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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網絡借貸法律風險與對策研究

2018-11-05 10:14李藍天
法制博覽 2018年7期
關鍵詞:網絡借貸法律風險對策

摘 要:網絡借貸作為目前正規借貸業務的一種補充,給大學生借貸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法律風險。目前對于網絡借貸的研究大多在金融領域,本文通過法律視角,結合大學生這一群體,對大學生進行網絡借貸的法律風險進行研究,利用所學專業知識對相關問題提出一些對策,預防大學生在網絡借貸過程中相關問題的發生,避免問題在網絡借貸領域進一步擴大,影響純凈的校園環境的同時也不利于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絡借貸;大學生;法律風險;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20-0017-03

作者簡介:李藍天(1997-),女,漢族,江蘇南京人,河海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法學。

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利用互聯網進行借貸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平臺也開始涌現。網絡借貸平臺是一種經濟服務平臺,最早出現在孟加拉國,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模式。網絡借貸覆蓋面大,參與群體是網絡上的所有個體;出借人可以通過平臺自由選擇借貸方,決定出借金額和期限,同時獲取遠高于銀行存款利息的收入。因此,能夠很好的吸收到社會閑散的資金,提高這些資金的利用率。

近幾年網絡借貸在大學校園也逐漸流行起來。但最近出現了一系列“裸條貸款”事件,越來越多的女大學生深陷裸條借貸的泥潭,在全社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也暴露出網絡借貸存在的諸多問題。本文主要在大學生群體中進行調查,研究網絡借貸中的法律風險,提出預防對策。

一、網絡借貸的概述界說

(一)網絡借貸界說

網絡借貸是指借款者和借出者借助網絡虛擬平臺,實現借貸的“在線交易”。網絡借貸需要借助相應的中介平臺,由借出者出資,并收取相應的利息,網絡借貸平臺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歷和信用,最終完成相應的借貸活動。

網絡借貸平臺起到的是信息中介的作用,即借入者和借出者通過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與自身需求相關的一些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資金需求、借款利息等。平臺在對客戶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后,會進行匹配,撮合最終協議的達成,而平臺自身則獨立于雙方債權債務之外。

(二)網絡借貸的特點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即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網絡借貸其本質還是屬于借貸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間借貸相比有很多特點:

1.貸款門檻低,受眾廣泛

相比于傳統的在金融機構借貸的方式,網絡借貸對于參與者的資質審核要求較低,為一些難以從金融機構貸款的群體提供了更多的貸款機會。對于貸款人并沒有最低貸款額的要求,只要用戶提供真實完整的基本信息,信用報告等通過了平臺的審核即可。

網絡借貸因利用互聯網,人人都可以參與,且操作簡單,信息交流快。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是一站式服務,無需借貸雙方經過諸如提供手續證明等復雜程序即可完成借貸行為。借款人只需進行注冊,利用身份證、工作證明、銀行信貸等級、固定資產等相關證明來獲得相應的借款額度,這樣在網站發布自己需要的信息之后,借貸雙方只要達成一致,那么就能夠進行借貸行為了。

2.交易成本低,方式便捷

網絡借貸整個過程都是在網上完成,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因此交易成本很低。借助互聯網的迅捷,整個流程簡單而快捷,用戶無需像在銀行貸款那樣經過層層的審核程序,只需要下載相應的APP,完成注冊,提交相關信息等待審核,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網絡借貸存在著很多風險。

3.出借人的選擇多

在網絡借貸平臺上進行放貸可以讓出借人有較大的選擇權,選擇適合的借款人作為自己資金的出借對象,并且能夠同時選擇多個借款人進行放貸行為,降低了投資風險,具有相對高的靈活性,因此很多投資者都愿意選擇在網絡借貸平臺上進行放貸。

二、網絡借貸中的法律關系

(一)借款人與出借人的法律關系

網絡借貸中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主要是借款合同關系,借款合同中,貸款人貸款給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款并支付利息。網絡借貸當然也滿足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基本權利義務,但由于網絡借貸與互聯網密不可分的關系,其權利義務也帶有一些自身特性。

出借人主要享有的是請求借款人為特定給付的權利,除此之外,由于出借方其性質上也屬于金融消費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網絡借貸的特點,其還應當享有知情權、金融隱私權、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財產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受教育權等。

網絡借貸與普通民間借貸還有一個重要的不同之處便是出借人的數量往往不是一人而是多人,借款人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信息,出借人通過信息了解借款人需求,自主選擇,投入資金,借款人需求滿足后,合同達成,若一定期限內,借款人需求未能滿足,則不能達成借款合同。與權利相對應的便是義務,作為出借人的大學生同時負有借款義務、保密義務、告知義務等。

