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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戶賦”性質、生成與演變

2019-09-28 02:24臧知非
人文雜志 2019年9期

內容提要 將“戶賦”置于當時的賦役體系之中,從“生成”的層面探討其由來和性質,“戶”的等級性和“戶賦”標準統一性的矛盾說明秦和西漢初期之“戶賦”既非按“戶”征收芻稾稅和算賦的統稱,亦非與田稅、人口稅并行的獨立稅種,而是田稅的一部分,是授田制下之按“戶”而“賦”“頃芻稾”的特指,其原始稅基是“田”而非“戶”,是文獻習見的芻稾稅的歷史形態。

關鍵詞 戶賦 頃田 芻稾 田稅

〔中圖分類號〕K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47-662X(2019)09-0091-08

關于“戶賦”性質,學界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戶賦”不是單獨稅種,是按戶征收雜稅或者是按戶征收芻稾稅和算賦的統稱,或者是“口賦”的代稱。①第二種意見認為“戶賦”是以“戶”為征收單位,和人口稅、田稅并列的獨立稅種,后者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②學者們的理解各有依據,為進一步認識“戶賦”性質提供了新的基礎,共同的不足則是沒有回答戶等的多樣性和戶賦統一性的矛盾,沒有把“戶賦”置于當時的賦役體系之中聯系地考察——從“生成”的層面探討其由來和性質。筆者以為,“戶賦”是授田制下以“頃田”為基礎、以“戶”為征收單位的田稅的組成部分,即兩漢文獻中常見的芻稾稅的歷史形態,而非以“戶”為稅基的獨立稅種。

戶賦之名,首見于應劭《漢書》注。高帝五年五月,劉邦下詔“兵皆罷歸家”,“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 ,“軍吏卒……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應劭注“勿事”云:“不輸戶賦也”,即“皆復其身其戶,勿事”是“不輸戶賦”,“事”即“戶賦”。如淳云“事謂役使也”,“毋事”即全家不服徭役。顏師古以“徭賦”釋“事”:“復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稘h書》卷1下《高帝紀》下,中華書局,1962年,第54頁。從訓詁的角度看,如淳對“事”的解釋是準確的,顏師古的解釋則有泛化之嫌,因為從制度層面分析,“役使”和“徭賦”是有區別的。而應劭沒有列舉具體證據,但應劭是東漢末年人,出身官僚世家,曾經“刪定律令為《漢儀》”“《漢官禮儀故事》”,“又集解《漢書》,皆傳于時”,《后漢書》卷48《應劭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1613~1614頁。對漢初賦役制應該有所了解,所以也不能謂其“戶賦”是一戶之“事”就是望文生義,起碼說明漢代是有“戶賦”這個名稱的,惜乎史傳闕如,具體內容不明。

《漢書·貨殖傳》謂“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薄稘h書》卷91《貨殖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3686頁。宋人徐天麟大約是受了應劭“戶賦”之稱的影響,認為漢代存在“戶賦”的獨立稅種,在《西漢會要》中依據《貨殖傳》之語專列“戶賦”一目,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戶口考》從之,現代史家或對戶賦數量做出具體推定。范文瀾先生認為西漢“每戶每年出戶賦兩百錢”。范文瀾:《中國通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0頁。但學者已經指出,徐天麟之說有誤解史籍之嫌,比較《史記》和《漢書》的相關記載,不能將“歲率戶二百”作為“戶賦”的具體數額。高敏:《秦漢史論集·秦漢賦稅制度考釋》;黃今言:《秦漢賦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06~208頁。

云夢秦律《法律答問》證明秦有“戶賦”之征,云: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ㄒ玻?。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頁。引者按:整理者將“匿戶”與“弗徭、使”連讀,作“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ㄒ玻??!卑次囊?,“匿戶”與“弗徭使……”應斷開,作“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更精準允當。

“弗徭、使”“弗令出戶賦”是對“匿戶”的解釋,“匿戶”就是不征發徭役、不征繳“戶賦”,“戶賦”和“徭使”并列,說明秦朝存在“戶賦”制度,但具體內容依然不明。結合應劭對高帝五年詔的解釋,一種意見認為這里的“戶賦”是“戶”所承擔的各種雜稅、徭役的統稱;田澤濱:《漢代的“更賦”、“貲賦”與“戶賦”》,《東北師大學報》1984年第6期。另一種意見認為“秦時確有戶賦之名。但這里的戶賦,似乎是徭役的替代稅”,具體情況,“存疑俟考”。高敏:《秦漢史論集·秦漢賦稅制度考釋》,中州書畫社,1982年。

