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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代節鎮體制研究述評(上)

2019-04-15 01:50陳俊達
關鍵詞:遼代節度使

摘 要:學界從《遼史·地理志》研究、遼代節鎮(節度使)制度沿革研究、遼代節鎮的類型與職能研究、遼代節鎮的機構與職官研究、遼代節鎮之下的行政區劃研究、道(路)級區劃與節鎮的關系研究、遼代節鎮與斡魯朵的關系研究、遼代節鎮與中央的關系研究八個方面對遼代節鎮與節度使問題進行研究,涌現出大批研究成果,顯現出新的研究特點。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關于節鎮的性質、對“道”的理解、遼代節鎮的分類及其職能等問題,皆需進一步探討。有關這個課題的研究,仍需我們繼續努力探索。

關鍵詞:遼代;節鎮;節度使

中圖分類號:K24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9)02-0001-05

前賢對遼代節鎮與節度使的研究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研究成果。自20世紀前期,中國學者吳廷燮仿照《新唐書·方鎮表》作《遼方鎮年表》,后經傅林祥、余蔚等學者的不斷努力,為遼代節鎮體制的全面、深入研究奠定基礎。前輩學者從《遼史·地理志》、遼代節鎮之下的行政區劃、節鎮與中央的關系等方面進行研究,兼及節鎮的職能、機構、職官等問題?,F將既往研究,分專題介紹如下。

一、《遼史·地理志》研究

作為研究遼代州縣體制、節鎮體制的基礎,學界對《遼史·地理志》的研究由來已久。具體說來,前輩學者多從《遼史·地理志》的考訂、《遼史·地理志》的史源及斷代兩個方面進行研究。

《遼史·地理志》考訂方面 自清朝乾隆初年,厲鶚撰《遼史拾遺》二十四卷,其中第十三至十五卷,專門涉及《地理志》[1]?!哆|史拾遺》搜集了許多元修《遼史》未用的史料,但由于厲鶚撰書之時,《舊五代史》尚未從《永樂大典》中輯出,于《契丹國志》、《宋元通鑒》等書亦征引不多。故乾隆末,楊復吉以上述三書為主,兼采旁書,撰成《遼史拾遺補》五卷,其中亦專門涉及《地理志》[2]。然而厲、楊二書,重在搜集史料,缺乏對《地理志》本身缺陷的批判。之后,錢大昕在所撰《二十二史考異》中專門設有考證《遼史·地理志》的篇章,可惜言之過少[3]。光緒末年,李慎儒撰成《遼史地理志考》,其書“于遼五京、州縣、山川,悉為考核,標明今之某處,凡舛錯者逐一駁正,疑者闕之”,并附有《遼地附錄》《天祚播遷處考》《西遼地考》各一篇[4]。該書是研究《地理志》的代表作之一。民國以后,專門補正《地理志》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劉師培《遼史地理考》[5]、陳漢章《遼史索隱》[6]、譚其驤《〈遼史·地理志〉補正》[7]、向南《〈遼史地理志〉補正》[8]等。這些研究成果較之清代學者,更加完備精詳。同時,馮家升《遼史初?!穂9]、羅繼祖《遼史??庇洝穂10]等,對《遼史·地理志》部分的??弊顬榫?,也是研究《地理志》的必讀之書。2001年,張修桂、賴青壽編著《〈遼史·地理志〉匯釋》一書,對前人相關研究成果,按照《地理志》行文順序,逐字逐句進行梳理,在系統收錄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作者的意見,為利用《地理志》及前人研究成果提供了極大便利[11]。

《遼史·地理志》的史源及斷代研究方面 王颋最早對《遼史·地理志》的史源進行分析,認為《地理志》所本分別為耶律儼、陳大任所撰同名《遼史》中的《地理志》部分。耶律儼書《地理志》的資料斷限當在重熙二十一年左右,陳大任書《地理志》似乎并不存在真正的時間斷限[12]。

曹流在此基礎上將《亡遼錄》與《遼史·地理志》中記載的節鎮(度)州進行對比,指出二者由于史源不同,反映的是遼代不同時期的情況?!锻鲞|錄》反映的是乾統中至天慶五年(1115)前節鎮州的設置狀況?!哆|史·地理志》源于耶律儼《實錄》和陳大任《遼史》,前者著錄的是重熙中的節鎮州,后者記載的是清寧七年(1061)以后的節鎮州[13]。

