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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侵權法過失理論初探

2019-06-24 03:08陳婕
法制與社會 2019年16期
關鍵詞:義務標準

摘 要 侵權法是英美普通法中的其中一種,它在普通法中比較具有代表性,其中過失理論在侵權法中占據了比較重要的地位。伴隨時代的不斷發展與進步,英美《侵權法》中的過失理論并不新穎、完善。探索它的歷史發展的背景是以英美早期過失侵權理論為基礎,闡明它在現代實踐的存在的三種形式,以達到更全面的探討美國的過失理論,從而為使中國有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關鍵詞 侵權法 過失理論 義務 標準

作者簡介:陳婕,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研究方向:法律。

中圖分類號:D91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03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標志著中國適應侵權法統一和類型化,以及對一些情況懸殊的侵權行為義務標準作出澄清。相比之下,它具有十分詳細的侵權責任的過失標準的規定,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和判斷的空間?,F階段,中國侵權法對行為過失標準的有一個詳細的解說報告,他們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這對司法機構中有關規定統一的理解和適用有這一定程度上作用。根據英美侵權制度幾十年的發展歷史,過失理論的形成和完善已經逐步趨向成熟化,而且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行為。為了可以更深一步借鑒它的經驗提供可靠的依據,本文章嘗試以歷史發展為依據,形成了英美過失理論的詳細輪廓。

一、美國早期侵權法中過失理論分析

在英美《普通法》的初期,一致認為侵權行為的目的是彌補損害與賠償損失,這與犯罪人的過錯是沒有任何的關系的。這一想法成為了古老判例的一句。在 Bessy與elliot案件中, Sir Thomas Raymond說,在一切民事訴訟當中,法律更重視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傷害,而不是犯罪者的出發點?!备窳_斯在在 《Lame v.Bray》案中說過:“如果因為當事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傷害,他仍然必須對侵權行為作出辯護,盡管傷害是偶然發生的或者不幸造成的,”但是《年鑒》不可以用,因此形成了過去的判例忽略了犯罪人本身所犯錯誤的印象。當考慮到陪審團的因素,侵權訴訟呈現出更完整的畫面。對過去案件組進行更為嚴峻的審視后將會揭示,一般而言,責任是基于法院認為被告人所采取的其他行動,或者說,他應該受到指責。所以,他沒有必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更不應該受到指責,但是如果被告能預見而沒有采取某些預防行為。要斷定被告是不是可以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和能否采取可以措施,一定考慮到他的本人待征,如精神是否正常、主觀意圖、以及對法律認識。也就是說,雖然我們不能走進被告人的內心的世界里去研究他的主觀情況,但是用客觀標準來推斷?;裟匪箤⑵淇偨Y成一個方面,法律審判或希望他有避免傷害其他人的能力,除非能證明他有明顯的能力不足,另一個方面,我們一般不可以聲稱他對無意的傷害負責,除非他有能力這么做,他能夠并且可以預見到到行為的危險,換而言之,當一個有預見能力和思想理智的人必須對他的行為負起責任?!边@個標準包含兩方面:第一,義務是指一個人利用他的能力避免傷害他人。第二,被告人應該合理、正常地預見危險,然后履行義務,采取措施避免損害后果的行為。由霍姆斯對過失認為,我們不能把可預測性的概念和義務的概念分開。第三,預見本身就是一種義務,也就是說一個具有正常預見力的人必須能夠判斷事物進展。如果是因為他對待事情都態度是十分輕率,忽視了事情發展的可能性,這樣我們就可以說他沒有像普通人一樣履行可預見的義務。所以,受責備不僅是一種道德判斷,更是限定在法律所允許的與不允許行為的范圍之間下分界線,而且要排除了“良心的內部現象”。相反,可責備性是行為標準的基礎,所以,陪審團與社會其他成員的保持相同的意見。根據《普通法》的過去的發展史看來,在審判的初期,陪審團與被告人的生活是否有類似的情感知識。根據陪審團的心證就可以判斷被告是否“像一般人可以處事謹慎”。然而,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這種檢驗標準不可避免太過模糊了,因此,在傳統的原則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個詳細,準確的判斷依據。

二、美國侵權的過失理論的進程

(一)概念分析

為了繼承可預見性與公正性的的統一,現代美國侵權法繼承了將一般義務的對“正常合理人”的行為標準。在 Palsgraf 起訴長島鐵路公司一案中,法官Cardozo清楚地解釋了義務的概念,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義務范圍由可以合理感知或預見的風險決定”。只有當該舉動對原告造成“合理可見的傷害”情況下,犯罪者才對原告承擔某些義務。于是,特定情況下,如果沒有可預測的范圍,就不可能確定他們的義務是什么。在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這些情況下,可預見發生的可能性變大,需要承擔義務也變得更多。然而,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潛在危險的性質和程度越嚴重,實際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就越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損害的可能性可能不是很大,但作為一個理性的正常人,就一定會采取適當的措施阻止后果的出現。實際上,在特定的情況下,行為人需要行使相當于正常人的預見能力。因此,美國侵權法中的合理注意義務包括了兩方面的:(1)合理行動的義務;(2)合理預見的義務。前者是在充分考慮的基礎上,兩者都統一在注意義務上。必須以兩種方式先后審查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說,美國侵權法中過失的確立是以行為人的地位和地位為基礎,以“同一情形下的正常人”為參照體系。具體來說,第一步是通過參照正常人的“意志、觀察、知識、記憶、智力與判斷力”來檢驗危險后果是否可以被預測。如果后果是不可以預測,那么防范措施也是不可能討論的,行為人合理履行了了正常人的可預見的注意義務,因此就不需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是,假如發生損害的風險可以被識別出來,那么就需要進一步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在可預見的范圍內符合法律的風險的情況。