岳麓秦簡為理解秦代“戶賦”制度提供了直接證據?!对缆磿翰厍睾啞罚ㄋ粒督鸩悸伞访鞔_規定了“戶賦”的征收對象、時間、內容及其保管要求: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吏先為印斂,毋令典、老挾戶賦錢。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07頁。

泰庶長是第十八級爵,即漢代的大庶長?!疤┦L以下”即從第十七級駟車庶長以下民戶都要繳納“戶賦”:一年分兩次繳納,十月每戶交芻一石十五斤,或者十六錢,在十二月朔日之前繳納完畢;五月每戶交十六錢,或折合成布,云夢秦簡《金布律》規定:“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板X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6頁)。十六錢約合一幅半布。于六月十六日之前繳納完畢。所收錢物,有專門官吏保管,上交太守,里典、里老等參與具體的征收工作但不得保存戶賦錢。不過,這“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錢物構成只是法律規定,實際執行要根據不同地區的農作物狀況和實際需要,里耶秦簡有征收戶賦的實例?!独镆睾啠ㄒ迹酚小俺鰬糍x者志”:

卅四年啟陵鄉見戶當出戶賦者志

見戶廿八戶當出繭十斤八兩(8-518)B1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釋文),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37,15、31、54頁。

“志”是賬冊的一種,“當出戶賦者志”是應當征繳“戶賦”的賬本。簡文記載秦始皇34年啟陵鄉有28戶農民應當繳納蠶繭作為“戶賦”,總計是二十八斤六兩,平均每戶六兩?!独镆睾啠ㄒ迹酚性疲?/p>

繭六兩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少內守(8-96)

繭六兩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甲(8-447)

繭六兩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乙(8-889)B12

這“繭六兩”是一戶繳納的數量,和“當出戶賦者志”的戶均數一致,學者認為這證明了“戶賦”是單獨稅種,戶賦既收芻稾,也收蠶繭,蠶繭的標準是每戶六兩,有的學者進一步謂“繭六兩”就是秦代“戶賦”的標準。朱德貴:《簡牘所見秦及漢初“戶賦”問題再探討》;陳松長:《秦代“戶賦”新證》。筆者按:法律明確規定“戶賦”一年征收兩次,分別在年初十月和年中五月征繳,分別在十二月底和六月望之前征收完畢,簡文記錄的“繭六兩”是六月征收的“戶賦”,十月“戶賦”不計在內,故不能視為“戶賦”的國家標準。

西漢延續秦朝戶賦制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有云:

官為作務、市及受租、質錢,皆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與參辨券之,輒如錢缿中,上中辨其廷。質者毋與券。租、質、戶賦、園池入錢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現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③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6、43頁。

律文規定,官營作坊收入、市稅、租錢、質錢都要放進盛錢的缿中,出具一式三份的券書,“上中辨其廷”即將中間一份上報給“廷”(根據下文,應是縣、道之廷),只有質錢不給券書?!皯糍x”和租、質、園池之錢統一由縣、道專門官員保管,不得擅自動用,每三個月要把收繳的現金數、錢數上報二千石官,再上報丞相、御史。戶賦之征是實物和貨幣并舉,放在缿中的戶賦只是戶賦的貨幣形態,漢初征收戶賦的錢數和秦朝相同,《二年律令·田律》規定:

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③

卿是第十八級大庶長至第十級左庶長的統稱,“戶出賦”就是按“戶”繳納“戶賦”,“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余以入頃芻律入錢”是按“戶”而“賦”之錢物。律文明確規定“戶出賦”的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保管要求,這“戶出賦”的數量、時間和秦《金布律》征繳“戶賦”的內容完全一致。學者們在綜合考察張家山漢律、岳麓秦律和里耶秦簡資料之后,遂判定“戶賦”是田稅、人口稅之外的獨立稅種。