(二)借貸雙方與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關系

網絡借貸平臺信息中介的性質隨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而得以明確。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其中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機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由此可見,網絡借貸平臺與借貸雙方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的法律關系?!逗贤ā返?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平臺接受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委托,為他們提供媒介服務,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平臺享有的主要權利便是在借貸雙方達成借貸合同、完成交易之后,要求其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會按照比例收取相應服務費。

根據《合同法》平臺負有信息披露等義務,不得夸大宣傳,為委托人提供錯誤信息。此外還應當注意的是,平臺自身不得為客戶提供擔保,否則有可能承擔違法擔保的民事責任。

(三)網絡借貸平臺與第三方機構的法律關系

由于平臺不能提供擔保,實踐中,為了吸引客戶,有些平臺引入了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當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是,有擔保公司代替借款人還本付息,第三方擔保公司在履行擔保義務后,即取得了債權,可向借款人追償。這種模式其實將借款人的風險轉化為平臺或擔保公司的風險,有利于保障對于保護作為出借人的資金安全,因此,出借人可選擇采用這種第三方機構做擔保模式的平臺投資資金。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從而避免了自身參與到借貸的利益鏈條中,保證其信息中介的性質。

三、大學生網絡借貸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個人信息的泄露

個人信息指的是與特定個人密切相關的、反映其特性,且具有可辨別性的符號集合,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①。網絡借貸的整個交易流程的大量個人信息的內容很多涉及財產性權益,讓其較一般的網絡運營平臺要面臨更大風險。

網絡借貸中提供的個人信息的獲利性高,不法分子不僅會通過出售個人信息獲益,還可能通過個人信息盜用賬戶或者個人財物。高收益加上違法低成本,由此滋生了許多個人信息領域的犯罪。

(二)人格權受侵犯

大學生作為網絡借貸的借款人,畢竟存在資金有限、信用層級低等問題,網絡借貸平臺也往往會擔心大學生難以按期償還借款,會降低客戶對平臺的信任,從而影響平臺的經營。因此一些不良平臺便要求一些女大學生“裸條貸款”,如若不能按期還款,便會將學生的裸照發布在網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大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影響了大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除此之外,還有的會使用拘禁、毆打、威脅等手段催債、逼債,大學生的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無法得到保障。

(三)陷入詐騙風險

犯罪分子通過虛構投資回報豐厚的項目,騙取客戶錢財。在2014年,深圳的科訊網就是通過虛構網絡借貸平臺進行詐騙,該借貸平臺幾乎所有的信息都是虛構的,甚至連網絡借貸平臺的注冊地址都是虛構的,總共詐騙5000多萬元。大學生社會閱歷淺、防范意識弱,難以分辨出這些打著借貸之名進行詐騙的借貸平臺,很容易被騙取錢財。

(四)觸犯法律,違法犯罪

大學生資金來源相對固定,且數量有限,很可能會因為無法按期還款導致被債務纏身。一些網絡借貸平臺會威脅大學生,催促他們還款。面臨還款壓力,大學生很可能會選擇不正當的途徑獲取錢財,有的會選擇詐騙身邊同學的錢財,或者找各種理由騙到同學的身份證等繼續去網上注冊進行貸款,很可能涉嫌詐騙罪。

四、大學生網絡借貸法律風險原因分析

(一)法律規范滯后與缺失

法律規范的滯后與缺失意味著放貸人主體地位不明確,沒有一個規范的市場準入機制,這就使得對網絡借貸參與人缺乏事前的引導和限制。沒有法律規范的指引,很多人其實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

在平臺經營過程中,監管是關鍵。但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監管主體的具體職責予以細化和明確,監管職責不明導致部門相互推諉,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違法犯罪發生后,目前也缺乏明確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范,如沒有具體確定違法者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達到何種程度涉及刑事責任,怎樣的行為屬于非法集資之類。

(二)監管制度漏洞大

在校園網絡借貸平臺的準入資質方面,除規定了備案管理制度外,沒有設置其他的準入標準,因此目前網絡借貸平臺資質仍然是良莠不齊。因此導致平臺運營專業性不足、工作人員操作頻頻出錯,最終很可能因為經營不善,平臺倒臺。

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很不完善,不利于監管。借款人提供的是一種無抵押擔保的信用貸款,借貸能否成功主要看借款人的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是否完整和真實。目前網絡借貸平臺還不能直接運用個人征信系統,因此,網絡借貸平臺只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和審核參與主體的個人信息及個人信用情況。出借人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可能會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網絡借貸平臺無法真實識別出借人的資信情況,使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產生信任危機。

