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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國際體育法學課程教學的幾點思考

2018-11-27 12:25周青山
體育教育學刊 2018年1期
關鍵詞:法學講授研究生

周青山

(湘潭大學 法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我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滿足溫飽的基礎上,越來越多的人對于健康的身體、 愉悅的精神有了更高的追求,這直接促進了我國體育事業的大發展,體育的發展對體育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育法作為一門行業法[1],順應體育行業特別是職業體育的發達,在我國也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勢頭。體育的發展對體育法律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培養專門的體育法律人才,筆者所在的湘潭大學專門在研究生中開設了國際體育法學課程,幫助學生了解、熟悉國際體育法律規則,至今已經有10年的時間。該課程為國際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的選修課,課時為36學時,一般在二年級期間開設,這也是國內法學院系較少的專門開設的體育法課程[2]。在長期的教學過程中,對于這一門較新的課程,有以下3組關系需要處理好。

1 理論教學還是案例教學

教學內容的選擇是研究生課程教學的重要方面,教學內容選擇是否得當,將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該課程的成敗,國際體育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其學科體系尚處于探索之中,一個直接的體現就是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的國際體育法教材,這對我們的教學內容選擇提出了挑戰。當然,對于研究生而言,其教學與本科教學有本質上的區別,比如并不需要過于追求體系化、不需要介紹一些最基本的概念等,更多側重重點問題的講解,但這是相對于在本科期間已經開設的課程而言的,比如民法、刑法等。而國際體育法學則不一樣,本科期間極少有高校開設了這一門課程,對于學生而言,對此領域基本沒有了解,或者知之甚少,這就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必須兼顧國際體育法學的基礎知識介紹以及重點內容的深入剖析。

在長期的國際體育法學教學和科研過程中,經過摸索和總結,我們對國際體育法學的基本學科框架形成了較為成熟的觀點,認為國際體育法學包括總論、國際體育實體法和國際體育程序法??傉撝饕接憞H體育法學的基礎理論,包括國際體育法的概念、性質、特征、主體、內涵和外延及國際體育法淵源,國際體育法基本原則等內容。國際體育實體法是國際體育法學的核心部分,是指國際體育關系中的一些具有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國際體育運動中的人權保護、國際反興奮劑法律問題、國際體育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國際體育賽事轉播法律問題、國際體育賽事隱蔽營銷法律問題、運動員國際轉會法律問題。國際體育程序法的研究對象是國際體育糾紛的解決方式[3],主要包括國際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國際體育糾紛的調解解決、國際體育仲裁、國際體育訴訟??梢钥闯?,國際體育法學的內容是比較豐富的,要在短短的36個課時內將所有這些內容全部向學生進行講授客觀上是不現實的,必須有的放矢,抓住重點。

在教學實踐中,選取過兩種不一樣的教學內容進行講授,一種是理論教學為主,在2013級碩士研究生的國際體育法學課程教學中,采取了專題理論講授的方式,由3位教師組成教學團隊,挑選國際體育法學的9個專題進行講授,每個專題安排4個課時。要求學生在課前認真閱讀教師所提供的參考文獻,并積極思考其中的問題和關鍵點,而教師的課堂講授則側重于向學生較為完整地介紹該專題的基本內容,并對其中的核心問題進行重點闡發,中間穿插跟同學們的互動。此種講授內容的安排有以下優點:一是比較系統,能夠將學科的基本內容框架在一個學期之內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對該學科的整體狀況有一個基本了解;二是重點突出,無論是專題內容的選取還是在一個專題之中如何強調重點內容,主講教師有較大的選擇權。但這樣安排講授內容也存在一定的缺點:一是理論講授過多,在授課過程中,為了系統地將相關內容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內傳授給學生,導致授課基本上是滿堂灌,過于注重課題內容本身的理論完整性,雖然在講授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相關的案例,但更多是為論證相應的理論觀點而服務,缺少對案例的詳細分析。對于研究生而言,課堂講授的需求應該實現從授人以魚到授人以漁的轉變,也就是說,不僅要傳遞基礎知識,更要傳遞研究方法,顯然,這樣的課堂內容安排尚不能滿足這一需要。二是互動少,盡管在課堂教學中我們嘗試進行互動,但效果并不令人滿意,盡管是碩士研究生,而且課堂人數不多,但學生往往都是沉默以對,需要教師點名才能形成互動,遠沒有達到師生積極互動的狀態,顯然,這與研究生課堂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

