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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司法治理困境下社區治理模式的突圍

2018-09-27 01:18
司法改革論評 2018年2期
關鍵詞:司法犯罪社區

張 垚

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①姜偉:《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路徑和重點》,載《中國法學》2017年第6期。,要求“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明確指出我國已進入大變革、大發展的新時代。當前,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代表的多層次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面對在試點推進中所反映出的犯罪司法治理困境,應汲取以“楓橋經驗”為代表的中國基層治理實踐經驗,探索以社區為治理單元的犯罪治理模式。

一、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下的犯罪司法治理困境

201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其指出18個試點地區共確定試點法院、檢察院各281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已達91121件103496人,占試點法院同期審結案件的45%,在試點地區近一半的案件均試用了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效果逐步顯現,各方對試點效果總體評價較高。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以充分體現,司法資源配置趨于合理,刑事訴訟效率明顯提升,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促進了司法公正,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通過為期一年的探索,所取得的成效印證了改革決策方向的正確性、必要性,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肩負著我國多層次刑事訴訟體系架構的重大使命。

在取得成效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隨之反映出來。本文立足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單位①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包括浙江省在內的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包括杭州市在內的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本文選取Z省H市H區人民檢察院均作為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單位。運作實踐,充分結合辦案實際,統計了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限內所辦理的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49名再犯人員的基本情況②考慮到盜竊犯罪仍作為我國犯罪的主要類型,因此特選取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期限內,Z省H市H區人民檢察院所辦理的盜竊案件中49名再犯人員為分析樣本。,具體總結歸納如下:

(一)“從寬”處理遭遇再犯人員主觀惡性頑疾

刑罰具有剝奪、威懾、矯正、感化、補償和安撫的功能,其目的包含報應與預防兩個方面。③陳興良、周光權、車浩:《刑法總論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頁。在試點過程中,司法機關基于被追訴人認罪的良好姿態及犯罪行為的輕微情節,故賦予實體與程序的雙重從寬的司法處理方式。但這樣的處理,卻并不能“打動”所有被追訴人。從統計結果來看,存在一定數量的人員在被適用后又實施犯罪的情形,其主觀惡性頑固,輕罪的處理方式似乎減弱了刑罰功能的發揮:

1.犯罪前科數量較多且類別廣泛

如圖1所示,除2名再犯人員外,其余47名均為具有3次以上的前科劣跡。犯罪有著較長的時間跨度,違法犯罪種類繁多,但均為輕罪,例如,酈某從43歲首次因盜竊犯罪被判處刑罰后,在此后的17年間,幾乎每年均有作案的情況,頻繁往返于羈押場所與正常社會之間。再犯人員已經形成了一種犯罪生存習慣,刑罰的威懾性大大降低,再次犯罪體現出極強的“破窗效應”。

圖1 再犯人員前科劣跡次數分布情況

2.再犯人員再次犯罪的時間間隔較短

如圖2所示,以最后一次刑滿釋放或行政處罰完成之日為計算始點,計算其后又實施犯罪的時間間隔,便會發現88%的再犯人員均在一年以內再次犯罪,其中47%系在三個月以內。例如,謝某涉嫌盜竊罪,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訴,后法院采納該意見并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7年8月28日刑滿釋放。釋放后的次日,謝某又實施了盜竊行為。這反映出刑罰并未完全矯正再犯人員的主觀惡性,危險因子重新回歸社會。

