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哲學的體系和基本范疇論綱

2019-05-13 02:00李步云
現代法學 2019年1期
關鍵詞:辯證法法律制度

李步云

摘 要:本文是繼呂世倫和文正邦兩位教授出版的《法哲學》專著之后又一法哲學的體系和基本范疇。包括:法的唯物認識論;法的辯證方法論;法的科學發展觀,共二十二個范疇(即章)。截至目前,這是國內外一個全新的法哲學體系和基本范疇,充分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即在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辯證唯物論和唯物辨證法問題。這個體系和范疇同目前國內公認的法理學體系和范疇完全區分開來,并堅信法哲學將同法理學、經濟分析法學、法社會學等成為法學體系中的理論法學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唯物論;辯證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

中圖分類號:DF0-05

文獻標志碼: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01

導言

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是法,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中辯證唯物論和唯物辯證法問題。它的對立面是這一領域中的唯心論和與辯證論相對立意義上的形而上學。這里所說的法,是指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規范與原則?!胺芍贫取笔侵概c法的制定和實施有關的立法、執法、司法與護法(即法律監督)的制度及其運作。法律思想主要是指法的理論觀念。據此,我們可以給馬克思主義法哲學下這樣的定義:法哲學是研究法律現象和法律思想中的哲學問題的一門科學[1]。

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由三個組成部分組成,即法的唯物認識論、法的辯證方法論和法的科學發展觀,共計21個基本范疇。它不能代替部門法學的微觀研究,但對所有法學分支學科都有方法論的指導意義,即可以其微觀的無用,成其宏觀的大用[2]。

長期以來,我國法理學界多數學者認為法理學就是法哲學,應當是一回事。有學者提出,如果法哲學與法理學有區別,那就要有一套與法理學完全不同的學科范疇。筆者認為,法理學是關于法的一般原理的科學,它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和原則,如法的性質、功能、價值、形式、要素、效力、權力與權利、法的責任、法律關系、法的體系、法的制定、法的執行、法的適用以及法治原理、法治與民主、人權等的關系、違法預防等。法理學要對這些法的一般范疇的科學內涵作出準確界定,并揭示它們在歷史上的演變過程和未來的發展趨勢,總結它們在實踐中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在法理學中,唯物論、辯證法只是一種方法。而在法哲學中,唯物論、辯證法成了研究對象本身。[2]從本文提出的法哲學基本范疇可以清楚看出,它同法理學相比較,其范疇是完全不同的。

我國法理學界也有少數學者,一直以來主張有區別于法理學的法哲學。呂世倫教授和文正邦教授主編的《法哲學論》與文正邦教授主編的《法哲學研究》對此做了有益的探索。但其不足之處是,尚沒有和現有法理學劃清界限,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體現不夠鮮明,因而其體系不夠嚴謹。

上編 法的唯物認識論

一、 法的兩重性與基本矛盾

法的兩重性是指:法既具有客觀性、物質性,同時又具有主觀性、意識性。相對于法律意識來說,它是一種社會現象,屬于“社會存在”范疇。法律制度及其活動和運作,都是不以人們的思想和認識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相對于法所要調整和保護的各種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即現實的、客觀的世界來說,它又是一種強烈的、鮮明的、意識性的社會現象。這種法的兩重性是法的唯物認識論體系的邏輯起點。由此產生并存在著,法與社會存在、法與法律意識這樣兩對基本矛盾。正是這兩對基本矛盾決定著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度法的不同性質和特點,推動著法律的不斷發展變化。

(一)法的客觀性與物質性

我國法學界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例如,有專家認為,“法和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部分、方面而存在”[3]169;另一種提法在法學界和哲學界都存在,即法是法律意識的物化或制度化,而“物化”后的法,仍是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4]。法同法律意識有如下三點主要區別:其一,法是人們社會活動的產物,而法律意識則是人們思維活動的產物。其二,法作為人們社會活動的產物,具有自己的確定性。其三,法與法律意識之間的關系是先有法的存在,法律意識則來源于這類社會存在,是它們在人們頭腦中的映像和理論升華。后者一旦產生又可反作用于法現象,影響它們的制定和實施。

