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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我國平衡金融監管模式證成與立法完善

2019-12-11 21:48
江西社會科學 2019年3期
關鍵詞:監管金融

新時期我國面臨著更迫切的防范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監管需求,完善金融監管理念、確立適宜的金融監管模式對強化金融監管的實效至關重要?;趪H比較的視角,既考察域外以放任主義監管路徑為代表的英美弱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也結合我國的強金融管制模式之弊端,必須確立金融監管過程的平衡理念,采取平衡金融監管模式,從金融監管治理的角度強權與限權并重。其中,強權體現為適度集中監管部門,推動運用原則監管;限權表現為具化監管程序,限縮監管目標,建立金融消費者監管評價機制等。為此,立法上應注重出臺程序性規定,適時將相關指引上升為正式法律法規,杜絕模糊性的立法宗旨表述。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三期疊加”的特殊時期,面臨經濟增速放緩、企業利潤率降低、實體經濟部門負債率攀升等問題,由此導致金融風險加大,強化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強化監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其后,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要“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2017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則落實了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進一步指明,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①

以強化金融監管為目標,我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于2017年和2018年相繼設立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引入了包括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匹配率等在內的金融監管新工具。②金融監管新體制與金融監管新工具為新時期強化金融監管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設施,也凸顯了“跟進完善監管理念,確立適宜的金融監管模式”的緊迫性。作為必要的軟件基礎,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模式有助于切實實現封堵監管缺漏,同時避免強化金融監管異變為過度管制。為此,需要特別注重金融監管理念中的平衡意識,一方面必須突出強化重點,對容易導致風險積聚的關鍵薄弱處予以及時檢視和堅決完善,另一方面要求賦權與限權并重,防范過度管制引發新的金融風險。

考察以西方放任主義金融監管路徑為代表的弱金融監管模式之缺陷,有助于明確新時期強化金融監管之重點;回顧我國歷史經驗,總結強金融管制模式之弊端,則有利于避免強化金融監管異化為金融管制。在上述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本文主張新時期強化金融監管應以平衡金融監管模式為目標,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完善建議。

一、弱金融監管模式之缺陷:對西方放任主義監管路徑的考察

放任主義(Neo-liberalism)③,國內學者又稱其為“右翼自由主義”[1](P52),側重強調所謂的消極自由,主張國家在經濟干預方面盡量克制,以保障經濟自由。其落實在具體經濟政策上表現為反對征稅、反對監管、反對投資公共產品,推崇不受管制的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和市場自我修復等。20世紀70年代,英美等西方國家陷入長期滯脹,以回歸復興古典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減少政府干預為口號,發起了私有化、減稅、放松監管等一系列經濟改革,并一度取得良好效果,使得放任主義主張在其后幾十年大行其道,并滲透影響到金融監管領域,與保守主義認知誤區相結合,形成了以放任主義監管路徑為代表的弱金融監管模式。弱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因而也在很大程度上與放任主義的理論缺陷相關,主要表現有三。

(一)過度鼓吹市場的自我監管能力,輕視政治權威在構建市場秩序中的作用

放任主義篤信經濟自由是一切自由之母。在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中,以對極權主義的恐懼為依托,經濟自由、市場自足的觀點得到大肆宣揚。體現在監管指導思想上,放任主義盲目相信依靠自律和市場競爭,金融行業足以實現繁榮穩定,倡導最大程度地反對強制,事實上將一切監管均視為管制,認為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在放任主義者看來,無所謂缺乏來自政府部門的監管以致形成監管真空,這一觀點甚至在部分監管部門高層間都大行其道。美聯儲部分官員相信,市場能夠借助分析師和投資者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格林斯潘也曾說:“沒有市場是永遠真正不受監管的,認識到這一點至關重要?!保?](P59)

