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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胡椒與明代社會經濟

2019-12-11 21:48
江西社會科學 2019年3期
關鍵詞:胡椒貿易

東南亞胡椒在明代的中國,其不僅是飲食調味、醫療保健的重要原料,亦被賦予了多重經濟職能。在朝貢貿易、海禁政策、白銀短缺、民間走私、隆慶開海等多重因素的交織作用下,作為舶來品的胡椒不僅成為明廷賞賜百官、獎勵軍功、支付薪俸的主要物品,市舶抽分、進口商稅的重要來源,而且時常作為商品貿易的紐帶和潤滑劑,甚至有了貨幣職能的雛形。

15世紀,在海洋紐帶的聯結下,全球市場逐漸形成,世界各國的經濟、文化交流逐步加強。作為東方帝國的大明王朝在懷柔遠夷、俯瞰萬國、廣贈器物、廣播文化的同時,亦在萬邦來朝的氛圍中不知不覺地進口了大量的域外商品,吸納了多彩的域外文明。然而,傳統交流史及貿易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討絲綢、瓷器、茶葉等物品的對外輸出及其對世界歷史的貢獻,而對于中國進口的域外商品則鮮有研究,即便是作為明代最大宗進口物品的胡椒也未能引起學界的足夠關注,現有的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對胡椒貿易及日常應用等問題的探討上①,而對于胡椒輸入給中國社會經濟帶來的多元影響則鮮有學者論及。鑒于此,本文將從作物史的角度切入,將物納入具體的歷史時空脈絡中,探討東南亞胡椒怎樣進入中國,如何介入中國的經濟體系,以及被賦予哪些新的內涵,并由此追尋以胡椒為代表的物所承載的海洋文明對陸地滲透與影響的痕跡。

一、胡椒的入華途徑

胡椒,又名昧履支、浮椒、玉椒,屬木質攀緣藤本植物。其味辛辣,性熱,久蒸、久曬可用于暖胃,主治“胃口氣虛冷,宿食不消,霍亂氣逆,心腹卒痛,冷氣上沖”[1](卷三《木部》,P64)等癥,并可止反胃吐食、小兒虛脹、傷寒咳逆、風蟲牙痛[2](卷三二《果部》,P1859-1860),長期以來廣泛應用于醫藥領域。飲食方面,東晉張華所撰《博物志》中已載有“胡椒酒方”②,唐代段成式所撰《酉陽雜俎》亦有“作胡盤肉食皆用”[3](前集,卷一八《木篇》,P179)胡椒的記載,但因數量較少且價格昂貴,由晉至明的一千余年間,將胡椒用于飲食領域的僅限于社會上層。迨至明中葉,胡椒開始廣泛應用于飲食調味,時人在烹調食物、制作果脯、調配物料時常加入胡椒,《竹嶼山房雜部》《遵生八箋》《多能鄙事》等明代日用類書中載有諸多使用胡椒調味的食單。除醫療、飲食領域外,胡椒還廣泛應用于磨墨、印色、軍事諸領域。曾被富貴階層所獨享的奢侈品儼然變成大眾消費品。

伴隨著胡椒應用領域及使用人群的擴大,市場上的胡椒需求與日俱增。但因胡椒屬熱帶溫濕型植物,適合生長在年平均氣溫22℃~28℃及年降雨量1800mm~2800mm的地區[4](P613),而明代中國達到這一氣候條件的地區僅限廣東、廣西、云南的部分地區。據李時珍《本草綱目》卷三二《果部》和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八《種植》記載,明中后期,中國廣西、云南部分地區已開始栽培胡椒。③但引種規模較?、?,其產量與進口數量相差甚遠,所占市場消費份額亦極少,中國市場上的胡椒絕大部分依然屬于遠渡重洋的舶來品。而且,在胡椒完成其從奢侈品到大眾消費品的身份轉變過程中,中國人所消費的胡椒經歷了從印度到阿拉伯,再到東南亞的地區流轉。

胡椒原產于印度西南部的馬拉巴爾海岸?!逗鬂h書》卷一一八《天竺傳》載:“天竺(即印度)產胡椒”,其后《魏書》卷一○二《波斯傳》亦記錄了波斯商賈從印度販運胡椒至中國的情形。及至唐代,在中國人的認識中,印度依然是胡椒的主產區,《酉陽雜俎》曰:“胡椒,出摩伽陀國,呼為昧履支?!保?](前集,卷一八《木篇》,P179)摩伽陀國,即中印度之古國。自五代開始,胡椒的種植范圍開始從印度擴大至東南亞地區?!逗K幈静荨吩唬骸昂?,生南海諸地?!保?](卷三《木部》,P64)這一描述雖僅對胡椒的產地做了籠統概括,但足以說明其種植范圍已超出印度一域。宋元時期,關于胡椒產地的記錄更為詳細、全面。據《諸蕃志》載:“胡椒出阇婆之蘇吉丹、打板、白花園、麻東、戎牙路,以新拖者為上,打板者次之?!保?](卷下《志物》,P195)阇婆(即爪哇)首次取代印度成為中國人心目中的胡椒主產區。到了元代,胡椒的種植區域進一步擴大至馬來半島南部的八都馬。[6](P130)胡椒種植面積的擴大及中國胡椒進口地的轉變,與宋元時期海洋貿易的發展及海上航路的拓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從貿易航線來看,赴東南亞地區貿易較之印度更為方便、快捷。

