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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基因編輯的法律規制研究

2019-06-24 03:05孫燕榮
醫學研究雜志 2019年5期
關鍵詞:人類基因胚胎倫理

王 瑩 劉 靜 田 野 張 鑫 孫燕榮

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領域每個新技術的出現,在給人類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重大利好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些潛在風險。隨著基因編輯技術在全球范圍內持續升溫,涉及倫理等爭議事件頻發,加強立法監管的需求凸顯出來,世界各國紛紛探索對人類基因編輯的規制模式。

一、基因編輯技術應用的利與弊

近年來,基因編輯技術發展迅猛。在醫學領域,可以通過同時修飾或調控多個基因而模擬出復雜多基因疾病,推動新一代的藥物研發;可以糾正致病突變,進行遺傳疾病的精準治療,推動基因治療臨床應用和產業化發展。在農業領域,可以對農作物的重要經濟性狀進行改良,從而開發抗旱高產的玉米、抗病性的小麥和水稻、改良油品質量的大豆和改良存儲質量的馬鈴薯等優良作物品種;同時基因編輯技術已經在豬、牛、羊等多種家畜中實現了基因組的精確修飾,從而能夠在肉品質、生長速度、抗病能力等關鍵生產性狀方面進行家畜品種改良。未來隨著技術的不斷優化與突破創新,基因編輯必將為人類改造自然提供更強大的技術支撐手段。

但是,由于基因編輯技術涉及遺傳物質或其表達調控方式的改變,其應用也給人類健康及倫理帶來很大風險。以CRISPR-Cas9為例:(1)技術本身還存在未攻克的脫靶效應,導致Cas9酶作用于非預期的基因目標從而產生致病風險,這也是阻礙基因編輯技術應用的最大障礙。(2)CRISPR的人體應用可能引發免疫反應,如何確保向人體細胞中引入外源CRISPR系統的同時,又不引起機體的強烈免疫應答,還有待進一步研究。(3)CRISPR系統可能在p53缺陷的細胞中具有更高的編輯效率,從而在使用中可能導致p53缺陷的細胞被富集,從而提高被編輯細胞的癌變風險。(4)在胚胎中進行基因編輯操作難以避免“嵌合現象”,導致一些胚胎細胞基因得到了修飾,另一些胚胎細胞基因得不到修飾,從而出現不同遺傳性狀嵌合或混雜表現的個體。

此外,作為一種簡便易用的技術,基因編輯存在誤用和濫用的風險。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或人為故意,對遺傳物質改造或修飾,可產生未知或新的功能或性狀,如突破醫學治療和功能增強的界限,造成人類基因某類功能缺失或增強等。

二、人類基因編輯國際規范

就人類基因編輯技術的倫理和法律規范而言,有針對性的國際法律規范大概形成于2000年前后,且大部分都是軟法規范[1]。聯合國公約強調尊重人的尊嚴和受試者知情同意重要原則。

1997年聯合國《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強調,“這種尊嚴要求不能把個人簡單地歸結為其遺傳特征,并要求尊重其獨一無二的特點和多樣性”,并且認為生殖克隆有違人類尊嚴而不得允許其進行。2003年聯合國《關于人類遺傳數據的國際宣言草案》規定,人類基因數據采集、處理、保存、使用過程中要遵循同意、保密、利益共享原則,明確規定個人利益優先于社會和科學研究的利益,禁止將人類基因資源用于社會歧視以及各種侵犯人權的行為上[2]。在歐洲范圍內,《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及其一系列附加議定書至關重要,是迄今為數不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跨國性規范,其目的在于在生物技術和醫學應用中保護所有人的尊嚴和特性以及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三、主要國家和地區的人類基因編輯法律規范

任何新技術,都應在可控范圍內發展,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規對其進行規范,不可逾越監管紅線。世界主要機構、組織及政府管理機構等對于人類基因編輯不斷提出聲明和建議(表1),在“基礎研究可以進行”、“臨床使用不應繼續進行”、“只有在安全性和有效性問題得到解決、社會同意時,才能夠進行臨床應用”、“不同利益相關者應參與決策”等方面達成了一些共識。但在監管立場上存在較大分歧[3]。