當然,放任主義以其消解監管意義和極端化的傾向,注定難以成為監管者中的思想主流,格林斯潘這樣主張“不干預”的放任主義監管者始終只能代表少數,多數西方金融監管者應歸入保守主義者陣營,其實際主張的是“有序的自由”(ordered liberty)[3](P217),即在自由之外也注重秩序和權威。但這并未促使其積極抵制由放任主義者們所推動的金融監管弱化進程,原因除政治壓力外,主要在于保守主義監管者們傾向于割裂看待政治權威和社會權威,并一味將后者置于優先地位。他們認為在手段選擇上,若由公司、行會等民間社會通過自身自治形成的民間的、自治的權威(即社會權威)和自我約束的美德足以維持秩序,憑強力支持的政治權威則應避免介入。[3](P215)這使得金融領域內,放任主義者以評級機構、行業協會、金融機構內控等替代國家監管的主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大多數監管者對社會權威、自我約束的美德的偏好。而舊式的合伙制下,投資銀行通常傾向于自覺規避過大風險的現象,亦被用以證明由于市場參與者在競爭中珍視自身名譽,金融領域內可以脫離政治權威實現有效自治。社會權威與政治權威間的內在聯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社會權威主要依靠自覺來服從,需要以發揮潛在制裁威懾作用的政治權威為后盾,才能有效約束那些無意進行長期重復博弈的機會主義者,令諸多市場自律機制真正發揮實效。舊式的合伙制下,正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規定,要求合伙人必須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投資銀行合伙人們為了其本人及家人的財務安全,選擇謹慎執業。以2008年金融危機中倒下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為例,恰恰是自其從合伙制轉為公司制,公司股票于1994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后,在“華爾街的斗牛犬”理查德·福爾德的領導下,其經營風格陡變,杠桿率持續增高至2008年其申請破產前的31∶1以上,才導致了雷曼兄弟公司的危機。保守主義監管者的這種認知誤區,致使其在許多情況下過度自我謙抑,對放任主義者所提出的放松監管力度、弱化監管權限要求聽之任之。

以對市場自我監管能力的盲目信賴為依托,弱金融監管模式下,英美等國一方面以廢止《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為標志,先后解除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間的從業限制等安全閥,潛在風險開始浮現;另一方面,金融監管者卻未能相應加強監管,甚至以避免部門獨裁與僵化為名,多頭監管得到大力推廣[2](P60),原有監管者手中的監管權限被進一步削減、分散,助推了危機形成。

(二)推崇絕對的自由競爭,致使監管目標錯位,事實上成為保護金融業者利益的工具

沿襲現實中的多元主義政治實踐,放任主義者與多數金融監管者均認同,在政治表達上,通過自由結社、游說組織、公眾媒體等渠道,金融機構、融資方、金融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可以在監管政策制定過程中以競爭形式充分表達其利益,而監管部門在這一過程中應秉持中立立場,無須刻意關注特定群體之利益。這種主張乍看上去頗為合理、美好,然而正如經濟上不加限制的競爭將導致壟斷和貧富急劇分化一樣,政治上盲目推崇競爭至上原則將導致敗者恒敗,弱勢群體事實上難以表達其利益。法團主義者就曾明確指出,現實中存在著不同利益團體對政治影響能力的不平衡狀況,利益團體為實現其偏好需要資源、時間、知識和特別技術,這往往為窮人團體所欠缺,因而難以通過多元主義政治途徑進入正式的政治領域,實現其自治目標。[4](P53)

具體到金融監管領域,這種絕對中立的立場導致作為強勢群體的金融機構等受監管對象,借助財力、技能等享有過大話語權,“提高本國金融行業國際競爭力”因而一躍成為響徹英美政壇的首要金融監管目標,而作為監管基石的保護投資者原則卻因為中小投資人呼聲、財力有限而受到忽視。例如,在推動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時,美國紐約州的一位參議員明確提出,制定這項新法案的背景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保持美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如不通過這項法案,倫敦、法蘭克福,甚至再過幾年后的上海將成為全球的金融首都。[5](P71)金融危機前,英國政府亦曾頒布《更好的監管行動計劃》,要求減輕金融機構的監管負累,以“保證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而2007年4月,英國國家審計署對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審計報告中,認為FSA值得贊譽之處也在于:“FSA運行良好,并在很多領域走在世界前列,這對英國提高金融業競爭力助益良多?!保?](P126)

弱金融監管模式下,正是由于政治表達方面極度推崇自由競爭,經濟金融化、以服務金融業為核心的政治主張開始大行其道,為金融監管者們重點關注,致使監管目標錯位?!疤岣弑緡鹑谛袠I競爭力”開始優先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并在實踐中表現為無限制地降低現場檢查頻率、減少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等,淪為監管競次的代名詞,危及了金融穩定。

