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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村莊“三治”體系中國家、社會與個人的關系

2019-10-07 14:20李娜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8期
關鍵詞:個人社會村莊

李娜

【摘 要】 解決好村莊“三治”體系中橫向緯度上自治、德治與法治和縱向維度上國家、社會與個人的兩對關系有助于推動社會治理從國家層面向村一級基層單位下移,實現國家治理、社會調節與村民自治之間的有效協同,提升鄉村治理效力,實現鄉村振興。

【關鍵詞】 村莊“三治”體系;國家;社會;個人

一、村莊治理的歷史沿革

我國一直以來都是一個以農為本的國家,村莊治理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雖然在傳統時期沒有行政村的建立,但是在魏晉南北朝卻出現了“村”這一基本單位??v觀歷史,村莊治理大致經歷了傳統時期、人民公社化時期和村民自治三個時期。由于中國封建社會一直存在“皇權不下縣”的傳統,所以縣級以上形成了嚴格的科層制,縣級以下用鄉里制度來對鄉民進行管理,國家借助鄉里制度通過士紳統治作為中介來完成國家權力向基層社會的延伸。1949年到1954年,在全國農村建立起村一級政權機構。之后在1954年到1958年間,國家基層政權只建于鄉鎮一級,村一級政權機構不復存在。由于當時新中國剛剛成立,鑒于發展重工業穩固國防之需,需要大力發展農業為工業提供資本積累。國家緊接著取消鄉鎮政權建立人民公社作為國家基層政權組織,國家政權直接進入基層政權,對基層進行全面控制。1978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人民公社體制受到了嚴重的沖擊。1982年我國的基層政權又恢復于鄉鎮一級,村一級實行村民自治,在這一階段形成了“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

二、村莊“三治”體系

近年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城鄉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農村青壯年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鄉村精英流失,市場經濟附屬品的沖擊使得農村傳統價值觀念弱化、利益表達非均衡化導致的群體化事件頻發以及鄉鎮政府與村民自治組織之間職責權限模糊而引發的博弈沖突等等問題接踵而來,三農格局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鄉村治理體制也應順勢而為,建立一個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結合的村莊“三治”體系。村民自治是整個鄉村治理體系的基礎,法治是保障,德治為支撐。自治、德治和法治三者之間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共同實現鄉村治理的善治,實現鄉村振興。對于村莊自治而言,村民自治是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村民依法選舉產生村民委員,然后村民委員討論巨鼎村內的重大事項,并對村民進行管理。村莊法治是指在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村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村民要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按迩f德治是指利用農村特有的家訓文化資源和傳統道德規范來約束村民自身行為以及村干部自身以德服人和以村民利益為本的治理方式進行治理”[1]。村民自治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德治和法治是鄉村治理的兩大輔助部分。德治屬于一種隱性治理,法治則屬于一種顯性治理。法治是在德治的基礎上依托法律條文強制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維持鄉村道德的底線。而德治是依托一種村民普遍遵守的價值體系對村民內心的制約來規范村民自身行為,以此調節村莊關系。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這兩者都輔助村莊自治更好地發揮其治理績效。

三、村莊“三治”體系中國家、社會和個人的關系

1、村莊自治中國家、社會和個人的關系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歷經30年的村民自治制度也在不斷地進行完善和發展。一方面,村民自治開創了中國特色政治的“民主”模式的先河,增強了村民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另一方面,村莊自治使得村莊內部活力釋放,村民可以根據自己村莊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促進了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但是,由于我國的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首創,因此在其30年的發展過程中也面臨這許多難題。村民自治仍然是在“鄉政村治”這樣一個大的模式下存在著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鄉政對于村治的干涉。雖然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之間不是上下級關系,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一方面鄉鎮政府卻把一些本不該屬于村委會的行政性事務交由其承擔,村委會疲于應付這些行政性事務而自身職責卻難以得以發揮。另一方面,鄉鎮政府作為國家政權的末梢,其將一些本應屬于鄉村的自治經費自留用于自身發展導致村莊自治從經費源頭受限。很多村委會成員通過變賣村集體土地及資源去籌措自治經費。但在這其中不乏中飽私囊之人,進而導致村民與村委會之間不斷引發利益沖突,再加之村民利益表達渠道的不充分而導致的群體性事件頻發致使村莊秩序失衡。

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而言,一方面,村莊自治模式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使得國家政權改變了那種在人民公社時期對基層的全面控制,國家與社會之間重新出現一定的分野,給予基層社會一定的自主權。但是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國家政權侵入基層的現象。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觀念深入人心,政府的服務理念也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使得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自主權,鄉村社會組織及企業組織在這一時間內快速發展。從國家與個人關系而言,一方面,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有些補助政策是直接作用于農民個人而不是通過村委會這一中間機構來落實的,比如說農村的低保措施、扶貧和社會保障政策等更多的是直接以農民為對象,將補助款項直接補助給農民。從這一方面來說鄉村社會與國家之間關系更加緊密,鄉村社會的獨立性是趨于弱化的。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異地補償搬遷等直接措施,對不同的村民進行統一安置,使得村莊在一定程度上瓦解。這就需要村民自治進行一定程度的延伸,進一步建立農村社區來應對這一新情況。從社會與個人的關系來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不單單只局限于農村,大量青壯年流入城市導致農村社會出現了許多空心村,這無疑對于村民自治而言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2、村莊法治中國家、社會和個人的關系