筆者以為,就律文文字解讀來說,謂“戶賦”是獨立稅種,似無問題,但若聯系地看,即將“戶賦”之征置于當時的社會結構和賦役體系中系統考察,就不難發現如下問題:“戶”的等級性和“戶賦”標準同一性的矛盾。

如所周知,商鞅變法,建立嚴密的戶籍制度,所謂“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嚴萬里校:《商君書·境內》,《諸子集成》第5冊,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第33頁。即此之謂。不過,這“四境之內”之“丈夫女子”雖然“皆著于上”,但彼此之間,是有等級差別的。漢人有“編戶齊民”之稱,《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第1183頁)。同書卷91《貨殖傳》:“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雖為仆虜,猶亡慍色”(第3682頁)。今人或以“編戶齊民”概括戰國時代的社會結構。學界對“編戶齊民”的形成與身份認識的分歧,參見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經聯事業出版公司,1990年,第34~48頁;劉敏:《論“編戶齊民”的形成及其內涵演化——兼論秦漢時期“編戶齊民”與“吏民”的關系》,《天津社會科學》2009年第3期。實際上這里的“編戶齊民”僅僅是就各色人等都要登記入籍而言,而不是身份之“齊”。戰國時代社會結構較之以往雖然發生了巨大變化,但是仍然帶有濃厚的身份特征,就以商鞅變法以后的秦國而論,就實行按照職業、身份分別立籍的制度,如商人有市籍,官僚有宦籍,宗室有屬籍,弟子有弟子籍等等,不同戶籍的人所承擔的義務并不相同。普通農民是編戶的主體,所謂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的什伍之民主要是農民,這些什、伍之間也是有著等級之別的,戶與戶之間,人口有多寡、財物有窮富、身份有高低,其權利和義務,均相去甚遠。這無需對商鞅變法以后秦國的社會等級進行系統考證,只要對張家山漢簡的戶等稍作分析即可。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明確規定按身份授田宅。其時之身份,分為三大層級:二十級徹侯到第一級公士之軍功爵者,非軍功爵者之公卒、士伍、庶人,特殊人群司寇、隱官,田宅按照身份等級由高到低分配。軍功爵者從二十級徹侯到第一級公士的田宅相去甚遠,第二十級徹侯田105頃宅105區,十九級關內侯田95頃宅95區,十八級大庶長田90頃宅90區,十七級駟車庶長田88頃宅88區,以下到第十級左庶長均以田兩頃、宅兩區遞減,至第十級左庶長有田74頃宅74區。第九級五大夫田25頃宅25區,第八級公乘田20頃宅20區,第七級公大夫田九頃宅九區,第七級公大夫至第四級不更以田兩頃宅兩區遞減,第三級簪褭田三頃宅三區,第二級上造田兩頃宅兩區,第一級公士田一頃半宅一區半,公卒、仕伍、庶人田一頃宅一區,司寇、隱官田半頃宅半區。律文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頁。這軍功爵者以及士伍、公卒、庶人、司寇、隱官都是身份性稱謂,標志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呂后二年修改后的法律才有的內容還是自蕭何定漢律已然,這里不去討論,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按身份授田宅是秦制的延續,無論是二十級軍功爵,還是作為身份專稱的士伍、公卒、庶人、司寇、隱官也是秦制的延續。這不同等級、不同身份的人之間,田宅數量差異巨大,每戶人口數量有別,貧富程度相去甚遠,經濟政治特權不啻霄壤,而法律卻規定不同等級之“戶”都要繳納相同數量的“戶賦”:“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面對這一矛盾,學者認為有爵和無爵者“戶賦”數量相同是對有爵者的優待 。這固然有其道理,但僅此是不夠的,因為這個“優待”把高爵、低爵與無爵者視為平等的納稅主體,等于否定了彼此之間的等級差異,貶低了有爵者的身份。筆者以為,對“自泰庶長以下”繳納芻稾的法理和事實依據還要做進一步探討。 朱德貴先生認為 “戶賦”之征和家資有關,漢初的“戶賦”和計資征稅有一致性。這同樣忽視了“戶”的等級性與“戶賦”數額一致性的矛盾。朱文參見上揭氏著《張家山漢簡與漢代戶賦新探》。