(三)極度追求形式法治,致使監管手段失效,助推大型金融機構對政府的綁架

放任主義者主張自由是第一位的,要求法律對市場自由的限制必須界限格外清晰,極度強調法的可預見性,認為形式法治意義大于實質法治。哈耶克提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保?](P73)他同時也要求限制執法者詮釋立法的自由裁量空間,認為:“重要的是,規則使我們能夠正確地預測別人的行動,而這就需要它應當適用于一切情況……即使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我們覺得它是沒有道理時?!保?](P80)

正是以“保護市場自由”和“維護法治”為名,放任主義監管路徑推動美國的金融監管者們一味依賴規則監管,不斷制定金融業界所偏好的“邊界清晰”的規則。[8](P28)而隨著規則體系的不斷膨脹,一方面,合規成本日益高昂,中小金融機構逐漸無力承擔,金融市場上大勝小汰的趨勢愈發明顯;另一方面,由于注重表面而非實質合規,又無法有效約束大型金融機構以“金融創新”之名,通過變更業務外在名稱、形式規避金融監管。例如,美國國際集團(AIG)推出的信用違約互換(CDS)作為轉移、規避信用風險的保險,卻區別于普通保險產品,不要求買方持有參照債券,賣方亦無須按比例提留備付金,助長了市場投機行為。[2](P56-57)

后危機時代,這種過度偏向規則監管的趨勢在美國國內仍未得到有效糾正。以2010年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例,在華爾街利益集團的游說下,該法案從最初的不超過80頁被修改為美國歷史上最冗長的金融法案,長達8843頁,規定了多種監管豁免權和監管例外的細則,在事實上延續了立法對大型金融機構的偏袒。對大型金融機構的側重保護,加之危機爆發后經由政府主導,大型金融機構間頻頻并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趨勢在后危機時代愈發明顯,進一步強化了這些大型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對政府的綁架作用。

二、強金融管制模式之弊端:對我國歷史經驗的回顧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標志著放任主義監管路徑的失敗,國內一些學者在批評的同時,主張通過控制市場準入等手段,全面加強管制,并暫緩受到放任主義者支持的金融自由化進程。有學者認為:“政府金融監管政策的實施需要以國有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制度安排?!保?](P49)更有學者斷言,金融自由化具有“被唾棄的歷史必然性”[10](P88)。當前強化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特別警惕上述觀點,其雖然意識到弱金融監管模式的危害,卻無視我國歷史經驗,忽視了強金融管制模式同樣無益于長期金融穩定。具體而言,強金融管制模式之弊端主要有二。

(一)降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導致金融風險積聚

以國內銀行業為例,在2003年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啟動之前,銀行業一直處于國家的高度管制之下,銀行全部國有、存貸款利差恒定、市場準入受限,然而這樣的管制并沒有造就銀行業自身的穩健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一方面,由于市場準入受限,缺乏市場競爭,導致銀行的風控能力長期得不到發展,加之對同具國營身份者的天然親和,貸款資產風險管控變成了僅向大型國企放款,既未充分履行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的社會責任,又積累了大量呆賬壞賬。以Nicholas Lardy為代表的海外經濟學家在21世紀初普遍認為中國的主要商業銀行在事實上已經破產[11](P210),相應地,我國不得不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壞賬,其后各大銀行尋找戰略投資者進行股改的過程也頗為曲折。另一方面,被人為壓低的存款利率導致地下錢莊、高利貸泛濫,在提高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抑制就業的同時,還造成集資詐騙、非法討債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時至今日,盡管經過商業銀行股改、民營資本準入、利率市場化等一系列改革,中國銀行業的管制程度已經大大下降,但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問題依然顯著。近年來,銀行風控能力低下、盲目依賴地方政府信用背書,導致地方債問題日益突出,相關銀行資產質量堪憂,以致央行相關官員撰文提示應著力避免財政風險金融化④;又如,P2P網貸跑路事件頻發表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在利率和產品服務多樣化方面仍缺乏競爭力,未能有效配置金融市場資源,無法充分連接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和民間理財需求,客觀上縱容了地下金融的泛濫,山東辱母殺人案更進一步表明地下金融開始與非法討債、暴力抗債等社會問題相交織。銀行業的嚴格管制在導致金融風險積聚的同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更廣泛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穩定。