圖2 再次違法犯罪時間間隔分布情況

3.犯罪行為具有相似性且呈現升級化趨勢

89.79%的再犯人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選取作案地點、實施的犯罪手段、選擇的侵害對象上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例如,柴某2014年11月21日以爬窗方式進入某大排檔店內竊取財物,后適用速裁程序,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當月,其又爬窗進入該店實施盜竊。又如,葉某曾因在網吧扒竊,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被判處刑罰,其在釋放后次日又進入網吧進行扒竊。除此之外,上述人員的犯罪行為也存在著升級的趨勢:一為犯罪模式由“單兵”轉為“團伙”,如藍某因單獨盜竊作案被判處刑罰后,在服刑期間熟識謝某,后二人相約并伙同他人在釋放后共同實施了犯罪;二為犯罪行為由“簡單化”轉為“復雜化”“技術化”。再犯人員被羈押釋放后,所實施的犯罪手段較先前相比均有著一定的“進步”,犯罪的類型更為嚴重,原本偶然、簡單的犯罪行為,演變成經預謀的復雜犯罪,且更多地依賴技巧和工具。

(二)再犯危險因子加大社會風險管控難度

在刑罰的效能無法完全發揮時,再犯人員返回社會就具有了一定的社會風險,這種風險的存在集中表現在再犯人員自身特質致使其社會復歸產生障礙、再犯的可能性與活動軌跡提升社會風險系數兩個方面。

從再犯人員自身的特質來看,一是首次違法犯罪年齡較輕,犯罪持續時間較長。再犯人員首次違法犯罪的平均年齡為23.12歲,其中有7名系未成年人,長期的“犯罪活動”與網癮、毒癮、賭癮等相互影響,使得其缺乏獨立生活的意識。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如圖3所示,77.55%的再犯人員為初中以下學歷,因其中還存在著較多的中途退學、輟學等情況,故而,該統計情況仍具有虛高的成分。三是缺乏社會技能,大都無固定工作。因長期從事犯罪活動,再犯人員喪失了基本的生存能力,95.92%的人員長期沒有固定工作,這與其生活意識以及文化程度有著必然的聯系。此外,用人單位標簽化的用人標準也系再犯人員僅剩犯罪為生存手段的原因之一。

從再犯人員的再犯可能性及活動軌跡來看,一方面,再犯人員年齡結構如圖4所示,以青壯年為主,截止到2018年,再犯人員平均年齡為29.53歲,也就是說,在該年齡階段,再犯人員思想活躍,精力旺盛,活動頻繁,易產生沖動的行為,也具備再次犯罪的身體條件要素。

另一方面,再犯人員的日常生活作息具有極強的流動性特征。一是再犯人員生活無歸屬性,如圖5所示,92%的再犯人員無固定住所,且大都未組建家庭或已離異,或者已不被原有的戶籍地所接受,例如,如某具有7次犯罪前科,其新疆的戶籍已經被注銷,現已成為無任何歸屬地的流動人員。二是再犯人員基本屬于外來人員。以犯罪地所在地級市作為劃分,圖6顯示:94%的再犯人員屬于外來人員。三是犯罪跨省跨地區情況明顯。如蘇某具有9次前科劣跡,其作案的地點包括了3省7地市。上述特征說明,再犯人員因缺乏地域人情及家庭的引導牽制,在返回社會后便始終處于一種失控的危險狀態,給社會追蹤及防控帶來了不少壓力。

圖3 再犯人員學歷分布情況

圖4 再犯人員年齡分布情況

二、困境破解的一種進路:犯罪社區治理模式的提出

犯罪是一種反社會行為,單憑司法手段和域外先進理念均難以解決復雜的犯罪治理問題。因此,我們應當借鑒本土社會治理經驗,以降低犯罪發生率、再犯率為突破口,構建新型犯罪綜合治理模式。在此境況下,犯罪社區治理不失為一種有效探索與選擇。

(一)犯罪司法治理困局的緣由

犯罪治理屬于由來已久的社會治理難點,具有頑固性,但其也受社會發展、訴訟體制改革等要素影響,亦具備時代性特征。因此,造成當前司法治理出現“形影單只”“力不從心”的治理困局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圖5 再犯人員流動性分布情況

