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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服務性質分析

2019-12-15 21:12周科波丁寰翔
法制博覽 2019年18期
關鍵詞:當事人法院司法

周科波 丁寰翔

1.浙江三惟律師事務所,浙江 嵊州 312400;2.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浙江 寧波 315100

訴訟服務是我國法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出現的司法領域現象,它體現了法治的內涵要求和社會民眾對司法的正當需求。訴訟服務為什么會成為我國司法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解決訴訟服務的本質屬性問題,而訴訟服務的本質屬性就是訴訟服務的性質問題。認清訴訟服務性質,是司法機構和工作人員提升訴訟服務的理念,從而自覺地參與或融入其中的前提。為了搞清楚訴訟服務性質,本文從訴訟服務的淵源探尋、定位思考、價值顯現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然后得出訴訟服務的性質。

一、訴訟服務的淵源探尋

(一)國家性質決定了司法權的人民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明確了國家權力所屬與國家權力機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條明確了國家權力機關和一府兩院的產生途徑,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從憲法規定可以得出,首先,國家性質決定了國家權力的主體,同時決定了有權機關是接受人民的委托從事國家的公共管理;其次,司法權屬于國家公共權力,來自于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其本質上也是人民的授權;再次,審判權屬于司法權,是司法權的最集中表現,因此,審判權需要通過自身的運行體現人民的意志,著力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司法適用法律,追求公正,也是法律的基本要義。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結合,堅持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在司法過程中讓人民群眾看得見的公平、正義。我國國家性質決定司法權的人民性,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主線?!八^司法為民,主要就是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導思想,大力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需求,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雹偎痉槊袷侨嗣穹ㄔ汗ぷ鞯纳?,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本質特征和基本要求。人民法院要維護人民的各種利益訴求,努力解決人民群眾在司法過程中的困難,向人民群眾提供更加直觀、方便、快捷、高效的訴訟服務,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司法提出了新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稕Q定》指出了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稕Q定》明確了法治國家建設的路徑: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稕Q定》申明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此,《決定》作出了司法改革的多項要求,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和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稕Q定》重申: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②因此,面對依法治國新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站在更高視野來審視司法職能定位,強化自身職能作用,既要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每一起案件,也要通過為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規范司法權力運行、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訴訟服務是人民法院加強司法職能的一項基礎工作。

(三)訴訟模式的變革要求訴訟服務的對應

訴訟模式涉及在一國司法制度中各當事人與司法機構在訴訟中的權限、地位和相互關系,在不同的訴訟模式中,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我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之前,司法運行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主導整個訴訟過程,確定案件的受理與審理,有職權進行證據收集,當事人只是簡單敘述案情,提出訴訟請求,控辯雙方居于從屬地位。在這種訴訟模式下,法院審判具有絕對的權威,當事人不需要專門花大力氣收集證據,靜等法院的判決即可,但法院的中立性遭到懷疑。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類案件的增長,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能承受職權之壓力,同時,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之后引入了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處于被動地位,訴訟一般由當事人啟動,審理過程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官不會主動進行事實和證據的調查。在這種訴訟模式下,法官處于消極的態度,訴訟的程序性和律師的作用加強,當事人的訴訟義務增大,訴訟成本增加,訴訟的效率降低。訴訟中經濟實力或某種勢力強者相對有利,而經濟困難或沒有一定資源支持的一方在訴訟中往往處于弱勢,影響到司法公平問題。盡管程序法律修改過程中規定,增加了當事人一方確有影響案件事實而自己不能獲取證據的時候可以通過申請由法院進行調查,盡管國家逐步推出法律援助制度和訴訟費減免制度,但總體上還是存在訴訟中對弱者不利的情況和訴權的保障問題。因此,在訴訟模式變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服務的方式,支持和確保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強化對訴訟中弱者的保護,成為現實之需要。

(四)社會轉型需要司法的回應

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也是整個社會的轉型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由于利益分配機制的調整產生的利益分化,社會矛盾與糾紛的持續增加,法院的案件持續增長,社會上出現立案難、執行難、打官司難等問題,所有這些情況嚴重影響到審判質效、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另外,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群眾有要求法院裁判結果公正,訴訟過程公開、便捷,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和環境,享有司法活動的知情權等的期待。司法資源作為公共資源是有限的,其增加也是有限的,法官辦案數量是有極限的,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資源面對“案多人少”的局面,滿足群眾的期待,發揮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就需要創新社會管理模式,發揮法院資源的集聚效應,同時創新機制引入社會資源,提高社會解紛能力。人民法院推進訴訟服務,通過訴訟服務中心釋法解疑,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化解矛盾,可以從源頭上預防、減少糾紛的發生;建立訴調對接平臺,強化訴前調解,加強訴調對接,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行案件繁簡分流,既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也有利于有效減少矛盾糾紛,還有利于開展法治宣傳,契合國家倡導的社會治理的基本要求,較好地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新時期司法工作的期待與要求。