表1 主要機構、組織及政府管理機構對于在人類種系細胞進行基因編輯的聲明和建議[4]

①每個陳述中只有主要的、公開的論點被標記為“√”。因此,缺少“√”并不一定表示不同意。由于不能捕獲每個語句的細微差別,因此表中觀點可能包含主觀的理解;②許多獨立的群體已經發表了關于人類生殖系基因編輯和相關研究的報告。這些組織的組成各不相同,從專家聯盟、專業協會到政府實體或代表,但許多報告和建議的內容相當相似。大多數聲明都認為應該進行基礎研究,但至少在短期內應避免臨床應用;③許多聲明概述了在臨床使用人類生殖系基因改造之前必須滿足的標準,包括克服安全和技術障礙,就邊界達成社會共識,建立適當和透明的監督機制,第二,解決股權問題。最主要的分歧在于目前應該允許的研究類型,包括是否應該部分或全部暫停研究;④縮寫如下:ASGCT.美國基因與細胞治療學會;JSGT.日本基因治療學會;ISSCR.國際干細胞研究學會;EGE.歐洲集團美國醫學遺傳學院;ACMG.美國醫學遺傳學學院; NIH.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 HFEA.英國人類受精和胚胎學管理局;⑤其他:Hinxton集團-隸屬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國際干細胞、倫理和法律聯盟;⑥*NIH將不資助任何基因編輯技術在人類胚胎中的使用

1.美國:美國沒有制定專門硬法對人類基因編輯予以法律規制,但先后出臺了多項指導性文件。包括:NIH《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指南》(2009年)、NIH《關于重組或合成核酸分子的研究指南》(2013年)、NIH《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NIH資助聲明》(2015年)、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關于基因組編輯的通知》(2015年)等。自2009年美國發布總統令取消了人胚胎干細胞研究禁令,NIH立即發布研究指南,放寬了人胚胎干細胞研究范圍,但對體細胞移植和創建研究性胚胎仍然在被禁之列。實際上,有關修飾人類胚胎基因用于臨床的想法已經過多年的討論,幾乎被普遍視為“一條不應該跨越的底線”。

2015年5月18日,人類基因編輯行動計劃(human gene-editing intiative)由美國國家科學院(NAS)和國家醫學院(NAM)共同啟動,并由二者組織成立人類基因編輯研究委員會,制定具體的指導準則。委員會于2017年2月15日,在美國華盛頓正式發布了人類基因編輯的科學技術、倫理與監管的研究報告(human genome editing:science, ethics, and governance),從基礎研究、體細胞、生殖細胞/胚胎基因編輯3個方面提出相關原則,規范監管。

2.歐盟:歐洲形成了禁止基因治療試驗導致對受試者生殖細胞遺傳特性進行修改的共識?!度藱嗯c生物醫學公約》第4章第13條指出,“修飾人類基因組的干預方法僅用于預防、診斷、治療等目的,并且只有在不向任何后代基因組中引入修飾的情況下進行”。第5章第18條指出,“法律允許在體外研究胚胎,同時法律必須確保對胚胎的充分保護”。

為更好地關注基因編輯等技術發展,歐盟委員會成立了歐洲科學和新技術倫理工作組(European Groupon Ethicsin Science and New Technologies, EGE)等機構,強調“CRISPR/Cas9基因組編輯技術具有以往方法所不具有的許多優勢,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同時也承認CRISPR/Cas9系統在近中期內挑戰了人類細胞修飾的國際監管環境。2016年,EGE針對基因編輯發表聲明,要求謹慎對待基礎研究和轉化研究之間的區分邊界,并且必須考慮臨床應用中治療和轉化界限。

3.英國:英國針對人類基因編輯的態度經歷了由嚴格禁止、許可審批向逐漸開放的轉變。1990年,英國《人體受精和胚胎學法》明令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在人類胚胎或配子(精子或卵細胞)中使用基因組編輯技術”,這是全球第一部涉及人類胚胎相關監管法案。同時,該法案規定,在研究和臨床中的胚胎和配子使用由英國人類受精和胚胎管理局(HFEA)進行許可和監管。2016年,HFEA批準倫敦Francis Crick研究所研究員KathyNiakan對人類胚胎進行編輯的請求,這是世界首例由國家監管機構批準的人類胚胎編輯研究[5]。目前,英國總體上持比較開放的立場[6]。