從賦稅生成的層面考察,稅收以財、物及其所有人的義務為基礎,財物數量構成不同,人的身份不同,其承擔的賦稅徭役有別?!皯簟笔侨丝诘怯泦挝?,也是財產登記單位,若“戶賦”是以“戶”為稅基的獨立稅種,自然要以戶內的人財物多寡為依據,則不同等級、不同規模、不同貧富之“戶”所承擔的“戶賦”各不相同。而事實卻是不同等第之“戶”承擔相同數量的“戶賦”。當然,也可以抽象地把這個“戶賦”理解為“立戶”之賦,即只要立戶,都要繳納戶賦,和戶等、身份無關,所以才有戶等不同而戶賦相同的事實存在。學者們認為戶賦是和田稅、人口稅平行的獨立稅種,大約就有這個思考在內。但是,這和商鞅變法招來人口、鼓勵立戶的政策相違背,果真如此,鄰國之民絕對不會主動地到秦國立戶為秦民,原來的秦國之民也會千方百計地躲避立戶,根本不可能出現“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的結果?!妒酚洝肪?8《商君列傳》,中華書局,1982年,第2231頁。其不能成立,無需多說。

筆者以為,不同等級、貧富各異之戶的“戶賦”之所以相同,是因為這些“戶”都承擔著相同的納稅義務——每戶的“頃田”之稅:“戶賦”即按戶所收田稅的組成部分。

田稅決定于土地制度,有什么樣的土地制度,就有什么樣的田稅制度,要把握田稅制度的本質必須從土地制度入手。秦和漢初實行國家授田制,授田以戶為單位,凡編戶之民,每戶授田一頃;作為編戶民的義務,無論耕種與否、收成高低,官府均按戶征繳百畝之稅;有軍功爵者,根據爵位高低、戶等多少增加土地,是為軍功賜田,軍功賜田是軍功爵者所享有的權利,并免除田稅。這些眾所周知,無需贅述,這里要說明的是建立其上的田稅以及田稅的征收方式問題。云夢睡虎地秦律《田律》云: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7~28頁。

這里的芻稾以農戶所受之田為稅基,按頃計算,是田稅的組成部分,無論耕種與否,每頃都要繳納芻三石、稾二石。漢初延續這一規定而對每頃繳納芻槀的數量略作調整。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云:

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收入芻稾,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余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芻一石當十五錢,稾一石當五錢。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1頁。

比照秦律,除了上郡因為“地惡”將每頃芻三石減為二石以外,其余和秦制相同。只是漢律進一步明確了芻稾必須繳納新收實物,否則罰金四兩;各縣根據實際需要將芻稾折合貨幣征收,按照“芻一石當十五錢,稾一石當五錢”的標準將頃田之芻稾折合成五十五錢征繳。這里的“頃”是授田標準,“頃入芻三石,稾二石”也就是每“戶”都要“入芻三石,稾二石?!?/p>

如所周知,田稅分為禾即谷物、芻、稾三種實物形態,芻、稾有統一的數量標準,“以其受田之數”征繳,禾的征繳自然也“以其受田之數”為基礎,即以頃為計算單位,從理論上說,谷物也應有國家標準,不過,從生產實踐的層面考察,國家不能像芻稾那樣按照統一的數量標準征收,而只能制定相對的參考標準,實際征收各地并不相同。因為全國自然條件差異甚大,各地產量和農作物構成不一,而授予農民的土地大多是可墾未墾之地,民戶所受之田限于各種因素不一定全部墾耕,實際收成各不相同,也就是說,在制度設計上授田有統一的數量標準,但農民實際所受的土地情況和產量并不統一。芻稾是田稅的次稅,是用作飼料的莊稼莖葉,數量有限,無論農戶耕作多少、收成高低,都能負擔。谷物是田稅主稅,直接影響到農民生產積極性,公平與否以及農民生產積極性,必須和土地耕作狀況、收成高低相聯系,不能像芻槀那樣一刀切。所以,谷物之征雖然有國家標準,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具體數字是郡與郡有別、縣與縣有異。李悝說的“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畮,歲收畮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晁錯說的“今農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過百畮,百畮之收不過百石”云云,《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1125、1132頁。都反映了按百畝總產量計算田稅的一般原則,說明在國家層面上有其數量標準,但是這個標準是建立在百畝良田基礎上的,在實施過程中各地并不統一,土地質量有優劣,農民實際所受之田有多寡,良田按標準授予,劣田則增加受田數量以補其質量的不足,而田稅的實際計算征繳則有地方政府根據轄區實際情況以實際墾田和農作物為基礎,在墾田之中按照一定標準劃出相應面積的墾田作為“稅田”,“稅田”所收均為田稅;再以縣為單位,計算每戶墾田和所交田稅的平均數,統計上報,以評定各縣政績優劣。所以,在國家層面看,谷物之征有著統一標準,均以頃計算,但具體執行,各地并不相同,一致的是按“戶”征收,體現的是“戶”與“田”的一致性。

