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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不同層面的“群己權界”
——基于嚴復《群己權界論》的分析

2019-11-17 08:10
社會觀察 2019年3期
關鍵詞:嚴復市民個體

近代思想家嚴復借助對J.S.密爾On Liberty一書的翻譯,將現代自由的要旨歸結為“群己權界”,就此為個體自由的實現提供了一個現實性的操作原則。由此至今,“群己權界”已成為中國思想界探討現代自由以及群己關系問題的一個極具代表性的觀點。

然而,不論嚴復本人,還是當今學界,都沒有意識到“群”往往指稱國群、市民社會、政治國家三個不同的概念,因而實質存在著三種不同層面的“群己權界”。對此,我們如果不從學理上加以澄清,自然會造成論證分析的錯亂,進而干擾相關問題的深入探討。

“群”所指稱的不同概念

嚴復提出“群己權界”作為一種人倫層面的思想學說,并不是泛指普通的生物群體,而是特指人類群體,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社會”。然而,由于“社會”概念的內涵并不一致,嚴復的“群”概念也有不同的涵義:

1. 群:廣義的人類社會

“群”指有別于禽獸等生物群體的人類生活組織形式,所謂“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其現實存在形態就是人們基于地域、血緣、文化的緣由,或出于目的性選擇,而形成的人類群體(group),或者人類生活共同體(community)等。這種廣義的人類社會,也是“群”指稱的外延最大的“社會”概念。就嚴復而言,他是以自然生物進化論為依據對人類社會問題進行的分析考察,將生物界的種群生存競爭、進化發展的規律,演繹為一切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在他的表述中,“群學”“群理”之“群”首先就是指有別于“生學”“生理”之“生”的概念,也即有別于一般生物群體的廣義人類社會。

2. 群:國群

“群”指稱人類群體生活組織形式的一種建制化存在形態,也就是通常被稱為國家(country)意義上的人類社會。盡管人類社會不一定都是國家,國家也并不是社會存在的唯一形態,但這都不妨礙,“國家”也是一種“群”,只不過國家社會,收窄了廣義人類社會的外延,且賦予了人類社會更多的內涵,也即人類社會不僅僅是一個靠倫常習俗維系的生活共同體,也不僅僅是一種廣義的文化共同體,同時也是一個政治法律共同體。在這個意義上,嚴復將“群”稱為“國群”。他專門解釋說,社會本身涵蓋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是與國家合一的“國群”,雖然每個領域中又有各種組織團體,但這些次生的“群”皆從屬于“國群”。

3. 群:與政治國家分立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在近現代學術中,“社會”概念有了進一步的細分,因此以“群”指稱的“社會”也有了另外的涵義。我們知道,現代社會也被稱為“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但在黑格爾之前這主要還是一個與政治共同體的國家(the state)重疊在一起的概念,自黑格爾正式從學理上將“市民社會”確立為一個與政治國家相對而言的概念之后,近現代學者則普遍在社會與國家二分的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了。其中,英國思想家密爾所說的“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獨立于政治國家的市民社會概念,而嚴復的《群己權界論》作為密爾On Liberty的譯述,也在不少篇幅中以“群”指稱與政治國家相對的市民社會。

此外,當代的政治學家又在二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市民社會”是獨立于政治、經濟社會的第三個領域(the third realm)。但不論是二分法,還是三分法,其最根本的轉變就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因此,當代學界所指的“市民社會”通常是“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和經濟安排、規則、制度”,也即“當代社會秩序中的非政治領域”。

4. 群:政治國家(political state)

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分的意義上,人們所指的“國家”就不再是國家社會(國群),而往往是專指政治國家(political state)。在各種關于個體與國家關系的討論中,不少學者一致認為,政治國家是國民群體權力最集中的體現。據此而言,政治國家的權力與國民個體權利之間的關系也是“群己權界”所包含的重要內容,在這個意義上,政治國家也就成為嚴復“群”概念的第四種涵義。

政治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政府(government),其實質是全體國民權力的行使機構。關于政治國家是否作為群體權力的所有者,一直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以盧梭為代表,認為國民個體以契約方式將權力“讓渡”(alienation)給了政府,也即傾向于將政治國家視為群體權力的所有者;另一種是以洛克等人為代表,認為國民個體只是將權力“信托”(trust)給政府,也即傾向于政治國家只是代理行使機構,國民個體始終是權力的真正所有者。但不論在理論上權力歸屬于誰,在現實中,由于政治國家直接面對國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設計和實際執行,因此,它總是與市民社會密切互動,時有沖突,也時有聯合。

國群層面的“群己權界”

