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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合同解釋制度的完善

2019-12-14 12:50曾小紅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合同法裁判當事人

曾小紅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一、明確和豐富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第125條,該條款中既包含了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又包含了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容易混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立法上不夠嚴密和科學,因此本文建議立法機關將上述條款拆分,將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單列出來并置于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之前,使其起到指導和統領之后的合同解釋具體規則的作用。此外,在條款內容上不僅應當涵蓋誠實信用原則,還要將合同解釋的其他幾項基本原則也羅列其中,如主客觀相結合解釋原則、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等,同時對上述幾項基本原則的內涵進行簡單地界定,使得合同解釋基本原則的內容更為豐富和全面。

二、明確合同當事人參與合同解釋的法律價值和所起作用

本文認為,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復原合同當事人真意,因此相對于當事人的外在表達,更應該去關注和考量合同當事人的真意,合同解釋的主體雖是第三方即裁判者,但在合同解釋的過程中應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推行私法自治的理念,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因此基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真實意思的了解,其對合同的解釋的價值應該予以確認,并且應該明確其對實現合同解釋目的的作用。其解釋價值的主要表現為:首先,能夠向裁判者對合同用語、遣詞、簽訂背景和其他容易被裁判者忽視及不理解的環節做出有效說明,同時能夠糾正裁判者對于合同不準確的理解。其次,能夠形成對合同相對方的合同解釋的抗辯,雙方通過辯論幫助裁判者掌握更多的信息從而作出更為準確的判斷。最后,為合同的解釋提供一個框架結構,在明確事實因素或者解釋依據的前提下,將其有機地聯系在一起,以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明確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解釋中的法律價值可以從司法和立法兩方面加以落實:首先,從立法上說,本文建議立法者在合同法中對于裁判者在進行合同解釋時應充分聽取并尊重合同當事人自身的意見和解釋進行原則性規定。此外,也可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引進國外的先進制度,比如有許多學者在文章中都建議我國可以借鑒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即如果裁判者對合同進行解釋后,當事人不愿意接受這一結果時,可以主張因錯誤而撤銷?!熬腿缑返蠋焖顾裕喝绻源朔N方式所查知的事實與表意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則表意人可以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19條的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這種制度可以說很好地解決了因合同解釋之糾紛裁判的客觀性所帶來的對當事人主觀意思的忽視。如果雙方當事人想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就接受裁判者對合同解釋的結果,否則,他可以請求撤銷合同?!北疚膶Υ顺钟胁煌^點,上述制度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確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解釋時的作用,但也不適合完全照搬,應在引進時充分考慮我國國情。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現實國情是大量的訴訟當事人并不愿意在訴訟時保持完全的誠信,即使裁判者的解釋符合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很多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同樣會否認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并進而否認裁判者對于合同的解釋結果,因此如僅以“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裁判者的解釋結果”就可以“主張因錯誤而撤銷”必然會產生大量的民事合同被撤銷,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也不符合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時代背景與主旋律,同時容易產生矯枉過正的后果,即為了防止裁判者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產生合同當事人撤銷權濫用的后果。因此本文認為,如在立法上引進這一制度,那么當事人主張撤銷合同的理由不僅是“不愿意接受裁判者對于合同解釋的結果”,而且還應對裁判者對于合同的解釋存在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的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解釋時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也有效防止了合同當事人對于合同撤銷權的濫用。

其次,從司法上說,應注重加強對裁判者的理念培育和教育引導,提高裁判者的職業素養,要求裁判者不能以自己的評價標準取代合同當事人的價值決定,應始終受合同當事人共同接受的評價標準的約束,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自覺養成重視合同當事人自身解釋與個人觀點的職業習慣,充分保障合同當事人的辯論權并能夠從中吸收正確觀點,杜絕“你說你的,我裁我的”的不合理現象,要確保在當事人對合同真意的主張及證明的框架體系內進行合同解釋。

三、明確各種解釋規則的內涵及使用順序

我國《合同法》的另一大缺憾是僅羅列了合同解釋的幾大規則,但對于這幾大規則的具體內涵與使用順序并沒有進一步予以明確。由此導致裁判者在審判時的隨意性過強,自由裁量權過大,既不有利于裁判公正,也容易滋生腐敗。為避免這一現象的發生,本文認為,首先應運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合同法》125條所羅列的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以及依交易習慣解釋的具體內涵予以界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一次對于“交易習慣”的內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可謂一大進步,但遺憾的是對于“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等概念仍然沒有進一步說明,致使裁判者仍需借助法學理論書籍中的學理解釋理解上述概念。其次,應運用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對于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與幾大規則的運用順序進行明確。關于運用順序,本文的觀點是:

(1)將文義解釋作為合同解釋的出發點。因為正如上文所述,我國合同解釋的原則之一就是“客觀主義為主,主觀主義為輔”,而既然是客觀主義為主,那么合同解釋理所當然應以合同文本為首要考察對象,“以合同文義作為合同解釋的出發點?!贝送?,進行文義解釋時不能機械地望文生義,還必須結合上下文和整體文義進行解釋。因此,在進行合同解釋時,應第一順位適用文義解釋規則和整體解釋規則,從某種意義上說,適用整體解釋也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文義解釋。

(2)若適用上述兩項規則仍無法得出讓雙方當事人信服的結論時,應適用歷史解釋規則、目的解釋規則以及習慣解釋規則等,即綜合考量合同當事人締約的過程、目的以及已發生的交易習慣等因素,并以此推定當事人的意圖。而其中又以目的解釋規則為首,在三者的解釋不能統一的時候應優先考慮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

(3)在適用上述規則進行解釋并得出結論后,應以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即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檢驗,以確保合同解釋的合法性及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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