此外,沒有調動多方力量參與監管。其實對于網絡借貸,有時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者往往更加專業,擁有的信息以及資源更加豐富,而目前的監管制度未能很好地調動平臺本身資源,借用主要平臺的力量從網絡借貸這個行業內部啟動監管。

(三)網絡環境復雜

互聯網由于其虛擬性,環境難免復雜。部分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網絡借貸平臺,很可能利用大學生的消費心理,設置各種陷阱,如提供虛假信息、夸大宣傳引誘大學生上鉤。

此外,在網絡上進行交易也意味著交易雙方訂立的是電子合同。這種僅依靠網絡來實現信息對稱性和信用認定的貸款簽約模式,給風險評估和事后追究違約責任,都增加了不小的難度。

五、完善網絡借貸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現有的相關行政法律規范主要有《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

相關民事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總則》第三章關于法人的相關規定,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以及第八章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二十三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部分規定。

還有一些行業自律規范,如《中國互聯網協會自律懲戒管理辦法》和《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

相關法律法規大多散見于各部門法中,并未形成一套規范的法律體系,且規范內容不夠詳盡,立法層級較低,無法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因此要解決問題,第一步便是應當在立法方面進行完善。

具體來說,對市場準入標準、監管主體、違法后果等方面都應有詳盡的、細化的規定。

在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應當提高市場準入標準。比如要求經營網絡借貸的企業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資本;必須專業人員來進行平臺的運營操作;必須擁有內部控制等。

在監管主體方面,可以主要由銀保監會負責借貸平臺的監管,同時完善監管的法律,明確監管權責,具體可以采用責任清單的形式予以具體劃分。

在責任承擔方面,明確何種行為構成非法集資,明確網絡借貸和非法集資的范圍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有重要意義。而民事法律方面,應當詳細規定違反合同義務時的違約責任以及造成民事侵權時的侵權責任,在現有基礎上適當提高違法成本,畢竟網絡具有虛擬性,對網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在舉證方面本就存在困難,因此一旦認定違法行為,就應當有相關法律及時地要求違約人或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加強政府的作用

除了立法的缺陷,實踐中政府監管也存在缺失,未能起到有效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實踐中,政府監管還只是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導致政府權責不明,各部門相互推諉。因此,首先應當對政府內部的工作職責予以清晰的劃分,同時讓政府聯合銀保監會及金融機構共同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從而對市場加以規范,共同努力控制行業風險。

首先,在網絡借貸平臺的準入制度上,在正式法律出臺之前,政府應當通過發布相關規定引導借貸平臺達到相應準入標準,可以針對其運營模式、注冊資本、平臺信用等級等對借貸平臺予以分類登記,這樣便于政府進行監管,也有利于大學生在進行借貸前對平臺進行選擇和甄別。

此外,在監管的過程中,政府應當發動各方力量共同監管,可以聯合中國銀保監會、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監管,對于政府難以鑒定的金融行為,可以借助金融機構的力量。政府還應當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共同監督,一旦發現網絡借貸不法行為及時檢舉揭發。

(三)建立完善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制度

首先,可以建立保險制度。保險本身就是風險轉移、補償損失的最佳方式。建立大學生保險制度可以很好的降低風險。當借款人違約時,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由此也可以降低出借人對資金安全的擔憂。網絡借貸的三方主體主要是依靠信任建立關系,若有保險制度,將會減少沖突的發生。出借人在投資時購買商業保險,網絡借貸平臺貸款給大學生時也購買相應保險,由此在發生侵害而無法確定侵害主體時,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由此便可以相應的減少損失,也能避免很多犯罪的發生。

此外,可以讓各網絡借貸平臺建立誠信聯盟。這樣也可以調動更強大的監管力量。目前雖然有一些借貸平臺有自己的“黑名單”信息庫,但這些上了黑名單的借款人也許還能在其他借貸平臺借貸。因此,各主要網貸平臺需要共享各自的“黑名單”信息庫,在借款大學生未還清借款時不允許其再進行網貸,如此聯手打造網絡借貸征信系統,對借款人進行嚴格監控,更有利于打造網絡借貸良好環境。

[ 注 釋 ]

①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J].現代法學,2013,4:64.

[ 參 考 文 獻 ]

[1]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J].現代法學,2013,4:64.

[2]趙佳敏,張有亮.大學生網絡借貸的法律審視與安全閥機制研究[N].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17,34(2):82-83.

[3]劉詠樺.網絡借貸相關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7:87-88.

[4]謝留枝.如何解決大學生網貸出現的問題[J].經濟研究導刊,2016(17):157.

[5]王婷婷.校園網絡借貸風險與法律監管問題初探[J].知與行,2017(3):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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