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來看,國家對于鄉鎮政府的權力與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職責權限并沒有具體劃分,界限仍存在模糊的地方使得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之間來回博弈。從國家與個人而言,村民自身素質的提高以及權利意識的提升對于村委會中一些鉆制度空子的腐敗行為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常常引發一些群體化事件。這些群體化事件持續發酵之后會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對相關行為進行調查以及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修改。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相關村民自治法律法規的出臺強制性保護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當出現村民利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相應法律維護自身利益。從社會和個人的角度而言,村民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在一定程度上對村委會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使得村委會成員的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基層自治組織的治理能力及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強調的效率與公平使得村民在實際的生產生活中也慢慢形成效率、公平和競爭意識。這種觀念使得在村民自治過程中不單單要求村委會這一治理主體進行治理,更需要多元主體進行協作治理以彌補很多政府通過元治理解決不了的問題。

3、村莊德治中國家、社會和個人的關系

在村莊德治中,從社會與個人關系來看,一方面,村莊治理在傳統時期就有士紳統治的傳統,對于當今而言,村莊在自治過程中,村委會中村干部是村民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選舉產生的村干部一般而言都是具有較高聲望的或者有著較強個人魅力的能人。這類能人選舉成為村干部之后通常采取一系列以村民利益為本的措施或者會起到一種榜樣作用進而影響到村民,這種榜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會起到穩固村莊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村民表達利益訴求的欲望越來越強烈。而相對應的村委會及村民自治組織的治理能力相對較弱不能應對村民多元的利益訴求,進而采取一系列壓制措施進而會引發大規模的群體化事件。從國家與社會關系而言,一方面,我國村莊治理從傳統時期到村民自治時期,經濟的發展確實提高了人們的收入水平,但是相應的市場經濟的附屬品使得傳統的價值觀念不斷弱化,農村社會在慢慢的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而國家在新時代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政策并不能很好地在村莊貫徹執行,一部分村莊整體出現了嚴重的信仰危機。另一方面,村莊德治的推行,通過對傳統鄉村文化中傳統價值觀念的挖掘加之現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整合,相互影響,形成一套新的村莊行為規則體系。這在一定程度會對村民有一定的引導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村民道德水平,而這些對于穩固村莊秩序或者說對于國家的穩定都有一定的益處。從國家和個人的關系來看,國家不論是通過具體的農業直補政策還是農村醫保政策,都是以德治國的表現。通過這些具體政策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村民對國家的信任,有益于國家穩固。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國家越來越重視農村的教育問題,義務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均衡化措施的實施打破原有的社會固有階層,實現社會階層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流動,這對于下層尤其是農村孩子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條上升通道,這也拓展了國家人才的來源,打破人才固化。反之,農村孩子經歷了多年學校教育之后,國家責任感也會越來越強烈。這對于一系列國家政策的推行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也起到積極地促進作用。

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治理”理論再一次席卷學術界。在很大程度上我國采取的是中間路線倡導的治理模式即“國家—社會”關系框架下的協作治理。中間路線的治理模式反對強調國家壟斷性單邊治理路徑,也反對社會中心模式的漠視國家作用的多元扁平治理路徑。中間路線把治理視為國家與社會協作的網絡體系。這種協作是國家主導下的制度性協作,國家通過“元治理”對治理進行整體把控。政府作為元治理者,和其他治理主體處于橫向同等的位置,親自參與治理過程,同時對治理進行治理?!吧鐣闹卫砟J揭话惴譃樽灾?、共治和法治”[3]。在農村實際生活中,社會自治主要體現在村民自治當中。在村莊“三治”體系中,自治、德治和法治與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兩條關系鏈相互作用。首先,德治和法治是以自治為核心,相互補充以此來達到鄉村治理的善治。其次,從縱向來看,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存在一種上下聯動的效應,國家層面的行為必然會牽動社會和個人相應的發生蝴蝶效應。而個人意識的覺醒相應的會帶動社會組織的發展以及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隨之而來的國家治理能力以及相應的政治經濟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動。如果以社會為起點來看,社會是鏈接國家和個人的中間橋梁,農村社會的深刻變革相應會使得村民做出相應的行為反應,而國家面對這一變化也會相應的做出頂層設計以此應對新時期的新問題。最后,從橫向來看,在村莊的三治體系中,不論是自治、德治還是法治從頭至尾穿插著國家、社會和個人這樣一條關系鏈??偠灾?,處理好村莊自治、德治和法治以及他們中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有益于鄉村治理績效的提升,推進鄉村治理走向善治。

【參考文獻】

[1] 喬惠波.德治在鄉村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及其實現路徑研究[J].天津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2018.4.10.

[2] 潘盛洲.對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幾點認識[J].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2014.6.4.

[3] 張小勁、于曉虹.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六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8.

【作者簡介】

李 娜(1994—)女,漢族,山西臨汾人,渤海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政法學院)政治學理論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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