明初,統治者雖厲行海禁,但海洋貿易的規模與前代相比有增無減,蘇門答臘、爪哇、婆羅洲等東南亞各地的胡椒源源不斷地輸入中國,在便捷的航路、低廉的價格[7](P158)、朝貢貿易的帶動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國的胡椒進口地真正實現了從印度到東南亞的轉移。有明一代,東南亞胡椒輸入中國的方式主要有朝貢貿易、鄭和下西洋帶回、民間貿易、西人中轉四種,其前期主要以朝貢貿易和鄭和出使西洋帶回為主,中期以后民間海外貿易及西人轉運占據主導。

關于東南亞各國向明朝進貢胡椒的情況,《明實錄》《明史》《西洋朝貢典錄》《殊域周咨錄》等史籍皆有不少記載。例如,“洪武九年(1376),暹羅王遣子昭祿群膺奉金葉表文,貢象及胡椒、蘇木之屬?!?,給勘合文冊,令如期朝貢。二十年,又貢胡椒萬斤,蘇木十萬斤”[8](卷八《暹羅》,P279)。二十三年,“暹羅斛國遣其臣思利檀剌兒思諦等,奉表貢蘇木、胡椒、降真等物一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斤”[9](卷二○一,洪武二十三年夏四月甲辰)。自洪武九年至二十三年的三次朝貢中,本土并不出產胡椒的暹羅,卻向大明進貢胡椒數萬斤,足見胡椒在中國受歡迎的程度。其胡椒出產國的使者,在進行朝貢貿易時,所攜帶胡椒數量之大更是可以想見。如洪武十五年,“爪哇國遣僧阿烈阿兒等奉金表貢黑奴男女一百一人、大珠八顆、胡椒七萬五千斤”[9](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春正月乙未)。洪武以后,各國的貢物數量,雖然史籍缺乏較為詳細的記載,但從參與朝貢國家數量和朝貢次數的增加可以推斷,胡椒進入中國的數量定有大幅增長。鄭和七次出使西洋,不僅帶回了大量的胡椒,而且擴大了中國與西洋諸國的聯系,有效促進了有明一代以胡椒、蘇木為主的香料貿易的繁榮。

宣德以后,伴隨著鄭和下西洋的停止和朝貢貿易的衰落,市場上的胡椒供不應求,販運胡椒成為有利可圖的事情,為了追求高額利潤,沿海商人紛紛犯險出洋,“蘇杭及福建、廣東等地販海私船,至占城國、回回國,收買紅木、胡椒、番香,船不絕”[10](P95)。至成、弘之際,月港已成為九龍江口海灣地區對外貿易的中心,具有“小蘇杭”之稱,以漳州海商為先鋒的東南海商的足跡遍布東西洋各重要港口,這一點從漳州火長使用的題為《順風相送》的針路手冊即可清晰證明。該手冊記錄有自月港門戶浯嶼、太武出發往西洋針路7條、東洋針路3條,另有自福州五虎門出發經太武、浯嶼往西洋針路2條。⑤這幾條直接航線與中轉的局部短途航線相連接,基本覆蓋了東南亞地區的主要胡椒產地,遠赴這些地區貿易的海商們在購買回程貨物時,自然首選利潤率極高且購買方便的胡椒。我們甚至可以反向推測,購買胡椒的方便與否是他們選擇航線的參考要素之一。

除沿海商人外,亦有部分內地商人加入販運胡椒的行列之中。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饒州商人方敏、方祥、方洪兄弟籌集600兩白銀,購買景德鎮瓷器2800件運往廣州販賣,碰上熟客廣東揭陽縣商人陳佑、陳榮和海陽縣商人吳孟,合謀下海通番?!懊舻仍L得南海外洋,有私番舡一只出沒,為因上司嚴禁,無人換貨,各不合于陳佑、陳榮、吳孟謀允,雇到廣東東莞縣陳大英,亦不合依聽,將自造違式雙桅槽舡一只,裝載前項瓷器并布貨,于本年五月二十日,開船越過緣邊官富等處巡檢司,遠出外洋……換得胡椒二百一十二包,黃蠟一包、烏木六條、沉香一扁箱、錫二十塊過舡?!保?1](卷二○《把持行事》,P903)在海禁政策嚴格執行的情況下,商人們依然敢于犯險涉海交易,足見販運胡椒、沉香等香料的利潤之高。例如,100斤的胡椒在蘇門答臘值銀1兩,運到明朝給價20兩[12](P27),差價高達20倍。

隆慶初年,月港開放,民間私人海上貿易獲得合法渠道,沿海商人紛紛出洋貿易,胡椒的進口量隨之大增。從1500年到開禁前的1559年,60年間整個東南亞輸往中國的胡椒共3000噸,而從開禁后的1570年至1599年的30年里,僅從萬丹港和北大年輸往中國的胡椒量就達2800噸。[13](P86)隨著交易量的大增,胡椒的進出口稅額也在不斷降低。隆慶六年(1572),每進口一百斤胡椒,需繳納稅銀三錢[14](卷五《賦役志》,P190);萬歷十七年(1589),每百斤抽稅銀二錢五分;萬歷四十三年,每百斤稅銀降至二錢一分六厘[15](卷七《餉稅考》,P141,P143)。相對較低且不斷下降的胡椒稅額,有效推動了胡椒的更大規模進口。

