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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方式研究

2019-09-24 06:00楊志國李阿敏
中國注冊會計師 2019年9期
關鍵詞:陳述執業事務所

楊志國 李阿敏

隨著中國證監會對資本市場依法、全面、從嚴實施監管,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件顯著增加,許多投資者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8年,某地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稱高級法院)在一起上市公司年報虛假陳述案件中,判決會計師事務所就投資者損失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下簡稱本案件),這是某地法院首例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民事生效判決,上述判決引起投資者、注冊會計師行業和法學界對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陳述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較大關注。本文擬從現行法律法規、法學原理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特點的角度,研究會計師事務所因虛假陳述承擔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法律適用、故意和過失的認定標準、比較法下國外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方式的改革以及我國當前司法實踐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改我國《證券法》相關規定的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2016年,某上市公司因年報披露問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同日,由于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中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也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隨后,大量投資者向某地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中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共同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會計師事務所就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8年10月,某地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一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虛假陳述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件中,會計師事務所對于上市公司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且,中國證監會已對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明確認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上市公司年報過程中存在的多項違法事實。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投資者的損失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高級法院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對于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異常情況,未按照其執業準則、規則,審慎、勤勉地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導致上市公司嚴重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揭示,對于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未舉證證明其對此沒有過錯,依法應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且還認為,即使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稱《審計侵權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也完全符合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足以認定其按照執業準則、規則對于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應當知道,應認定其明知,并非是主觀過失。

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法院是直接將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行政處罰的事實等同于會計師事務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進而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法律適用

根據《虛假陳述規定》和《審計侵權規定》的相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但是法律位階最高的《證券法》僅規定了連帶責任,按份責任只出現在司法解釋中。

(一)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上述規定沒有對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和過失情形下分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相應區分。

《虛假陳述規定》第二十七條和《審計侵權規定》第五條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進行一定的修正和補充。根據該等條款,一是會計師事務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會計師事務所因過失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有學者分析,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合謀造假,構成共同侵權,理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只具有過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明顯不合理。該等規定非但不利于遏制虛假陳述,還可能因合謀與不合謀責任等同,導致更多的會計師事務所為追求更高的違法收益而參與造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其編著的《審計侵權理解與適用》中指出,“在注冊會計師過失的情況下,如果仍適用連帶責任,將在兩個方面違反公平原則:一方面,注冊會計師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出具不實報告就適用連帶責任,有違‘不相同之事件,應為不相同之處理’的公平法理念;另一方面,在非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因其過失僅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文作者注:《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但在上市公司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因其過失卻要承擔連帶責任,有違‘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的公平法理念?!币虼?,《審計侵權理解與適用》觀點認為,應該采取目的性限縮的法律解釋方法,將《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適用范圍限定于注冊會計師故意的場合,在會計師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的場合,根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公平原則,應將其責任確定為與過失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按份責任的法律適用

《虛假陳述規定》第二十四條和《審計侵權規定》第六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按份責任的情形。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構成要件的差異在于主觀過錯,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明知或應知發行人或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而不予糾正,則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僅存在過失,則僅應承擔與其過失大小相適應的責任。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明確主觀過失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也尚未出現法院認定證券服務機構構成過失,并且根據過失大小認定其責任的案例,使得該等條款在實踐中難以適用。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自20世紀90年代起,英美法系國家立法者開始進行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責任改革,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紛紛建立注冊會計師侵權比例責任制度。

1995年,美國通過了《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根據該法,在私人證券訴訟中,生效判決針對的所有被告僅在故意實施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只存在過失的,僅需承擔比例賠償責任。至于如何確定各被告應該承擔的責任比例,該法規定,法官進行事實審理時,應當考慮各被告導致原告損失的行為的性質及其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聯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

此外,如果在判決作出后六個月,原告無法獲得賠償,那么即便被告僅有過失,在下列兩種情形下,有清償能力的被告應對無清償能力的被告的責任份額承擔責任:(1)對個人凈財富不足20萬美元,且判決確認的損害賠償超過了其凈財富的10%的小額索賠者,所有被告均應就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2)對于非小額索賠者,有清償能力的被告也應該對沒有清償能力的被告應付賠償份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其連帶總額不超過其自身按過錯比例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50%。