秦按戶征繳田稅,里耶秦簡有實例。里耶秦簡第8-1519號簡文云:

遷陵卅五年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頃□□

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

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

貳田廿六頃卅四畝,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8-151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釋文),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75頁。

這是秦始皇35年遷陵縣所屬啟、都、貳春三個鄉152戶“墾田輿”數、田稅數的縣級統計文書,是遷陵縣征收田稅的原始記錄。簡文中的“墾田輿”是新開墾的需要納稅之田,“稅田”是從“墾田輿”中劃出的用于納稅之田。簡文記載,啟、都、貳春三個鄉152戶農戶,總計新開墾土地5295畝,平均每戶348畝強。其中有“稅田□頃□□”,每畝“稅田”收租1.5,總計收租677石,由152戶均分,每戶445石,另結余六斗,即“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從生產實踐角度看,啟、都、貳春三個鄉自然條件有別,地勢有高低,質量有優劣,每戶人口有多寡、勞動力數量有不同,每戶的實際墾田數和畝產量不可能相同;就身份而言,這152戶也會有差別,有的有爵位,有的沒有爵位,有的爵位高,有的爵位低,各戶實際占有土地有多有少,而文書記載的田稅數卻完全一致——“戶嬰四石五斗”。其原因就是這四石五斗是152戶的平均數——“戶嬰四十五斗”,用現在會計術語表述,是遷陵縣平賬的結果。之所以如此,就是按戶平均征收田稅的制度需要,其基礎就是在制度層面上每戶所受土地數量相同。關于秦和漢初授田制度及田稅征收方式,參閱臧知非:《秦漢土地賦役制度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2017年,第56~144、190~227頁;臧知非:《說“稅田”:秦漢田稅征收方式的歷史考察》,《歷史研究》2015年第3期。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有關于統計、上報墾田時間的規定:“縣道已墾田,上其數二千石官,以戶數嬰之,勿出五月望”。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2頁。即各縣、道在五月望之前把境內墾田數“以戶數嬰之”上報“二千石官”?!拔逶峦敝吧蠄髩ㄌ飻档哪康氖菫榱舜_定田稅數,作為秋后收稅的依據。這里的“以戶數嬰之”并非是每家每戶的實際墾田數,而是指每戶平均墾田數,之所以要“以戶數嬰之”就是因為在國家層面上,每戶授田數量相同,承擔的田稅數量相同,墾田越多,每戶田稅支出比重越小,體現的縣道官督促農耕的成績越大。里耶秦簡第8-1519簡文可以說是漢律“以戶數嬰之”的歷史版?!抖曷闪睢ば袝伞酚性疲?/p>

郵人毋令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毋令出租、芻、稾。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6、43頁。

律文“毋租其田一頃”之“租”是指一頃田應交的田稅,免除郵人之“租、芻、稾”是“毋租其田一頃”之“租”的具體內容,“毋令出租、芻、稾”之“租”指谷物,谷物、芻、稾都是以“頃”為計算單位按戶征收。郵人是有專門職役的受田民,不能像普通農民那樣服役、種田,故不僅郵人本人不服徭戍之役,而且免其全家的勞役,同時“毋租其田一頃”。之所以明確“毋租其田一頃”因為“頃”是每“戶”的授田標準,繳納頃田之租是受田“戶”的法定義務。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有云:

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②

“卿”是第十級左庶長到第十八級大庶長的統稱,所謂“卿以下”就是第九級五大夫以下不同等級之“戶”,包括第一級公士至九級五大夫的軍功爵者和公卒、仕伍、庶人等非軍功爵者。按上引岳麓秦簡《金布律》,秦是第十七級駟車庶長以下都要繳納“戶賦”:“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睗h初加大了對軍功爵者的優待,第十級以上軍功爵者均不繳納芻稾。將岳麓秦簡《金布律》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對比,不難得出如下結論:一是《二年律令·田律》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是秦《金布律》的修改版,秦律之“戶賦”就是漢律之“戶出賦”的意思——“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二是按戶所賦之芻稾均是實物和貨幣并舉,實物形態因地而異,上舉里耶秦簡遷陵縣五月“戶”所出之“賦”就不是芻稾而是“繭六兩”。三是均分兩次征收,分別在十月和五月“戶出賦”。四是實物和貨幣的折合標準相同,秦律規定十月“戶賦”入芻一石十五斤或者十六錢,按芻一石十五錢的標準,這十六錢是一石十五斤芻折合而來,芻一石十五斤折合為十六錢,陳松長有過辨析,見陳松長《秦代“戶賦”新證》,其說甚是。也可以將芻稾折合成布繳納,五月每戶所出均為十六錢。只是在漢初作為法定貨幣之一的“布”退出流通領域。按秦貨幣制度,布是法定貨幣之一。睡虎地云夢秦簡《金布律》規定“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板X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金、布,以律?!薄百Z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56~57頁)。關于“布”的貨幣地位及流通狀況,參閱臧知非:《秦“初行錢”的幾個問題》,《秦俑秦文化研究動態》1993年第4期。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制度使然,這個制度就是上述以授田制為基礎的按“頃”計算、按戶征收田稅的制度。

現在,我們可以解答秦“泰庶長以下”、漢初“卿以下”不同等級之“戶”所交“戶賦”數量相同的原因了。這就是“泰庶長以下”“卿以下”的各階層本來都是受田民,都曾受“頃田”于官府,有承擔“頃田”田稅的義務,雖然因為爵位增加了田宅,但其基本義務并沒有免除?!渡叹龝ぞ硟取吩疲骸澳艿眉资滓徽?,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嚴萬里校:《商君書》,世界書局編:《諸子集成》第4冊,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第33頁。原文“能得甲首一者” 嚴校本做“爵首”,據研究以“甲首”是,今改。這是軍功賜田的一般原則?!耙妗毕鄬τ谒苤绊曁铩倍?,“益田”是獎勵,所“益”之田,不納田稅,并有庶子擔任耕作之勞,至于原來所受之“頃田”仍然要按照“頃芻律”納稅,這“頃入芻三石,稾二石”就是每戶要盡的義務,只有高爵才能免除頃田之租?!抖曷闪睢袈伞酚性疲?/p>

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稾。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2頁。整理者將“自田戶田”連讀,與文意未加解釋,學界亦未討論其含義。筆者以為,將“自田戶田”連讀,于義未安,“自田”和“戶田”性質不同,應予斷開。

這是漢初修訂后的優待軍功爵者的法律,即免除第十級以上軍功爵者“自田、戶田”的田稅。這里的“戶田”即授田制下按“戶”等受于官府之田,“自田”即通過買賣、墾荒等途徑增益之田。軍功爵者本來是普通受田民,有受“頃田”于官府并承擔“頃田”田稅的義務,軍功增益之田雖然免稅,但其原來所受之“頃田”從法理上說依然要納稅。按軍功爵從第十八級大庶長以下采用降級不均等繼承,參閱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西漢爵位繼承制度初論》,《文史哲》2003年第6期。即使是第十八級大庶長,四代以后即回歸到普通仕伍之列,從仕伍中來,回到仕伍中去,都有繳納“頃田”之稅的義務。秦漢重農,鼓勵墾荒,加之漢初無為,社會控制松弛,允許土地買賣,編戶民只要不要求重新領取土地可以賣出所受之田,故軍功爵者、普通農戶都可以通過購買、墾荒增加土地,是為“自田”。為示優待,漢初規定“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之禾芻稾全免。那么,“卿以下”的軍功爵者以及公卒、仕伍、庶人之“自田、戶田”則照常繳納“禾”和“頃芻稾”。至于秦朝,可能是十七級駟車庶長至第十級左庶長也要繳納百畝“戶田”之“租”。律文所云之“頃芻稾”,就是百畝授田之稅的組成部分,全國統一按戶征納,遂有所謂的“戶賦”。所以,筆者以為,“戶賦”之名,得名于按“戶”而“賦”,即“戶出賦”而來,所“賦”是田稅的一部分,并非田稅之外的單獨稅種。