(五)深化司法改革催生訴訟服務

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改革開放的步驟加快,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后,司法體制改革速度加快,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推進實行法官員額制和司法責任終身追究制,推出巡回法庭和專門法庭,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等系列改革措施出臺。司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更好地體現司法為民的精神,確保法官的司法親歷性,確保司法過程的公開性、確保司法活動公民的參與性、確保司法結果的公正性。人民法院推進訴訟服務,能夠把法院大部分事務性工作分離出來,在對當事人快捷服務的同時,也促進了審判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法官職能的強化,服務了審判執行工作,讓法官擺脫沉重的事務性負擔,專心審理案件,同時,為法院實施員額制過程中的人員合理分流,法院審判工作外的訴訟事務工作的專業化、集約化創造了條件。

總之,“訴訟服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全面推進訴訟服務工作,更加便捷高效地服務人民群眾、服務中心工作、服務執法辦案,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實現司法為民、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推進人民法院有序良性運轉和科學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雹?/p>

二、訴訟服務的定位思考

(一)訴訟服務應該成為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訴訟服務是司法活動動態發展的產物

一般的講,司法也稱為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糾紛、裁決案件的專門活動,特別是法院的審判活動。在司法的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過程中,司法的概念一般地經過狹義走向廣義的發展,狹義的司法專指審判機關的審判、裁決及解決糾紛的活動;而廣義的司法是指除了法院審判工作外,還包括基本功能與法院相同的仲裁、調解、行政裁判、司法審查、國際審判等解紛機制在內,以法院為核心,并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和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證的、以解決糾紛為基本功能的一種法律活動。司法概念這種動態發展表明司法逐步從封閉走向開放,也表明司法分工越來越細化、司法功能越來越多元。訴訟服務作為審判輔助事務管理的運行體制機制體系,服務案件當事人訴訟、服務法院案件審判,是司法活動動態發展功能延伸的結果。

2.訴訟服務是司法的一種延伸

司法功能,是指司法實際能夠產生的職能作用。司法一般具有以下功能:保護功能,即通過適用法律,處理各類案件,懲罰犯罪,保護善良,保障人權,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調整功能,即通過司法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當事人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及其他社會關系,權利救濟就是調整功能的重要組成;教育功能,即司法活動過程教育廣大群眾和公職人員如何避免法律風險,自覺遵紀守法,構建和諧環境;制約公權,即司法可以達到對公權力濫用、公權力侵犯公民的情況進行制裁。而新時期司法的功能具有從純粹訴訟走向多元解紛、從消極轉向能動的延伸,而訴訟服務除了滿足服務訴訟的同時,也是以上司法功能延伸的需要。

3.訴訟服務是司法理念發展的產物

司法理念是人們關于司法精神的理解和對司法價值解讀的一種觀念模式,它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行的指導思想,也是人們對司法應該具有的應然狀態的一種系統思想。因此,司法理念影響司法制度的形成、變革和發展。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司法理念,如中國古代有民本、無訟的司法理念,西方從古代的法治理念發展到近現代的法治理念,有一個關于法治的不斷完善過程。關于司法理念傳統的有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效率,而這些司法理念往往從狹義司法概念的理解上運用的觀念模式,而新近發展產生的一些新的司法理念,如司法能動、司法協商、司法透明,是對司法概念走向開放的新的觀念模式,當然,新的司法理念作為觀念模式必然帶有一定思想的傳統印跡和對現實司法需要的回應,不可能平白無故地產生。當事人需要一個平臺為他們答疑解惑,為他們提供服務;而廣大法官也需要一個平臺零距離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我國司法為民的理念是帶有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司法理念。訴訟服務可以說是我國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的體現;訴訟服務也可以是司法能動理念的體現,因為我國司法能動理念是從服務型司法角度來服從國家大局需要出發的,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在實現社會公平與維護國家穩定上應該有所作為;訴訟服務還可以是司法協商的理念體現,因為司法協商理念是在一定底線的基礎上允許當事人進行溝通與商議,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從而得到司法機關同意后作為化解糾紛的一種方式,它是國家司法與社會司法的一種平衡的結果;另外訴訟服務也是司法透明理念的體現,因為司法透明要求確保訴訟當事人的知情權,要求司法活動一般應向民眾公開,要求向媒體公開,堅持司法透明,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訴訟服務也是司法理念發展的產物。反之,只有堅持科學的司法理念和必要的理念更新,才能引領和把握好訴訟服務的內涵與工作。