鑒于中國與東南亞之間胡椒貿易的有利可圖,剛剛進入亞洲市場不久的西方殖民者,也積極投身這項貿易之中。自成化年間開始,葡萄牙人就已進入閩海貿易。據林希元《與翁見愚別駕書》載:“佛朗機之來,皆以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速、檀、乳諸香與邊民交易,其價尤平;其日用飲食之資于吾民者,如米面、豬雞之數,其價皆倍于常,故邊民樂與為市?!保?6](卷五,P201)葡萄牙人占據馬六甲后,馬六甲與中國貿易的最大宗商品——胡椒,落入其控制之中,“僅1555年的一個月內,經葡人中轉,由廣州賣出的胡椒就達40000斤”[17](P94)。外加粵海貿易抽分制度的確立,葡萄牙人開始更大范圍地參與到東南亞與中國的胡椒貿易中來。

萬歷二十四年,荷蘭人在萬丹建立商館,其勢力開始進入亞洲海域。天啟四年(1624),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大員建立商館,并很快發展成重要的貿易基地,大量的東南亞胡椒經此中轉,到達中國市場?!稛崽m遮城日志》對于運入大員港的胡椒數量,有諸多記錄,在此列舉數據較為詳細的三例:

1636年6月25日,平底船Schaegen號4月17日從巴達維亞出航,所載貨物大部分是胡椒和鉛,總值約為64,000荷盾(6荷盾=1兩白銀)。[18](P245)

1637年8月3日,從占碑來的Duyve號運來2509擔又40斤胡椒,及2383擔又55斤占碑的胡椒,125擔又85斤由快艇Bracq號運回來的巴鄰旁(即巨港)的胡椒,加上費用開支總值45,380.2.4荷盾。[18](P334)

1638年6月21日,平底船Den Otter號抵達港外,是5月19日從巴達維亞出航,作為本季第一班派來的船,經廣南前來此地的……上述平底船所載貨物總值為136,399.4.9荷盾,有下列貨物:1800擔巴鄰旁的胡椒、1234擔又90斤檀香木……[18](P397)

上述三艘開往大員的船只所運主要貨物均為胡椒,且每艘平底船的運載量均在千擔以上⑥,總量更是高達近萬擔。然而,這一數量僅是1636—1638年間從巴達維亞、占碑等地運往大員胡椒總量的一部分,更多商船的運量因記錄不詳或內容缺失,致使我們無法做出準確統計。但依然可見,胡椒是荷蘭東印度公司運往大員的最主要商品,且數量十分龐大,而這些商品除少部分運往日本外,絕大部分都銷往中國市場。

荷蘭東印度公司銷往中國的胡椒數量固然很大,但其僅占當時中國從東南亞進口胡椒總量的小部分,中國市場上銷售的胡椒大部分來自中國商人直接從東南亞的主要胡椒貿易港購買所得。例如,僅1637年中國開往東南亞各地的船只就達40艘,前往巴達維亞的8艘,前往北大年的1艘,前往暹羅的1艘,前往柬埔寨的2艘,前往廣南的8艘,前往馬尼拉的20艘。[18](P296)其中,巴達維亞、北大年、廣南皆為胡椒主產區。雖然,我們無法確知當時中國每年從東南亞進口的胡椒總量,但從諸多零星的歷史記錄可以窺見,胡椒無疑已成為當時中國從海外進口的最重要商品之一,且已從明初的奢侈品轉變成一種大眾消費品。

二、胡椒與政府財政

在海禁政策的影響下,明代的海外貿易政策雖日趨保守,但胡椒的輸入數量相較于前代有增無減,胡椒貿易在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多元。通過朝貢貿易及鄭和下西洋進口的大量胡椒常被明廷用于賞賜、支俸,此舉不僅節約了財政開支,而且延緩了鈔法敗壞的進程。明中葉以后,官方貿易日漸衰落,民間海外貿易獲得長足發展,市舶司的運作不再單純以“懷柔遠人”為目的,開始對進口胡椒及其他商品實行抽分,以增加財政收入。海禁政策解除后,民間海外貿易合法化,長期以來作為海洋貿易標志性產品的胡椒,其輸入數量成倍增長,且在進口商品中占有較大比重,胡椒稅成為進口稅收的重要來源。