陳俊達、孫國軍通過對《遼史·地理志》中記載的45個節度州的建州時間、州號與軍號合一時間進行考證,進一步證實了《地理志》關于各節鎮(節度州)的記載,其史源主體部分可追溯至興宗重熙十四年(1045)蕭韓家奴、耶律庶成等所撰《實錄》(即遼代第二次纂修的《實錄》)?!兜乩碇尽分饕从车氖侵匚跏哪陼r遼朝境內節鎮的設置情況,此時共有44個節鎮。同時指出曹流認為耶律儼《實錄》主要記載重熙年間的節鎮設置狀況,陳大任《遼史》主要反映清寧七年以后的設置狀況,這一表述是不準確的。實際上,從耶律儼《實錄》開始,關于節鎮記載的史源就已經分為兩部分,主體部分可以追溯至重熙十四年成書的《實錄》,其余部分可以追溯至大安元年成書的《實錄》。陳大任《遼史》繼承了這一特點,并最終為元人修《遼史·地理志》所繼承。①

二、遼代節鎮(節度使)制度沿革研究

學界目前專門研究遼代節鎮體制沿革的成果較少,僅見王立鳳將遼代節度使制度的發展歷程劃分為建國前初設、太祖建元后初步形成、太宗至景宗年間進一步完善、圣宗后最終完備四個時期[14]。關于節鎮的個案研究較為豐富,如豐州天德軍[15]、顯州奉先軍[16]、宜州崇義軍[17]、懿州廣順軍(寧昌軍)②等節鎮,皆有專門論著進行研究。余蔚《中國行政區劃通史·遼金卷》中的《遼代政區建置沿革考》部分,對所有遼代節鎮的沿革進行了詳盡考述,堪稱至今為止遼代節鎮個案研究的集大成之作[18]。

學界關于遼代州縣制度發展與演變的研究,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何天明、楊福瑞等學者,將遼朝推行州縣制基本劃分為太祖草創,太宗、世宗鞏固、推廣,圣宗、興宗調整、完善三個時期。③楊軍先生進一步指出:“早在唐代,契丹人已經接觸到中原州縣體制,耶律阿保機在其‘分地內設州縣安置從事農耕的中原移民,是契丹人引入州縣制之始。阿保機稱帝后,移民規模擴大,州縣制與契丹部族制相分離,成為新的地方管理體制。滅渤海國、并燕云十六州促使遼太宗于會同元年進行改革,設三京、節鎮、州縣,遼朝南面官的地方管理體制趨于定型?!盵19]基本理清了遼代州縣制的發展演變脈絡。

此外,王曾瑜《唐五代遼宋金節鎮軍名與所在州名對照表》[20],將遼代節鎮軍號、州號一一列表整理,并與唐、五代、宋、金進行比對,為長時段把握某一節鎮軍號、州號的演變提供參考。于寶林《契丹五京及契丹在草原腹地(上京道、中京道)建城鎮資料集錄》[21],對遼代上京、中京地區的府、州、軍、城沿革史料進行輯錄梳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三、遼代節鎮的類型與職能研究

學界目前雖然專門研究遼代節鎮類型的成果較少,但在討論遼代州的類型時皆有所涉及。具體說來,前輩學者從上溯到中央的統轄體系與城市功能兩個角度對遼代州的類型進行研究。

從上溯到中央的統轄體系的角度研究遼代州的類型的成果較為豐富。早在20世紀上半葉,田村實造將遼代的京、府、州、軍、城分為四類:“1.諸王、后妃、公主、駙馬、外戚、功臣等領有的頭下州、軍。2.隸屬于斡魯朵(宮衛)的州縣。3.給歷朝帝后陵寢服務的奉陵邑。4.隸屬于中央政府南樞密院的州縣?!盵22]島田正郎的看法與之完全相同[23]。