由“群”概念的不同涵義可知,即便在廣義人類社會層面上,也存在著“群己權界”問題。但嚴復在《群己權界論》中所指的“群”主要是后三種涵義,因此,其闡述的“群己權界”有三個不同層面:(1)國群的“群己權界”;(2)市民社會的“群己權界”;(3)政治國家的“群己權界”。這三個層面互有關聯,但并不能相互替代,需要逐一闡明。

國群的“群己權界”代表著嚴復論說整體的立意宗旨。嚴復將密爾原著中的“society”或“civil society”譯為“國群”“國”“國人”;同時將原著中的“civil or society liberty”譯為“群理自繇”。其中,“國群”并不是一種傳統宗族、家族社會生活的組織建制形態,而是以現代民族國家(modern nation-state)形態存在的國家社會。相應地,“群理自繇”就是指國群層面上的自由,其對立面則是由“治權之暴橫”造成的“干涉”“節制”(Authority)。

為了現實有效地“裁抑治權之暴橫”,嚴復給出了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使小己與國群,各事其所有事”,即“群己權界”。這并不是要取消公權力,更不是縱容個體為所欲為,而是以保護個體權利為目的,將公權力限定在不戕害個體自由的范圍之內,其底線就在于不干涉個體生命、財產和思想言論的自由。與此同時,他也強調保有群體的正當干涉權,以將個體自由限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范圍內。如此一來,通過保護每一個個體的自由,最終也保障了國群的群體自由。其實,嚴復從國群層面闡發“群己權界”是基于現代民族國家共同體與個體同時作為價值主體的預設,就近代中國的境遇而言,實現民族解放、國家獨立的群體自由與實現個體自由同等重要。

也就是在國群層面上,嚴復將“群己權界”視為文明之通義,認為它代表著一種現實的倫理價值觀念,同時代表著一種基本的政治原則和政治主張。因此,他指出,“在小己國群之分界?!?,理通他制”,“學者必明乎己與群之權界,而后自繇之說乃可用耳”。不過,在更為具體的闡述中,嚴復指出國群“函社會國家在內”。這里的“社會”“國家”乃是涵蓋在“國群”之下的次一級概念,而且他將“社會”與“國家”分立并舉,也意味著“社會”與“國家”并不是合而為一的,而是各有所指的兩個概念。據此邏輯可以推知,嚴復從國群的意義上提出“群理自由”要“裁抑治權之暴橫”實際包括兩種治權,即社會治權和國家治權,而國群的“群己權界”作為通則,也需要進一步落實為市民社會(社會)的“群己權界”和政治國家的“群己權界”。

市民社會層面的“群己權界”

嚴復盡管沒有從學理上明確地將社會與國家分離開來,但在其論述中已經表露出這一思想傾向。事實上,他通篇所使用的“社會”大都是指與狹義政治國家二分意義上的“市民社會”。這二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干涉的方式和內容上。他指出,社會(治權)干涉的方式主要是輿論批評,而社會干涉的內容,除了“公惡”,還有國家法律未明確涉及的內容。

對此,他就言行自由做了具體的分析?;谘孕凶杂墒恰懊裰薄钡牧?,他認為,在市民社會中,只要個體的思想言論與他人利益無損,社會就絕無權進行干涉,更無權要求“一一必俯循乎國俗”。這意味著是否侵害他人的權利是社會施用公權力的唯一正當依據,而流俗的綱常倫理并不能作為評判個體思想言行與否的標準,更不能作為社會施用公權力的理由。嚴復指出,思想言論自由對社會、國家無不有益,但現實中人們往往將特立獨行、與眾不同的個體視為異端,這是奉行綱常名教的強勢者通過輿論引發“庸眾”的跟風造勢所致,如果有人以此為由侵害個體的生命、財產,就是社會治權的暴橫。因此,保障個體思想言行的自由首先是要警惕來自市民社會內部的對異己思想的侵犯。

不過,他又進一步論述說群體對個體言行最嚴重的干涉,往往由政治行政權力所為。他以羅馬帝國的明君奧勒留為例,論述了其如何以高尚而堅定的道德主張扼殺了個體思想言行的自由,并如何得到了民眾們的贊同。這實際反映出市民社會中群體對個體自由的干涉,與政治權力之間的密切關系,因此這并不單純是倫理意義的個體自由,而且也是具有政治意義上的個體自由。不僅如此,嚴復對于市民社會中的議政的論述,也明顯超出了所謂“倫學自由”的范圍。他強調,在政府之外保有個體對政事的不同論議(“清議”),不僅是個體自由的基本內容,而且還能夠作為“他山之石”促進國家行政的完善,這都具有明顯的政治意味。事實上,市民社會的自由內容根本無法在脫離政治的語境下界定清楚。在這個意義上,市民社會的“群己權界”,不僅與政治國家密切相關,而且其內容本身也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涵項。

