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召開。在籌備會為籌建新中國所做的各項準備工作中,刻制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印信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
在特殊的歷史轉折時期(1949年10月~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印承擔了特殊的歷史使命,是頒發各種法令、命令、指示和行使其他權力時鈐印公文的憑證信物,具有重要意義。
當時,周恩來副主任委托陳叔通邀請治印名家參與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印信治印事宜。但因陳叔通工作繁忙,齊燕銘副秘書長便為治印的籌劃花費了更多精力。齊燕銘邀請了國內治印名家張樾丞、頓立夫、唐醉石和魏長青等共同探討。因其他三人治銅印的名聲不如張樾丞,有的不擅鑄銅印,最終在中央人民政府印的設計鐫刻中,張樾丞起了重要作用。
1949年8月19日下午,由余心清副秘書長主持,“政府印鑄問題座談會”在北京飯店113號房舉行,張樾丞、張少丞等14人出席。會議議定政府印鑄問題4項:型式仿宋??;字體為小篆或仿宋,仿宋體有大眾化意義,但奇數時不易排列,中國人民印刷廠負責人黃澍銘還設計了兩種樣式;質料為銅;字文用“印”,廢除“關防、鈐記”。會議修正通過了黃澍銘所擬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印鑄局組織條例》草案初稿。
此后一段時間,因在國名問題上略有討論,直到1949年9月27日國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終確定后,國印印文才正式確定。然而,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機構尚在組建之中,機構名稱尚待正式確定,政府印鑄印文的確定也隨之推遲。
1949年10月27日凌晨1時,齊燕銘將鐫鑄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印信報告附設計說明上報,并預計中國人民印刷廠月底完成刊鑄工作。同日早上,周恩來和毛澤東批示后,首批印信即交付刊鑄。
據考證,國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在10月31日上午9時即鐫刻完成并上交啟用。當時在字文排列上要求對稱,國印字文中加入“之”字,為的是使15個字能夠整齊、美觀地框在正方形印面內。
中國國家博物館收藏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沈鈞儒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命書”和“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發文稿”等數十件文物,也都鈐有開國大印。外交部珍藏的1950年我國首任駐瑞典大使耿飆呈遞給瑞典國王的國書上,除了由毛澤東、周恩來簽署外,也鈐有國印。這說明國印在共和國建立之初,即行使了賦予它的神圣使命,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為最高國家權力執行機關。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和下屬行政機關幾十枚印信也完成了它們的歷史使命,全部上繳給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1959年5月,國務院秘書廳將這批珍貴的政府印信撥交中國國家博物館珍藏,其中包括這枚珍貴的開國第一大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