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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民環境權的實現路徑

2018-09-10 13:21王新濤王立娥
炎黃地理 2018年5期
關鍵詞:時代價值界定

王新濤 王立娥

摘 要:人們在生存與發展的過程中,環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每位公民都應該有承擔保護環境的意識。公民在生存與工作中,對環境資源利用的權利,我們稱之為公民環境權。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此權利的時代價值主要是在可持續發展下作為前提條件;比較注重人權內涵,相關法律是公民參與的重要依據;國家、政府以及相關法律提供有效保障;能夠對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行使環境治理權利進行有效監督與制約。與此同時,應該將公民環境權寫入到環境法、民事法以及憲法等,從而在法律上為公民行使保護環境的權利提供有效保障。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界定;時代價值;立法保護

1 公民環境權的內容

目前我國研究者和理論學者對環境權的內容看法是觀點不一的。有的學者認為,在環境權的使用過程中,環境的生態和環境所創造的經濟價值均屬于環境權的保護范圍。生態性權利指的是環境權的主體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允許在環境內進行資源共享,生存,以及享受環境所帶來的觀賞性的權利。經濟權利指的是在生存的環境內,由于環境開發和利用等帶來的經濟價值和效益。但是因為環境權具有責任和義務相聯系的范疇,因此我們在享受環境帶給我們的權利的同時,要承擔起保護環境的義務,所以公民環境權也應該包含環境保護的義務。

2 中國公民環境權實現的困境

第一,在我國的憲法當中。雖然我國的憲法在某種程度上有關于環境權的一些內容,但由于太過于遵守原則,所以說不具備有實體權利性質和可操作性,這使指導效用差得太多。而在內容上整體表現出較為明顯的缺陷和滯后性,從而影響了別的法律對公民環境權的規定,這使我國的法律體系對公民的環境權的維護展現出了一種不太受重視的現象,不可能達到保護公民環境權,也無法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

單從我國的程序法來看,雖然新的《民事訴訟法》上重新規定了在環境方面的公益訴訟的有關內容,但這也不能說是就足夠使用了,未來還得繼續完善和發展。在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程序法中,在未來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畢竟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中,司法程序司法制度對目前的公民環境權的保護不是那么的適用。環境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往往具有很快的擴散性和高度的危害性,這就需要快速的制止和給予處罰的措施。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程序中,鑒于我國司法程序的嚴謹性,往往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如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還需要耗費幾年的時間,才能是否判定這一個行為的違法情況,這是我們萬萬消耗不起的。而緊隨其后的就是如何對他們進行處罰也會停滯不前,這和公民環境權的特性產生了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環境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

3 中國公民環境權實現的路徑

3.1 將公民環境權寫入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所以說將環境權直接寫入憲法具有深遠而有重大的意義。這些意義可以歸結為以下的幾個方面:首先,公民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公民環境權寫入憲法,這表明了公民環境權在權力的體系中地位的逐漸上升。其次,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現代各國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現代民主憲政國家的所必然行使的使命。所以一般而言,憲政性國家基本上是在本國的憲法上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保護的。所以,將公民環境權納入我國憲法的保護范圍,這是我國法治時代的進步的標志之一。最后,在憲法規定的公民環境權,對其有一個整體統籌規范作用。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我國普通法的立法依據和基礎。將公民環境權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的對保護公民環境權而設立的保護條款指明了方向。那么,又應該在憲法中如何規定公民環境權呢?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人類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應將其增加入“公民權利和義務”這一章節中去。

3.2 在民事法律中規定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

首先要說的是一點就是,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將公民環境權寫入憲法,在整體上就無法避免抽象性和原則性。如果這過于抽象和原則化的話,那么在實踐中就很難將其轉化公民所實際享用的人權從而無法對其進行更好的保護。所以說我們就應該在具體的部門法中更進一步規定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使得公民環境權具有具體化和規則化,也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將其放在在哪部部門法中進行規定,這就可以看公民環境權的基本特性了。公民環境權是一項具有私益性的權利。所以說,在民法這個部門法中進一步規定和具體公民環境權是非常恰當的和必須的,這和公民環境權的私益性是相匹配的。在民法中規定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和義務,需要注意以下的幾個事項:

首先,現如今我國的民事法律中也提到過到公民環境權,在這個方面的內容呢前文已經述及了。那么我們在運用民事法律所規定公民環境權的同時,還需要對以前所作出的部分規定進行系統的規整。這樣,才使得公民環境權在民事法律中形成邏輯體系。

3.3 在環境立法中規定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

除上述兩點外,在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中的相應規定中也有有關公民環境權的一些相應的規定。那么這些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漁業法》、《草原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這些作為我國有關專門針對環境的保護的一些法律,在保障公民環境上起了很大一部分作用。如上文指出,這類法的主要內容是側重于義務方面,以賦予公民保護自然環境所負有的各項義務為出發點,較少的談論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并且這類法律大多是給予政府一些權利,并沒有給公民一定的權利。這在環境保護等方面有一定的弊端的,但這也不能否認此類法律在保護公民環境權方面的重要性,這部分的法律的出發點是和公民的環境權又緊密相連的。公民環境權的本身并不只只是享有權利,而且公民環境權還包含公民需要負擔一定的義務。

3.4 完善保障公民環境權的程序性法律

在 2013年1 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我國在保護環境方面的有了十足的進步,這里面有新法中關于環境問題的公益訴訟。但是,這僅僅說是法律規定的單位或者組織可以按照相關法律對侵害公共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但這對保護公民環境權的方面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谏衔闹械恼撌?,完善公民環境權在各實體法中的規定,為了保護公民環境權,這是非常有必要的對相關程序法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完善。其對于保障環境權而到受侵害的公民能夠獲得充分、便利、即時的法律救濟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這并不是僅僅局限在民事訴訟法這一方面,當然,也包括憲法訴訟、行政訴訟等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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