通過朝貢貿易與鄭和下西洋進口的雙重渠道,大量的東南亞胡椒進入明朝府庫,并開始較大規模地用于賞賜、支俸。洪武十二年,“賜在京役作軍士胡椒各三斤,其在衛不役作者,各賜二斤”[9](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九月甲寅);十三年,“賜京衛軍士胡椒各三斤”[9](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夏五月己亥);十八年,“賜京衛旗軍,胡椒人一斤”[9](卷一七一,洪武十八年二月壬寅);二十四年,“賜海運軍士萬三千八百余人胡椒、蘇木、銅錢有差”[9](卷二○七,洪武二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賜燕山太原青州諸獲衛官校胡椒、鈔錠有差”[9](卷二一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庚辰);二十五年,“賜浙江杭州等衛造防倭海船軍士萬一千七百余人鈔各一錠、胡椒一斤”[9](卷二一七,洪武二十五年夏四月癸亥),“賜浙江觀海等衛造海船士卒萬二千余人鈔各一錠,胡椒人一斤”[9](卷二一九,洪武二十五年秋七月丙申);二十九年,“造三山門外石橋成,賞役夫二千余人胡椒各一斤、蘇木各五斤”[9](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乙丑),“給京衛軍士胡椒各一斤、蘇木各三斤”[9](卷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庚辰)。洪武年間,胡椒被大量用于賞賜,且賞賜的人群不再局限于高級官吏,在京及各地軍士皆被賞予胡椒,甚至役夫也受到同樣的賞賜,足見這一時期,明朝府庫中囤積胡椒數量之多。同時,利用胡椒作為賜物本身,也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胡椒對于普通百姓的珍貴,以及在當時市場上的供不應求。

自永樂三年(1405)開始,伴隨著鄭和下西洋的進行,明朝府庫中囤積的胡椒日漸增多。與此同時,厚往薄來的朝貢貿易及氣勢恢宏的下西洋活動,使明政府背負了沉重的財政負擔。在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胡椒折俸的辦法應運而生。自永樂二十年,在京官員的俸祿已開始使用胡椒、蘇木折支,規定“春夏折鈔,秋冬則蘇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則十之六”[19](卷九《京官折俸》,P184)。宣德九年(1434),允許兩京文武官員俸米以胡椒、蘇木折鈔,“胡椒每斤準鈔一百貫,蘇木每斤準鈔五十貫,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庫支給”[20](卷一一四,宣德九年十一月丁丑)。正統元年(1436),胡椒折鈔支俸的范圍從兩京官員擴大至萬全大寧都司、北直隸衛所官軍,“折俸每歲半支鈔,半支胡椒、蘇木”[21](卷一九,正統元年閏六月戊寅);正統五年,折俸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各衙門知印、教坊司俳長,按例他們的“月糧一石五斗,除本色米一石外,余五斗春夏折鈔,秋冬折胡椒、蘇木”[21](卷六七,正統五年五月甲寅)。這種以胡椒、蘇木折俸的現象一直持續到成化七年,因“京庫椒木不足”[22](卷九九,成化七年冬十月丁丑)宣告停止。胡椒折俸的辦法不但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延緩了鈔法敗壞的危機,而且使囤積于府庫的大量胡椒分散至各個家庭,擴大并普及了胡椒消費,加速了胡椒從奢侈品向日用品的轉化過程,對明人的健康飲食習慣產生了積極且深遠的影響。

利用胡椒折鈔支俸的辦法,因胡椒自身的實用性及其緩解財政壓力的積極作用,在推行之初得到了各級官員的大力支持。明代著名經濟思想家丘浚在其代表作《大學衍義補》中言:“今朝廷每歲恒以番夷所貢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擾中國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是亦足國用之一端也。其視前代算間架經總制錢之類,濫取于民者,豈不猶賢乎哉?!保?3](卷二五《市糴之令》,P378-379)但持續上調的折鈔比價,使原本俸祿就不高的官員們的實際收入大大縮水,為了補貼家用,官員們紛紛將胡椒拿到市場銷售。這一行為無形中加速了胡椒的商品化進程,擴大了胡椒的消費群體。

胡椒除用于賞俸折支緩解明廷財政困難外,也是市舶抽分、進口商稅的重要來源。明前期,市舶司對海外諸國朝貢使者所帶私貨并未征稅,而是實行一種“給價收買”制度,明太祖曾規定:“諸蕃國及四夷土官朝貢所進方物,遇正旦、冬至、圣節悉陳于殿庭,若附至蕃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以償之,仍除其稅?!保?](卷四五,洪武二年九月壬子)《大明會典》卷一○八《禮部·朝貢通例》亦記載:“凡進蘇木、胡椒、香蠟、藥材等物,萬數以上者船至福建、廣東等處,所在布政司隨即會同都司、按察司官檢視物貨,封舶完密聽候,先將蕃使起送赴京,呈報數目,除國王進貢外,蕃使人伴附搭買賣物貨,官給價鈔收買?!笨梢?,明廷對貢舶附帶貨物的給價標準并非完全遵循市場規律,而是帶有濃厚的政治外交色彩,具有懷柔遠人、厚往薄來之意。如對暹羅、琉球、滿剌加附帶胡椒的給價則高出正常估價的數倍,有時甚至高達百倍,即使是正常的估價也往往高出市場價格。為此,明王朝背負了沉重的財政壓力,正德以后,明廷不再對貢使攜帶私貨給價收買,改行抽分制度。

正德四年(1509),廣州市舶司開始實行抽分,對外來商品征收進口稅,稅率起初定為十分抽三,正德十二年后降至十分抽二。⑦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不同商品的稅率亦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據葡萄牙第一位赴華使節托梅·皮雷斯記載:“中國向來自馬六甲的商人征收關稅:胡椒的關稅是20%,胭脂和新加坡木(即蘇木)的關稅都是50%,其他貨物的關稅是10%?!保?4](P8)從皮雷斯的描述可見,蘇木、胡椒、胭脂的進口稅遠遠高于其他商品,而胡椒、蘇木又是當時輸入數量最大的商品,極高的稅率及龐大的進口數量,使胡椒、蘇木成為當時市舶抽分的主要來源之一。

