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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探索

2019-08-26 06:52胡赟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胡赟

摘 要: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嚴峻,現行的法律制度在處分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過程中略顯乏力,構建符合國情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迫在眉睫。罪錯未成年人的臨界教育、保護處分、分級處分制度的建構,需要深入研究理論、分析現狀,立法先行,推進未成年人警務、檢察、審判制度的發展,不斷完善相關程序。

關鍵詞: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虞犯少年

近些年來,青少年犯罪低齡化和高頻化的趨勢愈發明顯,如何處分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探索。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檢察機關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等。該項工作計劃對構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分制度具有宏觀指導意義。至于如何建構符合我國國情、切實有效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則需要從制度理論、現實情況、制度構建等角度展開全面的探索研究。

一、構建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的理論基礎

構建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首先需明確該制度的適用對象。罪錯未成年人可分為“罪”、“錯”兩類。涉罪未成年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實施了觸犯刑法的行為而被法院定罪的未成年人。涉錯未成年人則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依法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二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構成一般違法但是不構成犯罪的。第二種情形就是人們常說的“問題少年”,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則稱之為“虞犯少年”,“所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者,乃指行為已具有觸法之傾向,有觸法之堪虞,有觸法之可能,惟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律所明文規定之禁止行為,故又稱為虞犯。有犯罪之虞的少年,稱之為虞犯少年?!雹賹m用對象進行合理的分類,方能為后續“多層次、多種類”的處分制度架構奠定基礎。

處分罪錯未成年人,應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保護處分制度是在國家親權思想和保安處分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保安處分是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更傾向于保護社會利益,強調以刑罰來懲治危害行為。而保護處分制度吸收了國家親權思想,認為國家有責任和權力保護未成年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福利,通過教育和改變成長環境來處分罪錯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進一步超越了危害行為與處分之間的邏輯關系,其不提倡以刑罰懲罰為目的,而是通過對行為人進行刑罰價值評價,做出相應的教育或者其他矯正手段,從而達到預防犯罪和處分行為的目的。保護處分制度沒有將“懲罰”和“教育”對立起來,而是相輔相成地實現對罪錯未成年人的保護、教育、矯正、監管和處罰,符合法治進步的總旋律。

二、我國罪錯未成年人處分制度的現狀分析

1.相關立法滯后,配套制度被架空

現行的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的趨勢面前,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根據現行《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處分包括由家長嚴加管教、送工讀學?;蛴烧杖萁甜B。教養制度這種非經司法審查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行為,一直以來就為人們所詬病,自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被廢除以來,教養制度名存實亡。與此同時,我國的工讀教育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很多工讀學校都陷入招生難、不斷被撤并的困境?,F行的法律規定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取得良好的運行,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難以得到恰當的處分,進而導致部分未成年人一錯再錯,危害社會。

2.處分方式的成人化與行政化

當前我國在處分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時,所采取的方式和成年人并無太大的差異?,F行的方針、政策在規定處分未成年人罪錯時僅體現出從輕減輕處罰,并沒有體現對未成年人的“優先保護”。目前,大多數文明國家都承認了未成年人的“最佳福利原則”,盡管我國的未成年人檢察制度,未成年人法庭等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矯正工作在制度和觀念各方面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此外,罪錯未成年人能否接受工讀教育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就讀應當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就讀工讀學校需要教育部門批準,意味著其不僅沒有強制性,而且增高了就讀工讀學校的門檻。工讀教育作為一種處分方式,應當具有強制性,其決定可由司法機關作出。

三、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的構想

1.任何制度的推行都要于法有據,改革也需立法先行

構建我國未成年人罪錯分級處分制度需要加強立法工作,緊跟時勢,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處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對罪錯未成年人的矯正和幫扶回歸社會等角度全面立法。將收容教養制度等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或刪改,對其他保護處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2.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的關鍵在于分級,就是要構建“分層級、多種類”的處分機制

比如,對于虞犯少年和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聯系監護人及社區矯正機構對其成長進行監管輔導。對于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者的嚴重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協同監護人、學校、社區等對其進行評價之后,決定送工讀學校學習。對于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移送少管所改造。當然,構建完整的處分框架需要更深入的研究,需要建立少年警務制度、少年矯正制度,提高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對保護處分制度的參與度和專業度。

3.完善強制性保護處分措施的司法審查和檢察監督程序

可以參照國外的少年法庭制度,建立我國的準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協同監護人、學校、社區矯正機構等共同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評價后,報請法院決定是否采取相應強制性保護處分措施的制度,檢察機關對司法機關作出的處分予以法律監督。

注釋:

①劉作揖.少年事件處理法[M].三民書局,2012年版,第51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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