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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風險防控策略

2018-10-25 20:57劉曉
中國經貿 2018年18期
關鍵詞:買賣合同風險防控策略

劉曉

【摘 要】買賣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其風險防控對企業影響重大,本文以石油產品為例,闡述了買賣合同的六大類風險及防范對策,探討了買賣合同風險防控的核心理念。

【關鍵詞】買賣合同;風險防控;策略

一、引言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對價的合同,是企業經營活動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合同簽訂時對相關條款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致使出現大量合同漏洞,給企業自身帶來了巨大的合同風險,甚至損害其經濟利益,防范買賣合同中的法律風險對企業管理至關重要。

二、六大類風險及防范對策

1.合同主體風險

(1)無經營資質風險。凡屬于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頒發經營資質的行業,均屬國家嚴管或控制行業,如礦產資源開發、保險、消防器材生產等。根據《合同法解釋》,沒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在該領域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企業外購產品、服務涉及到經營資質審批行業的,在簽訂合同時,應查驗對方從事該行業的資質證書,包括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年審或年檢情況、資質證書所有人與簽約對象是否完全一致等。

(2)與下屬部門簽約風險。企業的下屬部門,如部、室、車間等,不是合法的市場主體,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企業外購產品、服務與此類部門簽署的買賣合同不被法律認定為有效,一旦出現糾紛,企業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在實踐中,商務洽談環節通常是與對方企業及其授權的下屬部門洽談,進入合同環節后,如對方以各種理由提出由下屬營銷部、區域市場部等部門簽約,則需特別留意,對方主動繞開簽約主體的行為通常隱含了較大的履約風險。

(3)授權代表超權限風險。合同一般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署,買賣合同也可由經授權的業務負責人簽署。企業在對外簽署買賣合同時,應審核對方簽約人是否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應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并檢查授權委托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公章、授權事項的范圍及期間。

(4)招標主體與簽約主體不一致風險。企業外購產品、服務采用招投標模式確定中標方后,常有中標方提出由自己子公司、關聯公司等就該項目簽訂合同。這其中隱含兩項風險:一是中標主體與合同簽訂主體不一致,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其他投標人可以主張中標無效;二是企業確定中標方是根據中標方的各項資質、信譽、履約能力等做出的綜合評判,與其他主體簽訂合同無法評判其履約能力,為后續交易埋下了隱患。因此,企業應避免招標主體與簽約主體不一致的情況。

2.標的物風險

(1)標的物定義不規范風險。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即貨物,企業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時,必須對標的物的名稱做出規范、明確的表述。在石油產品領域,應按照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定義標的物的名稱,避免使用俗語等非標產品名稱,以免引起歧義。

(2)標的物的計量風險。企業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時,必須對標的物的計量標準做出明確的約定。在石油產品領域,一是要明確貨物計量單位,常用的計量單位有噸、升,由于石油產品的特性,重量單位與體積單位并不是常數兌換;二是要明確貨物計量的方法,石油產品的常用計量方法有流量計計量、裝車過磅計量、第三方檢測機構計量等。在訂立合同時要對上述內容予以考慮,避免雙方理解歧異,產生糾紛。

(3)標的物質量風險。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質量是指貨物的屬性和品質,在石油產品領域具體為產品品種、型號、牌號、等級、化驗指標及原生產廠家(本企業生產或外購于特定生產廠家),任何一個項目的差異都會體現在貨物價格上,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必須盡可能的詳細,必要時可以另附協議書。

3.價格風險

(1)價款的定義與范圍。買賣合同中的價款是指買受人為取得貨物而支付的對價,可以是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的合同總價或單價,本質上屬于隨行就市的合同也可以是確定的價格計算方法。在石油產品買賣中,固定價格的,通常以單價的形式予以明確,以此避免數量結算尾差的爭議,明確價格計算方法的,需要對價格計算公式、公式取數的依據等予以明確,避免雙方理解出現歧異。由于石油產品的特性,除了產品價格外,運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等相關費用也是重要的價格要素,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由哪方承擔。