(二)美國侵權法過失理論的標準

法院要求人們履行一個理性人所盡的注意義務,根據判例確定了一般注意義務的方式,可是在具體案件中怎樣適用則是一個較為困擾的問題。損害的結果能否預見嗎?被告人的行為是不是適合義務呢?這些問題都是陪審團來處理。如霍姆斯所說的,“陪審團可以被視為理想的、正常的、謹慎的人,他們眼中有罪或清白是檢驗標準,是不變的,而他在特定情況下的做法,理論上總是一樣的”。但是,在實踐中,不同的陪審團對類似基本事實的案件就會做出的決定可以是不一致,因此很難保證案件結果與可預測性保持一致性。此外,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應履行其職責,這個算是事實判斷,并沒有約束效力。要想適用于今后的類似案件上,那就必須是當法官在法律上履行了特定的注意義務。然而,法官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受到限制時,他們制定的規則通常不能用在特殊和復雜的情況。參考有關規定來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比法官的注意標準來比較更為合理和普遍。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已經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比起法官制定的規則更能適用于千變萬化的現實。群眾要求可以對一些言行提出限制的請求。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有關的要求,防止出現的損害后果。侵權行為本身充分推定了過失行為的存在。假如法律沒有明確地規定民事責任的依據,也沒有明確規定民事責任的標準,那么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原告是不是屬于法律保護的人物之一,和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是不是法律要求防止損害的范圍之內。法律沒有考慮到原告的群體以及他會遭受的損害,這就意味著在相應情況下,立法人不應該要求行為人對原告產生課預見的,就沒有說義務沒有進一步的措施。當然,這只是說,沒有對被告的提供明確的阿呂依據,可是,陪審團依然能夠根據合適正常人標準來確定被告的行為是不是疏忽行為。所以,法律的行為標準可以被法官接受的一種合理行為,那么它必須與一般在結構上與一般的注意義務相同。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標準規定,那么就不可以成為行為義務的延伸與發展。盡管有些情況下注意標準是適用的,它性質仍然包括在一般注意義務職責在內。但從另一發面,法律規定的標準能夠獨立適用,這表明美國侵權法中的一般注意義務已經可以外化和客觀化。

(三)美國侵權法過失理論“特殊關系”與作為義務

依據《普通法》的規則,犯罪者可以不去幫助處于那些遭遇危險中的人。無義務規則體現了《普通法》的傳統觀點,也就是說人人都擁有完全的自由行為而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道德評價不可以變成為法律的強制。但是,由于現代社會組織結構日益復雜。人們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復雜。研究發現,樂于助人行為和完全無關行為之間的關系十分繁雜,將其歸結為無義務行為已經很保證公平公正。在這種情況之前,認識到“不作為”在許多情況下不算是一個事件,在它的背后,一些“行為”往往隱藏的,正就是這種“行為”把肇事者和受害人結合在一起,依據侵權法重新的陳述行為義務產生的以下原因:(1)法律規定的行為義務;(2)因先前行為產生行為義務;(3)因特殊關系承擔的行為義務;(4)職責自愿承擔的行為義務;(5)自愿照顧他人產生的行為義務。

以上的關系定義為“特殊關系”,其關系應由法官根據法律條例來判定。如果確定了這種特殊關系,行為人就需要承擔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在合理的、可預見的范圍之內,通過合理人在類似的情況下會采取措施來杜絕。在著名的 Tarasoff v. Regents of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的案例中,法院指出:“一且醫生根據他的職業水平預測或者按照職業水平預測或本應預測患者的風險,作為一個醫生有責任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受害者免受此類險情?!蓖?,我們發現,受害人可預見的程度也直接關系到所有人的義務行為。實際上,因為土地上受害人分類的逐步取消,土地所有人的行為義務逐漸等同于合理的注意義務。最大的變化是,與一般被承認的后者相比,由于行為義與被害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而產生的義務。當法官認定雙方當事人待殊關系成立后,行為人就沒有因為與受害人沒有關關系而撇下,所以,合理人就需要承擔注意義務。合理人最初是以社會評價的標準為基礎的,由于它被陪審團所采用,它可以跟著社會態度的變化而改變,這樣就明確了傳統侵權法的義務。

三、總結

綜上所述,就算目前的法律現狀達不到美國法律制度那么完善,我國可以通過判例總結合適中國國情的經驗。當前,中國最高法院頒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來指引我國各級法院的進行司法實踐。假如可以用多個成功案例作為基礎,以司法形式解析,加深明確合理人規范的具體考量的幾個因素與判決形式,它必然可以在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中為我國法官提供法律依據,結合中國合理人標準,從而為過失理論的完善提供了可行的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

[1]譚啟平.符合強制性標準與侵權責任承擔的關系[J].中國法學,2017(4):21-24.

[2]馬騰.環境標準侵權責任法效力規則研究[J].社會科學家,2017(5):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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