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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實務研究

2019-11-14 03:53王亞倩
新生代 2019年1期
關鍵詞:調查取證辯護律師委托人

王亞倩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廣東廣州 510006

【關鍵字】:辯護律師 調查取證 會見 閱卷

一、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實務概述

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增設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耙驗闆]有調查取證權,辯護僅是形式上的辯護,不能真正達到有效辯護”。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體系已經初步賦予并配套保障了維護被追訴人訴訟權利的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制度,但是,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運用現狀仍然不容樂觀。

1、法官、檢察官對調查取證的態度。法官或者檢察官對律師的調查取證通常是不認可、不支持的,認為律師可能會幫助追訴人實施串供行為,導致審判不確定的風險增加,也會使得律師在詢問證人時,造成證人反復改變證詞,影響正常的訴訟程序進程。

2、針對被害方的調查。被害人以及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等其他證人,不理解、不認可辯護律師為被追訴人辯護的初衷,或者直接拒絕配合辯護律師,難以獲得有價值的證據。

3、針對其他與案件雙方均無密切聯系的證人和相關單位。對于與案件處理結果利害關系不大的證人和相關單位而言,時常因為害怕卷入刑事訴訟進程的心理以及對辯護律師惡人代言者的偏見,會直接拒絕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適用的理由經常是不在犯罪現場、不屬于自己的權限范圍以及單位規定資料不能外泄等,或者接受配合后,僅僅陳述案件的時間、地點等已經知曉的案件事實,難以提供有價值的證據線索。

二、辯護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原因分析

實踐中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實務狀況不容樂觀。自行調查取證被辯護律師選擇的概率低,效果差,進行難。申請調查取證雖然被辯護律師選擇的比例相對較高,但是其難度也不低,效果也很差。具體原因如下分析:

(一)自行調查取證難的原因

1、公、檢、法機關不配合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的職責就是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通過收集對委托人有利的證據,查明客觀案情,進而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這些工作恰恰是站在公、檢、法機關的對立面,直接與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對抗,因此雙方就具有了天然的利益對抗性。

2、調查對象不配合

在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知道案情的相關個人和單位為避免招致自身麻煩都不愿意配合。另外,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入訴訟程序后,一般情況下人們都會先入為主地將其視為壞人,認為其是罪有應得。因此,當辯護律師向他們收集對委托人有利的證據時,他們會產生抵觸或排斥的心理,不配合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

(二)申請調查取證難的原因

1、獲準難

依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檢察院或者法院很少會準許辯護律師的申請,一方面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與被告方的立場不同;另一方面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有限,如果大都予以批準,無疑會增加他們的工作壓力和工作任務。

2、救濟難

首先,法官無端拒絕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申請,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是對于一審法官拒絕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申請的行為,二審法院幾乎沒有將其列為違反法律程序的情形,更沒有以此為依據宣告一審判決無效的規定,像這種忽視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現象已成為常態,律師申請被拒絕之后,也沒有可以救濟的途徑來維護權益。另外,雖然有關法律解釋相對明確地規定了關于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申請和答復程序,但是只有法律的模糊規定,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解決辯護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建議

1、規范辯護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行為

首先,辯護律師要自律自省,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范自己的調查取證行為。其次,需要對辯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法律規范進一步完善,科學地規制辯護律師不當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有相關司法機關監督到位,才有可能減少辯護律師不當或違法的調查取證行為和提高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警惕性。

2、保證受理調取證據申請機關的中立性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申請需要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其與追訴犯罪的檢察機關的立場完全相反,如此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難免會影響判斷公正性。因此可以設立一個中立機構來受理和批準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申請。例如法院的立案庭,既可以行之有效的解決問題,又不會影響到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另外也可以考慮設立預審法官制度,解決受理難的問題。

3、明確辯護律師是否可以調查取證

立法上關于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情況一般有兩種:允許調查和拒絕申請。因此,只要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符合規定,相關司法機關就必須同意申請;或者控方已經查明,或者事實明顯而無證明必要,或者是為了故意拖延訴訟等,相關司法機關可以拒絕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申請。明確了辯護律師的權利和職責,才能更好的維護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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