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法社會性私權的救濟研究

2018-11-05 10:14龔書凝潘云華
法制博覽 2018年7期
關鍵詞:權利救濟經濟法

龔書凝 潘云華

摘 要:在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同時,經濟法因其特殊性而在司法實踐中遭遇許多瓶頸。即便如此,經濟法權利依然需要救濟?;趯ι鐣运綑嗟谋U?,經濟法的權利救濟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了一系列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既反映了經濟法本身的獨特性,亦體現出經濟法在夾縫中堅持其價值追求的現狀。研究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的表現及其存在原因,一方面可自其特殊性中窺見經濟法的價值與訴求,另一方面,亦是對經濟法權利救濟方式進行完善的一次探索。

關鍵詞:社會性私權;權利救濟;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20-0001-04

作者簡介:龔書凝(1997-),女,漢族,江蘇常州人,江南大學法學院,2016級本科生;潘云華(1965-),男,漢族,江蘇常州人,法學博士,江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法理學、經濟法。

英國學者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劇”充分地展現了這樣一種狀況——當每一個理性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公共資源將在過度使用之中走向枯竭。毋庸置疑,公共資源的枯竭最終危害的還是分享它的每一個個體。短時間或某一個體的利益最大化必將造成長久的悲劇。

而經濟法正是要阻止這一悲劇的發生。它既要讓公地常青,亦要讓每一個牧羊人各得其所。經濟法較之民商法的特殊性就體現在此處——它所追求的不是每一個牧羊人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最終達成的平衡,而是牧羊人、牧羊人與公地間的平衡,是在保證公地為牧羊人們所用的同時,將公地的價值最大化。

維護共同利益的追求和對個體的關照造成了經濟法權利救濟的一系列特殊性。為了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它不得不于橫向法律關系與縱向法律關系之間游走且求取著平衡。本文希望能從“公地”的具體案例出發,抽象出經濟法權利救濟特殊性的表現,挖掘這種特殊性之所以存在其背后的原因,感受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再從抽象到具體,最終探索經濟法權利救濟方式的完善途徑,讓“公地”的悲劇不再。

一、“公地悲劇”與社會性私權

(一)“公地悲劇”中的社會公共利益

為所有牧羊人共有的“公地”可以看作是一種社會公共利益的象征。為了通過“公地悲劇”去探究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我們可以把“公地”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劃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是每一個個體可以充分分享的社會公共利益?!肮亍弊鳛楣灿玫?,每一個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由于享有公共利益的每一個個體居于平等的地位,因此,每一個個體使用公共利益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這一層次的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反對部分人對其進行壟斷,沒有任何一部分人有權侵占全部公共利益而限制他人使用。

第二,是不得為部分人所濫用的社會公共利益。盡管這部分人沒有明顯地禁止他人使用,但是他們通過各種手段榨取了公共利益,從而使他人平等地分享公共利益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以“公地”為例,當一個牧羊人從早到晚將他全部的羊群都放于草場之上,而他的羊吃掉了大部分草的時候,其他人在公地放牧所獲得的收益必將減少。此時濫用公共利益者便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同時,還要警惕“免費搭車者”,他們不像其它公共利益分享者那樣對公共利益付出一定成本,承擔一定責任,而僅是坐享其成。這些人較之其他人而言,也是在不平等地使用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是不受其它權力機關所過度干涉的社會公共利益。如果政府見到“公地”被牧羊人們無秩序無節制地使用,于是出手對牧羊人使用“公地”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規范和調控,這是合理的,然而,如果政府以保護“公地”為由將原本由幾位牧羊人所共有的“公地”收歸國有,禁止所有牧羊人使用,那這一行為的正當性就有待商榷了。為社會成員所共有的社會公共利益不應當受權力機關的過度干涉,社會成員享有自主性。

第四,是體現代際公正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僅為眼前人所共有,還應被可持續地共有。

綜上,我們可以這樣來看社會公共利益——首先,它為個體共同享有。其次,它為不同時期的個體平等地共有。此外,它不受公權力的過度干涉。

(二)從社會公共利益到社會性私權

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是與享有它的每一個個體的私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其中,相較于一般性公共利益,有一種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直接相關,并由不特定的特殊成員所共享——雖然個體只是分享它的一部分,但這種直接相關性和成員的特殊性允許個體有足夠的權利去捍衛它,不同于一般社會公共利益的是,對這一種利益的保護不是直接通過保護廣泛的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而實現的——它往往是先保護某一個體的特定利益,進而輻射到其他人。因而,與一般性公共利益相比,這一種共同利益具有更明顯的私權特征,然而,它于本質上仍然由不特定的多數人共享——因此,我們可以把這一種公共利益稱為社會性私權。

