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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在新時代的完善與發展探討

2019-07-03 09:42楊鵬宇
現代商貿工業 2019年17期
關鍵詞:價格法完善發展

楊鵬宇

摘?要:我國自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至今已經整整20個年頭,其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新時代的經濟環境下,價格法關于適用范圍、管理體制、與其他法律沖突等問題十分突出。認清價格法仍然有其存在意義,為了其在新時代的發展,重新審視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兩方面的屬性,協調好與價格法律體系其他法律的關系,優化調整價格調控和監管部分的內容,使其能在新時代的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關鍵詞:價格法;完善;發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7.071

價格是商品與貨幣交換比例的指數,也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為了實現生產出的商品與流通的貨幣間的順暢對接,確認交換的比例,價格這一概念就產生了。價格體系的建立以市場中的價格與商品生產流通成本之間的比價、差價為基礎,而價格法的確立意味著從法律角度來對價格關系進行梳理和規范。我國自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開始,至今已經整整20個年頭。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以及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國內外的整體經濟格局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現有的價格法毫無疑問落后于時代的變遷,法律的滯后性凸顯無疑。正因為價格關系到上至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下至每一位百姓的生活,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價格法修改的現實性與必要性與日俱增。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價格法因牽扯事宜眾多,影響面廣,涉及內容敏感且關乎各方利益的情況,導致其修改工作一直難以推進。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講話中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實現價格反應靈活,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完善市場監管體制。價格法是有著重要意義的法律規范,如何對其完善修改,明確其發展方向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內容。

1?價格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價格法的發展歷程和其意義

改革開放初期,政府十分謹慎,在1980年后逐步放開小商品價格,并在1982年頒布了《物價管理暫行條例》。此時的價格調控仍然無法擺脫“計劃調節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經濟體制的束縛。在1985年國家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和《關于放開工業生產資料超產自銷產品價格的通知》,奠定了價格雙軌制的價格機制,在1987年將上文提到的暫行條例修訂為《價格管理條例》。在宏觀經濟惡化的大背景下,此時的價格管理仍未突破計劃經濟的限制。從1992年起,隨著小平同志的重要指示,價格立法逐步提上日程。1997年《價格法》頒布,并于1998年正式實施,至此價格立法完成了從暫行條例到正式條例到法律的發展過程,之后國務院各大部門和發改委還發行了大量的條例和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了價格法律體系,在之后頒布的諸如《反壟斷法》、《廣告法》等法律中,同樣有價格領域的法律內容。

價格法的制訂,是價格管理由計劃經濟模式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從政府管理到依法規范的全方位的進步。價格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成果之一。價格法在當時相關領域立法仍不完善的情況下,將經營者和政府的定價行為、價格總水平調控、價格監督檢查納入法律中,對諸如價格壟斷等行為作出了前瞻性的界定。價格法界定了立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規定了其本身的調整對象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體現了以行為立法而非主體或者身份立法的現代立法傾向,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平等的要求。價格法的產生,為之后二十年的依法治價提供了重要依據,使得價格管理制度日趨完善,為價格行政執法提供了重要依據。

1.2?價格法目前存在的問題

1.2.1?價格法的價格管理體制本身存在問題

價格法第三條、第五條分別規定了管理價格工作的部門,但是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工作,其他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的模式,在實踐中導致了共同施政,多頭執法的狀況。在價格管理的實施中,很多壟斷行業的負責部門在價格方面同時作為運動員和裁判員,如在電信領域,具體定價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在條例中,雖然于第二十四條中確定了實施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內容,但是“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電信資費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钡臈l文卻將定價權又還給了主管部門,這無疑大大降低了價格管理的公信力。

1.2.2?價格法適用范圍有一定的問題

在現有的價格體制下,采用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數量大幅增加,采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部分大大降低,根據新的測算方法,我國 2012 年至2016 年的價格市場化程度分別為 94.33%、94.68%、95.16%、9645%和 97.01%。目前政府管理價格的比重已不足 3%,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基本形成。那么,對于已經占據主要地位的市場調節價,是否應該對其進行規制或如何規制?現有的價格法缺乏這一方面的表述,只有在價格總水平調控中提出了對于重要農產品價格過低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以采取調控手段。

