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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歷史由來

2019-11-19 18:21羅小麗
支部建設 2019年9期
關鍵詞:請示報告嚴格執行林彪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從此黨內請示報告制度在全黨全軍最終確定下來,成為黨的重要規矩與紀律。然而,建立黨內請示報告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革命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請示報告制度的命題。

1923年6月,中央要求“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后,必須報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從黨員成分、黨員數量、黨員質量、黨的紀律等方面要求各級執行委員會嚴格執行。

土地革命時期,中央于1928年10月發布《關于各省委對中央的報告大綱》,對各省委向中央作報告的時間、類別、具體內容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并要求各省委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對不按時向中央提交報告者,“中央即停發經費”。

抗戰時期,針對王明在重大問題上不請示中央,甚至與中央分庭抗禮的嚴重錯誤,中央于1941年7月作出《關于增強黨性的決定》要求:“各個獨立工作區域領導人員,特別注意在今天比任何時候更需要相信與服從中央的領導”,要在全黨范圍內開展“反對‘分散主義’‘獨立主義’‘個人主義’的斗爭”。1942年9月,中央進一步作出《中共中央關于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系的決定》要求:各根據地領導機構在制定本區域相關政策和制度時“必須依照中央的指示”。在面對新問題時“必須請示中央,不得標新立異,自作決定,危害全黨領導的統一?!?945年4月,黨的七大首次使用“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來概括黨的民主集中制,并首次將“四個服從”作為最重要紀律載入黨章。

解放戰爭時期,以1948年1月毛澤東為中央起草的《關于建立報告制度》為起點,中央加快了建立請示報告制度的步伐。中央于3月25日發出《中央關于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進一步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對下級發出的指示不論屬于哪一類問題,不論是通過電報還是書面印發的“均需同時發給中央一份”。6月5日,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于宣傳工作中請示與報告制度的規定》“嚴格統一黨的宣傳”,并對各地黨報、新華社、黨校教材中涉及的各項政策進行嚴格規定,凡是內容不同于中央現行政策,都應事前向中央請示,“否則,不得發表”,并要求所有各地出版的書籍、雜志、教材、宣傳布告都應“經常送中宣部兩份”。7月26日,毛澤東進一步重申: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要“嚴格遵守對中央的報告制度”,“徹底消滅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的不正確態度”。中央對請示報告制度的執行工作十分重視,抓林彪和東北局的請示報告工作就是一個范例。1月至3月的指示下達后,林彪和東北局遲遲不報送綜合報告,中央批評后林彪雖承認錯誤卻沒有及時提交綜合報告。針對林彪的態度,毛澤東再次嚴肅批評了林彪,并將這種錯誤實質提高到“建立一個獨立國”的政治高度。經過中央多次催促和毛澤東的嚴厲批評,林彪于8月13日致電中央,說明了沒有報送綜合報告的原因,并表示今后會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鑒于此,8月14日發出了《關于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的指示》,并多次對執行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執行不力的單位和部隊。9月8日至13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史稱“九月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以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對各項工作中的決定權和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自此請示報告制度在全黨全軍普遍建立起來。

新中國成立后,請示報告制度成為黨內組織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保證。1953年3月,中央作出《關于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

度及加強中央對于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明確指出政府各部門的黨組直接受中共中央領導,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中共中央,經中共中央批準后方能執行。

“文革”結束后,黨的建設恢復正軌,黨內請示報告制度逐步恢復并固定下來。1982年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直至2012年十八大黨章都明確規定:“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睂嵺`充分表明,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已經成為我們黨管黨治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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