其后,楊若薇指出,“奉陵州縣民戶和租賦雖然被用于陵寢之費用,但他們仍是以向國家交納的形式付出,這些民戶的身份地位與普通州縣民戶不應有何差別,只是他們所貢納的具體對象不同罷了”[24],認為奉陵州與方州應歸為一類。林榮貴將遼朝的政區建置分為方州系政區、宮衛斡魯朵和頭下州系政區、部族和屬國屬部系政區,將斡魯朵州縣與頭下州歸為一類[25]。余蔚綜合上述各家觀點,認為遼代之州應分為三類:1.方州、隸宮州,屬南樞密院;2.邊防城,隸北樞密院;3.頭下州軍,隸貴戚大臣[26]。

從城市功能角度進行研究的成果較少。楊福瑞認為遼朝除南京、西京兩道沿革唐五代州縣建置外,上京、東京、中京三道州縣基本上是徙民僑置。遼代徙民置州有兩個高潮時期,一是太祖太宗時期,徙民置州多在契丹內地和東京道,具有僑置性質。二是圣宗時期,多在中京道,民戶多從其他州縣析出[27]。指出上京、東京、中京地區的部分節鎮為安置移民所置。王淑蘭依據城市功能的不同,將遼代城市分為都城、契丹特色城市(奉陵州、頭下軍州、斡魯朵州)、普通州縣城市、邊防州四類[28]。

關于節鎮的職能,鑒于唐后期以來節度使的軍事職能,學界在研究遼代節鎮時關注最多的亦為節鎮的軍事職能。如林榮貴在研究遼朝的邊疆治理時,指出遼朝在沿邊、沿海地區設置的節鎮皆出于軍事邊防目的[29]。任仲書認為遼代節度州的職官設置主要是各類各層次的軍事指揮官員,突出強調其軍事職能。④王曾瑜認為遼代各節鎮州皆可視為一個小軍區[30]。個案研究方面,陳得芝研究遼代西北路招討司時指出,招討司治鎮州,作為一州軍政、民政長官的建安軍節度使,由西北路招討使兼任,軍事職能壓倒一切[31]。樊文禮討論了遼代豐州天德軍的軍事職能[32]。吳鳳霞分析了平州的戰略地位,認為平州不僅是東北與中原陸上交通的重要門戶(傍海道、榆關),同時也是海防前沿[33]。

不過,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如島田正郎認為,“在遼制中的州縣長官的任務主要是在民政事務方面,在兵事上沒有重要地位?!睂τ谑妨现谐霈F的“節度—刺史”體系官員領兵的記載,解釋為因人而異或戰時實行[34]。溫海清持類似觀點,認為相較于宋代州長官領有兵權,遼代“節度—刺史”體系官員的兵權趨于式微[35]。

關于遼代節鎮的其他職能,學界研究較少。高福順提出遼朝的節度使州無一設有州學[36]。陳俊達、楊軍認為遼代節鎮除行政區外還是監察區,地方監察事務在節鎮一級基本可以得到解決[37]。李非從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四個方面,敘述了饒州(匡義軍)的城市功能[38]。

與節鎮職能相關的節度使的職掌,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凡轄區內的民政、財政、司法、治安等事,皆由節度使負責[39]。近年來,張國慶又對節度使兼理勸農督耕、屯田營田等農事進行研究。⑤陳俊達、楊軍進一步討論了節度使的監察問題,認為節度使所帶觀察處置使、御史臺官等結銜,皆是節度使監察權的體現[40]。亦有研究討論了節度使的出使、朝謁、上貢等問題。⑥

四、遼代節鎮的機構與職官研究

早期學界在研究遼代節鎮的機構與職官時,多依據《遼史·百官志》,或與兩《唐書》相類比,指出遼代節鎮長官以節度使擔任,稱為某州某軍節度使,某州某軍節度副使,以下還有同知節度使事、行軍司馬、軍事判官、掌書記等官。⑦

