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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欺詐方式和防范措施

2018-09-10 23:55閔陽陽
中國國際財經 2018年9期
關鍵詞:國際貿易防范措施

摘 要: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存在是通過公開文件的形式來解決買方和賣方的不信任情況,但是由于信用證獨立抽象的原則也非常容易出現貿易中的一方利用信用證對另外一方進行欺詐,一些試圖牟取暴利的投機者恰恰利用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對信用證條款設置的充分研究在雙方約定的信用證上做出手腳。因此在從事國際貿易實務時如若不能深度熟悉信用證的特點、原則、欺詐方式,便很難防范那些進行信用證欺詐的不法分子。本文筆者將探究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主要欺詐方式和應該予以應對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欺詐;防范措施

引言

一些國際貿易公司在國際貿易中對信用證的使用往往容易受到利益主導而觸碰經濟法底線,為了使自身在國際貿易中不被欺詐就必須深入透徹地研究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和原則特點,以及經濟法條款中關于信用證部分的規定和法律法規,只有充分、深入、透徹地了解才能有效避免在貿易中掉入對方挖的陷阱里。一般來說,信用證首先需要開證申請人申請開設給受益人用來保證資金的憑證,在這其中銀行充當著貿易雙方財產安全的守護神。

一、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應用情況

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適用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ie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的1994年的修訂版本,國際商會1930年制訂這一國際慣例并經歷了六次修訂。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是獨立于買賣合同并與基礎的貿易過程相分離的,因此信用證也不存在依據貨物付款的情況。信用證的純單據性質決定了開證銀行在支付時只認信用證這一單據,且銀行在這個過程中擔任著支付者擔保人的角色,因此銀行在應進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開具信用證時,總是承擔著信用證的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的純單據性質也影響到銀行在開具這一單據時與支付這一單據時往往都有全部的解釋權力,對于履行一些特殊的支付條件和保證信用證的完整性、有效性等銀行是概不負責的。并且國際貿易發展到現在,很多國家對于信用證的欺詐認知都不夠統一。國際貿易本就是一項障礙頻頻的活動,不同的語言環境、法律規定、文化習俗等都影響著國際貿易中兩國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很多貿易往來者甚至是該國銀行由于熟悉國際經濟法律中信用證法律條款規定和特點,便會通過這一特點對不熟悉如今國際貿易的另一方進行欺詐和打壓,受到欺詐和打壓的貿易者和國家往往申訴無門便接受這一倒霉的運氣,因此就要求貿易的雙方在熟悉法律文件上一定要是平等的,也就是不熟悉的一方一定要充分熟悉起來,不能將此作為消沉的理由,也不能將貿易中的牟取利益行為上升到政治關系上的陰謀論。

二、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欺詐情況

(一)存在偽造單據的欺詐行為

偽造單據的一種情況是由于信用證的純粹單據性質影響,一些受益人即使沒有真實的貨船貨物的運行和裝船等單據也能通過偽造貨船單據來開具銀行的信用證單據,這是貿易中最糟糕的一種情況即財貨兩空,手里攥得不僅是假的裝船單據還攥有依據于此偽造的信用證。另一種情況是在貿易時市場價格的不穩定和變動會影響交易價格,受益人往往站在自身利益將交易價格盡量抬高或降低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范圍,但對方如果不對市場價格進行綜合性、全面性地調查就會很容易陷入交易價格合理的受益人騙局中,尤其是交易價格與正常的市場價格差異非常大的時候,很明顯受益者會從中牟取到大量的差價下的利益。此外在偽造單據中還包括代理業務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尤其是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人的代理委托就必須負起首要的責任。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之前必須謹慎了解自己所受理的單據是否真實,整個代理事件是否建立在合法基礎之上。這不僅關系到代理人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也是本著對整個貿易行為負責使雙方和銀行的信譽在貿易活動中不受損。

