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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結構:制度性三位一體

2019-11-17 08:10
社會觀察 2019年3期
關鍵詞:社會制度制度性機器

在學界,對于社會,無論是將其視為類生有機體,還是視為由部分組成的整體,抑或視為由要素構成的系統,都能得到普遍首肯??缮鐣膬仍诮Y構究竟至今仍不清晰。本文將力圖推出一套經得起拷問如何社會結構理論。

分析社會結構的邏輯

探討社會的結構,需先明確界定社會。我認為,社會可定義為一定人化疆域內的所有個人的人為組合體。社會作為一定地域內所有天然而來的個人的人為組合體,一方面是此地域內所有個人在其中生存發展的場所,另一方面也是一個有著自我意志和自我運行能力的有機系統。并且正是在后一種意義上,我們才會把社會視為一種不同于個人的另一種形態的“人”或“主體”。這個特殊形態的人或主體雖然派生自個人,不屬于元主體,但又是超越了每個個體主體及其機械加和的最大主體,既有屬于自己的身體,即人化地域及其上的人口和各種設施、機構,也有屬于自己的大腦及其意志和行動能力,即社會管理者或社會決策機構及其決策。

既然社會作為主體也是一種有機系統,那么其內部與其他系統一樣必有結構。社會的結構可有多種不同方式的解析,但最能表明社會是一種能按自己意志行動的主體的本質性社會結構,還當屬使社會得以活動的內在結構亦即社會的運行機制。因為社會如果沒有自己的活動方式,它就不可能屬于特殊形態的人或主體。因此,分析社會的本質性結構,必須將社會作為活動主體來看,并聚焦這個活動主體本身的運行機制,將其作為唯一的邏輯切入點。又鑒于社會這個特殊主體的活動歸根結底只能是由所有個人的活動體現和構成的,這就意味著,我們對社會的運行機制的分析,理應從分析社會是如何將本屬于無數個人的活動同時也變成了社會本身的活動開始。并且,由于“歷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所以構成社會運行的無數個人的活動,其實也就是構成歷史的人的活動,這就更加說明我們如此進行社會結構分析的必要。

而以往學界負責研究社會結構的社會學或社會哲學,提出的有關社會結構的各種理論,由于全都不是把社會作為具有獨立意志和行動能力的主體來研究的,也不是從社會如何將無數個人的活動變成了自己的活動的維度來描述社會的運行機制,解釋社會結構,也就不可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因為它們或者只是盯著個人,以個人的角色、行動或個人之間的互動關系來解釋社會結構,或者只是盯著社會,以社會的系統及其運行來解釋社會結構。

以往社會結構理論中那種聚焦個體行動者而展開解釋的方法并無不妥,只是不該僅僅是把這類行動作為個人活動來理解,而沒有去思考它是如何變成社會這個主體的活動的問題。以下的論述將改變這一狀況,它雖然也是從人們的活動開始,但會引出一系列不同的結論,從而形成一套與既往所有社會結構理論都完全不同的社會結構理論。

人們的活動與社會制度

人是以實踐為活動方式的活動者,同時還是群居性的活動者。這說明人獲取需求對象的實踐活動總是在群體中進行的,并且在活動中勢必要發生人與人的交往。人之所以會采取群居的方式共同活動及交往,在于這樣能使大家都“活得更好”。一個好處是群居具有安全性;另一個好處是群居產生的分工合作可以做很多單憑個人辦不成的事;第三個好處是群居有利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因此,活得更好就是人們組成群體或社會的動機或目的。

群居的人在自利本性的驅使下,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維持自己的生存發展,要進行各種各樣的活動或實踐,處理各種各樣的事務。這些活動和事務隨著人的需求的增多和社會規模的不斷擴大,越到后來越紛繁復雜,但不論在最初的時代還是在后來的時代,都大致可以將它們歸結為四大類,即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民生的活動和事務。

不難想象,由于滿足人生存發展的資源從來都不是足夠多而總是匱乏的,同時,亦非人的任何一種交往方式都自然會有利于相互合作和共增福祉,所以在上述四類事務的活動中,社會如果對個人的活動方式沒有任何約束和指導,完全聽憑個人隨心所欲地進行,那么不僅會因個人處事方式的不一樣而難以把事情辦好,而且勢必會引發人與人之間為爭奪有限資源而發生的相互沖突、相互爭斗、相互傷害,從而使整個社會陷入混亂無序,結果非但不能使合群在一起的人們活得更好,反而是活得更糟。有鑒于此,為了使一切在相互交往基礎上進行的各種活動協調一致,避免矛盾和沖突的發生以取得好的處事效果,以使每個人的需求都能得到一定的滿足,進而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真正實現讓人活得更好的初衷,就需要有統一的活動規則或做事規則。這些規則有的以習俗和道德的形態出現,有的以社會制度的形態出現。

