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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人肉搜索”的法律責任

2018-12-06 06:13鄂玉榮
經濟研究導刊 2018年16期
關鍵詞:人肉搜索情節嚴重隱私權

鄂玉榮

(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黑龍江 牡丹江157000)

我國互聯網上的“人肉搜索”行為,自21世紀初興起以來已有十余個年頭。十余年間,圍繞著是否引入對“人肉搜索”行為的法治規制的爭論也從未停止過。從近年來一些知名的互聯網事件上來看,“人肉搜索”行為中,看似正義的侵犯隱私權行為,背后往往隱藏著多元的動機,有善意的,但也不乏懷有不可告人目的的。公民個人信息來源手段更加隱蔽,除了常見的竊取形式外,甚至有公安、銀行等行業系統中的內鬼作案,所造成的社會不良后果更加嚴重。由此,筆者認為,“人肉搜索”雖有其積極的一面,但更有其陰暗的一面,且負大于利。對于任何一個敢于侵害公民隱私權的不良之徒,都應追究其背后的刑事責任。

一、正確認識“人肉搜索”行為的負面性

1.當前的社交媒體、社交軟件所提供的用戶準入門檻非常低,所以使用者來源廣泛同時還具有匿名的特征。這就在無形間創造了可以無限制表達言論的空間,而就大眾使用經歷而言,這種環境中極易產生言語糾紛,進而演變成語言暴力,以致開始人身攻擊甚至揭露隱私。檢索知名“人肉搜索”案例,不難理清一個事實,即“人肉搜索”行為往往是網絡暴力的極致表現。

2.馬特教授對“人肉搜索”行為總結出過三個特點,即事前無從防范、事后無從申辯,損害結果無從逆轉。結合實際,就已有事件看,常常是行為人個體主觀通過自身道德范式對事件當事人進行評判,根據評判的結果產生群體性認知。于是“墻倒眾人推”,各種未經證實的消息迅速匯集在網路中。就相當一部分事件的結果來看,謠言、誹謗性質的信息在網絡中橫行,不但對當事人都造成了嚴重的名譽侵犯,還污染了社會環境,造成了“真話無人信”這一現象。

3.“人肉搜索”行為背后還隱藏著少數行業從業人員瀆職、濫權的行為。近年來,網絡中頻頻出現如下一些詞語:明星身份證照、明星家庭住址、公眾人物手機號和家庭成員信息等詞語。就其信息來源說,無一不是特種行業采集公民信息后造成的個人信息泄露。一些單位相關辦事人員,打著“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大旗,肆意濫用個人特殊權力,違背所述行業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認識“人肉搜索”行為的侵權性

1.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從普遍性上看,所有的“人肉搜索”行為事件都包括了對當事人客體隱私權的侵犯,而且往往是最先曝光的。最典型的例子,如本人姓名、住址、電話、畢業院校和婚戀情況等基本信息,有些事件中還包括了當事人的購房、租房、電子支付記錄等信息?!半[私權是一種相對性的絕對權,具有可克減性?!本拖嚓P法律條文來說,所謂的“曝光”需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然而事實并沒有。

2.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主要指對當事人進行捏造事實的侮辱、誹謗和夸張聲討等,如“銅須”介入他人感情事件等。名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是由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不但如此,對名譽權的侵犯還會給當事人的人格尊和同他人的情感、關系造成極大的傷害。某些特定情況下,還會連帶將事外的其他人拖入輿論旋渦。

3.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肖像權是當事人專有的民事權利,包含當事人個體利益為內容的,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因此,首先,當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允許他人再現自己的形象。其次,體現在肖像使用的處分性上,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對其肖像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偟膩碚f,是當事人個人肖像所體現出來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為內容的基本民事權利。而在相當一大批網絡事件中,往往特意包含了對當事人照片、視頻的濫用,并在一些特別的事件中成為了“抹黑”當事人的主要手段,如“南航空姐李某某”事件中,網絡中一些人通過惡意認定一些照片,致當事人忍無可忍報警。

三、正確認識“人肉搜索”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

只有以刑法手段規制人肉搜索,明確定義刑法中“人肉搜索”侵權的罪名,區分責任主體明確犯罪對象,具體規制情節嚴重程度標準,才能正確處理涉“人肉搜索”相關案件中的疑點和爭論點。也是出于這種考慮,2017年5月9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p>

其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包含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的記錄。當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相關信息結合后,而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即滿足該要件,具體來說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電話、行蹤軌跡等。特別是在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中,該《解釋》明確,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途徑發布的公民信息,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的。

在《解釋》中,明確了10項“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設置了三個檔,即50條以上、500條和5 000條;二是明確了違法所得,即5 000元以上;三是明確信息用途,即“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明知故犯的;四是確定了違法責任主體,即利用職務之便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標準減半;五是累犯認定,指曾因侵犯個人隱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1]馬特.隱私權研究——以體系建構為中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265-266.

[2]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16.

[3]邵海州.“人肉搜索”法律規制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2015

[4]徐雋.“人肉搜索”可能觸犯刑法[N].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05-10.

[5]劉海洋.論微信公眾平臺名譽侵權的程序法救濟[J].學術界,2014,(9):17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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