1.2.3?價格法與多部同位階的法律存在內容競合和條文沖突的問題

由于價格法產生時間較早,是特定歷史條件與經濟環境下的產物,不可避免的使價格法存在條文牽涉面廣,條文整體比較模糊的狀況。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經濟法領域的研究也越來越深入。在競爭法和行業監管法不斷完善當下,價格法的許多條文都已經落后于時代。最典型的是現行的價格法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沖突。作為經營者價格行為章節中重要的第十四條不正當價格行為條款,其中有多項行為和雙反法規相重復,如操縱市場價格行為與壟斷協議條款中的第一款、低于成本價格銷售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中的第二款;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與反壟斷法17條中的表述有沖突;虛假的價格手段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虛假廣告行為等。

2?對價格法修改完善的建議

既然價格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重點就是對現有的法條進行修訂和完善。對價格法而言,作為一部實施了20年的老法條,毫無疑問簡單的修補和改動無法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有在貫徹其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與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結合,才能使其重新煥發活力。

2.1?價格法應與現有的行業監管法相協調

在現有的市場經濟體制下,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想法越來越多的得到支持,而價格法在當時是基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延伸過渡的產物之一,價格監管部門源自于計劃經濟時代,價格法的制訂相當于承認了其權利和地位。隨著在十九屆三中全會上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新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運而生。那么,價格法中的相關條文肯定要配套的進行修改,而關于已經下放給行業主管部門定價的部分,則應當根據情況另行考慮。

2.2?價格法應當回歸其價格監督與管理職能

在價格市場化比重已經超過95%的現狀下,價格法的調整方向當然應該向著管理價格類型、監督價格變化的方向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下,維護價格穩定有序是確保經濟正常發展,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條件之一,而現有的價格法中關于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價格監督檢查的部分則明顯的過于籠統和滯后了。在價格監督檢查方面,有學者通過將國內的情況與韓國、瑞典等國家的相關法律體系進行比較,并從經濟學原理著手,力圖用更科學的模型對價格監督體系進行構建;在價格總水平調控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制度。一方面,應當著力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因為其是一項重要的價格調控手段,特別是在有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時期,價格調節基金的運用對于維護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保障市場供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讓價格監管和風險調控機制與現有經濟發展形式應適應,對于市場價格的事后監管應該被納入價格法的范圍。

2.3?調整完善價格法的內容

梳理現有價格法的組成部分,對例如十四條中與現行其他法律相沖突或競合的部分,進行嚴密的分析后,作出保留或修改或刪除的決定。在現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乃至行業監管法律法規日趨完善的情況下,剔除掉落后的表述,也符合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具體而言,價格法應當做好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協調,去除掉沖突的部分。而對于某些實務中的“灰色地帶”,如局部區域性的價格壟斷或歧視問題,則應當保留在價格法現有的法律條文中,此時的價格法,充當的是一個兜底條款的作用,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確實有影響的問題進行調整。

3?對價格法在新時代發展和調整方向的展望

從2014年底,作為價格法主要實施部門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啟動價格法的修訂工作至今,仍未能看到有關修訂草案的出臺。價格是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因此價格法律體系本身也錯綜復雜,相關法律制度很多,以價格為紐帶既有相互聯系的一面也有互相排斥的一面。

筆者認為價格法目前來看存在的問題較多,細化展開遠不止前文所提到的三點,目前的價格法需要的是類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那樣的大改,在保留自身體系結構的情況下,對不合時宜的、混雜不清的內容進行梳理。在修訂的過程中,既要堅持原有的立法目的,又要吸收現有的新思想新理念。價格法要與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系統性的修改。一方面,筆者認為隨著價格總水平制度的完善,價格法會在穩定價格水平,保障經濟發展的領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價格法在市場規制領域的作用將有重要改變。隨著競爭法體系的日趨成熟以及市場化程度的逐漸提高,原本占據價格法重要篇幅的經營者價格行為會逐漸弱化,屬于競爭領域的內容大部分應該分流到競爭法領域,只保留需要價格法作為兜底調整的部分。而另一方面,政府定價行為雖然占比很小,但涉及的行業卻十分重要,有關定價的合理性、聽證制度的適用、定價的范圍等將會是未來價格法在市場規制領域的核心構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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