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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法系民事判決書體例風格之比較探析

2019-12-14 11:04王永虎
法制博覽 2019年23期
關鍵詞:英美法大陸法系大法

王永虎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江蘇 張家港 215600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民事判決書,結構一般都包括判決主文、認定事實、判決理由三部分。判決書的基本組成的元素或許類似,但風格差異也是非常明顯的。本文著重對兩大法系民事判決書的不同之處進行分析,期望為我國民事判決書的體例和風格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鑒。

一、大陸法系民事判決書之風格特征

大陸法系國家自古羅馬時代就沿襲了法典主義的傳統,演繹推理的法律思維模式決定了法官在民事判決中主要采用邏輯“三段論”進行推理論證,以法國、德國最有代表性。

(一)法國。法國的民事判決書簡明扼要。法國的各級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都注重判決書內容的嚴謹和簡潔;當判決因為某個理由需撤銷,別的理由便完全不聞不問了。另外,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很難找到那種與主題關系不大的閑文慢筆的敘述,即便在下級法院的判決書中也不易被發現,案件的相關歷史背景,法律原則、政策等也都不會涉及?!皺嗤省笔欠▏袷屡袥Q書證明風格上比較突出的特征概括,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即便解釋和適用制定法時采用的是結論性的寫法,而不是證明性的寫法。當比較各法圈判決書的撰寫方法時,法國判決書所具有的非同尋常的簡潔明了總讓人非常驚訝,根據孟德斯鳩的主張,法官只不過是法律的宣示者,所以,法官只是法律宣告的代言人,只要清晰指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便可。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在裁判風格上,法國民事判決書所具有的簡單甚至枯燥的文風與法國人所固有的浪漫氣質簡直大異其趣。

(二)德國。德國是一個嚴謹而理性的國度。羅馬法的體大精思和強盛的德國古典哲學,推動了德國法具有了邏輯縝密、概念清晰、規定系統的優點。自18世紀開始,理性法彌漫德國,給眾多的改革運動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很多理性法學者運用周詳、細密的推理演繹方法尋求法律問題的解決途徑,其判決的風格呈現出邏輯嚴密、論述詳盡、學術氣息濃厚的鮮明特征。本世紀至二戰以后,德國法學家和法官們積極借鑒英美法的優秀成果,大膽創新,創造了許多重要制度,影響深遠。德國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首次采用“主文前置式”,將判決主文前置,開創了大陸法系民事判決書寫法的先河,而且其判決書的說理性極強,邏輯嚴謹,極具學術趣味。一份民事判決書就是一篇學術論文。德國的民事判決書堪稱“判決書學理化”的風格典范。

二、英美法系民事判決書之風格特征

與大陸法系尊崇法典主義傳統不同,英美法系是以承認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為基本特征。英國法歷來就有裁判說理的傳統。英國法官被稱為同四種人展開對話,即律師、其他法官、死人(判例法)、尚未出生的人(將來產生的結果)。美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強烈的論證和對話色彩,判決詳盡而擴展。英美法系的法官天生具有一種在職業生涯中視判決書為其生命的稟賦。他們在撰寫民事判決書尤其新型案件時,他們總考慮來創設某種規則或政策。法官面對兩個問題,一是糾紛的解決,再就是所謂的規則之治。英美法系的民事判決書風格自由而靈活,極具個性色彩。甚至于借助附帶性論述產生了許多文學意味濃厚,可讀性甚強的判決書。判決對于英美國家,特別是美國的法官而言,不只是枯燥和平淡無奇,更重要的是給法官提供了創作的快樂。英美法系的充分的說理、縝密的分析、廣博的涉獵范圍或優美的文采,往往是大陸法系望塵莫及的。僅以美國司法判例為例,對美國民事判決書的風格特色進行簡要概括。就整體風格而言,美國民事判決書自由開放和對話性的風格比較鮮明,與大陸法系的刻板、嚴肅和學術趣味相去甚遠。其次,美國法官制作判決書,實行法官個人署名制。其判決書沒有固定格式和體例,常常文無定法,自由發揮,旁征博引,異彩紛呈。甚至不惜優美典雅的修辭手法與非法律語言來增強其說服力,使判決書極具個性色彩。