市舶抽分制度確立后,得到了朝廷的認可與支持,朝貢以外的私人胡椒輸入得以默許,大批中外商人前來互市貿易,市舶抽分極大擴充了政府的財政來源,補充了地方財政及軍費的不足。關于市舶之利,嘉靖八年(1529)八月,時任兩廣巡撫的林富在《請通市舶疏》中指出:

舊規至廣番舶除貢物外,抽解私貨俱有則例,足供御用。此其利之大者一也。番貨抽分,解京之外,悉充軍餉,今兩廣用兵連年,庫藏日耗,藉此足以充羨而備不虞。此其利之大者二也。廣西一省全仰給于廣東,今小有征發,即措辦不前,雖折俸椒木,久已缺乏,科擾于民,計所不免。查得舊番船通時公私饒給,在庫番貨旬月可得銀兩數萬。此其為利之大者三也。貨物舊例有司擇其良者,如價給直,其次資民買賣,故小民持一錢之貨,即得握菽,展轉貿易,可以自肥。廣東舊稱富庶,良以此耳。此其為利之大者四也。助國給軍,既有賴焉。而在官在民,又無不給,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也,非所謂開利孔而為民罪梯也。[8](卷九《佛郎機》,P323)

從林富的奏疏中不難看出,嘉靖時期海禁政策雖仍在嚴格推行,但沿海地區官員已深刻認識到海洋貿易的優勢,開始從經濟角度評判市舶抽分的價值,市舶司的運行也從最初懷柔遠人的政治、外交目的轉向增加稅收的經濟目的。市舶抽分所得收入,不僅可供御用,補貼朝廷開支,亦可充軍餉、資地方、富百姓。

隨著開海呼聲的日益高漲,加之廣東市舶抽分制度推行的成效,隆慶元年,明廷應福建巡撫涂澤民之請,允許漳泉人民“準販東西二洋”。至此,沿海商民出海貿易獲得合法孔道。隆慶六年,漳州知府羅青霄因百姓困苦,官府開支浩大,提議征收商稅以充錢糧,并在“商稅則例”中特意提到胡椒的征稅原則,“海船裝載胡椒、蘇木、象牙等貨,及商人買貨過橋,俱照贛州橋稅事例,酌量抽取”[14](卷五《賦役志》,P190),且在此后頒發的商稅則例中胡椒皆被置于征稅商品的首位,足見胡椒在當時已成為進口貨的代表、商稅的主要征收對象及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

月港開放以后,以往的走私貿易轉化為合法貿易,稅制亦日益規范,其稅收主要包括對民間出海船只征收的船引、對出口貨物征收的水餉、對進口貨物征收的陸餉。按照月港稅制,胡椒稅屬陸餉范疇,由商鋪繳納。隆萬之際,進口胡椒需繳納稅額最高為每百斤征稅三錢(即0.3兩),最低為每百斤二錢一分六厘。[15](卷七《餉稅考》,P141、143)而當時市場上的胡椒銷售價格基本在每擔(即100斤)12~15兩之間,即使按胡椒的最低市場價格與最高稅額來計算,稅率也僅為2.5%。因稅率較低,加之走私貿易的存在,官方征收的胡椒稅及其他進口貨物的商稅總額并不高。隆慶六年,月港所征稅額僅3000兩,萬歷元年(1573),共征得6000兩,四年增至10000兩,十一年又增至20000兩,二十二年達29000兩;二十七年為27000兩,四十三年,在各類商品稅率普遍降低的情況下,稅收總額降至23000兩。[25](P428)即使是最高年份的29000兩,其數量也依然較低。然而,官方記錄的月港稅收額度并非月港的實際稅收,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地方通過開海貿易所獲得的收入遠不止官方記載的數目,漳、泉二府的爭稅事件,即是月港實際稅收量可觀的明證。

三、胡椒與商業貿易

有明一代,東南亞胡椒通過海路源源不斷地輸入中國,經歷了從地方性物產到貿易商品的身份轉變和知識生產的時空過程。在此過程中,胡椒的社會應用職能不斷擴展,其不僅是飲食調味、治病療疾之佳品,亦多以折支、抽分、商稅的形式參與政府財政,而且在有效連接亞洲海域貿易網絡、繁榮中國東南沿海經濟的同時,亦時常作為商品貿易的潤滑劑,有時甚至兼具一般等價物的職能,在明代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明中葉以來,鑒于胡椒貿易的有利可圖,大批商民不顧被海洋風濤吞噬和官府打擊追捕的風險,紛紛出海販運,即使“通番下海之禁最嚴,然莫能止”[26](卷一三一《兵部十四》)。占碑、巨港、滿剌加、蘇門答臘、巴達維亞等胡椒出產地或重要貿易港口,中國商舶絡繹不絕,商賈輻輳。例如,16世紀的滿剌加“大宗貨物為胡椒,每年若有10條中國式帆船滿載而至,也會一售而空”,而且“大商巨賈不乏其人,他們唯一的目的是胡椒買賣”。[7](P23、P24)月港開放以后,漳、泉兩地商民出海貿易合法化,他們紛紛“前往菲律賓、爪哇、暹羅、北大年、柬埔寨、柔佛、蘇門答臘及其他地方,運載絲綢、棉布、瓷器及許多中國貨物,[換回]白銀、胡椒、丁香和巴西木”[24](P125)。胡椒作為重要媒介參與構建起了以閩南海商為代表的中國海商在亞洲海域的貿易網絡。

