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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關系中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2018-11-13 15:41黃揚陜西師范大學哲學與政府管理學院陜西西安710119
新生代 2018年14期
關鍵詞:無權買賣合同物權

黃揚 陜西師范大學哲學與政府管理學院 陜西西安 710119

一.外國法律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關系的比較分析

1.英美法系中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規定

在英美法系中,并沒有所謂“無權處分”的具體規定,一是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為法律體系核心的集合體,在“無權處分”(英美法系大多使用“處分他人之物”)問題上,并沒有一般性的規定,這也與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和法律傳統有關。二是因為英美法系不討論“無權處分”問題,而是在一些具體法律規范中有其他類似“無權處分”的法律設計,即在買賣合同中規定了出賣人的默示擔保責任。

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了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負權利瑕疵擔保的責任。在“處分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移轉標的物所有權,那么合同買受人便可以依據出賣人違反了默示擔保義務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美國法類似,英國法也認為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既要保證其享有所出賣標的物的處分權,同時也要對買受人負告知義務,使買受人避免受到其所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干擾,影響他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取得權利。顯而易見,基于這樣的規定,買賣合同當然有效,無權處分并未影響合同的效力。

2.大陸法系中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無外乎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這三種學說,這主要也是因為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奉行債權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這三種權力變動模式中的一種,作為立法例來構建法律體系的框架。

法國和日本被認為是采用債權意思主義這一權利變動模式,作為處理無權處分合同效力依據的大陸法系國家。債權意思主義又稱合一主義、同一原則,即在合同領域,不討論債權和物權區分。一項法律行為,如果能夠發生債權法上的效力,也就能夠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債權和物權在法律上總是同時存在和發生的?!斗▏穹ǖ洹返?599條規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買賣,無效?!备鶕鶛嘁馑贾髁x,由于在主觀上,無權處分人已無履行的可能,故合同無效?!度毡久穹ǖ洹酚兄煌牧⒎ㄔO計,規定了在無權處分買賣合同中,并不否認合同的效力,而是賦予了買受人在出賣人履行不能時,享有解除權。

在權利變動模式選擇上,德國采用物權形式主義,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按照德國物權法理論,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行為與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為各自獨立的兩個行為,物權行為的效力并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并且在民事法律行為的范疇里,德國民法將其嚴格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當然,即使處分行為效力待定,德國民法還設置了善意取得制度來保障第三人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可以取得處分標的。

債權形式主義立法例以瑞士為代表。債權形式主義一方面肯定了債權意思主義理論中,不嚴格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觀點。在這種權利變動模式中,也認為獨立的物權行為是不存在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變動具有一致性。但是另一方面又認為,僅僅依靠這種債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發生物權變動。同時還要求,需要不動產的權利變動以登記為法定形式、動產的權利變動以交付為法定形式。兩者缺一不可。因此,債權形式主義被認為是選擇了債權意思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這兩種權利變動模式之間的那條折中的道路。

二.我國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學說

效力未定說是通說。是對《合同法》第51條作反對解釋,即在實際權利人做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后獲得處分權利之前,無權處分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而同樣持效力未定說觀點的王利明教授,則立足于實務,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應當對無權處分的具體行為,具體分析,只有當符合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時,才能認定合同有效。

隨著物權無因性理論的深入和嚴格區分物權行為理論的廣泛研究,有效合同說逐漸被更多的法學家們所接受。王軼教授堅持無權處分行為的合同應當確定有效的看法;且這種效力的有效性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區分與否,以及是否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等問題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他認為“從邏輯關系上看,債權合同生效后,才發生合同的履行問題,也才有可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不應當因為義務人有可能無法履行義務,物權變動有可能不會實際發生,就當然否認債權合同的效力?!?/p>

三.合同有效的正當性

(一)從“區分原則”角度分析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正當性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表明我國確立了區分原則,這是理解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關鍵。

