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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國外審判中心訴訟制度

2019-12-14 11:04林玥昕
法制博覽 2019年23期
關鍵詞:英美法預審中心主義

林玥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 武漢 430073

一、英美法系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現狀

(一)審判中心主義在偵查階段的表現

在宣傳人權至上原則的歐美國家,偵查權的行使并不容易。很多在我國司空見慣的行為到了英美法系國家,就變得不那么理所當然。例如在英國,警方如果想要在取證時進入嫌疑人家中,就必須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得到法院簽署的搜查令后方可進入。因為進入嫌犯家中,在英美法系法律體系中被認為是一種侵犯公民私權利的體現。

英美法系中還有一種司法令狀主義,大體含義同筆者在上文中所舉例證相似,即偵查機關想要搜查嫌疑人的住址,也要取得法院的準許,沒有得到準許則為私闖民宅,所得到的證據則視為無效。對于法院頒發的禁止令,大部分僅僅起著預防作用,防止嫌疑犯跑路或自殺,并在開庭時按時到達,對于表現良好,無逃跑意向,人身危害性差的嫌疑人,在繳納保釋金后,則應當取消限制措施。對于偵查機關而言,取證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也很有必要,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僅在法庭上無法采納,而且涉事警員會被法院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情況特殊或緊急的情況下,證據存在即將滅失的風險時,偵查機關有權在未得到批準的情況下先行處理,當然,取得證據后,還是要在一定期限內及時向法院備案,說明情況,由法官決定證據合法與否。

(二)審判中心主義在起訴階段的表現

所謂起訴,在檢察院和嫌疑人這種雙方地位并不平等的訴訟中,被認定為嫌疑人的公民相對于國家而言,地位較低,而且只有其一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很可能會被限制自由或喪失生命,因此,對于起訴機關所做的決定,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將起訴權完全賦予給起訴機關。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法院在收到起訴卷宗后,應當先開啟一種特殊的審前程序,在這種審前程序中,對該案的必要性和證據搜集等方面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定案件確有必要進入到審判環節的,才能接受起訴書。從中可以看出,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的思想內涵。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法官應使用一種特殊的審前程序來判斷起訴的原因及理由是否充分,這也是由其立法傳統決定的,例如,在英美法系國家,審前程序有兩種重要的代表,分別是陪審團制度和法官預審制。在英國,雖然早在一個世紀以前就已經取消了陪審團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立法者放松了對公權力行使的制約,事實上,英國還保留著詳細的預審制度,由預審法官在接到起訴書后即對案件進行預審,從而保證檢察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起公訴權。而在美國,該程序最著名的代表即陪審團制度,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凡是未經陪審團經過投票表決認定嫌疑人有罪的,法官不可單獨認定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對于美國法官來講,其只能在陪審團認定嫌疑人有罪后決定嫌疑人應被判處刑期的種類及時間,對于嫌疑犯是否有罪則無法加以認定。當然,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在軍事戰爭領域,軍事法庭可以在未經陪審團認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被告人有罪。審前程序的另一種重要代表,治安官預審制度,在嚴重的公訴案件中,也得到了相當多的體現。例如,嫌疑犯為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提出預審的要求,并在預審中,在法官的見證下,同公訴機關進行辯論。

(三)審判中心主義在審判階段的表現

在英美法系的審判過程里,審判中心主義有兩種體現。第一種,各國都認為控辯雙方應當處于平等地位,雙方可以在法庭中進行對抗,為此,各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作為保障,例如直接言詞規則、非法證據排除等,用來保障庭審的有效進行,相比起直接采用偵查機關所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這種制度對于司法公正能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英美法系國家賦予了嫌疑人沉默權,這種權利的出現使供述的真實性大大增加。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嫌疑犯都不得被要求自證其罪,也不能被要求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在審判過程中,嫌疑人通過被賦予的沉默權,提高了其訴訟地位,成為了與公訴機關地位平等的訴訟主體,使偵查中心主義受到了沖擊。

在適用當事人主義模式的英美國家,隨著審判的不斷推進,逐漸轉化為控辯雙方在法庭上進行對抗,從而主導審判的進行。具體體現為,公訴方對嫌疑人進行控告,同時對其提出的控告有責任舉出證據,而辯方則可以對控方的證據提出懷疑,從而否定辯方的指控。在控辯雙方進行對抗過程中,法官位于中間地位,單純聽取控辯雙方的言辭,根據其雙方的舉證質證,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證。在確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審判結果,而不應當自己額外在其職權范圍以外主動參與訴訟進程,例如法官收集證據等。法官只能根據控辯雙方經過舉證質證后不存在問題的證據,以及辯后所展示的事實,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斷。另外,英美法系還有一項特有制度——傳聞規則,其含義是對于傳聞證據進行限制和弱化,在法庭進行合議時,傳聞證據往往不被考慮。

二、大陸法系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現狀

(一)審判中心主義在偵查階段的表現

大陸法系之于英美法系不同之處在于,審判之中更加限制偵查行為,例如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時,都要經過上級機關的準許,如果不經批準,就會產生以下后果:一是偵查機關將會被追究違法責任;二是違法偵查所取得的證據也不能被使用。

以法國為例,大陸法系國家的偵查權在行使時,往往需要法院的批準,尤其是那些可能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或財產合法權益的行為。至于偵查機關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法官的批準。這種規定也有例外情況,例如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對于一些可能滅失的證據可以先行保留提存;如果發現了現行犯正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可以立刻采取強制措施,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只需要在事后向法院備案即可。

(二)審判中心主義在起訴階段的表現

在對起訴機關的權力限制方面,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具有一定程度的共性。其在庭前體制層面也保留著庭前預審程序。以法國為典型例子,法國預審主要由預審法官主管,刑事審查庭進行輔助。應當進行預審的案件主要有罪名嚴重的犯罪,需要對人身采取限制手段的罪名以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案件,其他則可以適用庭前預審程序。

德國和意大利的庭前預審程序與法國不同,其有自己的特殊之處,例如德國有一種獨特的中間程序,這種程序與訴訟其他階段互不干涉,是其他訴訟程序的基礎與前提。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檢察機關如果想要對嫌疑人進行起訴,必須通過法院的中間程序。而意大利也有類似于中間程序的初步庭審程序,由法院對檢察機關的起訴進行實質審查。

(三)審判中心主義在審判階段的表現

作為大陸法系典型國家的代表——法國和德國,他們采用的是職權主義模式,其庭審過程是由法官起主要作用,法官不僅要收集主要證據,還需要主導當事人雙方的辯論環節。在法官行使上述職能的過程中,其對案件的了解也不斷加深,以此對事實及理由形成自己的看法,最終做出審判結論。

然而,與當事人主義的區別在于,職權主義下法官的作用過于龐大,大大壓縮了控辯雙方的權利,使控辯雙方不能充分發揮,事實和理由不能得到充分驗證,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往往會因為無法得到全面的事實與理由而做出錯誤判決,這種判決不僅有悖于法治精神,而且違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綜上所述,職權主義在庭審過程中的表現略差于當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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