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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2019-09-10 23:22柴裕紅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關鍵詞:海牙

柴裕紅

摘要:任何糾紛解決的本質通常均應是首先為滿足當事人的需求。特別是在民商事糾紛解決領域中,這一本質彰顯的尤為突出和重要。本文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對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生效對國際民商事糾紛解決所產生的或即將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進而為我國批準加入此公約做一些有必要的探討,以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關鍵詞:當事人意思自治 ?國際民事糾紛解決 ?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一、引言

2005年6月30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會議通過了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該公約是第一個全球性的民商事管轄權和判決公約。根據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關于管轄協議和根據其作出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國際規則的統一邁出了第一步。如果國際民事交往中的有關協議管轄的國際民事管轄權制度得以確立,作為糾紛解決條款的管轄協議條款的利用率比以前會有所增加。因此,在國際民事糾紛產生的情況下,國際民事訴訟的利用率也將隨之增長。最終在國際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的力量對比會得已改善。更重要的是管轄協議和仲裁協議一起能夠更進一步確保糾紛解決的確定性和預測可能性。關于通過訴訟解決國際民事糾紛中,一旦根據管轄協議提供國際性安定的法律環境,有關合同實務的糾紛解決條款的作成過程中訴訟和仲裁一樣能成為有力的糾紛解決方法。還有,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場合,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要求確保根據管轄協議作出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因此,與以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紐約公約》為基礎使國際商事仲裁得到充分利用一樣,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也能夠促進根據管轄協議進行的國際民事訴訟。

二、我國的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被稱之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在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其對協議管轄的規定分為國內和涉外進行了肯定性設置。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痹摋l規定了當事人協議選擇中國法院的權利并對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的范圍作了一定的限制。同時,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31條對當事人協議選擇外國法院進行了規定。

我國的協議管轄的規定與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內容并不存在實質上的沖突。雖然有如專屬管轄以及“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等我國協議管轄的特殊規定存在,但這些并不是說是不可以調和的沖突。而且專屬管轄的存在必要性和“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觀點在我國理論上也是存在分歧的。

三、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對我國的影響

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目的在公約的序言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其大致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建立統一的協議管轄制度以促進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第二,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第三,形成與《紐約公約》同等的機制。其中,形成與《紐約公約》的同等機制這一點對國際民事糾紛解決領域是至關重要且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實現的。

對于有關我國的國際民事糾紛解決現狀而言,國際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相比較,仲裁的利用率占有絕對的優勢。從我國作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以及我國法的整體情況也可以對其作出一定程度的說明。比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在世界的仲裁機構比較而言所處理的案件數位于前列。另外,我國法律制度的整體情況即人民法院的獨立性和法官整體質量方面的問題。雖然伴隨著司法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如法官質量問題有所改善,但是要取得外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進一步的信賴還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我國批準加入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有利于促進改善我國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提高我國司法公信力,增強我國在國際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的競爭力,進而形成更加安全和穩定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也有是為我國目前的“一帶一路”發展大戰略提供更加堅實穩定的法律環境,為其順利發展保駕護航。

四、結語

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延伸和體現,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是其實踐之一。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作成至生效僅從時間跨度而言已超過20年以上,其對國際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新格局的形成必將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生效,進一步印證了為了應對國際貿易的現實需要,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解決國際民事糾紛是國際社會共通的認識。同時也是滿足國際民事糾紛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的需要,從糾紛解決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根據當事人的需要,按照國際民事糾紛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選擇什么樣的糾紛解決方式。這樣既符合糾紛解決的本質也同糾紛解決多元化機制的理念相一致,也有利于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和可預測性。另外,形成與《紐約公約》同等機制,建立統一的協議管轄制度以促進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從而改變目前的過分倚重仲裁和仲裁訴訟化的現象,最終形成國際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對等有效的糾紛解決競爭機制。這也為節約司法資源和形成更加穩定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的提供了可能。EU對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批準,使其生效對今后其他諸國對本公約的加入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猶如《紐約公約》對仲裁裁決那樣將對有關國際民事糾紛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傊?,國際協議管轄制度與不方便法院(forum no conveniences)以及自然法院(nature forum)等傳統的國際裁判管轄制度一起維持公平與正義的國際貿易環境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作者系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2016年度甘肅省社科規劃項目《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甘肅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研究》(項目編號:YB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這個主張是以國際訴訟能提供像國際商事仲裁那樣安定的法律環境為前提的。

何其生:《比較法視野下的國際民事訴訟》,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95頁。

基金項目:

作者系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2016年度甘肅省社科規劃項目《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甘肅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研究》(項目編號:YB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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