4.日本:在2018年之前,日本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對人類基因編輯做出監管。與此相關的是2000年日本頒布的《人類克隆技術監管法案》,明確禁止將人為加工的個體(包括通過克隆技術、融合/聚集技術產生的胚胎)導入人體子宮,并采取其他措施處理此類胚胎。但在2018年9月,日本發布了關于允許對人類胚胎進行基因編輯的指導草案,允許科學家使用基因編輯工具對人類的胚胎進行修飾,但嚴格限于以生殖輔助醫療為目的的基礎研究[7]。第2章第3條明確規定,研究用的胚胎嚴禁移植到人體或動物子宮內,并要求該類項目研究人員嚴禁出入有條件進行移植實驗的研究室。第5條要求研究終止時,實驗胚胎必須做廢棄處理。此指導草案發布后,日本成為對人類基因編輯限制要求較為寬松的國家。

5.其他:少數國家還有針對因人類基因編輯而立法入刑的。法國《新刑法典》第5卷第1章規定了“保護人之種類罪”,實行、組織旨在對人體進行選擇安排之優生學實際操作的,處20年徒刑。加拿大《人類輔助生殖法》規定,違法編輯人類基因組可處以最高10年監禁。西班牙《刑法典》中設置了“改變人類基因罪”、“過失改變基因罪”、“制造基因武器罪”。澳大利亞《禁止克隆人法案》規定了“對基因進行可遺傳的操作罪”,可處以15年監禁。奧地利《生物科技法》規定,未經許可實施基因治療的,構成犯罪,處以罰金刑。芬蘭《刑法典》第11章規定了“戰爭與反人道罪”。

四、我國人類基因編輯法律規范

中國對于人類基因編輯的態度是支持體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和應用,反對生殖系基因編輯應用。目前涉及的相關法規包括《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人基因治療研究和制劑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

其中,明確規定嚴禁開展以生殖為目的的對人生殖系進行可遺傳基因編輯的規范性文件,包括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衛生部)發布的《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第6條明確規定“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復制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2003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在“實施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中明確規定“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實行醫療技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規定4類技術被列入禁止類清單,禁止應用于臨床: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存在重大倫理問題的醫療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的醫療技術;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但以上規范性文件僅停留在部門規章、技術規范和指導原則層面,法律位階低或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缺少配套細則保證其執行力。

五、總結與建議

基因編輯技術已逐漸發展成為顛覆性的疾病治療手段。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全球范圍內對人類基因編輯的認知尚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相較于基因編輯技術的飛速發展,立法監管的步伐遠遠滯后[8]。相關立法的嚴重缺位,究其原因是人類對于這項前沿技術所帶來的倫理和安全等復雜挑戰還沒有做好充分準備,特別是對于如何平衡保護人類尊嚴與科學研究自由的關系,尚沒有足夠的自信和有效的辦法。

從長遠來看,我國應加強對人類基因編輯的立法。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1月21日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科技領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要求圍繞人工智能、基因編輯、醫療診斷、自動駕駛、無人機、服務機器人等領域,加快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完善監管體系,填補法律缺位?;蚓庉嬜鳛楝F代生物技術的核心技術,相關的倫理學研究和法律法規監管方面相對薄弱,亟待加強。應明確人類基因編輯研究應用的范圍,劃定合法與違法的邊界,只有在嚴格監管下,確保安全性和有效性,人類基因編輯技術才可被允許應用于臨床。(2)規范相關科研活動,避免造成負面影響?;蚓庉嫾夹g是典型的兩用性技術,具有“雙刃劍”的特點。應針對人類基因編輯的科學研究活動進行立法監管,評估科研活動風險及由此可能引發的不良后果,加強科研倫理審查,以防止被惡意使用。(3)強化風險意識,加強對科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約束。近年來,我國基因編輯技術的研究水平快速增長,但相關科研機構和人員的安全風險意識較為淡薄,接受的安全培訓嚴重不足。應在立法中強化科研機構和人員的主體責任,對于實施嚴重悖逆倫理行為的科研機構和人員,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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