(二)訴訟服務是重要的司法公益性服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訴訟服務中心由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三位一體組成,堅持“面向群眾、面向基層、面向實際”的原則,根據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和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際需要確定功能設置、服務流程、服務標準。訴訟服務中心的訴訟服務,除了增加自身內涵之時還引入相關的社會服務(如銀行服務、快遞服務等),加強現代科技特別是互聯網的運用,達到方便群眾訴訟,提升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增進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理解、認同和支持,密切與群眾的血肉聯系的目的。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和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的完善,是司法為民宗旨意識的直接體現,有利于將便民、利民舉措全方位地落實到法院各項工作中,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訴訟服務中心的各項平臺工作一般沒有直接涉及服務費用,而是人民法院主導的一項綜合的重要的司法公益性服務,同時因為其具有服務訴訟之屬性,使其與其他大眾性服務區別開來。

三、訴訟服務的價值顯現

訴訟服務的出現與存在,決定了其本身應該具有的作用。訴訟服務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深化法官專職化發展。在訴訟服務出現之前,法官往往承擔自己負責立案、案件審理、案件裁決、法律文書送達、案件執行,即使后來立案庭、執行庭分立之后,辦案法官同樣負責從案件受理后的開庭通知、案件調解、案件審理、案件裁決、文書送達的系列工作,加上案件多,法官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鉆研案情和法律,進行工作總結和反思,不能真正確保辦案的質量,影響到法官自身的事業發展。而本次法院員額制的改革,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加上全面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法官將會從過往沉重的非審判事務剝離出來,專心于審判工作,這是司法專業化和社會分工的一次價值理念的回歸。訴訟服務對外實施職能整合集約化一站式服務,對內集中辦理審判庭分離出來的非裁判性、輔助類的眾多工作,為法官專職化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二是可以緩解訴訟的對抗性。在矛盾糾紛的解決方式中,訴訟解決雖然是最公平的解決方式,但也是最昂貴、最復雜的解決方式,訴訟明確當事人之間矛盾的不可調和,具有很強的對抗性。訴訟服務機制通過引導、協調以及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對話溝通的機會,有利于糾紛的平和解決,極大地減少訴訟中的對抗性,這既是司法審判面臨社會轉型期的必要應對,也是司法功能內在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

三是有利確保弱勢方的訴權。訴訟過程中,許多普通群眾在訴訟過程中不能完全理解實體法律的規定,不能充分理解、運用訴訟程序,實體權利的維護也容易受到影響。訴訟服務機制在不違背程序公正基本規則的前提下,寓司法能動于司法服務之中,采取釋明、指導、引領等方式,組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有序地參加訴訟,確保當事人機會平等,從而實現對當事人訴訟的形式平等保護到實質上的平等保障。

四是有利緩解法院的辦案壓力。訴訟服務中心通過訴前調解,訴中環節疏導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力量的參與,合理地配置了審判資源,將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緊密地銜接起來,形成糾紛化解合力,使訴至法院的糾紛得以合理分流和化解,不僅可以大大緩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而且可以克服訴訟解決機制固有的法律滯后性、解決糾紛的局限性、被動性、缺乏靈活性以及耗時、成本高的等弊端,從社會資源總量上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形成各種解決機制的良性循環,提高了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

五是有利改善司法的社會效果。訴訟服務機制緊緊把握群眾對公開的強烈需求,將當事人真正放在司法過程的平等參與者地位,為審判公開提供了窗口平臺,能及時為當事人提供案件審理信息,增加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并嘗試以一種平等協商的方式來進行溝通、釋明和調處,既能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實現案結事了,又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的不滿情緒,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縮小與法院的距離感,增加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有效減少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也使法院在便民司法、解紛息訴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司法權威。④

六是有利提升司法科技含量。訴訟服務即使在訴訟服務大廳,也可以通過自動查詢系統進行網絡查詢,實現了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系統,可以實現網上立案、跨區立案、網上閱檔、網上提交材料、遠程開庭、網上送達,有的可以對接微信和APP端口,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和律師的辯護和代理,提高了訴訟的信息化水平,同時,為訴訟的社會化、公開化提供了條件。

以上列舉的訴訟服務價值的實現,需要通過訴訟服務中心的平臺建設和有序運行才可能真正實現,訴訟服務的職能通過訴訟服務中心(線上線下)的平臺得到落實。

四、結論

從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訴訟服務是人民法院主導的通過一定平臺服務案件當事人訴訟、服務法院案件審判,確保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法官對案件的有效審理,促進司法的公正、效率、權威,滿足人們糾紛化解的多元化需求,實現以系統化、信息化、標準化、社會化為目標的審判輔助事務管理運行的體制機制體系。訴訟服務的性質是我國新時期司法體現人民性、滿足司法體制改革需要的、確保司法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具有動態發展的司法功能的一種系統綜合的現代延伸。

[ 注 釋 ]

①朱立恒,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視野下的司法體制改革[M].法律出版社,2012,10:363.

②《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③人民法院《(鼓樓杯)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獲獎論文匯編》[Z].2016,9:11.

④成都高新區法院課題組.對訴訟服務中心構建及運行的研究[EB/OL].http: // cdfy. chinacourt. org/ article/ detail/ 2013/10/id/ 1105846. shtml,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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