《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確立了比例責任為主,連帶責任為輔的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承擔模式,該等制度與現有的各種比例責任制度的理論均不同:一方面,它確定比例責任是證券法下會計師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它規定連帶責任作為補充,連帶責任用于故意致損、小額索賠、限額內賠償這三種情況。其中,第一種情況體現了法律對故意違法行為的懲罰性,第二種情況反應了對大眾投資人的保護目的,第三種情形則更多地考慮合理限制被告責任的因素。該等法案在懲罰、補償與公平責任之間求得一種平衡。

當然,也有學者擔憂,限制責任將使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準確報告的積極性降低,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也會降低,最終可能影響投資者在本國市場的投資額。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錯的客觀方面主要體現在審計過程中沒有保持遵守相關執業準則?!皥虡I準則”是人民法院考量和認定審計報告真實性的重要標準和根據,即遵守執業準則的要求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認定為真實的審計報告?!秾徲嬊謾嘁幎ā返牧龇浅C鞔_,即將“執業準則”納入法律程序范疇,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相關“執業準則”,但仍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個別錯弊,即屬于審計活動中的固有風險,會計師事務所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故意和過失的認定標準

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關鍵是要明確區分會計師事務所是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

(一)故意的認定標準

如前所述,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并未對故意和過失作出區分,《虛假陳述規定》第二十七條和《審計侵權規定》第五條對注冊會計師故意侵權的情形作出具體的列舉。從該等規定可以看出,會計師事務所故意行為是會計師事務所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企業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誤、漏報、舞弊,卻加以虛假地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行為。因此,除了客觀上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良動機和目的是故意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會計師事務所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的主要區別。

(二)過失的類型和認定標準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過失的類型,《審計侵權理解與適用》提出,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過失,依其程度不同,分為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和輕微過失三種類型:(1)重大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缺乏最起碼的關注,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最低要求。這種過失所違反的義務相當于民法學說上的“普通人的注意”。(2)普通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未能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從事審計工作。這種過失所違反的義務對應于民法理論上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3)輕微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基本保持了應有的執業謹慎,基本遵守了審計準則所規定的程序,但由于審計抽樣、審計成本等審計技術局限,導致報告不實并致利害關系人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最難以認定的是“重大過失”(即推定故意)的情形。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過失的認定標準,《審計侵權規定理解與適用》傾向于采用“主觀客觀混合說”為基礎的過錯認定模式?!斑^錯的認定應該是一個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過程,即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通過其客觀行為表現出來,其行為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即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過錯。在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中,其過錯的主觀性體現在沒有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客觀性體現在違反執業準則。具體而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錯的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審計過程中沒有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所謂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是指有理性的注冊會計師在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服務時,應秉著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去實施合理的審核檢查,并作出不偏不倚結論時所具有的職業關注。衡量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是否保持了必要的職業審慎,通??梢詮乃姆矫媾袛啵海?)是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審計計劃,合理、妥善安排審計工作。(2)是否有合理的懷疑精神和敏銳的觀察能力。(3)是否實施了比較完整的審計程序。(4)是否遵守了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通常而言,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沒有做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或關注,那么自然會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體現出來,或者在違反準則的行為等方面有所體現,由此將承擔審計過錯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錯的客觀方面主要體現在審計過程中沒有保持遵守相關執業準則?!皥虡I準則”是人民法院考量和認定審計報告真實性的重要標準和根據,即遵守執業準則的要求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認定為真實的審計報告?!秾徲嬊謾嘁幎ā返牧龇浅C鞔_,即將“執業準則”納入法律程序范疇,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相關“執業準則”,但仍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個別錯弊,即屬于審計活動中的固有風險,會計師事務所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翻譯了歐盟15國法定審計師民事責任制度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參與調查的15個國家均采用“理性之人(reasonable person)”的客觀標準作為判定審計師過錯或過失的主要標準。對于該等客觀標準的一般描述是:“他是這個行業的一名普通成員,是一個一般勤勉和謹慎的審計師,他像所有的理性之人一樣遵循良好的審計管理,他所擁有的專業技能和知識使得他被認為是行業中有適當能力的人?!?/p>

總體而言,《審計侵權規定理解與適用》的“主客觀混合說”有利于充分考量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特征,可以作為本文討論過失認定標準的基礎。