(二)法的基本矛盾

法的基本矛盾是法和相關制度的制定同社會現實中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文化的等各種社會關系的矛盾以及法律意識和各種法律社會現實的矛盾。前者主要是法律實務工作者來解決的,后者的解決則主要是法學研究工作者的任務。正確處理這兩對矛盾,必須從法的兩重性作為基本出發點,才能實現比較理想的效果和目的。既要堅持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同時又要辯證地看問題和處理問題,做到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有機統一。

二、法與社會存在

法與社會存在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運動,是法存在與發展的第一對矛盾。法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要尊重法的規律性?為什么法的規律性與意志性要做到有機統一?我們需要反對什么錯誤認識論傾向?

(一)法產生的存在和依據

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包括國家出現以前,原始社會的習慣和未來的“法”(不論怎么稱呼它)。恩格斯曾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盵5]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著作中經常稱原始社會的習慣為“法”。社會的三個基本矛盾是不可能消失的。一是社會秩序與個人思想與行為自由的矛盾;二是權威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政府與人民的矛盾;三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在利益和道德上的矛盾(包括個人與群體、個人與整個社會之間的矛盾)。如果沒有法這種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那么社會將處于無秩序狀態,甚至整個社會都無法繼續存在下去。這是法產生和存在的客觀需要和依據。也是法自身具有倫理性和工具性價值之所在。

(二)必須尊重法的規律性

法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為了更好地發揮它的作用,關鍵的一環是必須尊重法的規律性。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是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盵6]183

法的規律性全面地貫穿在法的內容和形式中。如經濟關系中的價值規律,選舉中的競爭規律,違背它們就不會有活力。法在調整文化、教育、科技以及資源、環保等領域中,都有各自的特殊規律,違背它們就會受到懲罰。在法的形式中,宏觀上必須使法的體系做到上下(上位法與下位法)、左右(部門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前后(前法與后法之間)、里外(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協調和諧一致,不彼此矛盾、沖突、脫節。微觀上,如刑法中必須對“犯罪四要件”予以重視,否則會劃不清楚罪與非罪的界限。一個權利必須使得權利主體的訴求和義務主體的責任清晰又齊全。

(三)法的規律性與意志性必須做到有機統一

規律是客觀的,法要反映和體現客觀規律,必須通過人的意志的主觀能動作用。因此,法可以反映與體現客觀規律,但有時卻不能準確或全部反映與體現。有時甚至與客觀規律完全脫節與背離。為此,必須依據法的唯物認識論原理,反對和拋棄兩種錯誤的傾向。一是經驗主義和實用主義,它們否認或忽視人的理性認識能力。一切全憑自己的經驗辦事,或全憑自己的“需要”決定一切,不尊重法的客觀規律性。二是唯意志論,否認或忽視法的客觀規律性,夸大法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觀能動作用。這兩種傾向,都是在法的認識論上對法的本質特征的背離[7]。

三、法與法律意識

法與法律意識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運動,是法存在與發展的第二對矛盾。法律意識的本質是什么?是來自法律現象還是來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律意識有沒有相對性?法律意識又是怎樣作用于法這一社會存在的?

(一)法律意識的本質

從法的唯物認識論看,法與法律意識究竟誰是第一性,誰是第二性,抑或兩者都是第二性。對此,我國法學界的觀點是混亂的。有學者說:“法和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部分方面而存在。法是法律意識的‘物化‘制度化。法律意識和法,不存在誰為本體,誰被派生的問題,兩者共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盵3]172還有學者說:“法本身也是一種法律意識,法是被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庇终f“法律意識是法律現實的組成或部分。各種法律現象,法律規范、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意識等的總和構成一個國家的法律現實,它們是依賴于一定的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的相對獨立的部分?!盵8]馬克思主義關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歷史唯物主義的原理是正確的,但這和存在和意識誰是第一性和誰是第二性的哲學問題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問題。法律現象是法律意識的客觀反映對象,不承認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那么法學研究及作為其成果的法學理論就變得無法理解,研究工作就會無法前進一步。