(二)限制金融市場自我糾錯能力,有誘發、放大金融波動的可能

以證券市場為例,出于穩定市場價格等多重監管目標的驅動,經證監會同意,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15年底相繼修改其交易規則,引入A股股指熔斷機制,規定了5%和7%的兩檔股指熔斷觸發閾值。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建立在美國經驗上的股指熔斷機制其實效與其抑制金融波動的初衷背道而馳,由于連續觸發熔斷,實施僅四個交易日后即被緊急叫停。股指熔斷機制在中美兩國的不同實施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管制力度上的差異。美國股市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前提是因為其針對個股的管控較為寬松,不限制個股股價漲跌幅和最短持有期限(無漲跌停板制度,實行“T+0”交易制度),為防止非理性交易導致大規模股災,股指熔斷機制是對股市整體交易情況的必要管控,7%、13%和20%三檔觸發閾值在設置上也確保了較高的初始觸發閾值和不同檔閾值間較大的緩沖區間,避免了一旦觸發初始閾值,便能大概率“勢如破竹”突破后繼閾值的窘境。相比之下,中國股市原已通過并行漲跌停板制度和“T+1”交易制度,從股價漲跌幅和最短持有期限兩方面對個股進行了管控,進而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股市整體交易情況,在此前提下,不做調整就增設指數熔斷機制加強管控,且5%和7%的兩檔觸發閾值又存在著起點低、緩沖區間小的設計問題,就不免有過度管制之嫌,不但沒有發揮“股市減震器”的作用,反而由于磁吸效應,引發股民群起恐慌性拋售,限制了市場的自我糾錯能力。

強管制影響金融市場自我糾錯能力的例子還包括了我國A股市場融券制度。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賣空投資者僅可借入證券公司自有股票,而無法借用證券公司負責托管的其他客戶持有的股票,亦不能向保險、基金等其他機構投資者融券。這導致A股市場上長期無券可融,做空機制形同虛設,在市場過熱時無法有效抑制泡沫膨脹,客觀上加劇了泡沫破裂所造成的市場震蕩。

三、平衡金融監管模式的立法完善

強、弱金融監管模式各自的弊端凸顯了在金融監管模式上秉持平衡意識的重要性,平衡金融監管模式進而得以提出。平衡金融監管模式在實踐中得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后各國實際行動的印證,也是新時期金融監管治理思想的體現。

(一)平衡金融監管模式

英美等國監管實踐表明,弱金融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者過于自我謙抑,一味讓步于金融效率,將無法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公平。我國歷史經驗則提示強金融管制模式下,濫用監管權力,不切實際地追求絕對意義上的金融穩定,在損害金融效率的同時,極可能恰得其反,催生新的金融風險。

由此可見,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兩者間并非簡單的對立關系,欲實現長期、可持續的金融穩定,必有賴于對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間關系的妥善定位,以及對監管權力的適度平衡。新時期強化金融監管需要秉持平衡立場,不僅意味著要針對性完善弱金融監管模式下突出的關鍵性監管缺陷,強化監管者權限,也意味著要汲取強金融管制模式下監管權力缺乏制衡、監管目標多元化的教訓,增強金融監管者的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這也正是所謂平衡監管模式的應有之義。換言之,即在賦予監管者更多監管自由的同時,要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以實現制衡。[12](P275)

后危機時代全球范圍內,諸多國家在變革金融監管過程中兼采強化金融監管權限和實施金融監管治理兩大舉措,正是平衡金融監管模式開始得到廣泛認同的有力證明。這標志著人們開始意識到,有效的金融監管無法單純依靠增強金融監管者的權力或豐富其監管措施實現,而同樣有賴于以健康的監管文化和良好的治理架構來抑制監管不作為和濫用監管權現象。[13](P89)

(二)平衡金融監管模式的立法完善

平衡金融監管模式意味著應更有針對性地強化金融監管權限,既要賦予金融監管者豐富的金融監管工具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允許其更為積極主動地提前介入,實施預防式監管以有效化解現有金融風險,更要加強制衡其權力,強化其可問責性,以區別于強金融管制模式,避免監管權力濫用引發新的金融風險。為此在立法上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予以重點完善。

1.在監管部門適度集中的同時完善并具化監管程序。在我國,監管缺位和過度管制問題在新興金融業務領域長期并存,導致金融監管面臨著“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窘境,近年來P2P網貸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歷程即為一例。究其原因,多出于監管部門在面臨新興業務時難以及時、準確判斷其業務性質,在監管歸屬上產生爭議;待相關業務因缺乏規制、野蠻生長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后,又因缺乏對監管部門的事后審查、約束機制,使其在社會壓力下,易矯枉過正。

