,處以杖刑一百。

同時,唐律禁止貴賤為婚,封建社會強調要門當戶對,若非門當戶對者結婚被視為奇恥大辱,《唐律疏議》還為此制定了嚴格的婚姻等級制度予以限定,規定相同階層的人才可締結婚姻?;谏鐣蔚脑?,唐律還規定了不得與逃亡婦女為婚,監臨官不得與其所監臨的婦女為婚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疏議》使得等級婚姻制度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完善化,這保障了婚姻關系的禮教色彩,而且維護了封建社會的統治秩序,對唐代的盛世起到了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

(四)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原則最早源于西周時期,而后的各個朝代也有著類似的規定。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不婚、同姓不婚以及親屬不為婚三種情況。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iii的論述表明了古人在很早的時候就已經知道近親結婚不利于優生優育,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長,這也是同姓不婚原則制定的最主要目的;其次是從聯姻帶來的益處考慮的,通過婚姻的締結可以與異姓的聯系更加緊密,這對家族的發展有百利而無一害;最后是基于宗法禮教規范的原因,對維護宗族的倫常關系起著重要的作用。

唐代對于同姓不婚原則的規定更加明確,規定了違反的的法律后果,在接受唐律制裁的同時,締結的婚姻也要解除。唐律對于同姓不婚的限制不僅在古代社會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而且與我國現如今的醫學也相符。

唐代既規定了婚姻等級制度,又限制了同性、宗親、近親結婚,這一方面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另一方面對提升民眾的進步意識,宣揚科學的婚姻觀意義重大,既有封建也有先進,體現了統治者在專制、落后的封建社會下的進步色彩。 iv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對當今立法的啟示

(一)禮法合一的法律思想

自西周以來,統治者一直在強調禮與刑的關系v,認為在維護封建統治上禮與刑二者是相互補充、缺一不可的關系。隨著朝代的發展和變遷,唐代在此基礎上發展更為完善、體現更為突出。不僅在政治、經濟、刑事等方面全面體現,而且在婚姻制度的成立、解除等方面也無不在體現禮法合一的思想。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締結前提,到解除婚姻時的休妻理由“七出”、對休妻的限制“三不去”,以及法定解除理由“義絕”、協議解除“和離”等,都表明了唐代統治者的注重禮法合一的法律思想。

這對我國現如今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在立法時不僅應考慮法律的規定,還應當考慮禮的精神,二者不可偏頗,互相結合,缺一不可。

(二)保護婦女利益的法律思想

隨著社會的開明和進步,唐代的婚姻觀念也隨之開放,盡管在《唐律疏議》中關于《戶婚律》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思想仍不少見,但進步的是統治者開始關注婦女利益的維護。例如在規定父可休妻的“七出”之外詳細對“三不去”予以限制,以及對于協議離婚的“和離”的開創,這實際上對封建的婚姻觀念提出了巨大了挑戰,讓法律充滿了人情味,唐律對婦女權益的重視亦值得我們現如今的立法借鑒。

(三)強調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思想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強調國家的強制性干預,婚姻制度不僅關系家庭的和睦團結,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穩定有序、政權的穩定持久起著不可小覷的作用。首先,統治者對婚姻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予以擴大。相比以往朝代,很多制度由以往的禮制調整而在唐代歸為法律的調整范圍。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七出”、“三不去”等等制度,在以往朝代雖有規定,但都未被納入法律中,唐代統治者將其歸入法律,體現了國家對婚姻法律制度的強制干預。其次,民事行為刑事化。對于往往用民事法律予以規范的行為,唐律將其歸于刑事處罰,這雖然對法律的基本原則有所違反,但對于現代的立法也是有其借鑒意義的。在一些需要嚴懲的民事行為處于重罰可以使民眾增強法治意識,并使法律保持其權威性。

三、結語

總而言之,《唐律疏議》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法典的經典之作,對整個古代社會,乃至現代社會的發展和延續,都大有裨益。雖然唐代處于政治經濟鼎盛發展的時期,但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立法和制度不可能一直處于一帆風順中?;橐鲋贫仁且磺蟹芍贫鹊暮诵?,對婚姻制度的分析和深入了解,可以指導我們未來的學習生活和國家的立法實踐,進而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

注釋:

i《詩經》中《齊風·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⑵奕缰??匪媒不得?!?/p>

ii哈玉紅,淺議《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甘肅高師學報,2005年第10卷第1期。

iii《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p>

iv方亞光《從<唐律·戶婚>看唐婚姻的雙重性》,《學?!?,1994年第2期。

v《后漢書·陳寵傳》:“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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