(二)法律意識的相對獨立性

法律意識直接來源于法律這一特定的法律現象,是法的內容、形式和法的精神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或稱映像)。這種反映可以是正確的、真實的,也可以是不正確的或部分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相對獨立性是相對于法律這一現象的客觀存在而言的。然而法的制定和實施又具有客觀的雙重性質。而法律意識又間接來源于法律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等。因此法律意識獨立性第二層含義是相對于以上各種現實的經濟、政治等關系。

法律意識還具有歷史繼承性的特點。其含義是:在主體上,個人的、群體的、社會的法律意識都具有歷史的承續性??陀^上、歷史上法律的感性資料可以成為現今人們進行法律思考從而形成新的法律理論和理念的思想材料。同時,歷史上一切具有普遍性意義的觀點和理論也可以作為現今人們新的觀念和理論的組成部分和構成要素。

(三)法律意識的作用

人們的法律意識一旦形成后,人們必然會主動地能動地利用它去指導、影響法的現實,包括法的制定和實施。這是由人的本性,即人必然要自覺地、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會這一特性所決定。但法意識對法現實的作用有正副作用之分。法,尤其法的內容,必須符合該事物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必須符合該時代的時代精神。以此為核心的“良法”,才能發揮其促進人類文明進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正面作用。無論立法,還是執法、司法或護法(法律監督)都需要有正確的、科學的法律意識作指導。

四、法的時空觀

世上的萬事萬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時間和空間里。它們的性質及其發展都受一定的時間和空間條件的制約。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都應樹立自己的時空觀。

(一)立法的時空觀

立法方面的一個典型例證就是2015年修訂后的《立法法》第72條表明設區的市、自治州都可以享有立法權。為此我國一次就新增加了約三百個立法主體。這首先考慮到我國是一個疆域遼闊的泱泱大國,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地理環境和人文風俗。其次,經過多年的高速經濟發展,資源環境問題突出,這就需要更為廣泛和多樣的法律措施來加以規范。

(二)司法的時空觀

此方面的一個典型例證就是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專設了第九章《訴訟時效》。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甚至“憲法訴訟”也都需要有各自的時效規定。否則難以保證訴訟的合理運行、程序正義和公民權利的保障。例如,《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依法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p>

(三)執法的時空觀

當下,國務院之所以能提出重點工作任務和如此具體的行政工作目標并獲得全國人大如此高度的認可和支持,根本原因是基于改革開放尤其是十八大以來政府執法的實踐經驗和當前中國社會的實際狀況的準確分析,而歷史也充分證明,在黨中央領導下,政府總能說到做到。

五、法制定的兩重性

法之所以具有兩重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法是由立法者依據自己的主觀意志及對法自身性質的認識和它應如何調整社會關系而制定的。因此,如何保證立法者的愿望和對法自身的性質有正確的認識,以及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能正確發揮,是法制定的兩重性所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法制定(即立法)活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立法者所需要的“良法”。良法必須具有真善美的九項要求和標準[9]。

良法之“真”所要求的法必須符合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以及法必須反映和體現時代的精神和法必須符合本國的具體國情,必須符合本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懊馈币蠓ǖ暮暧^結構,即法的“體系”之上下、左右、里外、前后,必須統一、和諧、協調,不能相互矛盾和脫節。其微觀結構三要素即行為主體、行為內容和行為結果,必須齊備和明確。法的概念、原則、規范必須準確,邏輯清晰嚴謹。這些都不是立法者的認識可以隨意改變和取舍的。這三個方面的客觀性,也顯示了法不是立法者可以任意解釋和認定的。但是就良法的善來說,情況有很大區別。因為,什么是“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怎樣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怎樣才能“使法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對這些問題,人們的看法會有很大的區別。