欲實現金融領域有序發展,一方面,要汲取弱金融監管模式的教訓,充分考慮到金融行業的特異性,加強對金融監管部門的授權,推動其及早介入監管,解決監管缺位問題。為此,有學者提出,應借鑒英國等發達國家做法,將“三會”合一,建立中央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統一行使金融監管職權。[14](P72)也有學者認為,近中期內,仍可通過增加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功能性監管,來完善、維持現有的分業監管架構。[15](P16)筆者贊同前一觀點,認為實現監管部門適度集中的優勢更為明顯。其一,伴隨混業經營的不斷深化,未來的新興金融業務將越來越難以區分其主要性質,分業監管體制下依靠功能監管來確定具體監管者,不僅存在現實的困難,也不一定能實現類似業務接受類似監管的合理結果。其二,大一統的部門監管框架與基于功能監管的監管協調機制并行不悖,且有利于增強后者的監管實效。在大一統的部門監管框架下,基于功能監管的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轉變為同一監管部門內部的跨機構監管協調機制,信息分享、監管協同將更便利和常態化,監管部門的領導者將更具全局化視角,更有機會洞察那些以規避監管而非服務實體經濟為動機的“創新”業務,也更有利于普通監管執法人員在不同金融監管領域內的輪崗、交流,打造更加適應混業監管實踐的綜合性監管執法隊伍。

立法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第2條第3款整合銀監會與保監會的職責,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即體現了監管部門適度集中的發展趨勢。在此背景下,伴隨近年來部分證券產品與現有銀行、保險產品趨同化現象的出現(如貨幣市場基金在目標客戶群體、市場規模、功用等方面日益接近、取代銀行活期儲蓄業務),證監會未來是否有足夠理由維持其相對獨立性,還是納入更為集中的大一統的部門監管框架下,以實現監管標準的趨同、統一,應是下一步立法研究的重點。

另一方面,立足歷史經驗,為防范重蹈強金融管制模式的覆轍,平衡金融監管模式也要求有權必有責,有權必受限。為此有必要以事后司法審查,敦促金融監管部門通過部門規范性文件等方式具化、完善其履職的程序性規定,確保其規范化執法、全面記錄監管執法信息。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對金融監管活動的監督作用顯著提升,但也同時暴露出金融監管部門在諸多領域存在具體程序性規定缺位、履職行為不規范的問題。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2013年至2017年11月,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607件,較過去五年增長了14.18倍,以金融監管領域內案件為主⑤;同期發布的北京法院十大金融典型行政案件中,金融監管部門敗訴的4起案件全部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違法問題,涉及證券、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⑥。以張某、李某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案為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處罰決定中的事實依據不一,法院認為: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未告知相關事實、理由及依據,剝奪了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31條和第32條第1款的規定。

立法上,盡管存在相關上位法規定,但由于金融監管業務的復雜多樣性,相關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仍有必要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具化完善其在日常監管、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處罰等關鍵領域的程序性規定,規范其自身及下屬機構的履職行為。

2.建立金融消費者監管評價機制,促進弱勢群體利益表達。弱監管模式下對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的忽視導致監管目標錯位、監管競次,在事實上服務于大型金融機構等強勢群體,影響金融穩定。以此為鏡鑒,平衡金融監管模式要求金融監管者應摒棄絕對中立的監管立場,在一定程度上側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從而實現在社會組織表達機制已被分割、部分團體的利益被漠視的情況下,不同實力的利益團體間的力量再均衡。[4](P97)這不僅有助于金融業自身穩定,也是新時期背景下長久吸引金融消費者、保證金融市場體量持續增長、更好發揮支持實體經濟作用的基礎。

立法上,我國近年來日益注重對金融消費者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相繼頒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縱觀上述文件,仍側重于對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但在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要求,或有其他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情形下,如何確保金融監管機構積極介入,卻付之闕如。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通過立法建立金融消費者監管評價機制,將相關評價結果、指標應用于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年度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員的職級晉升等方面,從制度上保證金融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其利益能得到充分表達,從而在消除監管不作為現象的同時,體現限權要求,防范金融監管機構濫用職權,袒護大金融業者。具體而言,金融消費者監管評價機制應至少適用于評價監管部門對金融消費者投訴的調處結果、對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結果以及重大監管立法的實施效果等,同時應注重根據利益相關程度,區分不同場景下有權參與監管評價的金融消費者范疇及其個人評價在最終評價結果中的權重。