政治國家層面的“群己權界”

“國群”所包含的“國家”乃是與市民社會分立的狹義政治國家,而其現實的實體形態就是政府。事實上,嚴復對于英文“government”一詞的翻譯,有時譯為“政府”,有時也譯為“國家”。這個意義上的“國家”也就是狹義政治國家,或者說就是政府。

嚴復對政府權力與個體權利關系的論述,實際就是政治國家層面上的“群己權界”,也即“與政府管束為反對”的“政界自由”。他認為,政治國家(政府)只是國民治理權的代行機構,而不是權力的所有者,因此,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實質并不是限制全體國民的政治權力,而是限制政府代理行使權力的范圍和內容,這與其他兩個層面的權力限制不同。

基于國民個體與政府的委托與授權關系,嚴復提出要將國民個體權利和政府行政權力共同置于憲法的規定之下,由此對個體權利與政府權力同時起到限制和維護的作用:其一,通過憲法的限定確保個體自由始終“游于法中”而不致使個體自由滑向恣意妄為,同時也為政府行政保留了必要的活動空間。其二,通過立憲明確限定政府權力的范圍和正當的行政內容,防止政府過度管轄而侵害國民的個體自由。在充分肯定政府行政必要性的前提下,嚴復側重強調將政府行政權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盡可能地發展國民自治。其理由是,這樣不僅可以有效防范政府權力對國民權利的侵害,而且對于政府自身,乃至國群地發展都有好處。據此而言,政治國家的“群己權界”,既是關于政治國家權力與國民個體權利之間的界分,同時也是關于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兩種公權力(兩種“治權”)之間的界分。

嚴復“群己權界”存在的問題

嚴復對“群己權界”的三個層面并沒有自覺的區分,因而其論述存在諸多混亂和誤解,其中有兩點也廣泛存在于當前的相關討論中,值得引起重視。

其一,國群與政治國家(政府)概念相混淆。雖然明儒顧炎武已提出“亡國”與“亡天下”之辨,但在嚴復的論述中,依然存在將國群偷換為政治國家的情況,即把個體與民族國家共同體的依存關系和價值認同,直接替換為個體對政治國家的依賴和服從。作為一種同情的理解,這是為當時救亡圖存的時局所迫,中國急需以強有力的政府扭轉危局,因此以政治國家替代國群是為政府行政的正當性提供辯護的一種策略。但在事實上,這兩個概念的混用不僅于理不通,而且存在現實危害。

其實按嚴復的邏輯,政治國家只是全體國民權力的執行者,而非公權力的真正所有者,其行政的范圍和內容必須代表全體國民的意愿,并接受其監督。此外,在社會與國家二分的意義上,國群的公權力只是部分授予政治國家,還有相當的部分被授予市民社會,因此,政府國家并不是全部公權力的執行者,而只是政治國家領域內的公權力的執行者。但是他在論述中卻又不自覺地以政治國家(政府)充當民族國家共同體(國群),如此一來,政治國家不僅成為一切公權力的實際行使者,而且也成為一切公權力的實際所有者,這就難免讓人以為他帶有國家主義的意味。

其二,未能認清市民社會“群己權界”作為廣義政治自由的實質。嚴復雖然強調政府不宜干涉市民社會的清議,但對于清議的政治功能,以及市民社會的其他自由(貿易自由、報章自由、結社自由等)的政治特質并沒有凸顯出來,而且他為了表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立,特別強調市民社會的自由乃“倫學之自由”,有意淡化其政治意味。但事實上,這并不符合市民社會自由的本質,也不利于市民社會保持在與政治國家分立的意義上繼續健康的發展。

從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分的意義上看,市民社會乃是國民個體的匯聚,與作為國民權力代行機構的政治國家不能通約,因此,兩個領域不能混為一談。市民社會的群體組織(團體)具有典型的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例如:非政府組織(NGO)就是獨立于政府之外,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民間團體。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的自由關涉的是個體權利與市民社會內部的群體(團體)權力之間界限問題,也就是嚴復所強調不同于政界自由的“倫學之自由”。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不發生關系。事實上,政府總是以各種方式參與到市民社會中,增加其影響力;而市民社會也時常介入政治,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府的決策意向等。當前各國政治學界開始將市民社會對于政治行政的監督和制衡,視為廣義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這不僅是應對暴政、提升政府行政的必要手段,也是現代社會進一步發展的應然方向。因此,市民社會的自由不僅與政治密切相關,而且有諸多內容也屬于政治自由的范圍,其實質就是廣義的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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