“戶賦”性質即明,對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木牘的田芻、戶芻的性質可以有新的認識。牘文云:

平里戶芻二十七石

田芻四石三斗七升

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為錢,六石芻槀

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當□

田槀二石四斗四升半

芻為稾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戶芻十三石

田芻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為錢

一石當槀

定十三石六斗六升當□

田槀八斗三升

芻為槀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犢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9頁。

牘文將“田芻”“田槀”“戶芻”“戶槀”分列,學者曾普遍地視之為西漢前期存在獨立稅種“戶賦”的證據,認為所謂“戶芻”“戶槀”是“戶賦”,“田芻”“田槀”是田稅,戶芻稾和田芻稾是平行獨立的兩個稅種。這看上去似無疑義,但若從當時賦稅管理的一般原則分析,則問題突出。因為按照制度,不同稅種分類統計,分別立賬,彼此之間不能統籌折算。而牘文則是田芻稾和戶芻稾統算,平里“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稿上“定十三石六斗六升”,都是“戶芻”“田芻”統算的結果。如果田芻和戶芻是兩個獨立稅種,這“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定十三石六斗六升”,究竟是“戶賦”還是田稅?不同稅種,不僅稅基不同,而且是基層政府政績的不同體現,如果“戶賦”是獨立稅種,體現的是戶的增減,而田芻體現的是土地增減,將二者合一統計,是無法體現戶口與土地變動情況的。反之,則說明牘文所記戶芻、田芻本來就是同一種稅,那么,這個稅種是什么?筆者以為,就是“頃芻稾”?!绊暺c稾”以頃為計算單位,按戶征收,這個“頃”是授田制下的每戶一頃,無論耕種與否、收成高低,實際上是否有一頃之地,都是按戶繳納芻二石、槀三石;如果在“頃田”之外,另有土地,則另外計算,稱之為“田芻稾”,以示區別。牘文的“田芻”就是受田民“頃田”之外墾田應交之芻稾,這與當時土地關系的變動有關聯。

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實田”,《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51頁,《集解》引徐廣語。筆者按:學界對“使黔首自實田”曾有不同理解,詳見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會結構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57~159頁。即允許農民自行墾荒,對土地和人戶控制松弛,農民有了一定的自由。西漢前期,繼續秦朝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法律明確保護土地買賣,農民實際占田或溢出或不足授田規定的“頃田”所在多有,這自行墾荒之田還是買賣所得,都不在“頃田”之內,于是有了上舉律文的“自田”之稱,田稅征收遂做出相應調整。因為“自田”來源多樣,數量不等,不能按“頃”征收,遂參照“頃芻律”根據實際面積征繳,是為“田芻”,而按戶征收“頃芻稾”一仍其舊,于是有了“田芻”和“戶芻”并存的事實發生。牘文記載的“戶”芻稾遠高于“田”芻稾,就是因為“戶”芻稾是按照“頃芻律”按戶征收,“田”芻稾是根據“自田”實際畝數征收,二者性質相同,都是田稅,所以相互折合,不僅田芻和戶芻相互折合,而且都可以把實物折合成貨幣,這正是“戶出賦”在“足其縣用”的前提下,“以頃芻律入錢”的體現。