第二種方式是講案例,具體的操作方式是選擇已經發表的體育法案例文章,主要是我們體育法研究團隊所公開發表的對國際體育仲裁院所裁決案例的分析文章,這些文章大致可以分為3類,一是有關奧運會臨時仲裁案例的研究文章,二是個案研究文章,三是類案研究文章。我們將這些論文按照一定的標準分組,每次課討論一組文章,要求學生在課前認真閱讀論文,特別是了解案情以及案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并兼顧案例分析類論文的寫作手法。在課堂上,主要圍繞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教師負責引導討論的進行,主角是學生,從實踐的效果來看,這種案例討論課的效果是比較明顯的:一是鍛煉同學們分析案例的能力[4],這對于法學研究生而言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能力;二是倒逼學生課前認真準備,熟悉案情,并認真思考在課堂上可能會討論的問題,較好地達到了預習的效果;三是課堂討論激發了同學們的思考,有時候還會引起非常激烈的爭論,不同的視角拓展了同學們分析問題的角度,同時也實現了教學相長。但這一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因為案例本身的局限性,導致學生可能沒有可能通過課堂較為系統地熟悉國際體育法學這一門學科的主要內容,我們采取的辦法是在開學第一課用串講的方式將國際體育法學的主要內容給學生簡單地闡述一遍,并提供相應的參考資料清單,要求學生課后進行閱讀,以盡量彌補這一缺陷。二是從實踐來看,基于我們長期的理論教學傳統,學生對于案例的研究能力以及對于研討式課堂尚不能完全適應,從而造成課堂效果離理想的狀態還有一定的距離。

2 教師講授還是學生講授

在研究生的課堂教學方面,一直存在著兩種較為不同的教學模式,一種是學生講,另外一種是教師講。從實踐來看,有很多學校所開設的研究生課程主要是由學生來講授的。我們在國際體育法學的課程教學中,對于教學形式的選擇,也進行了一定的探索。

我們最先采用的是教師講授的方式,也是最為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主要由教師向學生進行單向的講授,我們采取的是專題講授的方式,學生更多是被動地聽,盡管我們要求學生在課前了解下一專題的相關內容,但囿于課堂的容量及授課形式,學生在課堂中的參與度較低[5],大多數學生事實上并沒有現實的壓力去提前做功課,更多的是依賴課堂的聽講,這種單向度的灌輸性教育效果并不太好,一學期下來,學生的收獲并不大。

在2015年的國際體育法學教學過程中,我們嘗試采用了讓學生主講的方式,具體的操作方式是,首先由教師設定主題,并且由教師確定每個主題所要討論的具體內容,因為根據經驗,如果不給學生設定每堂課具體探討的問題,而只給出主題,學生往往會采取投機主義的策略,挑選其中比較容易的問題進行講授、討論,并不會注意講授、討論主題本身的內在邏輯性,甚至會故意忽略掉其中一些難度比較大的問題的討論,因為這樣主講者可以節省準備所花費的時間。另外,對主講者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包括必須形成比較完整的講授提綱,并在課前提供給參加課程的同學,課堂的設計不僅包括主講者的講授,一般3個小時的課程,我們安排了約一個半小時的單純講授時間,另外的一個半小時則為討論時間,供教師與同學們就當天的主題進行討論。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方式的安排有它的優點:一是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特別是倒逼主講者熟悉所講授的主題,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研究能力,迫使他去深入地研究某一個特定的主題。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給學生這個舞臺一定程度上也是對于他們在研究能力以外語言表達能力的一個訓練,而表達能力的培養也是研究生培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影響學生聽講的效果,學生的研究能力、表達能力客觀上參差不齊,有的同學課前做了非常扎實的研究準備工作,講課內容豐富,語言表達能力較強,同學們尚能夠集中注意力聽,但有的同學能力弱一點,有的甚至因為懼怕講課,而將內容完全寫下來,課堂上完全照本宣科,導致聽講的同學興趣不大。二是討論質量不高,雖然安排了其中一個半小時進行討論,但從實踐效果來看,發言并不是太踴躍,而且發言質量、討論質量也不高,盡管我們在課堂設計的時候要求主講者提前將提綱提供給大家,就是為了大家能夠提前預習,了解課題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以有所準備,但事實上,其他同學仍然存在嚴重的依賴思想,習慣于被動接受,而不是主動學習,對于非自己主講的主題,認為與自己關聯性不大,基本上不會提前做功課,采取的是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只帶耳朵,不帶腦子,這樣的討論價值并不大。

在2017年的國際體育法學課程教學中,我們進行了改變,將教師講和學生講兩種方式結合起來,嘗試進行案例討論教學,也就是英美法系法學教學中所普遍采用的蘇格拉底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又稱案例教學法,由哈佛大學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首創,并應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之中,極大地提升了該院的教育質量。該教學法主要采用對話式、討論式、啟發式的教育方法,通過向學生提問,不斷揭露對方回答問題中的矛盾,引導學生總結出一般性的結論[6]。我們的具體操作方式是先將每次討論的案例在學期初即進行安排,并指定相應的參考文獻,主要是相關的案例分析論文,要求學生在課前認真閱讀案例的裁判文書和相關分析文章。在課堂上,全程為討論式教學,教師就所指定研讀的案例,負責分別就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提出具體問題,師生圍繞這些問題進行討論。教師在討論過程中主要負責進行引導,較少實質性地介入問題的討論,特別是不輕易對所討論的問題進行表態,以激發同學們討論的熱情和積極性。在討論結束后,教師對討論過程進行總結,歸納從討論中可以得出的一般性法理,指出存在的問題。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對于同學們的參與討論的情況進行記錄,不僅包括參與討論的發言數量,更看重其發言的質量,并作為評定期末成績的重要參考依據。