三、兩大法系裁判風格差異之比較分析

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兩大法系的民事判決書風格迥異。簡言之,法國的判決簡單,德國的嚴謹,美國的個性化。有學者曾對法國、美國、美國的民事判決書作過有趣的比較研究,發現對同一問題所作判決,法國用了30字,德國用了2000字,而美國用了8000字。兩大法系民事判決書不同風格的原因,主要是司法制度的差異性,具體的原因是:一是法律淵源不同。英美法系實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是最主要的法源。判例法是反復論證和說理的過程,而不是形式邏輯三段論。法官斷案時,并不滿足于一兩個成文法條款,而是要把問題分析得盡量透徹。他們所形成的判決理由往往需要進行方方面面的考慮,比如借助于其他法院在相同案件上的判決理由、學術界的看法、一般法律原則、法律發展的一般趨勢、立法意圖、以及法官個人對法律公正性的把握等。而大陸法系往往都是制定法國家,不提倡法官自創規則,由各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是判決所依據的唯一或者主要的法律淵源,由于激勵機制的缺乏,故而法官們并無太多精神動力去追求裁判論理之發達;二是說理模式不同,英美法系判決說理采用對話、選擇性證明模式,人民認為的前提的邏輯結果并不是判決,而僅僅是一種司法選擇的結果,這種選擇的結果是根據解釋論點和優先規則。這樣的說理方式的特點是需要討論每個相關爭論點上的解釋論點,辨別可能的選擇防范,并陳述理由。因此,常常會出現一些實體思考和價值方面的討論。而大陸法系的法國采用簡單歸攝法,即簡單三段論推理模式;德國則采用復雜歸攝法推理模式,雖然也能做到論證透徹、推理嚴密,但在說理的程度以及精彩性上,仍無法和英美法系相提并論;三是關于判決書的署名規定,不同意見的展示規則不盡不同。歐陸國家的民事判決書代表了是整個法庭一致性判決,但署名就可以看出是整個法庭的不具名的一致意見。但是英美法系的規定就截然不同,除了個別案例外,都是個人署名,這個個人就是撰寫判決書的法官。因此就法官而言,能撰寫出比較出彩和優美的判決書,他的名字很可能因為判決被人們熟悉,他的個人才能也會得到法官同行的尊重和極大的肯定,也會提高個人在社會上的聲望和知名度。如此的制度規定有利于激勵法官付出最大的努力來制作判決書;四是說理的素材不同。大陸法系由于成文法的限制,其判決說理通常局限于可適用法條的分析闡釋,說理的素材比較單一;英美法系的裁判理由的出處特別多種多樣且復雜,注重發掘法外的渠道。除了裁判的理由和形式,也就是說法條層面,比較擅長法律原則的運用、還有各種淵源,包括官方說明書、權威性政策、法律概念的邏輯結構等,并且比較大范圍涉及的范疇包括實時材料與經驗知識、社會政策目標、道德準則等,并對于做出各種裁判選項所可能產生的后果,他們都會進行細致而深入的考慮。因此,英美法的民事判決書經常要廣泛論證、旁征博引,自由灑脫并且個性強烈,在風格上,成為個性化判決書的典型代表。

兩大法系三種風格類型的民事判決書,各具其美,各有所長,也各有其局限性。在價值取向上,從世界范圍看,簡短的法國風格似乎比較孤立,司法判決朝著詳盡論理的方向發展,已成主要潮流。對于法律進步的推動而言、就面對整個社會和實現溝通司法而言,英美法系的開放型風格是明顯比大陸法系的封閉型要優越的,而就維系裁判確定力而言,封閉型風格優于開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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