戰國時代,地廣人稀,其時之民編于什伍之中,按身份居住于指定空間之內,授以百畝之田,不是為了滿足農民的土地需求,讓農戶過著田園牧歌式的生活,而是為了把農民固著于土地之上,征之以兵,課之以稅,役之以徭,所謂敬授農時、勸課農桑、以農為本,等等,都是為了保證兵源、稅源和役源的穩定以“富國強兵”。所以授田制不是為了實現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而是為了實現對農戶的控制,實現賦役的最大化,按戶征收田稅就是這一目的的制度保證。隨著授田制的弛廢,土地私有化發展,農民實際所有土地數和“頃田”之數越來越遠,原來田稅征收方式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按戶征收“頃芻稾”的制度繼續執行,是為兩漢的芻稾稅,因此之故,在“戶”和“頃田”已經分離,芻槀事實上已經脫離其“頃田”的原始稅基,成為單獨稅種的條件下,時人依然認為其是田稅的組成部分?!痘茨献印镎撚枴吩啤扒刂畷r高為臺榭,大為苑囿,遠為馳道。鑄金人,發謫戍,入芻稾,頭會箕斂,輸于少府”?!痘茨献印?,世界書局編:《諸子集成》第7冊,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第218頁。這“入芻稾”就是批評芻槀之征的不合理,即芻槀是田稅,而田稅應該按照土地征收谷物,而事實并非如此,不是按照土地而是按戶征收芻稾,是十足的暴政。不過,淮南諸公名為過秦,實際上是在批評漢武帝財政政策的不合理,是暗指漢武帝時事。元帝時貢禹上書謂當時“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艸杷土,手足胼胝,己奉谷租,又出稾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稘h書》卷72《貢禹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3075頁。谷租和槀稅本來都是田稅,都是農民的義務,只是此時的槀稅和土地沒有關系,無地農民也要繳納,凸顯了農民負擔的沉重。當然,這里的“槀稅”只是稅收名稱而非實物形態,實際征收的是貨幣?!稏|觀記》載劉秀曾“為季父故舂陵侯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萬六千斛,芻稾錢若干萬”?!逗鬂h書》卷1上《光武帝紀》上,中華書局,1965年,第5頁。這里芻稾和租都是田稅,“租”指谷物,芻稾完全采取了貨幣形態。這當然不是王莽時代特有的現象,而是由來已久,也不是個案,而是普遍情況。

降至東漢,大土地所有制發達,失地、少地農民眾多,歷代帝王在減免田稅時,或者單云租,或者租、芻、槀并舉。關于漢代減免田租芻稾情況,參見黃今言:《秦漢賦稅徭役記事年表》,《秦漢賦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396~441頁。之所以并舉,就是因為租芻稾都是田稅。單云租者,大多也包含了芻稾在內,為了表述方便,不及芻稾而已,就當時來說,不存在理解的困難。只是對于那些基層官吏而言,他們只知道收稅,至于所收稅目的性質、由來,則不甚了了,所以王充曾在批評文吏只知道按章辦事不能 “究達其義”時云“古人井田,民為公家耕,今量租、芻,何意?”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論衡注釋·謝短》第2冊,中華書局,1979年,第727頁。王充之所以有此之問,一方面是批評文吏不學無術,另一方面是在提醒人們,租芻稾的成立有其特定的歷史內涵。只是這里的芻稾是按戶還是按土地征收,在文獻上沒有直接記載,無從判斷,若從兩漢制度的延續性來看,應該是按戶征收。這從西晉占田課田和戶調制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啟示。如所周知,西晉泰康元年,頒布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式,按戶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基礎是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薄稌x書》卷26《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第790頁。筆者按:原文作“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锻ǖ洹肪?《田制》作“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食貨志》之“外”為衍文,今據改。具體辨析,參見田昌五、漆俠總主編,朱大渭、張澤咸主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2卷,齊魯書社,1996年,第87~93、257~269頁。即“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和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占田三十畝、男子課田五十畝、女子課田二十畝是統一體。戶調以占田為前提,“課田”是按制度設計的農戶所占之田的必須交稅之田。所謂“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云云是“戶調”的一部分,究其本質是按“戶”收取的田稅,是田稅的次要部分,戶調之外有“租四斛”是田稅主體。也就是說,占田課田規定,無論農民是否占滿七十畝,是否耕種,收成高低,統統按戶收取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女子單獨立戶的,只繳納戶調,不納田租。學界多據徐堅《初學記》卷27《絹》引《晉故事》“凡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謂課田田租是每畝八斗,給人以按畝數收取田稅的錯覺。事實并非如此。無論是西晉九品混通之“戶調制”,還是北魏隋唐均田制之租調制,都是以戶為單位收取定額租。關于西晉田稅制度,參見田昌五、漆俠總主編,朱大渭、張澤咸主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2卷,齊魯書社,1996年,第257~269頁。從歷史的邏輯看,這種以占田課田為基礎的按戶收取絹綿和谷米的制度,正是漢代授田制下按戶收取芻稾、谷物的歷史回復,或者說是漢代按戶征收田稅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復活,從中也可以窺見漢代征收芻稾的史影。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社會學院

責任編輯:黃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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