(三)救濟社會性私權的必要性與價值

1.救濟社會性私權的必要性——個體的訴求

既然社會性私權與享有它的每一個個體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那么救濟社會性私權自然也滿足個體在經濟活動中對自由、平等與安全的訴求。

從上文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分析可以看出,個體希望在自由與平等的基礎上分享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個體渴望一種安全感,即相信自己可以自由、平等地分享公共利益的安全感。使個體獲知自己的社會性私權能夠得到救濟即給予了個體這樣一種安全感。權利救濟最終還是要以人為本,因此,從滿足個體訴求的這一點來看,救濟社會性私權是必要的。

2.救濟社會性私權的價值

救濟社會性私權不僅滿足了個體的訴求,使個體的權益得到了保障,它在同時也具有正外部效應——救濟社會性私權對社會的價值正是體現在這樣一種正外部效應上。

救濟社會性私權有效防止了對公共資源的占有和濫用,使共同利益可以健康而有效地分配,可持續地使用,從而維護了經濟秩序長遠的穩定。這種整體上的價值也將作用于未提出權利救濟的其他個人。同時,由于社會性私權相較于一般公共利益具有更明顯的私權性質,因此,救濟社會性私權所產生的價值往往能較快也較為直接地體現出來。

二、從社會性私權看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

正因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為了實現其在宏觀上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目標和在微觀上對人性與道德的追求、對個體的關切,經濟法權利便具有了社會性私權的性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經濟法權利作為一種“權利”乃至“私權”,其享有的主體當然是個人,因此,我們需要將經濟法權利與行政機關的經濟干預權力相區分。

經濟法權利救濟則主要是對社會性私權的救濟,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亦從此產生。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

(一)對象的特殊性

由于經濟法權利救濟主要是對社會性私權的救濟,因此,經濟法權利救濟的對象——即經濟法權利的享有者,亦會同時體現“社會性”及“私權享有”的特點。

1.利益沖突的多元性

經濟法權利救濟特殊性的背后是利益沖突的多元性。

權益沖突可以被認為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處于非常狀態,即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越了法律預先設定的界限,造成了其他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的妨礙和侵害?!盵1]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利益關系,權益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沖突[2]。由于經濟關系既包括縱向關系,又包括橫向關系,這樣復雜的關系之中所牽涉到的是多方利益,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都可能發生沖突。為保護社會性私權免受侵害,經濟法必須同時調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之間、國家與集體及集體中每一個個人之間的關系。

2.經濟法權利救濟對象的共同點

正是出于對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雙重關切及對二者之間平衡性的追求,雖然經濟法權利救濟的對象在表面上可能表現為某一個人,而實際上,唯有個人具有社會性的私權,才可能得到經濟法的救濟。救濟其權利的結果不具有社會公共性,即不能對其他個人產生積極影響的,不能看做是經濟法權利救濟的對象。

(二)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法權利救濟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司法救濟方式的特殊性。它主要體現在:由于訴訟程序是與利益關系中受損的利益和利益關系主體雙方的地位相對應的,而不是與部門法相對應的[3],因此,沒有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程序,而又由于經濟法權利救濟過程中利益關系主體雙方的地位具有復雜性,因此,經濟法權利救濟可能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方式實現。此外,在某些情形下,經濟法權利還需要通過一些特別的司法程序進行救濟,這就是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下文將具體闡述這種特殊性。

1.綜合利用各種訴訟程序

由于經濟法所保護的利益沖突的多元性、社會性私權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尚無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程序,對經濟法權利進行司法救濟只能依賴于綜合利用各種訴訟程序來實現。根據利益關系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同以及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也不同,主要體現如下:

第一,經濟犯罪行為侵害他人權利的,主要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二,進行宏觀調控的國家機關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侵害權利主體之權利的,主要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對這些被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

第三,平等主體之間產生利益糾紛的,主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2.特別訴訟程序

目前,公益訴訟是經濟法權利救濟所使用的最主要的特別訴訟程序。

嚴格說來,公益訴訟并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根據訴訟的目的或效果劃分出的一種訴訟類型或訴訟方式[4],其并不是完全獨立于傳統三大訴訟法的一種司法程序。