朱子方以沈州昭德軍為研究對象,考證見于史書記載沈州昭德軍節度使以下的職官有節度副使、知節度使事、留后、知軍州事、觀察判官、衙官、縣主簿[41]。

后隨著石刻材料的大量出現,一些學者開始依據石刻材料考證遼代節鎮屬官。如張國慶、王家會試圖根據石刻材料對《遼史·百官志》中州縣行政系統職官進行補充。⑧彭文峰通過分析遼代石刻文獻中相關節院使材料,指出遼承唐制,節度使屬官中設有節院使一職,其職能與唐代相同,節院使一職也被用作虛銜[42]。林鵠在考訂《遼史·百官志》時參考大量傳世資料與出土材料,將《百官志》中記載的節鎮職官與各類史料一一進行印證。同時依據“南衙不主兵”,認為所有的南面方州統兵官均應當改置北面官下[43]。但以上各研究只是考訂、補充若干職官,并沒有對遼代節鎮的機構及其官員形成系統認識。

近年來,陳俊達、楊軍在研究遼代節鎮監察時指出,節度使以下,節鎮內部由判官、孔目官、錄事參軍等具體負責監察事務。遼代節鎮內部設置的判官分為節度判官、觀察判官、軍事判官三種類型。由觀察判官負責考課下屬,節度判官、軍事判官負責監察司法審判,孔目官負責勾稽文案,從而達到監察政務的目的[44]?;纠砬辶斯濇偙O察系統的職官。

此外,學者在研究遼代官員的入仕與遷轉時亦多涉及節鎮官員(如軍事判官等幕職官)。如蔣金玲指出,遼代科舉出身的漢官,在起家九品官之上的遷轉一般是外任諸州幕職官,又以軍事判官為多,再進一步或入為南樞密院令史或繼續外任縣署地方長官[45]。高福順在研究釋褐進士遷轉地方官時亦有所涉及[46]。

注 釋:

①陳俊達、孫國軍:《〈遼史·地理志〉載節度州考(上)》,《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1期,第1-6頁;陳俊達、孫國軍:《〈遼史·地理志〉所載節度州考(下)》,《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2期,第1-5頁。

②余蔚:《遼代懿州考》,《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4期,第273-289頁;張志勇:《遼金時期懿州歷史與文化研究》,武漢:長江出版社,2010年。

③何天明:《遼代政權機構史稿》,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38-239頁;楊福瑞:《〈遼史·地理志〉雜識》,《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3期,第7-8頁;楊福瑞:《遼朝推行州縣制過程考述》,《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08年第4期,第44-49頁;楊福瑞:《遼朝地方州縣行政區劃體系的形成及其特點》,載姜錫東主編:《宋史研究論叢》第12輯,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571-587頁。

④任仲書:《遼朝的地方制度建設與機構設置》,《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0年第6期,第50頁;任仲書:《遼朝地方制度建設與機構設置的演變》,載劉寧主編:《遼金歷史與考古》第2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67頁。

⑤張國慶:《遼代理農使職考略》,《中國農史》2008年第1期,第11-16頁。按:張國慶在文中還指出遼代設有專門理農的“勸農使”“屯田使”“營田使”等使職,然而從其列舉的例子來看,多為節度使的兼銜,節度使正是帶“勸農”“屯田”等兼銜,從而負責轄區內農業生產事宜。張國慶不加區別而混為一談,實誤。

⑥王立鳳:《遼代節度使制度研究》,長春: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33-35頁;蘇丹:《遼朝使宋國信使研究》,長春: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第20頁;陳天宇、肖忠純:《遼代錦州臨海軍節度使出使外交考》,《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24-26頁;陳天宇:《遼代川州長寧軍節度使探究》,《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23-25頁;陳天宇:《遼代錦州臨海軍節度使研究》,錦州:渤海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第33頁。

⑦[日]島田正郎著,何天明譯:《大契丹國——遼代社會史研究》,第166頁;韓濱娜:《略論遼代地方行政區劃制度》,《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2期,第32頁;何天明:《遼代政權機構史稿》,第240頁。

⑧張國慶、王家會:《石刻所見遼代行政系統職官考——〈遼史·百官志〉補遺之五》,載遼寧省博物館編:《遼寧省博物館館刊》2011,沈陽:遼海出版社,2011年,第97-101頁。按:此文問題甚多,以州縣行政系統職官為例,存在將節度使下屬行政系統與軍事系統混為一談,實職與虛銜不作區分,同一職官記作兩類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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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孫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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