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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2019-09-10 07:22梁崢
學業 2019年3期
關鍵詞:效力

摘要:無權處分問題涉及到無權處分人、相對人與權利人三方面的法律關系,橫跨物權法與合同法兩大法律部門。無權處分行為在民法上如何規范調整,一直是困擾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學家們的一個難題,王澤鑒教授曾三度專門論述無權處分問題,并稱出賣他人之物可謂是法學上的精靈。

關鍵詞:處分行為;意思表示;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一、無權處分的內涵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采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債權形式主義原則上要求以登記行為作為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標志,以交付行為作為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但并不承認所謂的物權合意的存在。認為債權合同就是所有權轉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原因。因而,無權處分的內涵是指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債權合同。

二、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我國《合同法》第51條是關于無權處分的一般規定,但自從《合同法》頒布以來,關于無權處分效力的爭論主要分為無效說、債權合同效力待定說、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說、效力待定,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說、有效說。

(一)無效說

無效論認為,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無財產處分權的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其效力原則上是無效的。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得到了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后又取得處分權的,這種合同的效力就應當重新確認。

(二)債權合同效力待定說

持效力待定說的學者認為,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在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時,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并且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在確定合同有效與無效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里所說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為無效,而是無權處分合同無效。

(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說

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論認為我國立法已經采取了物權行為理論,進而認為《合同法》第51條效力待定的,應為物權行為,而非債權行為。如有的學者認為:“應當認為無權處分場合下合同仍然有效,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時當然發生權利變動的結果;在權利人不予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不能取得處分權場合,不發生權利變動的結果,無權處分人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處分行為被追認或者被補正前,權利變動的結果是否發生處于未定狀態,但合同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確定有效?!?/p>

(四)效力待定,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說

該學說認為,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如果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無效,但權利人拒絕追認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條件或相對人在訂約時處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則即使權利人拒絕追認,該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有效。

(五)有效說

有效論認為,在我國采取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之下,無權處分行為應當是完全有效的行為。該理論進而認為,認定無權處分行為為有效行為,并不意味著排除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可能。原因在于,就動產物權的變動,多數國家和地區是通過任意性規定來確定物權變動模式的。即允許當事人經由約定,選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以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我國也不例外。

三、筆者的觀點

對于無權處分的效力,筆者贊同有效論,并認為只有將無權處分合同認定為有效,才能很好地與合同相對性、善意取得及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相銜接。

(一)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

合同的相對性作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在無權處分領域也當然發生效力。然而,通過分析《合同法》第51條,我們會發現,該條規定與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之間存在沖突,表現在: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不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合同是否生效,僅依合同當事人的相關合意,并不決定于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的意思。而依《合同法》第51條之規定,無權利人與相對人之間合同的效力卻取決于并非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即權利人的意思,這無疑將合同的效力系于第三人,不僅破壞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也不利于雙方交易的完成。

(二)無權處分有效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銜接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密切,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則主要是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對此,筆者認為,無權處分人所訂立的合同,在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的情況下被認定無效,在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再對善意第三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進行保護,是存在一定矛盾的。法律不如直接規定在第三人善意的情況下,其與無權處分人間的行為效力不因無權處分的事實而受到影響,也就是說,即使權利人不予追認且無權處分人事后不能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也確定地發生效力,以便更充分地體現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堅定信念和一貫立場。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定為有效,更加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當事人利益起到更加全面的保護,能夠與善意取得制度和權利瑕疵擔保制度更好地銜接起來,實現民事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

[2]孔禮海著:《合同法實用解釋》,工商出版社 1999 年版,第76 頁。

[3]楊立新著:《合同法總則》,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14 頁。

[4]韓世遠:《無權處分與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報》,1999-11—23。

[5]王利明:《無權處分的若干問題》,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理論爭議問題——無權處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年版,第77 頁。

[6]孫鵬,論無權處分行為——兼析《合同法》第 51 條,現代法學, 2000, 4 。

作者簡介:梁崢,1998年出生,女,漢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大學法學本科在讀生,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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