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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制度背后的憲法依據

2019-10-29 13:09廉雙帆
法制博覽 2019年8期
關鍵詞:受教育權

廉雙帆

摘 要:在高等教育領域中,爭議最大且亟需解決的難題便是高考制度的改革走向。高考制度作為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連接樞紐,不止是人才培養的關鍵,更承擔著巨大的社會責任,因此新高考制度受到廣泛關注。當前,為了使高考制度改革可以科學、高效地推行,我們需要尋找明確的憲法依據,為高考改革一路護航。

關鍵詞:新高考制度;教育平等權;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9)23-0095-02

一、新高考制度的現狀分析——道路是曲折的

(一)新高考制度實施的現狀

新高考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高中課程改革、高考加分政策、大學招生評價標準。一是因新高考制度而產生變化的考試模式與科目分值直接導致了高中課程改革,如:實行必考與選考的結合,學生跨文理選科(7選3或者6選3)組合多樣,引發了高中教學上的走班制、導師制。英語等級考試社會化,總分降至百分而語文提升至180分,使得高中英語教學時間大幅下降,語文課程則反之。二是高考加分政策中的加分項逐漸削減和優化,教育部等五部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了高考加分事項。各省級行政區據此作出相對政策,如:少數民族加分項目的主體、對象范圍縮小,取消僑眷高知子女加分項目等,不久將來還會考慮把高考加分措施逐步轉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之中。三是大學招生評價標準大致趨向于“三位一體”,即高考選科考、高中學考、綜合素質評價三個方面結合考核;志愿設置為選擇科目中一門符合專業即可。錄取批次為逐步取消所有錄取批次,包括本科院校內部。

這一場自上而下的變革直擊歷年來的高考困境,保障公平的原始初衷從未改變,以人為本的根本理念愈加明顯,創新時代下的人才培養目標明確,因此,我們有理由對此次新高考制度充滿信心。

(二)新高考制度產生的問題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舉成功的,自2014年計劃提出之后,國家陸續在上海、浙江等地小規模試點,預計到2020年全面實施的過程中,與高考制度緊密關聯的各個方面,均有不和諧的矛盾暴露。

此處大致羅列四個方面:一是學生的新難題,對課程選擇的盲目性和功利性。對于剛步入高中的學生而言,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對各個科目的不了解,無從選擇自己期待的科目。再者受到家長對學生的影響,每位家長對子女的求學路都寄予著美好的希冀,在不甚了解高考政策的情況下,極具功利性地為孩子們提供不切實際的意見,這樣就無法使學生揚長避短,相反會阻礙創新型人才的培養。

二是高級中學的新課改。就學校自身而言,升學率是打造一所名校的關鍵,這就使得多數學校為了追求更高的升學率而不可避免地做出一些不利于學生的安排。比如一些學校會強制規定課程搭配,要求學生只能從學校的安排中選擇,違背了以學生為本的原則,將會導致高考改革扭曲發展。走班制、導師制所帶來的對硬件設施、優秀師資的急切需求,“上海市浦東新區的研究顯示,為推進新高考制度的實施,教師要增加30%,師生比例要達到1∶8左右?!睅缀鯖]有幾個學校在短期之內能夠達到此般要求,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學生對課程的選擇。還存在較明顯的問題,即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范圍、方式如何公正與客觀化,以上海為例,“高中三年內學生的社會實踐時長不少于90天,其中志愿者服務不少于60學時。定期把實踐數據導入上海市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痹诜答伜弯浫雽W時期間,難免人為操作,結果的公平性堪憂。再從任課教師角度出發,由于選課人數不同,導致教學計劃安排難度增加,不同科目的教師需求不同,這將可能使一些老師被迫轉崗,而對另一些老師的知識儲備、能力要求發生巨大變動。

三是高校的新選擇。不同課程組合的考生在高校招生錄取環節的錄取順序難以評定。新高考改革方案中設計的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這一參考表面上似乎很合理,但實際上的操作可能性極低。另外,有些高校的專業設置過于冷門,往往會出現生源不足或質量不佳的問題,同時也對高校的對外宣傳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教育部門的新挑戰,以教育部考試中心為例。新的課程改革對國家題庫的建設有了更高的要求,為促進英語考試的社會化和科學化,對其考核標準有著新的要求。

這一系列問題與挑戰,在試點地區漸漸顯現出來,既然問題較多,困難重重,為何還要繼續改革?下面將主要從憲法學角度進行分析。

二、新高考制度的憲法學依據——前途是光明的

(一)受教育權和科學研究自由的一般理論

“高等教育領域的受教育權是指與高等學校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的學生為了確保人格與健康生活,符合社會生活及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承認為正當而受到國家保護的享有教育資源的權利?!边@不同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受教育權,只有通過考核達到標準,才能繼續享有。不能因此將其視為不平等,此為社會競爭淘汰機制下個人發展的結果。

科學研究自由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7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辈徽撌窃跉v史的經驗中,還是在當今的發展過程中,科學研究自由原則都發揮著促進創新人才培養、生產力發展、科學技術進步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新高考制度中體現的教育平等權原則