受明廷長期以來推行海禁政策的影響,販運胡椒回國的走私商人為了躲避官府追捕,他們往往選擇沿海偏僻的小港,或者沿海附近的一些島嶼聚集交易,“這些港口一般具有交通方便,遠離政治軍事中心,港叉縱橫,島嶼星布,又便于隱藏的共同特點”[27](P131)。隨著走私人數的增加和走私規模的擴大,浙、閩、粵沿海灣澳呈現出一派繁榮景象。例如,早在成、弘之際已具有“小蘇杭”之稱的月港,在隆慶開海以后,“云帆煙檝,輻湊于江皋,市肆街廛,星羅于岸畔”[28](卷一七《藝文志二》)。這些販運回國的胡椒,在滿足本地消費的同時,絕大部分被銷往南京、蘇杭、川陜等全國各地,商人們再從當地收購絲綿、瓷器等物,經本地輸往國外。沿海富家“挾財本置綿葛等布,胡椒、木香、明珠、翡翠等貨,以往兩京、蘇杭、臨清、川陜、江廣等處發賣。仍置其地所出如絲棉、錦綺、膻布、靴襪等物。凡人間之所有者,無所不有。是以一入市,俄頃皆備矣”[29](P124)。這些從國內購得的貨物在國外售賣以后,商人們再從當地購得胡椒等各類商品,販運回國發售,以此形成完整的貿易鏈條。沿海私商們以胡椒為主體構建起的中外商品貿易鏈,不僅使這些原本冷清的沿海小港成為海舶商品的匯集之所,各地逐利商民的云集之地,呈現生機勃勃之狀,而且加強了沿海與內地的經濟交流與互動。

東南亞胡椒除作為海洋貿易的標志性商品,溝通起遠洋貿易和中國本土區域貿易網絡之外,亦時常作為中外海商彼此間溝通友好關系的紐帶。據《熱蘭遮城日志》記載,荷蘭人常將胡椒、檀香等香藥作為禮物送給海盜首領、鄭芝龍、鄭成功和中間商,試圖以此保障其在中國沿海交易的順利進行。在大員商館與中國沿海的貿易剛剛步入正軌之際,荷蘭人曾于1629年12月13日,“贈送價值三百里爾的象牙、檀香木、胡椒和紅呢絨給李魁奇(當時著名的海上武裝集團首領)”[18](P8)。隨著荷蘭人對中國東南沿海局勢認識的逐漸清晰,他們開始設法建立與蒸蒸日上的鄭氏集團的聯系,并多次贈送胡椒等禮物以示友好。當雙方出現矛盾與沖突時,為了維系貿易的持續進行,荷蘭人亦將希望寄托于胡椒。1654年,荷蘭人曾在廣州沿海搶奪了鄭成功一艘商船上的貨物,為了緩和與鄭氏集團的矛盾,大員商館開會決定,“(因為尊貴的公司有很多地方必須依賴他的合作)應將這些扣留下來的貨物交還給他,此外還要贈送他一百擔胡椒,相信如此即可結束這問題”[30](P351)。但荷蘭人企圖恢復大員與中國東南沿海貿易往來的努力并未取得成功,自1656年7月開始,鄭成功單方面禁止了與大員的貿易通商。此后一年多內荷蘭人曾想方設法謀求鄭成功的同意,以此緩和彼此關系,但過程并不順利。隨后,荷蘭人改變策略,于1657年8月通過向鄭氏集團重要人物鄭泰輸送胡椒、丁香等禮物的方式,最終恢復了雙方貿易。此外,荷蘭商人還時常將胡椒贈送給往來于福建沿海和大員間的貿易商,以維護彼此間的貿易關系。1644年3月,為了鼓勵中國商人Lotia、Bendjock更熱衷于貿易,荷蘭議會決定“贈送Lotia 2擔檀香木、5擔胡椒;贈送Bendjock 2擔檀香木、6擔胡椒”[31](P245)。荷蘭人之所以選擇胡椒、檀香木作為禮物贈予海盜首領、鄭成功和中國海商,以此維系和加強大員與中國東南沿海的貿易關系,很大程度上說明了胡椒等香藥在中國的受歡迎。

荷蘭人除將胡椒作為禮物用于緩和與中國海商的貿易關系外,也曾收到來自別國的胡椒禮物。例如,1651年7月28日,柔佛國王的戎克船航至大員,并帶來該國國王的一封信,內容是希望荷蘭人善待前往大員的他的商人,并送來一些禮物給荷蘭人,“即三張精美的席子、2碇的錫和1袋胡椒”[30](P233)。荷蘭人與柔佛人之所以經常選擇胡椒作為禮物,以潤滑其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一則由于荷蘭人當時控制了東南亞地區的多個胡椒產地,柔佛本地即為胡椒出產國,二者獲取胡椒極為方便,二則由于胡椒為當時亞洲海域貿易的重要商品,在各國流通極廣,人們樂于接受。