(三)重大過失或者推定故意的認定標準

根據《審計侵權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如果按照執業準則和規則,應該知道委托人在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上存在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導致利害關系人重大誤解以及存在其他不實記載等情況,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審計侵權規定理解與適用》,“在審判工作中,對于注冊會計師推定故意的判斷,是一個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不斷總結經驗的問題。在具體案件的審判中,審判人員應當在全面考察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審計報告未能揭示舞弊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注冊會計師本身的專業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慎重加以判斷。當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把握:首先,推定故意不是實際故意,本質上屬于過失。其次,推定故意在主觀上的過失非常嚴重,不可原諒。最后,推定故意狀態的行為表現主要是指注冊會計師沒有執行大部分最基本的審計程序”。

由此可見,重大過失或者說推定故意的主觀表現是不可原諒的疏忽大意,客觀表現是注冊會計師違反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沒有執行大部分最基本的審計程序。只有同時符合主客觀的要件,才能推定注冊會計師存在故意。

(四)普通過失和輕微過失的認定標準

《虛假陳述規定》第二十四條和《審計侵權規定》第六條對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審計準則的若干具體情況作出規定,并以“其他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梢?,除了“沒有執行大部分最基本的審計程序”情況下的重大過失,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未能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從事審計工作,均可能構成普通過失。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基本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基本遵守了審計準則所規定的程序,但由于審計抽樣、審計成本等審計技術局限,導致報告不實并致利害關系人損失,則僅構成輕微過失。

結合我國立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學原理,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觀過錯至少可以劃分為四個層次:(惡意串通的)故意、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和輕微過失。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普通過失和輕微過失的情況下,由于注冊會計師主觀上已經保持了應有的執業謹慎和職業關注,客觀上審計程序不存在重大瑕疵,注冊會計師僅應承擔與其過失相適應的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僅憑會計師事務所受到的行政處罰與原告主張的上市公司違法事項相同或者相近,就推斷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四、對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制度修改的建議

(一)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限縮解釋方法的使用,對故意與過失兩者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區分,較好地實現損失的公平分配。但從本案件法律適用情況來看,并未對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方式進行明確區分和界定:

首先,沒有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是上市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責任;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對財務報表提供合理保證的責任。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屬于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不能相互替代,二者從法律性質上、法律責任上存在根本區別,對于投資者的損失影響也是完全不同的,對外不可能成為一個整體。因此,不能籠統地將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在證券虛假陳述的責任認定為共同侵權,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沒有區分故意和過失。在本案件中,法院并未論證“故意”和“過失”,直接將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等同于會計師事務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審計意見的行為,進而判決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沒有區分過失性質和程度。在不存在故意或者推定故意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公平原則,應當由被審計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對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承擔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因為除非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共同作弊,否則會計師事務所僅應為自己的執業過失而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加之審計活動并不能保證全面消除利害關系人交易或經濟決策的商業風險,故不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充當商業決策或投資決策的擔保人的角色。

筆者認為,本案件對會計師事務所責任認定方式與司法解釋確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責任認定規則不符,將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視為一個整體,未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很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加重的連帶責任。

(二)對修訂《證券法》的建議

連帶責任似乎看起來對原告有利,增加了原告獲得全額賠償的可能性,但是該等制度“鼓勵”原告出于“誰最有賠償能力”原則而起訴盡可能多的被告,導致濫訴的情況。并且,連帶責任容易導致會計師事務所面臨大量訴訟,導致其承受的風險加重。相比之下,比例責任使賠償數額與過錯程度相聯系,能夠有效懲罰不法行為,并能夠避免誰最有賠償能力誰承擔最多責任的不公平現象。因此,建議我國在修改《證券法》時,明確故意和過失的具體認定標準,限制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

首先,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惡意串通,或者存在明顯的不良動機和目的,并且出具了不實報告,那么應認定其構成故意,應要求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故意,但是其主觀上存在很大的疏忽,從審計工作底稿看來其客觀上沒有執行大部分最基本的審計程序,導致其未發現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則構成重大過失,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只是主觀上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和職業關注,客觀上其工作存在一定的不嚴謹、不規范,則依程度不同構成普通過失和輕微過失,要求其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適應的比例責任,而且需要首先由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至于具體的過錯程度比例,《審計侵權規定理解與適用》提出的框架可資借鑒:“如果認定注冊會計師僅有輕微過失,其責任范圍的確定一般應以不超過利害關系人全部損失的10%為宜;如果認定注冊會計師存在普通過失,其責任范圍的確定一般應以不超過利害關系人全部損失的50%為宜?!?/p>

最后,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保持足夠的職業審慎,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恪守執業準則,執行全部基本審計程序,仍然無法發現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則不應該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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