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規定勞動者的工資以貨幣以外的其他形式抵充發放”“不得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本人自行申報工傷”……日前,江蘇省總工會轉發鎮江市《勞動規章制度“負面清單”(試行)》,并召開全省推行勞動規章“負面清單”工作學習觀摩會,引導用人單位規范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內容,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2月12日《工人日報》)
點評:企業要實現管理增效,必要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容缺失。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質量如何,不僅彰顯著企業管理水平,也關乎勞資雙方的切身利益。
勞動規章制度“負面清單”,無疑就是在為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設立規矩。
當然,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僅有“外力”不夠,一方面,企業自身也需當自強,尤其是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上,不僅要依法行事,而且也應該實現民主制定;另一方面,于勞動者,當增強法律意識,并勇于對任性規章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