圖6 再犯人員歸屬地分布情況

一方面,應系因我國犯罪的傳統治理思維下私力至公力的單向解決路徑。即對于輕微的犯罪,當事人雙方或民間具有一定的調和解決能力,例如,自訴案件等;當私力無法解決或行為已觸犯社會底線(即法律規定)時,案件移轉至公力解決環節(司法程序),由公權力干涉、懲治并確保危險消除后,再返還民間社會的次序流程。這樣的單向治理雖可保證各行為人均能得到應有的處理,但仍存在著不少弊端。一是民間社會治理易呈現真空化。由于司法治理的兜底性設置、私力解決路徑較少、民間社會處理犯罪問題的經驗及能力不足等因素,導致民間社會在處理犯罪問題時,極易不采取任何治理手段,便直接將所有的行為人推至司法環節,進而導致司法環節治理問題大量累積,甚至使司法機關陷入“司法處理過重,不作處理偏輕”的兩難境地。二是末端司法治理的有限性。司法治理的開端往往從有罪判決或處理開始,對于輕微刑事案件而言,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完整而又審慎的訴訟環節后,羈押期限所剩無幾,管教引導的時間存在有限性。此外,在當前“案多人少”司法資源匱乏的現實處境下,司法機關很難付出與之匹配的時間、精力去跟進案件中行為人的改造、糾紛矛盾化解、再犯風險評估等工作,與之相對應的是末端化的流程處理設置,從而使風險再次流入社會,司法公信力也隨之降低。三是司法治理手段單一化,司法主要通過運用國家最嚴厲的制裁手段,譴責犯罪行為人所實施的法益侵害行為,施加與危害程度相當的刑罰措施,使其獲得應有的“報應”,并遏制未然犯罪的發生。為防止該制裁權被濫用,國家在法律上予以了嚴格限制,明確其適用的種類及標準。因此,司法機關基本上僅能通過運用刑罰手段加以規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無法滿足現實治理的需求。

另一方面,多層次刑事訴訟體制改革成為困局升級的“催化劑”。根據全國人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及說明①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2018-05/09/content_2054535.htm,訪問日期:2018年6月3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成為我國多層次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在“認罪認罰”便可以“從寬”的制度設計下,其存在使治理困境升級的影響要素。其一,“從寬”的司法寬容是否會催生再犯的僥幸心理。從寬的司法處理結果系基于被追訴人簽訂具結書后才具有的司法效力,該結果在審判前可預見并得到認可。這就存在被追訴人自認為的“惡行為”被“輕處理”的情形,也可能存在被追訴人為博取從寬而假象認罪的情況?!罢J罪”不僅應對自身行為觸犯了法律有著清醒的認識,更要求對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有著全面而又深刻的反省,很顯然對于后者司法機關無法評判,因此,被追訴人得到“從寬”處理后,極易產生僥幸心態,刑罰威懾效力降低。其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訴訟重心前移所帶來的治理弊端。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實踐來看,偵查、審查起訴環節的教育引導因調查取證、協商具結等工作繁瑣復雜,更易被忽視,且其所占用的辦理時間期限比重呈上升趨勢,判決后的羈押場所開展管教工作的難度也將進一步加大。其三,司法肆意性所帶來的社會新矛盾。這里不排除辦案人員在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中,存在訴訟程序急迫式推動的現象。從而忽視或威逼被追訴人認罪的真實性、自愿性與傾向性,導致取證動搖證據基礎性地位,甚至憑借享有“絕對”的訴訟權力威逼良性訴訟生態。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甚至會遭受司法權的“侵害”而產生新的矛盾風險。

(二)探索:社會治理的本土實踐經驗

面對目前所呈現出的司法治理困境,我們不妨從社會治理的角度探尋犯罪治理的總體思路,汲取并應用本土優秀的社會治理經驗?!皸鳂蚪涷灐笔窃邳h的領導下,依靠群眾,采取多元化手段控制化解消極因素,并動態發展起來的中國本土基層治理經驗。其伴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態勢①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對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作出了深刻的闡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有著強大的內生力和豐富的時代內涵。②陳冀平:《努力做好新時代“楓橋經驗”理論總結和課題研究工作》,載《法制日報》2018年2月14日第09版。