社會制度屬于正式社會規則,是由社會這種最大組織專門制定的,有公共權力及合法暴力為后盾,同時具有出自約定俗成的習俗、道德等非正式社會規則所不具有的專門性的關涉最多賞罰之物的行為賞罰規則,于是生出使人們不得不服從于它的強制性,這就可以避免被人因自利心理而投機取巧地肆意違反的不足,遂成為社會中最有現實權威性的統一活動規則。

制度意識形態與制度保障機器

在社會中負責為社會制定制度的人可謂社會制度安排者。社會制度安排者在設計社會制度時,總會面臨多種社會制度安排方案。不論是哪種方案,都會有屬于自己的理論論證。但最終只能是其中的一種制度安排方案被制度安排者選中并實施于現實社會中。

當某種社會制度安排方案被由此制定并推出之后,為了避免社會成員因不知道或不理解而未能遵守,必須向人們做必要的傳釋,并且還需要針對人們的各種不理解或疑問、異議,為其進行理論辯護。而以上所有這些以社會制度為內容的言說、思想、觀念、理論、學說,可統稱為“社會制度意識形態”。

制度意識形態屬于社會意識形態,但不等于社會意識形態,是社會意識形態中關于社會制度的意識形態,而不是指社會中的意識形態或有社會性的意識形態。制度意識形態是為社會制度服務的社會意識形態,它一方面負責為制度的制訂、修改、廢止提供理念、方案和理論論證;另一方面負責向所有社會成員傳釋社會制度的內容以及實施必要性。因此,制度意識形態大體可分為兩個部分,即制度理論和制度說教。前者用于制度建構,后者用于制度推行。制度意識形態會因所主張的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分殊,并形成不同甚至相互對立的制度意識形態,它們相互之間存在的是批判與反批判、辯護與反辯護的競爭關系。最嚴重的相互沖突的制度意識形態,都出現在社會制度安排僅僅有利于制度安排者而不利于其他社會成員的時代,這時制度安排者成為社會中的統治者,而其他社會成員則淪為被統治者。

社會制度被制定出來以后,縱然是通過制度意識形態廣告天下的方式廣為人知,也不見得就能被人們立馬普遍接受和嚴格遵守,因為理性自利人往往只會在遵守制度有利于自己的時候才愿遵守制度,而當遵守制度會妨礙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追求時,就不會愿意繼續遵守制度。如果社會中的人們都這樣對待制度,那么即使社會有制度也等于沒有制度。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使已實施的制度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能被所有社會成員普遍遵守,社會制度安排者在安排社會制度的同時,不僅會制定行為規則,也會制定行為賞罰規則,并勢必會為之構造出社會制度保障機器。

社會制度保障機器是用于維護社會制度之權威的各種實體與手段之總稱。社會制度保證機器作為手段,不僅擁有社會的組織力及合法暴力,而且握有強大而全方位的社會賞罰權。一方面可以依據社會制度中的各種行為賞罰規定,用合法的暴力對違反社會制度的人進行懲罰;另一方面還可以用其掌控的各種社會資源,對遵守社會制度的人予以一定的鼓勵或獎賞。在這樣的誘逼之下,就使人們普遍不敢違反制度或樂意遵守制度。社會制度保障機器作為實體,是指賞罰實施者及其物質性工具。社會保障機器的賞罰實施者主要由政府及司法機構和軍隊來體現,而社會制度保障機器中的物質性工具則指武器、警具、刑具、法庭、監獄、拘留所之類。

社會制度保障機器若想實現保障制度的目的,不論在哪個時代,在實質上都必須具備兩種機制,這就是監督機制和賞罰處置機制。前者負責對社會中的所有行為主體進行監視,以方便及時發現他們所做出的那些符合社會賞罰規定的行為,并將這類信息報告給后者即賞罰處理機制;而后者則負責根據這些信息和已有的相應賞罰制度規定,對具體行為者做出實際的或賞或罰的處置。

制度保障機器的運作是以制度中的行為賞罰制度為根據,雖然其具體方式因具體制度的眾多而表現不一,但基本方式就是一個:讓服從制度塑導的行為者得到渴望得到的東西,令不服從制度塑導的行為者失去不愿失去的東西。

制度性三位一體

至此可知,從社會的主體性活動亦即社會運行的維度分析,社會系統的結構乃是由三個部分或三個要素構成的,這就是用于塑導人們活動的社會制度、用于設計傳釋社會制度的制度意識形態和用于維護社會制度權威的制度保障機器的“制度性三位一體”。而自人類發明制度以來,任何一個時代的現實社會,也正是憑依這三大制度性構成要素來實現對社會成員的管理和自己的運行的。相反,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構成要素,社會的管理就要失靈,社會的運行即使不是中斷,也會陷入無序和混亂。