目前對公益訴訟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狹義的公益訴訟單指由國家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訴訟,而廣義的公益訴訟除了特定的國家機關外,還可以由個人和社會團體提出。定義上廣義和狹義的區別,還牽涉到關于公益訴訟的另一個爭議——即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有觀點認為,如果起訴者的權利已經受到了違法行為的直接侵害,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他的個人利益,那他就不具備起訴的資格。關于這一爭議筆者將在下文探討經濟法權利救濟方式的完善時具體論述。

暫時拋開爭議性問題,通過公益訴訟的程序對經濟法權利進行救濟,其區別于一般民事、行政訴訟的本質特點都體現在其結果是具有一種正外部效應的,而于其中受益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這與上文所說的經濟法權利救濟對象的特殊性是相關的。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除了綜合利用各種訴訟程序外,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還通過特別訴訟程序體現——其背后正是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追求。

(三)目的的特殊性

經濟法權利救濟目的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僅要保護個體利益,還要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最終目的一方面是要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從而體現對第二代人權的保障,對每一個個體的人性關懷;另一方面,它也希望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目的既涉及宏觀層面,又涉及微觀層面,這與民商法是不同的。

(四)時間的特殊性

傳統的權利救濟觀念通常認為,有侵害才有救濟。然而,在經濟法糾紛中,出于保護動態擴散利益的需要,除了傳統的對侵權損害進行經濟賠償的救濟方式外,最為關鍵的救濟方式乃是除去正在發生的繼續性、反復性侵害和消除將要發生的侵害[5]。因此,在時間上,經濟法權利救濟不僅發生在權利遭受到侵害以后,還可能發生在權利遭受侵害之前,預感權利會被侵害之后。

(五)結果的特殊性——正外部效應

由于經濟法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因此,無論對象是什么,方法如何,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最終都要指向其結果的特殊性——正外部效應。

所謂經濟法權利救濟結果的正外部效應,就是指對經濟法權利進行救濟,救濟結果不僅及于要求救濟者,還及于不特定的其他對象以及經濟秩序本身——它將有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同時直接地或間接地維護更多人的經濟性權利。即使是個體出于對私利的維護而要求的權利救濟,在經濟法所維護的權利是一種社會性私權的前提下,這種權利救濟所產生的效果一樣能對經濟秩序起到維護作用,從而間接地保障其他人的權利。再以“公地悲劇”為例做具體說明,當一個牧羊人非法侵占公地的時候,另一個牧羊人為了讓自己的羊有草可吃而以壟斷為由向他提起訴訟,其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利益,但當其結果——侵占公地的牧羊人不再侵占公地發生時,公地可以免于被過度放牧的危險,其他牧羊人的權利也從中得到了保障。

這就是由經濟法權利救濟通過救濟社會性私權而帶來的結果上的正外部效應。

三、經濟法權利救濟特殊性存在的原因

(一)經濟法自身的特征

經濟法自身的特征是使得經濟法權利救濟特殊性存在的主體方面的原因。

從形式上看,經濟法具有跨部門法的屬性。經濟法既涉及了對國家經濟管理權力的規范,也涉及私人之間的新型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主要體現了對社會性私權的保障,以及對實質平等的追求。在這樣跨越公私法的形式下,經濟法權利救濟過程中所牽涉到的主體既包括了平等主體,也包括了不平等主體,于是,對經濟法權利的救濟只能同時訴諸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程序。

從內容上看,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綜合性且融整體性與個體公平關照性于一體的特征。具體來說,就是經濟法既包含通過經濟計劃等來實現國民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內容,也包含通過關懷弱者來實現實質平等的內容。這種內容上的特征即為經濟法所救濟的社會性私權的特點與訴求,正因這些特征的存在,經濟法權利的救濟才具有了相當的復雜性,從而體現出從對象、目的、到方式、結果等的一系列特殊性。

(二)傳統訴權的局限性

傳統訴權的局限性是造成經濟法權利救濟方式特殊性的客觀原因。

傳統訴權的基本理論是當事人適格理論。在這種理論下,只有在當事人自己的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時,才具備訴訟原告主體的資格。就像英國著名的大法官丹寧勛爵說的那樣:“法院不愿讓任何人進入法院,除非他自身遭受了特別的侵害。通常其必須證明他本身享有某種權利,而此權利已遭受侵害,或者證明他自身擁有某一財產,而此財產己遭到不利影響。如果他只是與其他成百或上千人一同抱怨的公眾的一員,這不夠足以使其進入法院?!盵6]這種傳統意義上的訴權具有相當的局限性,它直接限制了對經濟法所保護的社會性私權進行救濟的可行性,因為在社會性私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恰好就是這“一同抱怨的公眾的一員”,即使他的權利也遭受了直接的侵害,但這種侵害分擔到個人時,可能顯得微乎其微,難以證明,而不具有說服力。于是,經濟法權利救濟不得不依賴于各種訴訟程序,輾轉法律條文與事實之間,以迂回的方式來完成。