1.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

“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是“楓橋經驗”最本質的特征,也是用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實踐經驗,被稱之為群眾路線的法治化③周望:《“楓橋經驗”與群眾路線法治化》,載《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益保障思維,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權利,通過維護權利實現維穩、保障利益化解風險,這里面既有普通民眾的廣泛權益,也有受侵害對象的個體權益,更不可忽視治理對象的合法權益,為此應加快公民保障體系的建設;二是群眾路線運用思維,社會治理應釋放更多的基層自治空間,激發群眾智慧和力量,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發揮非國家性的監督引導作用,形成富有中國特色的基層治理文化,著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2.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定位

隨著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各類矛盾風險交織疊加,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壓力與日俱增,防范化解管控難度進一步提升,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面對原有的基層預防化解矛盾的定位已顯現出預警滯后化、管控局限化、處置僵硬化、效果折扣化的弊端,“楓橋經驗”要求樹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整體觀,從局部治理上升至社會治理層面,把握社會矛盾變化的動向,采取多重方式強化社會糾紛風險的預判,打通治理梗阻,集中調配國家和社會各項力量資源,統籌協調,“精準”治理。

3.“三治共融”的協同治理路徑

“群防群治”是“楓橋經驗”的一大亮點,在一定時期內為“平安中國”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基層治理保障,指的是在黨的領導和各級專業部門的指導下,人民群眾所采取的一種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我化解的互助性治理方式。由于系人民群眾自發組織形成的,“群防群治”也存在著受上級機關的專業指導力度偏弱、自身管理體制并不完全規范、民眾參與意識不強、防范力量薄弱等缺陷。黨的十九大提出要以德法兼治推動全面依法治國,而新時代的治理路徑應為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合的綜合性治理。這就要求,一是首肯群眾自治模式,群眾自治是“楓橋經驗”延續發展的必備要素,屬于前置性、兜底性的治理路徑;二是鞏固法治治理模式,法治治理是當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其要求公權力運作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進行、用法化解,通過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養,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形成良好的全民守法環境,該模式系底線治理路徑,帶有顯著的公權力色彩;三是強調德治治理模式,如果說法治是治理現代化的表征,那么,德治則是本土治理傳承的表現,“和為貴”“無訟”“息訟”“禮法并用”“以德化人”等中國傳統文化的有益元素有助于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培育全民族的道德素養品格,廣泛利用自治公約、市場機制、傳統道德文化等非法律性規則加強社會孤立個體間的制約聯系,發揮基層管理組織和專業性公益組織的作用,利用民間力量和調解的方式化解風險矛盾,增強治理能力,由此可知,德治具有補充性、本土性的特征。

4.“四防并舉”的風險防控手段

“四防并舉”是“楓橋經驗”社會治理風險防控手段的總稱,表現為在鞏固深化人防、物防、技防的基礎上增設心防手段,其內涵有三:一是風險防控的源頭視角,任何的風險均有一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例如,犯罪行為受環境、季節等外在變化影響,也受到個人遭遇、心理活動等內在矛盾或怨恨的累加,被動化的風險防控始終無法消除危險發生的可能,心防作為主動預防干預手段,控制誘發風險的源頭;二是智慧治理的防控理念,人為的不確定性以及新時期社會關系游離分裂的狀態,給風險防控增添了不少難度,為此搜集整合海量信息,建立以大數據為支撐的風險研判處置系統以及“危險因子”數據跟蹤銜接機制則是今后一段時期的努力方向;三是綜合運用的防控方式,社會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現狀導致風險潛藏在各個領域,復雜程度、防控需求大大提升,單憑某個防控方式是無法有效徹底解決的,故而應將四項防控手段綜合應用,形成共防共治的風險防控合力。