這樣的教學安排對師生都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對于學生而言,要求對案情及相關文獻非常熟悉,因為課堂討論是建立在認定其已經對案情非常熟悉的基礎上,否則將無法有效地參與課堂討論,直接影響到其成績。并且在課堂上,必須全神貫注地參與討論,從始至終將自己置于一位參與者而不是旁觀者的位置,及時跟進思考。對教師而言,不僅需要對所授課的內容熟悉,而且需要設計好討論的問題,積極引導組織討論,這樣的課堂安排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第一,有利于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同時也不給其以偷懶的空間,保障了學生參與的持續性,不僅需要課堂積極參與討論,而且需要課前熟悉材料,這一全過程的參與有助于他們更深刻地理解學習內容,而且也有助于他們養成積極主動的學習習慣。第二,提升學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法學研究生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是個案分析能力,此種教學方法相比于由同學們自己去研讀案例,教師的指引在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師在討論過程中的引導以及同學們在討論過程中的互相啟發,也能夠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第三,這一方式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特別是辯論的能力,在詰問的過程中,不僅是對學生智識的挑戰,更是對學生表達能力的挑戰。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樣一種教學方式不符合中國國情,因為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主要的法律淵源是成文法,而此種教學方式適合于英美法系國家,他們的主要法律淵源是判例法。對于本科教學而言,這種批評也許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就研究生教學而言,這并不成為一種障礙,因為研究生教學,側重的是傳授法學研究方法和法律問題的分析方法,而不是傳授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者對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的介紹,這些都完全可以經由研究生的自我學習而獲得。

我們的教學實踐證明,無論是單純的教師講授還是單純的學生講授,效果都離預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們認為,國際體育法學課程理想的教學模式是實現教學的充分互動,師生都是課堂的主角,在切磋中砥礪前行。

3 寫論文還是做翻譯

研究生課程的考試,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考試的方式,也就是通過試題測試的方式檢驗學生的學習效果;一種是通過考查的方式,也就是通過寫論文的方式來考查學生。從現狀來看,更多傾向于采取寫論文的方式考察學生。在國際體育法學課程的期末考試方式選擇上,我們最初采取的都是論文寫作,要求學生挑選自己感興趣的體育法律問題,撰寫一篇8 000字以上的論文,但從實踐效果來看,同學們所提交的論文質量普遍較低,在材料的使用、結構的安排等方面問題較大,沒有體現出碩士生研究生應該有的學術水平。根據事后向同學們了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是同學們只接受了短短幾十學時的課堂學習,課后并沒有花時間進行補課,普遍對國際體育法學不太熟悉,導致在寫作過程中無法把握該學科的核心問題,當然另外一個原因則是同學們普遍態度不太端正,沒有在寫作上傾注足夠的時間。

為改變這種狀況,同時也考慮到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的培養要求,我們嘗試改變這種論文考查方式,而采取翻譯這種比較特殊的考查方式。此種考察方式有以下一些優點:一是契合國際法專業對于外語水平的較高要求。根據我們的培養計劃,我們要求所有學生在研究生期間需要翻譯8萬字的外文資料,以培養其使用外文資料的能力,這種考查方式對于增強學生專業外語能力是非常有益的。二是這種方式比較容易得到學生的認可。翻譯在難度上并不比寫論文容易,但翻譯因為有一個文本的存在,而且翻譯作業可以持續性地完成,學生的接受度普遍要好些,這也能夠保證學生從內心認可。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我們采取由教師提供翻譯材料的辦法,每位同學翻譯8 000字以上,從提交上來的作業質量來看,應該說要遠遠高于先前提交的論文質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 結語

國際體育法學是一門較新的課程,通過對這門課程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期末考查3方面的回顧與反思,我們可以看出,這門課程的教學有它的特殊性,對于這些特殊性,我們通過自己的教學實踐找到了相對比較理想的解決方式??偨Y起來,我們認為,在國際體育法學課程教學中,采用案例作為主要教學內容、蘇格拉底教學法為主要教學方式、翻譯作為考查方式能夠較好地實現教學目標,取得較為理想的教學效果。

[1] 周青山.論體育法的行業法屬性[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17(11):60.

[2] 高巖.我國高校體育法學課程開設現狀與分析[D].北京:首都體育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4:10-14.

[3] 周青山.國際體育法學基本范疇初探[J].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10(2):27-28.

[4] 衣淑玲.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探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1):38.

[5] 閆廣芬,高云霞.研究生課堂教學模式的誤區[J].高校教育管理,2013(6):93.

[6] 龔睿.感受“蘇格拉底教學法”[N].人民法院報,2003-1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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