因此,法制定的一個根本問題,是如何使法的兩重性得到有機統一。我們黨歷次代表大會文件所強調的人大必須做到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就是要求能很好地解決這一主觀和客觀的關系問題,使被制定的法成為“良法”。

六、法適用的兩重性

良法必須得到切實實施,否則就是一張廢紙。法的實施有三種基本形式,即法的執行、法的適用和法的遵守。法的執行,其狹義是專指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其廣義則可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法律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和履行自己的職責。法的適用,其狹義是特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來處理某種具體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動。其廣義則可包括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來處理各類個案,如立法和行政機關對某些官員的任免,對某些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等。法的遵守特指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自己的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以維護各方面的社會秩序。

從必須正確處理主客觀的關系這一視角來看,其中以法的適用最為復雜、困難和重要。法官和檢察官處理任何一個案件,從頭到尾都是一個認識過程。都必須正確處理好自己的判斷和事物的客觀存在的關系。對證據的認定,對法律條文和依據的理解以及個人所做出的推理都要注意和尊重使自己的認識符合客觀實際。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訴訟法學界曾就“證據”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開展過一場觀點截然對立的爭鳴。我個人認同吳家麟教授的觀點,即證據既是客觀的,也是主觀的。道理比較簡單:證據應該是客觀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是真實存在的;但“證據”是經過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主觀上認可案件可資證明的有關資料,才能成為證據,所以它又具有主觀性。這種證據的兩重性,就要求我們的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對證據的認定必須慎之又慎,必須認真調查研究,使證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得到實現。

在一個國家里,尤其我們這樣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泱泱大國,要完全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是不現實的。但盡可能減少以致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發生后也能很快地發現和糾正,則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建設法治國家的根本要求。為達此目的,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做出努力:

必須全面提高全體司法人員的素質。其中除了法律素質外,他們的價值觀為主要內容的道德素質也非常重要。此外,思維必須嚴謹,要有較高的辯證和形式邏輯思維能力。在法律適用中,要保證法官、檢察官嚴謹地認定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科學地進行法律推理,其行為主體自身的素質高低自然具有決定性意義。

必須健全有關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決定》以來,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這些舉措必須切實貫徹執行。

七、嚴格執法與自由裁量

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否則就不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將成為一句空話。但嚴格依法辦事同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可以辯證地統一起來的?!白杂刹昧繖唷笔侵敢韵聝煞N情況:一是法律規范未對案件的處理作出明確規范的情況下,法官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據自己對法律規則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作出處理。二是在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處罰和量刑幅度內,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酌情予以處罰。

以上兩類情況在現今世界各國都是難以避免而存在的,因而“自由裁量權”具有普遍性,為東西方各國所共有。因此,各國都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須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必須體現其科學性。但法律的制定再科學、合理,上述兩種情況都是難以避免的。這是因為法律規范,必須是概括的,具體案件總是十分復雜而千差萬別的。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彼此之間在個人主觀方面差距更大。因而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分歧會很大。因此,提高法官素質是保證判決客觀公正的基礎條件。此外,還要注意司法、行政執法中所適用的政策也必須科學、嚴謹。

中編 法的辯證方法論

一、法的內容與形式

世界上萬事萬物都會有自身的內容與形式。內容是構成該事物的一切要素的總合,形式是將內容統一起來的形態,是事物存在和表現的形式。事物這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相互依存、作用和制約??偟膩砜?,是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內容。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當然有它自身的內容和形式。從多角度、多層面研究法的內容與形式的相互關系和運動規律,避免和克服絕對地、片面地、靜止地看問題,是法的辯證方法論首先應該研究的問題。

猜你喜歡
辯證法法律制度
“辯證法”到中國:馬克思主義視野下的概念史研究
淺談政治理論課教學中的哲學思想
平等的悖謬
論參與式民主理論發展及其意義
論“土十條”對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影響
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問題探析
現代形而上學的特征
黑格爾哲學的內在矛盾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