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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約車規制的法律思考

2019-04-18 07:44宋瑞蘭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網約車法律規制

宋瑞蘭

【摘 要】網約車是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的新興事物,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隨著網約車市場的不斷擴大,網約車在經營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因此亟須對網約車市場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完善,將這一新興交通服務行業規制在嚴謹的法律體系之下,促進網約車市場規范化,切實保障廣大網約車服務者和網約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網約車;法律漏洞;法律規制

“互聯網+”思維管理模式已經成為了當代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重要模式,依托于“互聯網+交通”的管理思維興起的網約車行業服務是一個典型的共享經濟模型。目前網約車運行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依法治理。大致說來,可以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完善網約車打車軟件和相應的平臺系統

對于網約車運行中存在的違約、乘客信息被暴露以及網約車司機高價收費等問題,政府部門應當立法督促網約車第三方平臺完善網約車打車軟件和相應的平臺操作系統?,F階段滴滴打車等軟件并不十分完善,其仍舊存在著一些程序上的漏洞,例如,某一司機違背平臺規定之后,雖然會受到平臺的相應處罰。然而其可以借用另一人的賬號繼續進行網約車服務或者是在另一平臺重新注冊賬號進行服務,這也是網約車司機逃避處罰的方式之一。相應的網約車平臺應該進一步完善自身操作系統。另外,對于一些延期支付打車費用的乘客,打車軟件和網約車第三方操作平臺應當對該乘客進行處罰。

二、立法規制網約車司機招錄

網約車司機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為了進一步規范網約車市場,有關部門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對網約車司機招錄門檻進行規制。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對網約車服務平臺的法律規定。政府部門應當明確網約車第三方平臺的經營責任,嚴格督促其考察每一名網約車司機的個人信息,保障網約車司機的整日素質。實現這一點可以通過立法規定網約車第三方平臺經營責任實現,例如,網約車第三方平臺下的網約車司機產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時,網約車第三方平臺需要附有一定的連帶責任(可處罰金等)。通過這樣一種法律規制,切實督促網約車第三方平臺履行自身的經營職責,嚴格把控網約車司機招錄。第二是對網約車司機的法律規定,可立法規定網約車司機接受有關政府部門(交通部、公安部等)的檢查,相關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司機的從業標準作出規定,嚴格審核其個人信息,實名制登記,杜絕冒名頂替、一人多號等問題產生。

三、建立網約車服務征信制度,立法規制網約車違約行為

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之下,政府部門可促進網約車公司可廣泛與一些支付平臺進行合作,建立網約車服務征信制度。對于乘客或者網約車司機在交易過程中的違約行為進行信用記錄。有關部門需要完善法律層面的監管,立法處罰網約車違約行為。引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i,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網約車市場的主觀能動性,其遵從網約車市場自身發展規律,在必要地階段對其進行規制。政府立法解決網約車違約行為時,應當充分考慮到乘客和網約車司機的交易行為以及交易過程中的一個主客觀因素。立法建立兩個投訴平臺處理網約車違約糾紛,其分別是:網約車第三方投訴平臺和政府投訴平臺。當乘客與網約車司機之間產生糾紛時,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則乘客可以向網約車第三方服務平臺進行投訴;如網約車第三方平臺所做出的處理結果仍無法使乘客滿意,乘客可將政府投訴平臺進行投訴以處理糾紛。同時,建立定金約束機制也是協調乘客與網約車司機交易行為的有效方式,其能夠增強雙方的契約意識ii,減少違約問題的產生。iii上文已經提高,網約車交易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違約問題主要是乘客和網約車司機契約意識不強所致。為此,政府部門可以考慮以立法的形式督促網約車第三方平臺建立其相應的定金約束機制。例如,網約車第三方平臺在相應的打車軟件和自身的操作平臺上進行相應程序設計,按照車程、預計車費等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乘客在接受相應的網約車服務之間能夠了解到其需要支付的定金金額。如果乘客沒有違約行為,則將支付的定金抵作車費;如果乘客有違約行為iv,則將乘客支付的定金按照一定比例補償給網約車司機。同樣的,網約車司機在接單時,同樣需要向網約車第三方平臺支付相應的定金,如果網約車司機沒有違約行為,網約車交易之后則將定金返還給網約車司機;如果網約車司機存在違約行為,視違約行為的輕重,將定金給付于乘客作為違約補償。建立健全相應的違約處理機制是以規制網約車市場的有效途徑。

四、借鑒國外法律法規,推進立法完善

網約車最初是從美國產生的,美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制網約車市場,因此,我國關于網約車的法律規制可以借鑒國外法律的經驗,不斷推進立法完善,其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立法規定網約車經驗模式?,F階段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網約車的旗號開“黑車”,嚴重破壞了交通運輸市場正常的行業秩序,同時也影響到乘客出行安全。美國法律對于網約車具有的“共享經濟”性質規定則更為深刻,其立法規定了網約車第三方平臺不必自主購買車輛和雇傭司機,可以通過整合社會閑散車輛信息以提供給人們多元化的出行需求?;谶@一點,我國也可以立法明確網約車、傳統出租車的經營模式,并針對其經營特點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規制其市場。第二認可和支持網約車市場,美國法律認為網約車是對社會閑散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其有利于推動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其立法規定在保障乘客權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網約車的優勢,以提供給人們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務。因此,我國政府應當轉變對待網約車的態度,完成從被動監管網約車到立法主動引導網約車的過渡。立法對網約車進行監管的同時,制定相應的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這一新興行業健康、穩定、良性發展。第三是倡導多元化的監管方式,目前關于網約車的監管主要是由網約車第三方平臺、交委等部負責?;诰W約車市場的復雜化,單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法律在實際過程中顯得較為乏力。政府可以立法給予更多部門以網約車監管的權力,以實現對網約車市場的全面監管。

五、立法促進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行業協調發展

對待網約車,既要將其與傳統出租車進行區別,又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目前存在著網約車和出租車市場惡性競爭,甚至網約車司機和出租車司機對峙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網約車市場,必須立法協調好網約車與傳統出租車之間的關系。例如,可以立法建立一種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的動態經營方式,將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適當結合起來,出租車司機符合相關規定也可以成為網約車司機。其次,應當明確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都是為人們提供出行服務的行業,二者之間不是一種惡性競爭的關系,而應當是一種協調發展、互相促進的作用。有關部門可立法對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的稅率、收費等進行規定,避免二者“打價格戰”,出現惡性競爭等情況。

注釋:

i政府立法規定某些行為是不允許的,除了規定的不允許行為之外,都是被允許的。

ii根據《合同法》第115條,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用以擔保合同的履行。

iii畢文軒:《比例原則在知識產權法中的適用》,《理論探索》2018年第6期。

iv《合同法》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參考文獻】

1、高一飛: 《論網約車地方法律監管中的區分機制》,《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7年第2期。

2、畢文軒:《比例原則在知識產權法中的適用》,《理論探索》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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