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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概況及技術指標比較研究

2019-06-17 03:23屈鵬峰鄧陶陶韓軍花
食品科學技術學報 2019年3期
關鍵詞:谷類澳新限量

屈鵬峰, 鄧陶陶, 韓軍花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北京 100022)

嬰幼兒輔助食品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一類,由于其針對的人群為嬰幼兒,所以產品營養和質量備受社會關注[1]。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國際組織呼吁加緊對較大嬰兒和幼兒輔助食品的研究和推進[2-3]。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歐盟、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簡稱“澳新”)、美國、日本、我國等均制定了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法規。根據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標準修訂計劃[4],我國已啟動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修訂工作[5]。為積極跟蹤國際最新進展,本文對主要發達國家、組織和地區的嬰幼兒輔助食品最新法規標準進行梳理,就法規標準性質、適用范圍、主要指標等內容進行比較,分析其異同點,為我國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修訂提供依據。

1 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概況

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除母乳或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各種形狀的食物,可為斷乳期的嬰幼兒提供能量和營養成分[6],同時作為逐漸多樣化膳食和逐步適應普通食品的一部分[7]。因受經濟、社會文化環境、飲食結構差異、營養知識水平、輔食營養素貢獻率以及其他因素影響,各國制定的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在適用范圍、法規效力、產品分類、基本營養成分、污染物指標和限量等方面內容不完全相同。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概況比較見表1。

由表1可知,CAC 1981年制定了嬰幼兒加工谷類食品標準(CODEX STAN 74—1981)[7]和嬰幼兒罐裝食品標準(CODEX STAN 73—1981)[8],分別經過2次和5次修訂,現行使用的版本是2017版。這2項標準雖然對各國沒有強制約束力,但仍是各國在制定本國標準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歐盟于1996年制定了嬰幼兒加工谷類食品和嬰幼兒食品指令96/5/EC[9],2006年將指令修訂為2006/125/EC[10],2013年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法規609/2013/EU[11],雖然該文件中提出將廢止指令2006/125/EC,但由于新的標準尚未實施,目前歐盟各國仍執行2006/125/EC。

表1 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概況比較

“—”沒有標準文號。

澳新食品標準局于2016年在澳新公報公布了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STANDARD 2.9.2[12],該標準是《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的一部分,在澳新兩國強制執行。

美國FDA在《美國聯邦法規》第21卷中沒有涉及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美國農業部于2005年制定了嬰幼兒即食谷物食品規定[13],主要用于貿易協議使用。

日本嬰幼兒食品協會于2008年修訂了《嬰幼兒食品推薦性標準》[14],為推薦性標準。

我國原衛生部于2010年頒布了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15]、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16],為強制性執行標準。

2 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主要內容比較

2.1 嬰幼兒輔助食品定義、適用月齡及產品類別

各國際組織或國家嬰幼兒輔助食品定義、適用月齡及產品類別歸納見表2。

由表2可知,各國嬰幼兒輔助食品定義不完全一樣,但CAC、歐盟、日本均表達了為斷乳期嬰兒逐步適應普通食物或為幼兒的膳食補充而提供的食品這一層含義。關于適用月齡,CAC規定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不得用于6月齡以下的嬰兒;歐盟規定嬰幼兒輔助食品適用月齡不得小于4月齡,對于標示適用6月齡以下嬰幼兒食品,須具有醫學、營養、藥學或其他負責產婦和兒童護理的專業人員指導使用,否則不應從6月齡以下開始食用;澳新制定了4月齡以上和6月齡以上嬰幼兒谷物食品標準,對相應的營養成分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其他國家和地區均規定應大于6月齡開始食用。

表2 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嬰幼兒輔助食品定義、適用月齡及產品類別比較

“-”未說明適用月齡。

對于嬰幼兒食品類別,各國法規差別較大,但主要包括谷物類和非谷物類兩大類。

2.2 原料要求

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對嬰幼兒輔助食品原料要求見表3。由表3可知,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均要求清潔、衛生、新鮮、安全,不應使用危害嬰幼兒營養與健康的物質。

對于谷類輔助食品的原料,CAC允許使用較少比例的豆類、淀粉根莖類食物,歐盟也允許使用淀粉根莖類食物;罐裝輔助食品原料為符合原料要求的所有食物。

關于原料要求,CAC和我國規定了不得使用氫化油脂、不得使用經輻照處理過的原料;日本也規定了不得使用經輻照處理過的原料;歐盟規定了使用納米材料食品,須經適當的測試方法證明其安全性和營養特征。