在大學英語文化教學中,文化目標的確定對于文化教學的實施過程和效果具有深遠的意義,因此要改變目前文化教學的現狀,首先應該確定文化目標。

3.推動監管部門運用原則監管的同時,限縮其監管目標。美國金融監管實踐中一味強調規則監管所導致的惡果,凸顯了在適用規則監管的同時,推廣原則監管作為補充,拓展監管者在行為定性等方面的自由裁量空間的必要性;英國實施原則監管過程中過度依賴道德自覺而實效不佳,則表明原則監管要有“牙齒”,需允許監管部門根據原則監管實施更有力的懲戒手段和強制措施。

原則監管體現為在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就違法行為認定、監管標準要求等內容更多地使用開放性標準和兜底式條款,就罰款等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更多地使用比例條款而非確定數值進行規定。以此標準觀之,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多監管指引具有一定的原則監管特征,卻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例如:《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分工制度,嚴格防范利益沖突,并對“合理”這一開放性標準保留了解釋權,未予詳細定義;《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在多處列舉式條款中使用了“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的兜底式描述,為未來拓展適用留下了空間。這些指引性文件如能上升為具備強制力與相應法律后果的立法文件,將成為實施原則監管的有效途徑。

在呼吁賦予監管部門強有力的原則監管工具的同時,平衡金融監管模式還要求必須做好限縮金融監管目標等前置性準備工作,以確保相關監管原則在實踐中邊界相對清晰,避免監管部門過度詮釋,抑制其非必要情況下的干預沖動。長期以來,我國各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了便利國有企業融資、保就業、保金融市場價格、壯大國有金融機構、支農惠農等大量社會職能,這相對弱化、模糊了其主要金融監管目標,并降低了監管行為的可預期性。不予以妥善限縮即實施原則監管的話,容易導致監管權力濫用,且多元監管目標下,主要監管目標有時要服從于經濟和產業政策目標,也會損害監管的有效性。[16](P94)因此,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回歸其監管本位,將主要監管目標明確限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和防范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的實質在于犁平市場競爭環境 (level the ground),從而促進金融業的公平競爭和市場化,實現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確保金融業可持續發展。在堅守主要監管目標的前提下,通過放開市場準入、建立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等,在金融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后,支農惠農、促進“三去一降一補”等社會目標當可自發實現。

立法上,這主要表現為在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總則立法宗旨部分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表述,以免為金融監管機構承擔其他次要監管目標和社會職能留下空間。

四、結 語

金融監管治理的概念于21世紀初被提出,平衡金融監管模式正是新時期將金融監管治理思想運用于強化金融監管的體現?!笆袌霰旧硎峭苿颖O管發展和變革的連續自變量,金融創新永遠創造對監管創新的內在要求。[17](P197)實施平衡金融監管模式體現在立法上:一方面,要推動監管部門適度集中,并鼓勵其在相關監管立法和規范性文件中運用原則監管,克服弱金融監管模式下監管過度謙抑、欠缺實效的弊端;另一方面,也要推動完善監管程序,并建立金融消費者監管評價工具,限縮金融監管目標,防范強金融管制模式下過度干預導致的金融機構風控能力低下、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和自我糾錯功能受限誘發新風險的問題。唯其如此,才能在有效抑制金融風險的同時,以監管促進金融業發展,適應新時期背景下金融業與實體經濟間的良好互動。

注釋:

①參見:中國網《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http://www.china.com.cn/news/2017-07/18/content_41240072.htm;新華網《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新華網《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http://www.xinhuanet.com/2017-12/20/c_1122142981.htm。

②參見:茂名網《銀行業流動性考核新增三指標》,http://www.mm111.net/2018/0529/352109.shtml。

③Neo-liberalism常譯作“新自由主義”,但中文文本中,由于“新自由主義”亦可指代在政治與經濟主張方面與其迥異的New liberalism(又稱“左翼自由主義”“激進自由主義”,側重強調所謂積極自由,要求國家在干預經濟和實現社會正義方面發揮更主動積極的作用,是指導羅斯福新政和歐洲福利國家實踐的理論依據),因此為避免混淆,本文將金融監管語境下的Neo-liberalism意譯為放任主義。

④參見:鳳凰財經網《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當前形勢下財政政策大有可為》,https://finance.ifeng.com/a/20180713/16383026_0.shtml。

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北京公布金融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情況:五年審結案件893件,主要涉及金融監管領域》,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4612.html。

⑥參見: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發布十大金融典型行政案件》,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2/id/3130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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