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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的問題與完善建議

2018-10-21 08:41羅文波
大科技·D版 2018年10期
關鍵詞:濕地保護永州市完善建議

摘 要:濕地是非常重要的生態系統之一,對于自然資源具有非常重要的調節作用,和人們的生活有很大的關系。特別是在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另外,在十九大召開之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更是越發明顯,所以對于濕地的保護已經成為了各方關注的焦點。經過近些年我國相關措施的實施,濕地保護已經有了非常顯著的改善,但是相對于發達區域來說我國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也限制了濕地保護的進一步發展。本文以永州市為例就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夠對相關人士有所幫助。

關鍵詞: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永州市;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X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344(2018)30-0244-02

引 言

永州市濕地資源十分豐富,共有各類濕地總面積45886.04hm2,占國土面積的2.06%。共有大小河流733條,總長10515km,其主流為湘江和瀟水。長期以來,永州市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工作,已經建立4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個省級保護區,受保護的濕地斑塊有5個。濕地已經成為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和經濟保障,并且成為了生態安全中其他系統不能替代的部分。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整體的濕地保護管理也經過了較大的變化,從單一目標的分散式管理轉變成為了多目標的綜合性管理,正在向著生態系統管理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對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充分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這對于進一步推動我國濕地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1 濕地保護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對于生態保護政策執行具有嚴重影響

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我國的濕地保護起步相對較晚,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在濕地、水土以及野生動物等方面的保護法律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缺少有關濕地生態系統方面的全國性立法。因為有關濕地的專項法律缺失并且不同部門的立法目的不同,這就造成有關濕地保護重要原則、制度等不能在現有法律法規中來體現,對于濕地的保護以及管理只能參照多部的法律來執行。正式由于濕地資源管理權限的分散造成了濕地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能存在矛盾以及沖突,從而影響到濕地保護的執行效果。

1.2 濕地管理方式單一,很難全面掌握濕地信息

從現階段來看,我國濕地管理方式較為單一,濕地的監測體系不夠健全,沒有進行動態的管理方式。監測手段的不健全很難充分掌握濕地資源和環境的信息,對于治理污染造成了延誤,可能錯過降低損失的最佳時間。因為監測手段的缺失,造成濕地管理已經成為真空,常常存在違規開墾、過度利用、無序開發等問題。

1.3 經濟手段缺失造成濕地資源過度利用

經濟手段的缺失是造成濕地保護管理效率較低的重要原因?,F階段我國濕地保護方面缺少市場化方式手段來進行資源保護,不能從本質上遏制濕地生態環境整體退化的趨勢。相應經濟手段(例如濕地資源征占用稅費、使用稅費、破壞稅費)方面的缺失造成濕地資源市場價格扭曲,影響了濕地的保護管理,加速了濕地資源的衰退。

1.4 資金投入不足造成濕地生態很難恢復

濕地生態保護屬于國家的公益性事業,需要由國家的公共財政進行承擔。但是濕地保護方面的資金投入是非常巨大的,相關政府部門在此方面的投入和實際需求有較大差距。正是由于資金方面的短缺造成很多濕地生態系統無法有效恢復,那些已經建成的濕地自然保護區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保護功能,有關濕地的日常保護以及必要的濕地基礎研究費用缺乏。

2 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方面的完善建議

2.1 要建立起濕地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部門協調機制

現階段我國對于濕地資源采取的是條塊分割以及多部門的管理體制,此種管理方式也是我國資源管理體制的有效體現,所以要增強不同政府機構之間的統籌協調才可以有效解決現階段我國濕地保護管理方面的問題。濕地生態系統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建立起了跨部門的協調機制來針對濕地生態進行保護,例如建立起了政府會議制度、跨部門的府際委員會制度等等,主要通過行政指令、說服、建議以及緊急磋商等方式來進行。例如德國建立的跨流域綜合管理方式、美國對于瀕危物種和重要棲息地進行保護時需要聯邦機構之間實施協商,這些方式都在具體的保護中得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相對于那種單一部門的管理方式來說,跨部門以及流域的生態系統濕地管理方式(例如流域尺度管理、沿海地區綜合管理等)能夠充分考慮到生態系統不同服務功能間的平衡問題,這樣能夠保證濕地的可持續發展。通過跨部門協調機制能夠有效提升政府機構之間聯合、協作以及溝通的效力,可以將要素式管理轉變成為協調式管理,使得簡單的獨立部門協調轉變成為多部門共同參與,確保不同政府機構在有關濕地保護方面形成共同認識,從而建立起強有力的約束規范。

2.2 不斷完善濕地保護法律以及政策體系

完善濕地保護法律以及政策體系的關鍵就是要在相應法律法規中確定濕地內涵、外延以及生態功能,建立起濕地生態系統整體理念。所以要建立起有關濕地的專項法律法規以及保護條例,這是按照法律界定濕地保護權責利關系、規范不同利益相關方行為以及保證濕地資源健康發展的基礎和根本。另外,可以在已有的法律法規中引入有關濕地保護的相應制度,例如行政審批制度、濕地生態補償制度、濕地資源利用許可等等,從制度層面開始來根本性的遏制濕地破壞行為。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也要明確規定濕地開發利用的分類分級體系,要確定出濕地能夠開發的程度以及范圍所在,要嚴格禁止在主要的生態功能區域以及自然保護區域從事任何開發利用活動,對于濕地的破壞行為要制定出非常具體的、較強可行性的懲罰依據以及標準,確保濕地的保護過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3 對于濕地監測機制以及市場機制進行不斷完善

較為完善的濕地監測機制以及市場機制體制是全方位了解我國濕地動態變化情況的重要方式,同時也是進行濕地科學研究以及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對于完善濕地的保護機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網絡技術建立起濕地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這是未來增強濕地保護以及濕地管理非常重要的方式。另外,相應的林業管理部門可以征收統一的濕地利用以及保護性稅費用于濕地的維護,例如濕地資源恢復和增殖費、濕地征占用稅、濕地排污費等等,同時要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市場交易機制,例如一對一交易機制、市場交易機制、生態標志等等方式。除此之外,要最大程度上利用市場機制來合理有效配置濕地資源,要充分利用經濟干預的方式來避免濕地生態保護的外部性,防止出現市場機制失效的情況。

2.4 增加濕地保護的投入力度

濕地一旦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出現破壞的情況,想要進行恢復需要非常長的時間,并且要持續的投入大量的資金。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關于濕地保護以及利用方面的費用相對不夠,所以相關政府機構要對濕地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以及效益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同時要建立起完善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通過對已有濕地保護資金投入方式以及渠道的整合來增加濕地保護的投入。同時,要增強社會各方面濕地保護方面的意識,要大力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積極參與到濕地保護中來,可以利用專項基金、捐贈等不同的方式來形成多層次的、多元化的濕地保護資金投入機制。對于相對較為特殊的濕地來說(例如國際性質的重要濕地),可以積極和國際生態保護組織進行溝通,鼓勵國際生態保護組織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增加濕地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力度,并且要最大程度上吸收資金來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恢復。

3 結束語

本文首先分析了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方面的完善建議。通過本文的介紹能夠對我國濕地保護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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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9-10

作者簡介:羅文波(1970-),男,工程師,大專,主要從事森林、植物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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