(三)破解:犯罪社區治理模式的構建

在“楓橋經驗”的啟發下,破解犯罪司法治理的困境難題便迎刃而解,即以降低犯罪危險性為目的,建立可循環的犯罪治理綜合體系,在司法環節引入私力救濟解決力量,探索司法修復性治理,豐富民間社會犯罪治理手段,融入優秀的本土治理文化,實現打擊犯罪、化解糾紛矛盾、防控風險有機銜接順承的治理模式。社區治理應成為該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1.犯罪社區治理的概述

社區指的是集認同、安全、凝聚力、意志、關系鏈接、非正式組織性、公共性等多重屬性為一體的社會生活共同體①肖林:《“‘社區’研究”與“社區研究”——近年來我國城市社區研究評述》,載《社會學研究》2011年第4期。,系涵蓋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等功能在內的綜合性聚居區。社區的功能體現在將個體與社會(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個體可在社區中進行社會活動,而社會(國家)則通過社區實現服務與管理。因此,社區應系最小單元的社會治理系統。

犯罪社區治理則是以社區轄區為治理界限劃分,充分發揮社區已有的各項功能,提升民間社會犯罪治理地位,采用多種防控手段,激發基層治理智慧,協同犯罪司法治理,重點解決犯罪風險控制預防、矛盾糾紛化解、犯罪人員復歸矯正三個問題,達到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理想治理效果。因此,其至少具備三個維度特征:維度一,基礎的供給服務功能。社區中涵蓋生產企業、政府支持項目、民間組織等幫教基地,可為外來人員(如流動人員、復歸人員)落實就業、提供食宿等生存機會,也是國家延伸服務管理的末梢接口,具備開展犯罪治理的功能性基礎;維度二,有效的免疫排除功能。社區具有一定的自主排除危險、矛盾糾紛的能力,社區有自行安全排查的權利,并可對危險群體采取隔離環境、勸阻等措施,在發生犯罪矛盾糾紛時,社區工作人員也可主動介入,及時排除,促成和解;維度三,潛在的教化規制功能。每個社區的相對獨立存在均有其自身的特色文化支撐,在民風民約的影響下,社區內成員逐步形成一致的價值認知,外來人員要想融入該環境就必然要接受、遵守并維護此種“傳統風俗”。從另一層面上來說,該類人員在社區中生產生活,自然會受到這種民風民約潛移默化的影響,經過長期的潛在影響累加,也就形成了一種生存慣性自覺。

2.顧慮:后鄉土鄉村社會與陌生流動城市社會的阻礙

以“社區”為犯罪治理單元的構想不免會遭受兩種質疑的聲音:一是犯罪社區治理在鄉村是否可行。社區系城市化發展產物,雖然人員非流動性、社會空間地方化、社會關系熟悉性的傳統鄉土社會現已支離破碎,但并不意味著已經達到可與城市同等治理的條件,適用社區模式進行治理存在疑惑。二是犯罪社區治理可否在城市中存活。相比于其他社會治理,犯罪治理的要求更為苛刻,強調個體的共同參與、相互影響。但在城市中,“陌生人”“流動性”社會普遍現象反映了個體的獨立化增強、群體間紐帶聯系減弱的特點,如何將獨立的個體加以串聯,也將是采取社區方式成敗與否的關鍵所在。

