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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會計人員的風險

2019-09-18 00:00李曉霞
經營者 2019年15期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人員核算

李曉霞

摘 要 會計人員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會計人員作為國家經濟建設最前沿的職業者,既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的財經制度,又要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所在的單位服務,不僅要準確核算單位的經濟業務,還要監督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承擔制止單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行為的責任。近年來,會計實質上已經成為一個高危職業。會計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目前還沒有定論。筆者認為,會計要履行監督職能,尤其是合法合規性監督,實質上是給會計人員出了一道幾乎無解的題。筆者建議,一是要修改會計法,讓會計不再承擔合法合規監督的職責,將監督職責劃給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讓會計全身心地為所在單位工作,這樣可以規避客觀風險。二是要加強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選拔任用,讓真正懂會計業務、會管理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國家財政部門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同時鼓勵會計人員自學,會計人員也要充分認識業務知識不足帶來的風險,不斷更新自己的專業及相關知識,最大限度地降低會計人員的風險。

關鍵詞 會計 風險

對于什么是會計、什么是會計人員的風險,由于每個人所處的角度不同,自然就有不同的看法。下面筆者就多年的工作體會談談會計及會計人員風險。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運用專門方法,全面、綜合、連續、系統地核算和監督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會計逐步發展出預測、決策、控制和分析功能,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的基本職能就是核算和監督。

狹義地說,會計核算的對象就是會計主體開展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活動。會計用專門的方法,運用貨幣計量形式,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從數量上連續、系統和完整地反映各個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為加強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提供會計信息。筆者記得國務院前總理朱镕基曾經說過,會計要“不做假賬”。由此可見,會計做假賬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即會計核算時,出現核算內容與實際經濟業務的不一致或虛假情況,或者用不真實甚至不合法的會計憑證為依據進行核算。這樣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對管理當局或會計信息使用者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導致錯誤決定,還有可能造成納稅風險。會計監督則是指審查特定主體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

那么會計人員履行核算和監督職能會有什么風險呢?

一、客觀風險

筆者認為,客觀風險即不因主觀因素而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別。

一是法規性風險。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薄皶嫏C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睂嶋H上,一些單位會計意識淡薄,會計工作沒有得到老板重視,甚至老板把會計當作自己的一個記賬員、賬房先生,自然無法充分發揮會計的作用,會計在單位的地位也不會得到認可。會計人員為了生計、保住自己的工作,迫于壓力,往往冒著法律風險艱難履行核算和監督職責。

二是稅務性風險。目前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健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彈性。會計人員在處理涉稅會計業務時,有時會很難準確把握,對一些稅法規定模糊的涉稅業務,不同的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不同的工作人員有時會有不同的解釋。當稅務稽查時,有時會將其裁定為納稅人漏稅,單位領導會認為是會計履職失誤,更嚴重者,還要讓會計承擔責任。

三是會計人員的雙重屬性決定了不可避免的履職風險。一方面,會計人員要服務于單位管理。按照單位領導的意見工作是一個員工應遵從的規矩,會計人員也不例外。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財經、稅收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財經稅收制度工作,是會計人員必須具備的職業素養。雖然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但行使這個權力對會計而言是存在失業風險的,國家也并不會為此給予會計人員風險補償。

二、主觀風險

筆者認為,主觀風險即由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的主觀因素而存在的風險。

一是會計機構負責人能力不足而使會計人員承擔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業務能力不足,對會計人員發出錯誤的指令或違規審批,導致會計人員沒有正確履行核算和監督職能。在現實中,有的單位甚至是國有大型企業中存在助理會計師甚至是非會計相關專業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的情況,這就是通常說的外行指揮內行的工作,初級職稱甚至沒有職稱的人員指導中級、高級職稱會計人員的工作。雖然從理論上說,會計人員可以糾正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錯誤,可以拒絕執行或向單位領導反映,但在實踐中,是很難行得通的。

二是會計人員能力不足而存在的風險。會計工作涉及的專業知識非常廣泛,包括稅法、經濟法、會計準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解釋等,要求會計人員隨時更新專業相關知識。會計大多在單位是最忙的工作人員之一,對知識的更新相對滯后,再加上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出現能力不足的風險在所難免。

三是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低下而存在的風險。會計人員接觸最多的就是單位的資金,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鋌而走險的人大有人在,淪為階下囚的也為數不少。

綜上所述,會計人員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筆者認為,會計作為國家經濟建設最前沿的職業者,既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的財經制度工作,又要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所在的單位服務,不僅要正確核算單位的經濟業務,還要監督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承擔制止單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行為的責任。近年來,會計實質上已經成為一個高危職業。會計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目前還沒有定論。筆者認為,會計要履行監督職能,尤其是合法合規性監督,實質上是給會計人員出了一道幾乎無解的題。對此,筆者建議如下:

一是修改會計法,在會計法中新增會計人員保障條款,對會計人員出于對社會公眾和國家負責而違背單位領導意志的行為進行法律保護,明確規定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而違背領導意志,所在單位不得因此辭退會計人員。讓會計人員全身心地為所在單位工作,確保不因履行法定職責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二是要加強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選拔任用,讓真正懂會計業務、會管理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應硬性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必須由會計專業中級及以上任職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國家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同時鼓勵會計人員自學,會計人員也要充分認識業務知識不足的風險,不斷更新自己的專業及相關知識,最大限度地降低會計人員的風險。

三是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職前《會計法》考試制度,讓學習《會計法》成為企業領導人員的必修科目,全面提高企業領導人員對會計工作的認識,強化企業領導重視財務成果的理念和合法納稅的意識,使企業領導成為懂財務、會管理的企業精英,進而做到理解、支持、合法管理會計工作,全面降低會計人員的履職風險。

四是探索政府財政部門向企業委派財務督察員制度。財務督察員的身份為財政部門員工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派遣制員工,其薪酬待遇由派出單位承擔。企業財務督察員獨立于企業領導管理之外,履行督察職責,全面保障企業會計行為的合法性。國家出臺企業財務督察員管理及工作專門規章或法規,規范企業財務督察員的管理和工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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