這次全面且系統的高考改革中,教育平等權的內容集中體現在:一是減少少數民族的加分政策,其他加分項目要么取消要么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之中。高考加分政策的原本目的就是彌補高考招生制度的不足,但在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其他因素導致本來為了公平的制度變得扭曲,于是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教學〔2014〕17號印發《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順承此《意見》關于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的內容,新高考制度要求少數民族加分項目的主體、對象范圍縮小,其他加分項目諸如體育特長生、僑眷高知子女加分項目、獨生子女、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加分等政策的取消,無不體現了入學起點上的教育平等。少數民族加分政策的實施,是考慮到中國歷史上的少數民族長期受到壓迫與歧視,加之東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懸殊,在教育資源分配上有著極大的差距?;诿褡迤降?、團結、共同繁榮和合理差別待遇的理論依據,我國對少數民族考生實施高考加分政策,既符合了“補償少數民族”和民族團結國家穩定的公共利益,同時也更加符合平等原則。當然,隨著少數民族與漢族的日益融合、經濟實力逐步提升,應該適當的減少和調整少數民族的加分政策,關照到真正需要幫助的少數民族和地區,否則會演化成一種逆向歧視。

二是高考評價標準體系大致趨向于“三位一體”,即統一高考、高中學考、綜合素質評價三個方面結合考核。其中綜合素質評價包括中學的綜合素質評價和招生高校的綜合素質測試(含面試、筆試和操作技能考試等)。這種模式一改“分數定輸贏”的呆板應試局面,是對學生的綜合考量。

總的來說,新高考制度依據憲法制定的發展方向,體現了國家對于教育平等權的保護與重視。

(三)新高考制度中體現的科學研究自由原則

在高考改革的憲法依據里,有著與平等受教育權同等重要的原則是科學研究自由原則,集中體現在實行必考與選考的結合,學生跨文理選科(7選3或者6選3)組合多樣以及該機制衍生出的走班制、專業志愿優先考慮等均屬于學生的學習自由權利。學習自由是學生之于科學研究自由原則的關鍵部分。憲法中關于科學研究自由原則的規定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后盾,而自由選擇高考科目參加高考,是學習自由的具體體現。

高考制度之所以依賴科學研究自由原則的支撐,一是歷史經驗所得。從科舉考試的歷史由來,可以看到人才選拔制度從多元考量趨向單一考核,衡量體制越來越扭曲。于四書五經中培養出的學子,最終被外國列強的堅船利炮一舉攻破。二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當今世界,各國家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科學技術的競爭,而科學技術的發展急需大量的人才。如果沒有科學研究自由原則,多元化的人才培養機制被限制,一方面是學生的學習自由無法得到保障,不能培養出某一方面的尖端人才。另一方面高校自主招生權受到限制的話,所招來的生源差距不大,無法實現針對性的培養,無法為國家輸出創新型人才。由此可見,科學研究自由原則適用的重要性。

三、依憲推進新高考制度的施行——勝利是必然的

新高考制度的全面推進,既是本國國情的要求,又是高考動態發展規律的體現。教育法治的實現是新高考制度全面落實的先決條件,是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中國人口激增,人們的整體文化水平顯著提高,這都無疑給高考制度和高等教育帶來極大壓力,并且高考不僅僅是選拔人才的一種考核方式,高考所肩負的更是一種社會責任,因此,一切問題與挑戰都促使高考制度關注更多個體的利益,從而使更多的人擁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從保障教育的本質入手,需要相對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來作后盾,以法律意義上的平等與自由來實現高考制度的公平與效率。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以完善憲法規范來促進高考改革的成功進行,不僅為教育立法和司法保護提供了權威基礎,而且讓人民切實感受到國家對教育的重視程度。我國憲法將受教育權和科學研究自由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來自國家這一義務者的鼓勵和保護,但依舊有所欠缺。就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受教育權而言,并未強調受教育的平等權。憲法對于教育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對待沒有作出規定。而就科學研究自由而言,規定的內容更是少之甚少,僅憲法中第47條有相關規定,而且對于教育領域而言,以此作為法律依據還顯得有點牽強。

為此,必須修改完善憲法有關教育的條款。對高考制度而言,憲法所規定得教育平等權的現實基礎是高考參加者的綜合成績。因此,新高考制度中“三位一體”的評價標準應該更加趨向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今后在憲法中應當將維護教育平等權和禁止教育歧視納入憲法中,據此使高考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確,改革的依據更加有力。此外,我國憲法要給予科學研究自由原則更加詳細且明確的規定,諸如教學自由和學習自由之類的與教育密切相關的內容,由此來促進考試科目的創新,提供更加確切的支撐。同時不可忽視的是實施過程中,違憲的法律法規和行為,對此運用違憲司法審查制度,使不當法律、政策和行為得到應有的指正。綜上所述,依憲法促改革,法律護航的新高考制度必將大放異彩。

[ 參 考 文 獻 ]

[1]邊新燦,蔣麗君,雷煒.論新高考改革的價值取向與兩難抉擇[J].中國高教研究,2017(4):61.

[2]魏小梅,李寶慶.新高考進程中學校變革的困境與應對策略:新制度主義的視角[J].教育發展研究,2017(22):19.

[3]張亞群,劉毳.高考綜合改革的影響與對策[J].湖北大學學報,20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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