關于香辛料要求,CAC規定了3類可用于嬰幼兒輔助食品的香辛料品種,我國在罐裝輔助食品中規定了不得使用香辛料,日本規定了香辛料應選用低刺激、適合嬰幼兒的品種,其他國家在該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

2.3 顆粒大小要求

關于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均要求產品均勻、一致,經適當液體沖調后無需咀嚼。

關于非谷類嬰幼兒食品,CAC規定含有一定顆粒大小,鼓勵嬰幼兒咀嚼;日本對即食狀態的食品質地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是用舌頭壓碎、用牙齦壓碎和用牙齦咀嚼。我國規定顆粒狀罐裝輔助食品的大小為5 mm以下的碎塊,其他國家和組織在該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

2.4 營養成分要求

關于基本營養成分,各國際組織和國家規定不完全一樣。對于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我國與CAC基本保持一致,將蛋白質含量、脂肪含量、維生素A、維生素D、鈣、鈉均作了明確限量要求,并將鐵和鋅納入基本營養成分指標,且對于添加的碳水化合物種類和限量均作了明確的規定。歐盟對營養成分有明確的限量要求;澳新只對鐵和維生素C含量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不同的食品類別含量要求不同。美國要求鐵的強化量大于0.5 mg/g,但是1/2盎司(約14 g)食品中鐵的強化量不得超過每日膳食參考值的50%;日本在該標準中對營養成分指標沒有明確要求。值得說明的是,上述各國際組織和國家都對鈉含量作了明確的要求,不同類別的食品,鈉的限量值不同。

表3 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嬰幼兒輔助食品原料要求

關于可選擇營養成分,要求符合相應的標準法規。對于添加的碳水化合物主要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漿或蜂蜜,在不同類別食品中添加的限量值不完全相同;日本規定不允許在嬰兒食品中添加蜂蜜,澳新強調蜂蜜須滅活肉毒桿菌。

2.5 污染物限量規定

各國對污染物(包括重金屬、真菌毒素、農獸藥、致病性微生物等)均要求不得殘留或最大限度降低殘留水平。我國和日本對鉛、無機砷、汞、硝酸鹽、亞硝酸鹽、黃曲霉毒素、沙門氏菌、霉菌等做了限量要求;針對不同類別的食品,污染物指標和限量值不同。對于內分泌干擾物,CAC規定不得檢出激素和抗生素,特別是具有藥理活性的物質;日本對雙酚A規定了限量值,對壬基酚等內分泌干擾物含量要求降至最低。歐盟在指令2006/125/EC中規定,單個品種農藥在食物中的殘留量不得大于0.01 mg/kg,部分農藥殘留量不得大于0.003 mg/kg。美國農業部、澳新在產品標準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2.6 其他方面的要求

關于嬰幼兒輔助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標簽和包裝材料要求,各國對細節規定不完全一致,均引用基礎標準或要求符合相應的法規指令。

3 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異同點分析

營養不良仍然是影響嬰幼兒體格生長和智能發育的重要因素,也是導致嬰幼兒發生各種疾病和死亡的重要原因[17-18]。通過對國內外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法規分析,可以看出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對嬰幼兒輔助食品均給予不同程度的重視,有較嚴格的規定,但又不完全相同。

我國在2010年修訂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和罐裝輔助食品標準時,依據科學研究進展,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行業實際情況,基本遵循了CAC的推薦要求,參照了發達國家的相關標準,對原料要求、基本營養成分、污染物限量作了規定。另外,歐盟在現行指令2006/125/EC中對原料要求、產品分類、營養成分指標和含量、污染物指標和限量值、標簽等有詳細的規定;澳新食品標準局對鐵、維生素C含量作了明確規定;美國農業部供貿易協議使用的規定,對鐵的強化量有明確的要求;日本對產品質地有較明確的劃分??梢园l現,各國際組織和國家依據各自實際情況,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管理側重點不同,特別是必須營養成分和含量要求差別較大,但都強調了嬰幼兒輔助食品適用月齡及不同月齡營養成分要求。

4 結 論

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斷乳期和逐步適應普通食物的過渡期食品,輔助食品添加時機、種類、性狀、質地、營養成分及含量與嬰幼兒正常體格生長和神經認知功能發育等息息相關。因此,在修訂我國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時,需根據最新營養學研究結果,依據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16版)和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2013版),參考各國際組織和國家嬰幼兒輔助食品法規,結合我國嬰幼兒營養現狀,同時考慮污染物等有害因素,進一步修訂適合我國嬰幼兒營養和安全需求的嬰幼兒輔助食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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