(二)存在利用軟性條款進行欺詐的行為

軟性條款一般是指在設定信用證合同條款時故意設置一些隱蔽的、不容易被注意的條款來埋藏陷阱,而等到對方發現或在付款時由于合同已經生效也就使得欺詐方免于法律追蹤。英美法系目前在信用證欺詐這一方面并未做明確的定義規定,甚至整個法學原理里也沒有明確的體現。按照英美法系的慣常體系,對于“定義”某一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本身就不是體系要求,因此貿易往來中涉及到這一欺詐行為往往沒有適應的法律定義來支撐。而對于軟性條款與整個欺詐行為一樣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很多投機者在條款中將申請人在信用證上的主動權故意隱藏在很多隱秘性條款里,甚至在條款中賦予自己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以此來牟取不法利益。對于軟性條款本身的存在就是法律在設置中無法忽視的一個漏洞,很多對經濟法頗有研究的專業人士也是從這些方面鉆空子來達到牟取利益的目的。

(三)存在設置限制性條款進行欺詐的行為

在設置限制性條款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貿易合同裝運條款的限制,包括裝船時間受信用證申請人規定或有權修改,裝運目的港和起運港以及公司的船名必須與信用證申請人共同商議,這些條款賦予了信用證申請人在整個貿易活動中極大的主動權,而賣方在這個過程中非常被動導致很多不公平待遇也在此產生。另一種情況是對信用證本身單據條款的限制,包括有品質核實和開證文件需要申請者親自審查等。兩種行為的目的都是利用約定條件來使賣方或者信用證的非受益人處于合作的被動和不利的地位,表面上所有約定是根據雙方共同商議后決定的,實際上由于這些條款的存在致使整個貿易活動已經不再建立在合作共贏的基礎上,而是一方拼命榨取利益,一方消極配合。

三、針對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欺詐行為的防范

(一)防范信用證的偽造單據欺詐行為

雖然賣方在貿易中容易處于不利地位是一些客觀存在的情況,但從賣方自身主觀能動性來講很多欺詐性行為其實從一開始就可以防范,賣方團隊中的每一個人在經歷過國際貿易活動前必須要對所有信用證單據簽訂時保有警惕性,貿易中的法務人員在這個過程中尤其要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對貿易術語和法律條款要做到爛熟于心同時要在簽訂合同時盡量使用一些定義性強的貿易術語,切忌使用一些概念模糊容易有歧義的貿易術語。此外對于貨物運行的真實性情況要全面調查和了解,不輕信簡單的偽造型合同中模棱兩可的貨物運行狀態,在這一點上一定要認真審核,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等最基礎的核實。尤其是作為代理人在審核整個活動時需要謹慎行事,代理人必須明確自己在接受委托人代理行為時所要負擔的責任,責任的不可推卸性應該明確體現在代理人的行為中。

(二)防范信用證中的軟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欺詐行為

軟性條款需要信用證申請人和信用證非受益人謹慎細致地查看,在合同填寫和信用證憑據審核時事先進行警惕性審核,事先要對可能會在貿易中產生的不公平條款進行梳理,對一些明顯的可能會出現的受益人強調的條項可以做到在簽訂之初就明確好,對于軟性條款和限制性欺詐條款行為的防范,事前防范是最有效和損失最小的防范行為。

四、結束語

信用證自身的特點和屬性決定了在國際貿易中容易被利用為欺詐工具,各國法律法規和貿易術語雖然有對信用證行為的規范,但是對信用證欺詐行為并未做統一的全面的規范的定義闡述。面對貿易中的不確定因素,防范這些風險便要依靠貿易者自身做到謹慎和警惕,進行國際貿易前要做好防范的準備,將防范意識重點放在事前的合同簽訂和協議簽訂上,才能順利的進行國際貿易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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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閔陽陽(1984-),性別:女,籍貫:山東省青州市,學歷:本科,畢業于山東經濟學院(現山東財經大學);現有職稱:中級經濟師;研究方向: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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