(2)付款方式。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通常包括現金、支票、銀行電匯等,石油產品買賣通常涉及合同金額較大,為有效降低企業資金風險,應謹慎使用現金、支票等方式,盡量選擇銀行電匯的付款方式,同時明確合同買受人與付款人一致,出賣人與收款人一致,避免出現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收、付款,有效降低企業法律、稅務風險。

(3)結算量與合同量差異的處理。石油產品的特性決定了其買賣合同的最終結算數量與合同約定數量必然存在差異,而價格的波動性決定了差異處理容易產生糾紛,在價格上漲期間,買受人傾向于按照合同價格盡可能多交割貨物,價格下降期間,則傾向于少交割貨物,出賣人與之相反。因此,差異的合理范圍、差異部分的價格如何確定等問題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可以約定一個結算量差異范圍,對于約定差異范圍內的部分按合同價確認,超出差異范圍的部分按照市價另行確定。

4.履行風險

(1)履行地點。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是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地方,一般根據雙方約定來確定。石油產品的特性決定了其保管、運輸成本高于一般貨物,交割地的選擇對企業履約成本和收益有重大影響,石油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保管、運輸中的安全、環保風險高于一般貨物,交割地點一般也是買賣雙方承擔風險的劃分界面。因此,石油產品買賣合同需要明確標的物的交割地,明確雙方安全、環保的風險界面,避免約定不明產生的法律風險。

(2)履行期限。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出賣人交付貨物、買受人接受貨物并支付對價的時間界限,在石油產品買賣中,由于其價格受國際、國內市場多種因素影響,波動較大,如果履約期限過長,價格波動必然帶來當事人一方利益受損,給履約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因此,在石油產品買賣合同中,應避免設定過長的履約期限,通常不宜超過一個月。

5.違約責任風險

(1)違約責任約定不明。違約責任條款,是指合同中對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予以明確。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違約責任通常包括未按時交貨、貨物規格及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事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買受人的違約責任通常包括未按約定提貨、逾期付款等事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應用注意事項。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由于石油產品具有價格波動性較大的特點,違約金的約定尤為重要,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一旦出現市場價格波動,合同當事人中的一方有主動違約的利益驅動,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

6.爭議解決條款風險

爭議解決條款是合同中對發生糾紛時,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方式所做出的約定,除協商、調解外,包括法院訴訟與仲裁機構仲裁,在《合同法》中,規定訴訟與仲裁相互排斥,即一旦合同中約定適用仲裁方式,那么就不能再采用訴訟方式。仲裁方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經濟,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依法生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石油產品的買賣合同通常標的金額較大,應優先選擇法院訴訟方式。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風險防控的核心是把握以下三點:一是“選好人”,買賣合同的本質是買賣雙方契約,運行規范、信譽良好的交易對象,能較大的降低合同風險;二是“著眼于利”,買賣合同的核心是商品交易,以經濟利益流動為結果,買賣合同的一切風險,背后都是當事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在合同中應高度關注可能導致本方利益受損的事項;三是“功夫在合同之外”,買賣合同的最終形式體現為書面文件,但合同風險防控涉及大量前期工作,包括對交易對象的經營、資信等情況的了解與審查,交易貨物的市場行情及短期走勢,本行業內同類交易的常見問題及交易慣例等,均是在訂立合同前應該掌握清楚的。

三、總結

買賣合同是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中最常見的種類,本文以石油產品為例,全面梳理了買賣合同中合同主體、標的物、價格、履行、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等六大類風險及防范對策,在此基礎上,概況了買賣合同風險防控的三點核心理念,以期為企業買賣合同風險防控提供借鑒,進一步防范和化解買賣合同中存在的法律糾紛。

參考文獻:

[1]欒兆安,渠標.買賣合同簽訂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朱柏彥,朱鷺.合同風險119:合同審查與風險控制法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3]張唯偉.淺析買賣合同法律糾紛的防范和化解[J].法制與經濟,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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