四、經濟法社會性私權救濟的未來

從社會性私權出發,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一方面包含著經濟法權利救濟的道德性和其區別于其它權利救濟的價值,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經濟法權利救濟所遇到的瓶頸。在對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進行研究之后,我們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對經濟法社會性私權救濟的方式做出完善,逐漸消除它所遭遇的瓶頸,從而使其道德性與價值充分實現。

(一)訴權概念的擴展

要想使得經濟法所保護的社會性私權得到更加直接和高效的救濟,方式之一就是對訴權概念進行擴展,擴大訴訟主體資格。訴訟主體資格不應當局限于私人利益受損,而應當突破為社會性私權受到侵害——只要當事人提起訴訟能夠有助于對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主體的利益的維護,那就應當接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然,對訴權的擴展也要注意防止訴權的濫用。此時,決定是否接納訴訟應當基于對訴訟所維護的利益和所消耗的資源之間的權衡,對訴權的限制應當發生在成本計算的過程中,而不是在門檻之上。

(二)權利救濟方式的完善——經濟公益訴訟的充分利用

要想完善經濟法權利救濟的方式,最根本的是要完善經濟法權利救濟的制度。然而,目前對于經濟法權利救濟制度的架構存在各種不同的學說,許多學者都有自己獨特的構想,此時,暫且不談理論層面的制度架構問題,筆者想主要分析一種于短時間內較容易實現并產生實際效用的實務途徑——經濟公益訴訟的充分利用。

我們回到上文所提出的經濟公益訴訟中存在的爭議。

就提起訴訟的主體而言,筆者更加認同多主體的觀念,即廣義的公益訴訟。出于個體社會性私權的存在以及對其維護的必要性和意義,不僅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事實上,我國已經有了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實踐,如某大學學生訴中國電信案。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公益訴訟的“公益性”,因為公益訴訟最重要維護的是多數人的共同利益,“知屋漏者在宇下”,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當然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就主體的資格而言,由對社會性私權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益訴訟的提出者盡管目的是維護個人利益,但這種個人利益可以看作是共同利益中的一部分——其維護個人利益的結果能輻射到其它個體,直接有助于對他人利益的維護——因此,筆者認為,出于維護個人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公益訴訟也應當被接納。但同訴權的擴展一樣,在接納這種公益訴訟時,應當充分考慮成本問題,為了防止對公益訴訟的濫用,通過其他途徑來限制起訴條件也是必要的。

總的來說,在完善經濟法權利救濟時,既不能囿于利害關系原則,也不能讓訴權無限量地膨脹,唯有在二者之中求取平衡,經濟法的權利救濟才可能有光明的未來。

五、結語

從“公地悲劇”之中,我們看到了經濟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也證明了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從社會公共利益到對社會性私權關懷,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開始體現,在探尋經濟法權利救濟的特殊性產生原因的過程中,我們既發現了經濟法的追求與價值,也發現了經濟法權利救濟存在的不足。唯有修正這些不足,經濟法權利救濟的價值才能充分實現。

我們相信,在不斷的求索里,公地的悲劇結局將不再發生,每一位牧羊人亦都能在權利獲得充分保障的情況下,分享公地所給予的安樂。

[ 參 考 文 獻 ]

[1]謝佑平.權利保障:訴訟的起源與本質[A].樊崇義.訴訟法學研究(第三卷)[C].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4.

[2]王道旭.論經濟法權利的司法救濟模式[D].福建師范大學,2008.

[3]吳荻楓.論我國經濟法的司法救濟[D].西南政法大學,2008.

[4]張艷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8.

[5]吳荻楓.論我國經濟法的司法救濟[D].西南政法大學,2008.

[6]Lord Denning:The Discipline of Law,London,Butterworth,1979:256.

猜你喜歡
權利救濟經濟法
論經濟法的憲法性
經濟法在我國經濟轉型中的作用分析
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探討
我國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沒收國際合作領域權利救濟探析
公安高等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濟法解讀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