城鄉一體化背景下的“后鄉土社會”。城鄉一體化使社區治理模式在鄉村具備了可行性。不可否認,當前鄉村已發生了結構性變革,具體表現為①田鵬:《“鄉土連續統”:農民集中居住區實踐樣態研究——基于后鄉土社會理論視角》,載《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一是社會空間集約化發展,從原有獨立、分散布局的村落模式轉為社會空間壓縮集聚的社區模式,生活居住與生產區域呈現分裂態勢,鄉村資源得到了充分整合,實現了與基層市場的有效接入,鄉村發展逐步產業化、現代化;二是社會結構多元化變遷,從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結構轉變為公共社區意識的萌發,鄉村個體生活更多強調獨立性,鄉村社會開放性增強,“流動鄉村”與“空巢社會”現象出現,社區公共基礎設施的市場化運營使現代物業理念和業主意識逐漸形成,鄉村個體對社區的認同感得到強化;三是社會治理公共化轉型,由“能人治理”轉為基層權力下沉指導下的綜合治理,傳統村落的治理結構和治理規則已不合時宜,現代化的治理理念和手段已開始應用于鄉村治理。但不可否認,家庭農業、熟人關系和村落特質文化的延續與傳承也保留了大量的優質民間智慧和做法。據此,鄉村結構已初步形成“社區”雛形,憑借原有的治理傳統文化以及現代治理手段,犯罪社區的鄉村治理具有可行性。

城市社區功能的多元發展。與鄉土社會不同,城市社會的最大特點便為人員流動性、陌生化。傳統意義上的社區,緣起于城市,以承載最為基本的生存功能(居住)為區域劃分,居住人員的社會關系主要靠日常生產經營等其他場所或社會活動建立并維系。因此,在同一居住區內的個體不需他人的影響便可獨立行使居住權,陌生化由此而來。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吸引了各類人才聚集,人員的流動性顯著增強,血緣性、地緣性等傳統社會關系在城市獲得重生,形成了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小圈子”生活群體,這種現象對城市薄弱的文化延續性也產生了不少影響。鑒于此,社區的功能多元化發展成為必然趨勢,就是說將原有的居住功能擴展至具備完整的社會功能,強化固定區域內的個體間的聯系,鼓勵個體參與社區治理,順應現代治理潮流,建設包括公共服務、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等功能在內的綜合性配套設施,為犯罪社區治理也創造出有利的實踐基礎。

三、犯罪社區治理的發展新路徑

犯罪社區治理可分為兩條發展路徑,一是社區民間治理路徑,主要是從提升社區自身的犯罪防控能力、糾紛矛盾消解質效、軟法自治與精細化治理水平等方面入手;二是銜接司法治理路徑,運用系統化的治理思維,構建整體性的犯罪治理體系,將社會(社區)治理聯通司法治理,彌補司法治理的短板,延伸、鞏固司法治理效果。

(一)社區民間治理路徑

社區民間治理實則體現了“群防群治”公眾參與的犯罪治理觀。除傳統意義上的犯罪治理方式手段外,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索發展;

1.“第三方警務”的犯罪精細化治理①單勇、阮丹徽、李欣:《犯罪治理精細化:國外經驗與理論啟示》,載《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6年第3期。

“第三方警務”緣起于風險社會,指的是在社會廣泛變革背景下,警務部門發動促成各種社會組織及廣泛的非犯罪群體(例如,業主、企業主、家長、出租人等)共同承擔預防和控制犯罪的職責。換句話說,就是社區及其個體共同創造并行使具有預防和控制犯罪職能的“警務權”。其具體表現為:一是環境布局預防,即建立社區監控網絡,加強社區保安人員巡邏,調控夜間路面燈光亮度,削減公共領域的“標簽化”現象①紐曼(Oscar Newman)提出的可防衛空間(DS)理論指出,建筑環境可以通過鼓勵居民侵占(領屬感)臨近家的空間提升社區和小區的安全,實際上就是為了消除公共領域的陌生性,擴大居民的自我防衛范圍,同時也能提升居民維護公共領域安全的自覺性。;二是犯罪“熱點”預防,相關部門應采用大數據手段統計分析社區內犯罪激增或多發的因素,例如,季節、一天內的時間段、地點、特定事件、人流量等,建立犯罪預警機制,并將上述信息及時反饋給社區,協助社區在特定時間、領域通過小區提示或強化巡邏等有效方式壓制犯罪行為的發生;三是“警民合作”預防,重點對毒品犯罪、人身暴力犯罪、侵財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依靠公共場所進行的犯罪行為實行聯合打擊,因上述犯罪具備一定的突發性、隱蔽性、公共性、漸進性等特征,社區居民的有效參與可增強社區治安的挖掘懲治犯罪、預防與遏制犯罪的作用。

