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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標準檢驗中相關問題的探討

2018-12-06 03:02李炎佳
商品與質量 2018年34期
關鍵詞:木家具有害物質國家標準

李炎佳

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陜西西安 710048

1 國家標準《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介紹

《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是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木家具國家標準,標準名稱是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發布日期為2017年10月14日,實施日期為2018年05月01日,該標準從當初的1995版到2008版[1],再到如今的2017版,歷經了20多年的時間,到如今已經是一個非常完善的標準了[2]。從企業的角度來講,企業制造的實木類家具、人造板家具、板木家具及綜合類木家具等都應符合該標準要求,當然,有技術能力的企業也制定了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在企業內部執行,但產品出廠交付時還得符合該新標準的要求。

2 新標準在檢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國家新標準的頒布實施,相關組織、機構、制造者、監督者及相關人員都必須認真學習、理解,然后運用到相關工作中和生產實踐活動中去,通過對新標準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的學習和理解,筆者認為該新標準存在一定的問題:

2.1 標準5.8.1.2與6.8.1有出入

標準5.8.1.2的具體內容是:活動部件間距離≤5mm或≥25mm。(設計要求除外)

標準6.8.1的具體內容是:按表6所示的力值及錐頭直徑大小的滑規測定,觀察錐頭是否通過。錐頭為塑料或硬質、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徑5mm、6mm錐頭的公差為(+0/-0.1)mm,直徑12mm錐頭的公差為(+0.1/-0)mm。

2.1.1 存在的問題

(1)標準6.8.1中的測定方法是參照國家標準GB 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結構安全中5.1.3孔及間隙的測試方法,而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5.1.3中b)要求明確了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這和5.8.1.2中明確的活動部件間距離≤5mm或≥25mm的要求相沖突,既然GB/T 3324-2017標準中對活動部件間的距離做了明確規定,就不能按照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中孔及間隙b)要求中的方法進行試驗,6.8.1的測定方法并不能完全適用于5.8.1.2中的標準要求。(2)標準6.8.1中的測定方法沒有明確規定不同尺寸的錐頭的具體使用方法。

2.1.2 筆者建議在標準的6.8.1中增加以下內容

(1)參照國家標準GB 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結構安全中5.1.3孔及間隙中a)要求,錐頭直徑6mm及12mm是測量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若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則符合標準要求。(2)當活動部件間距離≤5mm時依然可以使用直徑為5mm的錐頭進行試驗,試驗方法和6.8.1中的規定相同,但是如果活動部件間距離≥25mm應該使用其他工具進行測量,筆者建議可以使用精度為0.01的游標卡尺進行測量。

2.2 標準5.8.2有害物質限量

該章節只規定了原材料皮革、紡織面料和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沒有規定產品在制造過程中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膠粘劑和油漆的有害物質限量,膠黏劑和油漆是木家具制造的主要原材料,是木家具產品中有害物質的主要來源,必須對其嚴格要求和控制。木家具產品是一個組件,由于產品結構、用途和相關技術要求不同,它會涉及多種原材料經加工才得到我們所購買的產品,只有在標準上逐一的對原材料進行要求,生產者在制造產品時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執行、把關,相關組織、機構或質量檢驗人員在對各個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時也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實施,這樣到最后才能使產品合格或環保,這也是產品標準制定的基本思路。況且,在對木家具產品中有害物質進行檢測時,都是采用局部取樣檢測,所以,應在標準的該章節中分別規定膠粘劑和油漆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筆者建議在標準的該章節中增加:原材料膠粘劑和油漆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2.3 標準7.2.2抽樣和組批規則

抽樣和組批規則:出廠檢驗應進行全數檢驗。因批量大,進行全數檢驗有困難的可實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方法依據GB/T 2828.1-2012中規定,采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一般檢驗水平,接收質量限(AQL)為6.5,其樣本量及判定數值按表7出廠檢驗抽樣方案進行。存在的問題:新標準該章節內容與題目不符合:標準7.2.2章節題目是“抽樣和組批規則”,只看見了抽樣要求的內容,未看見組批規則,既然在該章節題目中有組批規則,且木家具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也存在組批,那就得有組批規則的內容。筆者建議完善組批規則:采用同一批次的相同原材料,在不同生產線上采用相同工藝、同一時間生產的相同規格型號產品可組成一個批次。

2.4 標準7.3.2抽樣規則

標準7.3.2抽樣規則:在一個檢驗周期內,從近期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件樣品,1件送檢,1件封存。存在的問題:新標準該章節內容規定模糊,應規定產品抽樣的最基本批量是多少,這樣才具有代表性。筆者建議抽樣的最小批量基數為20(件)套。

2.5 標準7.3.3檢驗程序

檢驗程序應遵循盡量不影響余下項目正確性的原則。

存在的問題:該標準7.3.3檢驗程序的內容規定不正確,該章節條款內容說的是檢驗程序應遵循的原則,并不是檢驗應遵循的程序,既然該標準7.3.3規定的是檢驗程序,那就應明確檢驗的程序。該標準屬通用技術條件,得體現“通用”二字,應在標準中規定檢驗的基本程序。筆者建議檢驗的基本程序為:應先進行外觀、尺寸檢驗,再進行力學性能、安全性試驗,最后進行理化性能試驗。

以上是筆者對國家標準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的一些見解,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相關人員能夠看到,建議對該標準重新審定和評價,我們標準化走的歷程還相當長,希望在下一次的修訂中可以參考筆者給出的建議,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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