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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商標先用權的法律保護

2019-08-26 06:52余秋燕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保護法律

余秋燕

摘 要:商標先用權是指商標在先使用并產生了一定的利益,這一利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商標先用權從屬于商標權,是商標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因此,對商標先用權法律保護的正當性以及法律保護的完善進行分析,對強化商標先用權的法律保護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商標先用權;法律;保護

商標先用權具體指的是商標的在先使用權利,也就是說在他們獲取到商標使用權利之前就已經使用了該商標的所用權,所以其在原有的使用范圍之內是可以繼續享受該商標的使用權利的。商標先用權已經得到了法律的廣泛認可,國家也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此進行了規定,以此來保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一、商標先用權法律保護的正當性

根據世界各個國家對于商標的保護情況來看,商標取得分為注冊與使用兩個不同的方式。采取注冊所得使用權的國家當中規定在保護商標權時需要進行提前地注冊申請。商標先用與后期的注冊商標如果出現了相似的情況,那么商標權人有權利認為在先使用人侵犯了其商標使用權利,有行使阻止其停止應用該商標的權利,并要求侵權人給予相應賠償。注冊所得商標權更有利于對商標權的管理,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但是商標最大的價值在于實用性,所以先使用人如果僅進行了商標的使用并未進行注冊,就表示已經出現了侵犯的現象,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對于市場秩序的維護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對于商標先用權的保護,可以對因為注冊取得商標的原因出現搶注現象的問題進行糾偏處理。所以,采取注冊取得商標的國家,為了保護商標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會制定相應的保護制度,對商標權人與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進行平衡,從而提高消費者對原有商標的信任度。

二、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素

第一,商標在先使用。其中包括了使用事實的存在性、在已經注冊商標之前進行了使用這兩個重要因素。商標的先用權是以商標的使用為前提的,如果一個商品在投入到市場之后沒有使用商標,那么消費者也無法地很好地將商品與服務聯系到一起,識別作用也就無法發揮。所以針對于商標是否持續使用意見并不相同,也就是先用人在商品及服務上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該商標。商標先用權中對商標在先使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規定開始時間為申請日,也就是他人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就是已經存在了的實事,但是其他學者認為先用人需要先獲得使用權利,規定商標使用的行為應該發生在最初的申請日之前,同時商標第一次使用也應該在注冊首次使用之前。

第二,與注冊商標相近或者相似的商標且被使用到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上。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商標相同指的是被控告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商標之間具有相似性,也就是兩者比較起來幾乎毫無差別。相似的差別指得是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商標相比,字符、發音、圖形以及顏色構成要素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很容易使大眾產生誤會,誤以為該商品與原注冊商標產品具有特定的聯系。

第三,主觀上的善意性。這是一個對商標先用權具有影響的主觀性因素,在行使在先商標權時使用人不能夠對他人的在先權利進行侵犯,也不能夠以不正當的理由或者競爭方式為目的。根據先用權制度保護的法律規范來看,該項制度主要是對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商標的顯著性,這種顯著性針對的是注冊原則下,沒有獲得注冊而且也沒有通過其他法律規范進行保護的情況,而且對于注冊原則這是一個例外,是對遵循注冊原則的商標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

三、商標先用權的法律保護完善

(一)對《商標法》中五十九條的分析與完善

第一,明確界定原有的應用范圍。用于限制商標專用權的就是商標先用權,但是商標注冊取得制度并不適用,所以通常情況下都會采取先用權限制的方法。在我國的法律中對于商標先用權中關于原有范圍內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進行了規定,但是并沒有對原有范圍地具體范圍進行界定,所以不同學者對該范圍的理解也是不同的。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商品的流通區域是無法界定的,企業商品生產規模的大小,以及具體的實物操作也是不能進行控制的,無法準確地找到法律依據。因此,建議在商標先用權中,要對商品和服務的范圍、種類等進行重新地規定。但是在先商標使用與商標的專用之間還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在先使用權利是不可以逾越商品本身所屬的種類與服務形式的。

第二,對標識的適當標準進行區別。如果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那么商標的注冊人和先用人就可以同時對相同種類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一致或者類似的商標,但是商標先用權人如果沒有在其所經營的商品上附加區別的標志,就很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商標內容。采取區別標識適當的標準,是從解決商標混淆這一點出發的,也是保護消費者及市場秩序的重要方式。

第三,對在先使用商標的要求。在相關法律中對在先使用商標中關于有一定范圍進行了規定,但是規定內容并不明確。在對商標進行保護時,要對商品的具體形式和服務種類進行區分,以此來保護商標人的商業信譽,并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性。針對于商標而言,能夠對商標進行識別就可以發揮其在商標保護中的作用了。能夠被投入應用的商標必然會與商品或者服務之間存在聯系,使用人在商品使用中付出了相應的勞動,所以具有需要保護的利益,所以有一定的影響,不應該作為獲得先用權的制約條件。因為這個規定對于普遍商標的使用要求過高,與商標先用權目的背道而馳。

(二)對商標先用權的法律保護

商標先用權保護在法律中已經明確地進行了規定,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也已經頒布了,并且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在商標先用權中也是適用的。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相比開放性更高,所以在商標先用權的保護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如果出現了不正當的行為,比如對他們的商標進行搶注或者不經允許隨意使用的行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的內容都是非常適用的。因此,要對商標先用權法律保護進行系統化,細化商標先用權的具體標準,提高其實用性能。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商標先用權包括繼續使用權、抗辯權、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權、商標異議權這幾個重要的內容,此項權利的應用不僅能夠保護先使用人的權利,同時也能夠維護市場競爭的穩定性。目前,我國針對于商標先用權的法律規范逐漸完善,尤其是在2014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代表著我國正式以法律形式對商標先用權進行了保護。

參考文獻:

[1]李陽.商標先用權的適用[J].絲路視野,2018,(34):160.

[2]沈丹.論商標先用權的法律保護[J].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6):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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