1.區分原則

區分原則,即是對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的區分以及對合同生效與合同履行的區分的理論。我國物權法規定,在買賣行為中,訂立合同和物權變動應是兩種不同意義的法律事實。這就是物權交易中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的區分原則的表現。例如,甲是外國人,租了我國人乙的房子。后甲因賭博欠下了50萬賭債,無力償還,在騙到了乙的房產證后,聯系了第三人丙,欺騙丙稱自己已買下乙的房子,正準備過戶,但由于急需一筆錢,所以想把房子賣掉。丙信以為真,遂立刻與甲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直接交付了房價50萬,第二天便入住其中。后乙在收租時發現了這一情況,要求丙搬出房屋。丙拒不同意,便以與甲之間的買賣合同,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判決自己對房子的所有權。在該案例中,考慮到外國人甲發生法律關系的地點在我國境內,且不動產采用“屬地原則”,故適用我國合同法。在本案中,丙的訴求不能得到滿足,因為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需要以登記為要件,房屋的所有人還是原權利人乙。此時丙的損失只能通過該買賣合同來要求無權處分人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買賣合同無效,那么丙就只能以甲的詐騙行為來提請公安機關追究甲的刑事責任,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則顯得太過復雜,不利于第三人丙受損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救濟。這就是“區分原則”中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合同的生效履行不影響物權變動,物權變動與否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在邏輯上同樣行得通。

2. 合同生效和合同履行的區分

在商品交易的早期,物物交換和原始的“物-貨幣-物”的交換模式中,契約的履行和物權變動基本是同時發生的,這種即時的履行,必然要求契約有效才能履行,不能履行便無效。正是由于債權意思主義這一權利變動的立法例在大陸法系中有根深蒂固的影響,我國的合同立法深受此理論的影響。但是,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國并不是單單以某一種權利變動模式作為立法例,更多的是采取“中庸”、折中的方法,既力圖開辟符合中國特色的法制建設的道路,又博采眾長尋求在合同問題上的國際共識。所以,基于物權法對區分原則的確立,筆者認為,承認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關鍵點便是要在根源上嚴格區分合同生效和合同履行?,F代意義上的合同,已經擺脫了原始契約時空一致性的約束,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履行是有密切聯系又彼此獨立的兩碼事。

(二)從“目的價值”角度分析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正當性

通過區分合同效力與合同履行,可以得出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形式依據,同時還可以通過法理學中關于法的目的價值理論來討論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內在價值追求。價值的實質就是在人類實踐活動中主體與客體之間需求與被需求的關系。而法的價值則是人類對“法律”這個客體本身的需求,即是法律的目的價值。

而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問題無非涉及三方的權益,分別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即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以及實際權利人。然而,法律不保護違法行為,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實質上是違法的,故而,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無權處分人不存在正當的法益,也無從談起對其法益的保護問題。所以僅僅需要討論和分析具有實際處分權的權利人和第三人這兩方各自的法益保護,權衡法益大小,在這杠桿的兩端之間尋求最合適、合理的平衡。

1.保護實際權利人的權益

首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不涉及實際權利人。同時,采用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變動的要件、動產以交付為權利變動的要件。即權利變動的公式可表述為: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登記/交付。三部分缺一不可。因此,合同有效與否只決定“負擔行為”這一部分有效與否,固而,盡管合同有效也不當然導致物權的變動。所以并不影響實際權利人的正當權益。其次,無權處分合同的有效并不影響實際權利人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合同有效和效力待定這兩種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一樣適用。無論無權處分合同有效還是效力待定,實際權利人均可以通過物權請求權,請求返還原物;即使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使原物權權利喪失,物權請求權不被允許,實際權利人仍然可以對無權處分人的無權處分行為在符合侵權責任要件時,對其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或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傊?,無論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是有效還是待定,對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無損害,尤其是在權利救濟上基本無差。

2.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和交易安全

對于第三人權益保護和交易安全、穩定更有利。認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有利于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現實全面保護。提到第三人的權益保護,就不得不提及善意取得制度,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設計,就主要體現了對第三人的權益保護,以及對交易安全穩定的維護。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要求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或者效力待定,雖然涉及合同行為,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行為不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繼受取得,而是基于法律事實而取得的物權原始取得。如此,當第三人在受讓時為善意,則無論合同有效或者效力待定,均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權。但是,只有當合同有效時,第三人才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以及對信賴利益的損失賠償等具體方式。

四.結論

總之,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的觀點,不違背我國在權利變動模式上選擇債權意思主義的要求。而且通過“區分原則”的邏輯思路,應當是“負擔行為”在先,“處分行為” 在后,即先有的定立合同的行為,而后有的履行合同的行為。所以,“處分行為”的有效與否不應當作為“負擔行為”有效與否的判斷依據。反之,即使“負擔行為”有效,也不與無效的“處分行為”相沖突。無權處分合同有效這一觀點,在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第三人的正當權益的全面保護和救濟上也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尤其在全球化發展的今天,國際關系中國與國之間,一國與他國法人之間,不同國別間的法人、自然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緊密相連,當出現合同效力問題并適用我國法律時,與國際重要大國之間建立共同的話語體系則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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