2.“新鄉賢”主導下的社區矛盾糾紛化解

“皇權止達于縣”,我國封建時期的基層政權治理主要依靠具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威望才能的賢達士紳來管理賦稅、治安、戶籍、教化等事務,這種管理模式稱之為“鄉紳治理”。而現如今,在大眾參與的犯罪治理過程中,基層精英主導作用仍不可忽視。

“新鄉賢”指的是具有專業知識、豐富閱歷及資源,具有堅實的參與基礎和樂于服務的奉獻精神的民眾群體。這里面既包括具有法律、心理咨詢等專業知識的從業者、豐富治理經驗的政府管理人員,也有具備廣泛人脈、經濟基礎的企業經營人等。因犯罪所引起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復雜性,這其中可能存在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社區管理疏漏、第三方調解機制欠缺等多方原因。因此,“新鄉賢”的作用就是將小的矛盾糾紛就地化解,比如,“樓長”獲知管轄范圍內夫妻雙方時常存在辱罵毆打行為,則需要適度地介入提醒;當發現有可疑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社區或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將大的矛盾糾紛(涉及犯罪)有效調停,減少犯罪所帶來的負面效應。②王斌通:《鄉賢調解:創新“楓橋經驗”的傳統文化資源》,載《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因此,我們應充分利用各類“新鄉賢”的治理優勢,例如,建立律師、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員的援助平臺,規范社區治理方式,拓寬就業渠道等。注重挖掘并加強社會離退休人員治理經驗的應用,發揮此類人員的余熱,利用其所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豐富的人生閱歷,為社區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協助社區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3.“社規民約”的“三治共融”格局

以“社規民約”為代表的基層軟法治理方式系在國家法律的確認和社會環境的支持下,社區固有的自治傳統得以發揚,并得到了“新鄉賢”的有力推動和集體認同心理的共同支撐,使其得以適應社會極速發展的節奏,從而始終在治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體現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綜合治理格局。①陳寒非、高其才:《鄉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實證研究》,載《清華法學》2018年第1期。

考慮到各地的“社規民約”城鄉差距明顯,制定水平參差不齊,執行情況也存在偏差,制約效力并不受限制等現實情況,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范:一是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在制定“社規民約”時,應當采取聽證等形式廣泛征求轄區居民意見,明確通過時應獲得一定比例居民支持的前置性規定,當然也可對其中有爭議性的部分條款進行單獨表決;二是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針對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社規民約”,應當在制定、投票等環節引入第三方在場見證監督,防止社區內出現“暗箱操作”“私人立法”等行為;三是發揮備案審查作用,“社規民約”屬于社區具有區域傳統的治理文化,應保持其延續性、穩定性,不因治理人員的變化而發生重大改變,因此應向社區和基層政權組織雙重備案,基層政權組織則需對其內容和表述方式進行合法性、規范性審查并擁有認可有效權、修改建議權等監管性權力;四是尊重城鄉現實“立法”境況,城市社區的居民相對文化程度較高,但往往傳統治理文化貧瘠,治理手段單一,且呈現出小群體的生活自治圈,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應更為注重尊重居民多元化的生活生產現狀,然而,鄉村社區恰好相反,雖然有著相對穩定一致的治理傳統,公眾參與程度較高,但居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因此則應注重治理方式的承繼,發揚優良傳統,漸進性地修正遵從多年的“弊陋”,借助外在力量提升規范性;五是賦予“社規民約”合法性地位和準許自治性維護手段,應當重視“社規民約”在我國犯罪治理體系當中的重要地位,賦予其合法的正當地位,并且應當允許社區對違反規定的居民實施適當的懲治性手段,但該手段應當進行嚴格的限制,不能超出現有法律規定的范疇,鑒于此,我們可從國家層面制定授權性治理“權力清單”。

