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在商場買高壓鍋,看到一款非常便宜,就問銷售人員這個鍋有沒有毛病,銷售人員稱有點毛病但不影響使用,錢某圖便宜就將其買回家。不久后,錢某在一次使用中,高壓鍋發生爆炸,錢某受到重傷。經有關部門鑒定,高壓鍋本身存在缺陷。錢某要求商場賠償時,銷售人員稱,鍋有問題已事前說明,現在責任應該由錢某自己承擔。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不正確,錢某的損害應該由商場承擔。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的安全性負有保證責任,在明知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生產和銷售,可以認定為其對結果有主觀惡意,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