除作為商品貿易的紐帶和潤滑劑外,胡椒還時常兼具一般等價物的職能。商人們在計算貨物的價值時,常以胡椒作為標準予以衡量。據葡萄牙人皮雷斯描述,“在中國,一百斤被稱為一擔(piquo)。這樣,你就可以定出自己的價格,諸如多少擔的胡椒換一擔生絲,或多少擔此類的貨物交易一擔胡椒。麝香交易也同樣如此,以多少斤的胡椒換一斤麝香(或)小珍珠”,甚至連稻米、小麥、肉類、家禽、魚類等食物,也以胡椒作為價值尺度,“即多少單位的這類食物換取一單位的胡椒”。[32](P285)胡椒儼然成了商品交換中衡量貨物價值的標尺。在實際的商品交換中,當白銀短缺時,商人們常以胡椒進行支付。例如,1638年7月,以Hambuangh為代表的中國商人在同大員的荷蘭商館進行生絲交易時,由于荷蘭人無足夠的現款,最終以2500擔胡椒作為部分貨款先行支付,從而保證了交易的順利進行。[18](P400-404)這種以胡椒支付貨款的方式,在中外交易中時常出現,且被中國商人欣然接受。據《熱蘭遮城日志》記載,此類情況僅1643年7月就有2例:

1643年7月22日,今天運來的貨物的議價交易之事,已經全部辦好了,有10882.25里爾支付現款,1167里爾以胡椒支付,那些華商看起來還相當愉快。[31](P174)

1643年7月31日,近中午時,中國商人第一次來取胡椒,這些胡椒早已掛賬要用來支付他們的貨款。[31](P178)

從以上描述可見,中國商人對于使用胡椒支付貨款的方式,顯然是樂于接受且態度積極的。究其原因,主要由于胡椒在中國具有繁榮且穩定的銷售市場,而其在醫藥、飲食等領域的廣泛應用,是其銷路良好的根本保障。

胡椒在商品交易中的受歡迎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催生了時人貯存胡椒的習慣。明中期以后,大量的胡椒源源不斷進入中國市場,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胡椒作為財富的象征囤積起來,可謂上至達官顯貴,下至普通百姓。明武宗時期的寵臣錢寧,在世宗即位后被抄家,“得玉帶二千五百束、黃金十余萬兩、白金三千箱、胡椒數千石”[33](卷三○七《佞倖》,P7892)。從上述查抄清單可見,胡椒幾乎獲得了與金銀、珠寶等傳統財富象征物等同的地位。除達官顯貴外,普通民眾也時常將其多余的錢拿來購買胡椒,作為財富收藏起來?!督鹌棵贰返谑?,李瓶兒死了丈夫,想改嫁西門慶,指著床底下對西門慶說:“奴這床后茶葉箱內,還藏著三四十斤沉香、三百斤白蠟、兩罐子水銀、八十斤胡椒,你明日都搬出來,替我賣了銀子,湊著你蓋房子使?!保?4](P242)李瓶兒囤積的胡椒等物,在西門慶需要錢時,可隨時變賣成銀兩,足見胡椒在市場上流通之廣泛與順暢。

四、結 語

有明一代,東南亞胡椒通過朝貢貿易、鄭和下西洋帶回、民間貿易及西人轉運等途徑大量輸入中國,不僅成為這一時期海洋貿易的標志性產品,而且對中國社會經濟產生了積極且深遠的影響。東南亞胡椒進入中國市場后,跳脫出其原有的身份限制,集價值尺度、流通工具、支付手段和儲值意義四種職能于一體,不僅成為財富的象征、貨幣的有效補充,而且作為緩解政府財政壓力、連接商業貿易的重要助力和紐帶,在活躍沿海地區商品經濟發展,帶動沿海港市興起與繁榮,加強中國與世界、沿海與內地的經濟聯系與互動,促進亞洲區間商品貿易鏈的形成與完善等方面發揮了潛移默化的作用。同時,東南亞胡椒跨越海洋輸入中國的歷程,不僅彰顯了物質的傳播、接納與創新在中外文明互動與交融過程中的重要價值,同時啟發我們反觀東南亞胡椒多元身份塑造背后的深層內涵。

