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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樂死合法化的看法

2019-04-18 07:44王景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合法化安樂死法律問題

王景

【摘 要】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這個問題一直存在諸多爭議。一方面,安樂死對于一些飽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而言是極大的解脫,而另一方面,可能出現不法分子惡意利用安樂死等對社會潛在危害性極大的問題。近期網絡上一則協助重癥親人安樂死獲緩刑的新聞引發了人們對于安樂死新一輪的關注與思考。本文對安樂死的現狀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法律問題

一、安樂死概述

(一)安樂死的簡介

安樂死是指為無法治療的病人停止治療或藥物治療,并讓患者在沒有疼痛的情況下死亡。

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是指患有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于身體和精神的極度疼痛,在患者及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批準及特定程序,使用人道主義的方法使患者在沒有痛苦的狀態結束生命過程[1]。

(二)行為分類

根據情形分為兩類[2]:一、作為的安樂死是指采取措施促進患者死亡并終止其生命,例如當患者不能忍受疾病的終末期的痛苦時,采取藥物或者其他特定措施結束患者的生命。二、不作為的安樂死,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也就是說,經其承諾,對垂死患者放棄搶救或者撤除其他治療措施。這種行為在我國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而安樂死的對象也存在兩種不同情況:一是垂死病人的安樂死,安樂死僅起到使死亡時間略微提前的作用;二是非危重病人的安樂死,患者尚可存活很長時間并且不一定感到痛苦,但是他的生活質量低并且對于社會家庭會產生沉重的負擔。例如,患有畸形或發育不全的嬰兒。從道德和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消極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積極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罪。

二、安樂死在各國的現狀

(一)安樂死在國外的現狀

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荷蘭,而荷蘭也對實施設置了一系列限制,包括規定可實行“安樂死”權利的最低年齡為12歲,12歲以上未成年人也必須在征得父母,醫生等多方的同意才可采取“安樂死”措施。

截至目前,已經通過立法方式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僅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包括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等地)、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10個國家。

(二)安樂死在我國的現狀

在安樂死是否應該安樂死的問題上,我國是持反對態度。但隨著現代觀念的逐步轉變和生活質量的逐步提升,減輕生命末期的痛苦,體面的離開世界逐漸成為人們的需要。對安樂死的需求逐年緩慢增加。

三、安樂死實現的現實阻礙與法律問題

(一)法律問題

根據現行刑法,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分析和判斷安樂死法律性質,將其與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比較: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方面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體,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上,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的生命。第一,社會危害性;第二,刑事違法性;第三,應收刑罰處罰性;第四,犯罪客體。安樂死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只是關于其法律后果一直存在不同爭論。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行為[3],仍然構成刑法中的謀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另一方認為,雖然安樂死具有故意殺人的形式,但安樂死屬于一種醫療行為,在病人極度痛苦和難以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從而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謀殺。

在我國,生存權是受憲法直接保護的權利。憲法保護人民的生存權,是對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這種保護存在的預設前提是人們都希望能活著。但是對安樂死有需求的人群中,呼聲最高的是飽受無法治愈的疾病折磨的人,他們已經沒有生還的可能,但在生命末端的時候不得不遇到一系列難以忍受和不情愿的痛苦。他們希望結束自己的生命,卻只能發得出強烈的尋求一死的意愿。在這樣的情況下,安樂死實際上并不具有惡意傷害別人的故意,也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與故意殺人是有明顯區別的。

(二)安樂死合法化在我國存在的倫理道德等其他方面的障礙

在世界范圍來看,允許安樂死合法的國家僅有十多個,我國對該問題持反對的態度。安樂死的問題很復雜,涉及了倫理道德,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5]。大致來說,安樂死合法化在我國存在以下障礙:

首先,在傳統思想里,家屬應該孝順親人并一直陪伴在他們身邊。安樂死是否違背道德倫理,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但中立和反對的聲音仍然最大;其次,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保障體系還未建設完善。治療復雜的病癥所需的醫療費用是非常高昂的,國內ICU治療費用每天大約為2000至5000元不等;而高?;颊叩木戎钨M用甚至可能高達每天萬元以上,還不包括其他檢查、治療費用。目前,醫療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特別是絕大多數的農村地區的人口沒有醫療保險,這些人患上一場大病就可能導致整個家庭產生嚴重的經濟危機,甚至壓垮一整個家庭。第三,安樂死在立法和道德領域均存在諸多爭議。權利很可能被其他人濫用。最近根據已允許安樂死實施的國家進行的調查顯示,即使患者頭腦清醒的情況下,也可能在決定是否死亡的問題上發生偏見。

四、結論

能夠負責的成年人在難以忍受重病、不治之癥帶來的痛苦的情況下,選擇平靜地離開,而不再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懼,這也是人權保護的體現,值得我們不斷的研究思考。

【參考文獻】

[1]鄭文清,張子龍著.現代醫學倫理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2]章靜波著.人生最后一個未知數[M].北京醫科大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聯合出版社,1996.

[3]李淑娟著.論安樂死的困境[J].平頂山師專學報,2004(1):14-19.

[4]杜婉婉著.憲法視角下的安樂死合法化研究[D].安徽大學,2017.

[5]張宇,張慶奉.安樂死非犯罪化的可行性分析[J].商,2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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