(二)銜接司法治理路徑

針對于司法治理次序末端化、方式手段有限性等治理缺陷,我們應構建可循環復回的治理體系,有必要加強社會與司法環節的銜接。落腳于社區治理,一是配合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訴訟工作,包括調查取證、促成和解等;二是承擔部分刑法執行、司法評估等職能;三是為鞏固司法治理效果,加強對犯罪風險的承接與管控,促進罪犯順利復歸;四是釋放司法震懾、教育效能,通過在社區開展不起訴或公開開庭宣判、法制宣傳教育等方式,提升司法在民間社會的影響力。在新時代社會治理的要求下,社區治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重發力:

1.司法治理延伸的社區功能

司法治理延伸至社區治理,實質上賦予了社區部分準司法性質的治理功能,面對短期監禁刑、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等案件,從減輕國家羈押場所管理負擔、避免交叉感染與降低再犯率角度出發,進一步完善我國刑罰體系,探索設立社區性刑罰。

這里指的社區性刑罰范圍應當更為廣闊,除了司法機關判決執行的“刑罰”外,還包含了與追訴機關達成的或對審判機關承諾的具有修復性的履行行為義務,通過對罪犯自由的限制、行為的強制與監督、人格的重塑及教育實現國家刑罰“懲罰”兼“改造”的雙重目的。①翟中東:《社區性刑罰的立法與短期監禁刑問題的解決》,載《法學家》2018年第2期。

根據我國實際,我們可考慮在管制刑、社區矯正基礎上整合社區性刑罰,一是完善適用社區性刑罰的前期調查考察機制,應從社會接納程度、再犯可能性、社會融入度以及個體人格等多角度出發,由社區及相關單位出具評估報告交由司法機關審查確認;二是試點社區勞動刑,要求服刑人員在社區參加具有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動服務,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的社區管理人員對參與情況進行考核;三是探索半監禁刑,允許罪犯在一定時間內前往監獄服刑,一段時間在社區服刑,這樣可以避免罪犯與社會相脫節,提升罪犯的復歸能力,還能保留監禁刑的威懾力,增強罪犯對司法判決的信服、執行度;四是強化對特殊群體的司法保護,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等法律上特殊保護的群體或職業,社區應遵循司法環節的犯罪信息封存、司法救助、司法幫教等要求,統一特殊群體的保護操作方式及標準。

2.風險承接的社會復歸機制

社會復歸銜接的本質涵義是犯罪人的再社會化,其要求犯罪人具備一定的返回社會的生存能力,社會亦應當給予必要的容納空間,個體與社會之間應當建立穩定的關系,必要時采取銜接干預手段,確保犯罪人能夠順利返回社會,穩定生活,降低再犯風險。社區應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復歸前后的緩沖過渡考察引導工作,主要培養復歸人員融入社會的能力,在羈押期間開展或培育技能培訓、人際關系處理、社會適應性以及對“犯罪人員”的標簽化應對等方面。為復歸人員提供生存機會和空間,在就業部門的主導下,社區可根據復歸人員的評估結果推薦相應的需求崗位或提供后續的求職咨詢、職業維權等方面的幫助。當然,僅依靠企業解決回歸人員的社會安置問題并不現實,考慮到目前社會、公益崗位需求人員較多,國家可采取政府購買的形式,向復歸人員提供社區內的社會性、公益性崗位。一方面,迅速發展的社會及公益事業需要人員維護、經營,可以提供安置回歸人員的就業機會;另一方面,從事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可達到隱形教育的目的,不斷鞏固之前的管教成果,為回歸人員搭建良好的回歸社會過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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