東南亞胡椒入華過程中,其身份不斷被豐富,意義不斷被再造,從最初作為東南亞土特產的胡椒,到海洋貿易商品的胡椒,再到集多元職能于一身的胡椒,這其中承載了海洋文明沖破大明王朝海禁屏障,滲透至中國內陸的曲折卻又頗具成效的歷程。宣德以后,鄭和下西洋活動戛然而止,朝貢貿易亦日趨衰落,然而胡椒的輸入并未出現停滯,受到朝廷支持的官方朝貢貿易并未將民間海外貿易排擠出歷史舞臺,相反由朝貢貿易和鄭和下西洋所引發的明人對胡椒消費需求的大增,很大程度上刺激和推動了民間海外貿易的發展,并為之提供了廣闊市場。加之沿海人民的生計所需,走私貿易的豐厚利潤驅使,以及海禁政策從制定、執行到感知過程中,所表現出的中央嚴、地方寬、百姓鉆的靈活化態勢,使處于海禁夾縫中的民間海外貿易潛滋暗長,并呈如火如荼之勢。重出外洋的中國海商,與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蘭人、日本人在亞洲海域展開競逐,爭奪產自東南亞的胡椒、豆蔻、丁香、蘇木等香料。原本作為土特產的胡椒,不僅成為各國爭奪的熱銷商品,構建起了亞洲海域的貿易圖景,而且在其入華之后的身份再造過程中,其自身所承載的海洋文明通過多種途徑滲透至中國政治、經濟、社會諸領域??梢哉f,明代地方政府在執行海禁政策時的消極與變通,以及早期經濟全球化時代海洋權利的開放與共享,成為塑造東南亞胡椒在華多元身份的深層原因。

注釋:

①學術界關于胡椒貿易史的研究主要有:田汝康《鄭和海外航行與胡椒運銷》(《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2期);嚴小青、惠富平《鄭和下西洋與明代香料朝貢貿易》(《江海學刊》2008年第1期);李曰強《胡椒貿易與明代日常生活》(《云南社會科學》2010年第1期);John Bastin,The changing balance of the early Southeast Asia pepper trade(Kuala Lumpur:Department of History,University of Malaya,1960);John E.Wills Jr.,Pepper,guns,and parleys: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nd China,1662—1681(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Anthony Reid,David Bulbeck,Lay Cheng Tan,Yiqi Wu,Southeast Asian Exports since the 14th Century Cloves,Pepper,Coffee,and Sugar(Singapore: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1998).

②關于“胡椒酒方”的最早記載見于東晉張華所撰《博物志》(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74頁)。胡椒酒方:以好酒五升,干姜一兩,胡椒七十枚,末,好石榴五枚,管收計(按系“榨取汁”之誤),著中,下氣。

③參見李時珍《本草綱目》卷三二《果部》(人民衛生出版社1979年版,第1858頁);徐光啟《農政全書校注》(石聲漢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053頁)。

④據當代農學家研究,中國胡椒最早于1947年由華僑引種到海南的瓊海市,20世紀50-80年代,又先后引種到云南省西部、廣東省湛江地區、廣西南部和福建省云宵縣部分地區(參見鄔華松、楊建峰、林麗云《中國胡椒研究綜述》,《中國農業科學》2009年第7期)??芍?,明中期廣西、云南兩地所引種的胡椒面積極小。

⑤西洋針路7條:浯嶼→柬埔塞;浯嶼→大泥(今馬來西亞Patani)、吉蘭丹(今馬來西亞Kota Baru);太武→彭坊 (今馬來西亞彭亨州北干Peken);浯嶼→杜板 (今印度尼西亞東爪哇廚閩Tuban);浯嶼→杜蠻(即杜板)、饒潼(地與杜板相連);太武、浯嶼→諸葛擔籃(今印度尼西亞加里曼丹島蘇加丹那Soekedana);太武、浯嶼→荖維。東洋針路3條:太武→呂宋(今菲律賓馬尼拉);浯嶼→麻里呂(今菲律賓馬尼拉北部的Marilao);太武→琉球(今日本沖繩縣那霸)。自福州五虎門出發的西洋針路2條:五虎門→太武山、浯嶼→交趾雞唱門(今越南海防市南??冢?;五虎門→太武山→暹羅港(今泰國曼谷港)。參見向達校注《兩種海道針經》(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49-98頁),楊國楨《十六世紀東南中國與東亞貿易網絡》(《江海學刊》2002年第4期)。

⑥平底船Schaegen號所運胡椒數量雖未記載,但從貨物價值我們可以大致推算出該船所運胡椒至少在2500擔以上。具體推算過程如下:Duyve號和Bracq號所運胡椒共5017擔又180斤,貨物總值加上費用開支45,380.2.4荷盾;Schaegen號所載貨物大部分是胡椒和鉛,價值64,000荷盾,從記錄來看胡椒排在鉛的前面,故所運胡椒的價值應大于鉛的價值,而胡椒和鉛又是該船所運主要貨物,因此胡椒的價值至少占到該船所運貨物總值的1/3以上,即價值當在21,300荷盾以上,折算成胡椒當在2500擔以上。

⑦關于市舶抽分制的確立及進口商品的稅率,(嘉靖)《廣東通志》卷六六《外志·番夷》有詳細記載:“查得正統年間,以迄弘治,節年俱無抽分。惟正德四年(1509年),該鎮巡等官、都御史陳金等題,要將暹羅、滿剌加并吉闡國夷船貨物俱以十分之三抽分。該戶部議將貴細解京,粗重變賣,留備軍餉。至正德五年,巡撫兩廣都御使林廷選題議各項貨物著變賣存留本處,以備軍餉之用。正德十二年,巡撫兩廣都御使陳金會勘副使吳廷舉,奏欲仿宋朝十分抽二,或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貴細解京,粗重變賣,收備軍餉;題議只許十分抽二。本年內占城國進貢,將搭附貨物照依前例抽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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