在構成社會運行機制的三大要素中,最為重要的無疑當屬社會制度,因為社會制度乃是三者中的目的性要素,而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保障機器都是為社會制度的建構和運行而服務的手段性要素。并且,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的廣而告之和社會制度保障機器的行為賞罰,也是按照社會制度的相關要求來進行的。甚至連用于廣而告之的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傳釋機制和用于賞罰行為的社會制度保障機器,也是按社會制度的要求運行并主要是用社會制度建構起來的。在構成社會運行機制的三大要素中,對人們的活動影響最大的也是社會制度。因為它們中間只有社會制度,是給人們下達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行為指令的。制度保障機器則完全沒有這種功能。制度意識形態倒是可以以說教的方式直接影響人們的思想,并進而影響到其行為,但其總體影響力還是遠不如社會制度。正因為社會制度是社會結構中的目的性要素,實際左右著所有社會主體的行為方式與取向,并由此形成社會本身的運行態勢和運行方向,所以社會制度就是社會結構或社會運行機制中的首要因素和決定性力量。

雖然社會運行機制是由社會制度、制度意識形態和制度保障機器構成的,但這決不意味著社會的運行是完全獨立的,也不意味著社會成了與所有個人都無關的完全自立的主體。因為構成社會系統的三大要素即社會制度、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保障機器,都是來自于社會制度安排者的思考、抉擇和構造,所以整個社會的運行實際上是由社會制度安排者決定并操控的,社會制度安排者就是主導社會的真正的主體和主人,而其他人或社會組織,則只是社會中的主體,除非他們也同時是社會制度的共同安排者。

既然如此,不論社會制度安排者是某個人、某些人還是所有人,社會中的各種主體的活動,都是被社會制度安排者亦即社會管理者用“制度性三位一體”的社會結構將其統一起來,使之成為了社會本身的運動。

社會整體結構:規則性三位一體

由社會制度、制度意識形態和制度保障機器構成的“制度性三位一體”的社會結構,準確地說,應該稱之為“社會核心結構”。這是因為在社會制度之外的習俗、道德、價值觀念等非正式規則,雖不及制度對人們活動的方式方向的塑導力強大,但也是能影響人們活動的社會規則。并且,這些非正式的社會規則也有自己的意識形態和保障機器。非正式規則的意識形態是由道德理論、價值理論和道德說教或價值觀說教構成的,非正式規則的保障機器是分別由社會輿論、人情態度和迷信神話所構成的三種不同形態的社會賞罰機制來體現的。因此,社會結構除了有制度性三位一體外,還有非制度性的三位一體,而社會和社會運行的整體結構,自然就是由所有的社會規則、社會規則意識形態和社會規則保障機器構成的“規則性三位一體”,它在總體上要大于社會核心結構并包含社會核心結構,當然也包含非制度性的三位一體。

至于這里為何單要將其中的“制度性三位一體”說成是社會整體結構的“核心結構”,乃是在于構成社會核心結構的三要素,在社會運行中相對于其他社會結構因素即非制度性的三位一體構成因素而言,因有最為強大的行為調控力量而起的是決定作用,即所有人的整體活動亦即整個社會的運行都是被它決定的,其他社會結構構成因素則只是起次要的或輔助性的作用。

由于制度性三要素都能對人們的活動及其行為選擇產生影響,而非制度性的三位一體對制度性三位一體又是既可能起輔助作用,也可能起阻礙作用的。所以,只有當社會制度與制度意識形態和制度保障機器形成相互支持、相輔相成的局面,并且制度性三位一體與非制度性三位一體的價值取向達到一致時,社會的運行才會最有效率并最能實現社會制度安排者的意志或意圖。反之,缺失其中任何一點都會降低社會運行的效率和影響社會制度安排者的意志或意圖的實現。如果不僅有所缺失,并且這些社會構成因素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那么整個社會的運行就會失序混亂。是故,智慧的社會制度安排者勢必追求制度性三要素的高度配合,并使社會制度的價值取向與非正式社會規則的價值取向保持一致。

社會一般規律與社會進化

作為社會核心結構的制度性三位一體,不僅決定著社會運行,而且也決定著社會的形態和性質。因此,有什么樣的社會制度,就有什么樣的社會形態、社會性質和社會運行;當社會制度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時,社會的形態、性質和運行也會隨之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當社會制度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時,社會的形態、性質和運行方式也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可謂社會及社會演化的一般規律。這個規律與人類歷史的一般規律是完全一致的,因為歷史的走勢和走向也是由人們活動的方式和取向構成的。

如果我們承認人類當初組成社會就是為了使每一個人都活得更好,那么,當一個社會的演化是讓人們比此前活得更好時,這個社會就是在進化。相反,當一個社會的演化是讓人們比此前活得更糟時,這個社會就是在退化。因此,只有以讓每個人都活得更好為目的訴求的社會,才是能夠不斷進化的好社會。

有這種目的訴求的社會,顯然只能是全體社會成員都是社會制度安排者的社會。這就說明,社會的進化必須以人民充當社會制度安排者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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