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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兩個案例試析禮制與法律的沖突與運作

2019-12-17 18:10張世菁
珞珈史苑 2019年0期
關鍵詞:律令案例法律

張世菁

一、引 言

在20世紀下半葉多批簡牘出土之前,我們對于秦漢律的認識,只能來自歷代?刑法志?、?唐律疏議?序言以及程樹德先生所編纂的?九朝律考?等文獻。1983年年末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墓發現了大批竹簡,其中?二年律令?和?奏讞書?的內容,開拓了研究者對于秦漢法制更深入的認識。

張家山?奏讞書?共有227支簡,其性質一般認為是議罪案例的匯集,作用與“決事比”或睡虎地秦簡的?封診式?相近,可能是各級官吏判案的參考以及文法小吏學習的法律文書,是今日理解秦漢法律制度與運作的研究寶藏。整理分類之后大約為22個案例,按照初步的年代分析與判讀,應為越早的排列在后,較近的排列在前的格式。①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上)?,?文物?1993年第8期,第26~31頁。本文擬就其中較為復雜的案例——“杜瀘女子甲和奸案”,進行探討與分析,并結合“柳下季論完丁為倡”談談禮與法沖突與運作的相關問題。

二、研究動機與研究回顧

在?奏讞書?的案例中,“杜瀘女子甲和奸案”由于其文字艱澀、篇幅很長、牽涉的律文紛雜、議罪的過程亦反覆跌宕,使人不易理解。然而,此案除呈現出秦漢法律的面貌、選擇與適用律文的考量,更牽涉到女性地位、社會風俗、喪服與繼承制度、禮律結合的實踐、以及對于后世新法律的衍生與創造等,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案例。

過往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對這個案例的著墨不多。李學勤先生所著的??奏讞書?解說(下)?,首先作了一個對于本案清楚而簡約的分析,其看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①這個案例是“對如何運用法律的討論”,與其他文書不太相同;②這件小案竟有廷尉正等卅人議當,由于“正”字不避諱,不合于秦始皇時的制度,此案應屬漢初;③案件的大致經過為,廷尉等人認為應以“不孝”和“敖悍”兩條律文論罪女子甲,然而未參與討論的廷史申回來后提出不同意見,說服了眾人,使得女子減罪,此案具體說明了議罪的過程;④秦對于“淫泆”罪的防范很嚴,此案震動朝廷,可見漢初對這方面的防范并未松動。②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95年第3期,第37~42頁。

學者賈麗英?漢代有關女性犯罪問題論考——讀張家山漢簡札記?一文,亦提到了“杜瀘女子甲和奸”這個案例。作者將女性為主體的常見案件區分出來,大致有不孝、敖悍、奸罪、重婚和斗毆幾類;在列舉女性犯罪、處刑、及恤刑制度后,總結漢律繼承了先秦儒、法兩家的精神,對女性犯罪更多地體現了儒家的刑法思想,一方面為維護家庭倫理,保護以父權、夫權為代表的家長權,對不孝罪、親屬相奸等行為予以嚴懲,另一方面也特別制定對女犯的恤刑,其精神為后世的法典所繼承。①賈麗英:?漢代有關女性犯罪問題論考——讀張家山漢簡札記?,?河北法學?2005年第11期,第117~120、160頁。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提到“女性犯罪多為婚后”,其不孝主要針對丈夫的父母而言,敖悍罪也多指的是“妻悍”,在男尊女卑的時代,女性生存于其中實屬不易。

2006年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一書,綜合前輩學者的研究以及自己多年的心得,將奏讞書21則案例的釋文、題名與結構、材料來源、編訂年代、法律性質、實際應用、讞獄過程等做了清楚的梳理。其中關于“杜瀘女子甲和奸案”的部分有以下幾點:①案例的發生年代應為漢初②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頁。,而?奏讞書?整體的編訂年代應在高祖十一年八月(前196)到惠帝二年(前193)蕭何去世之間③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頁。;②此案詳細記錄了廷尉府“吏議”的具體情形,案例中“告杜論甲”的文字表明形成一致意見后便以廷尉名義下達告知縣道;③案例不一定是原件照錄,而是編錄者為適應?奏讞書?文件體例及其教育(吏員)功能,在原件基礎上進行剪裁加工過的型態④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44頁。。

陳治國的文章是少數直接針對“杜瀘女子甲和奸案”所做的研究,文章旨在考證該案的發生時間。他針對李學勤認為該案年代為漢初,而彭浩認為該案發生在秦這一爭論,從職官演變、律令比對、判決精神等進行詳細論證,認為該案案件發生的時間在秦,而文書的形成時間則在漢初⑤陳治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杜瀘女子甲和奸”案年代探析?,?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5期,第67~71頁。,使研究者對此案有了更明確的年代認識。

邢義田先生的文章?秦或西漢初和奸案中所見的親屬倫理關系——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奏讞書?簡180-196考論?是針對本案例分析得最為細致的研究①本文初次提出是在2004年12月于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舉辦的“經義折獄與傳統法律”國際研討會,2008年收入“中央研究院”史語所編纂的?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一書(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年,第101~159頁),2011年收入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489~539頁。,從標題上看,邢先生對于案件年代的判斷,雖參考了李學勤和彭浩兩位的說法,但認為在沒有其他更明確的證據前,只能認為此案反映的社會背景有可能是秦到漢初以關中故秦為主的社會。第一部分先以解讀釋文并做出語譯的方式,逐段討論案例全文,第二部分則著重討論當時的親屬倫理關系,過往不少學者認為要認識古代社會的倫理與傳統法律,應自喪禮五服制度開始②例如:[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張建國、李力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杜正勝:?五服制的族群結構與倫理?,收入氏著?古代社會與國家?,允晨出版公司1992年版;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里仁書局2000年版。,然而邢先生認為經過近幾十年出土的秦漢法律資料來看,不能僅以儒家經典里所說的喪服制去認識秦漢社會,尤其是較基層的社會③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14~515頁。。五服制是構成漢代以后中國親屬倫理的重要基礎,然而在此之前,諸國風俗各異,五服制本身也在建構之中④邢義田先生此處的推論是轉引并綜合了陳公柔?士喪禮、既夕禮中所記載的喪葬制度?(見于?考古學報?1956年第4期,第67~84頁),以及沈文倬?對“士喪禮、既夕禮中所記載的喪葬制度”幾點意見?(見于?考古學報?1958年第4期,第29~38頁)兩位先生文章中的觀點。,漢儒不斷試圖通過教化,將他們心目中理想的制度普及各階層,但成效十分緩慢,直到晉?泰始律?準五服以制罪,五服制才正式進入法律成為倫理的強制性標準。文章最后提出:“或許可以說,五服制的法制化才是中國傳統社會倫理較全面地儒家化的重大關鍵?!雹菪狭x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36~539頁。此一結論不禁使人再次思考,傳統中國禮與法究竟是如何結合與運作的?是“出禮則入刑”?是“援禮入法”?還是如同邢先生所言“是法制化(服制入律)加強了儒家倫理觀念的奠定與發展”?這是值得持續深思與研究的問題。

2010年楊振紅教授針對禮法問題的研究文章和邢先生采取了不同的視角,他考察了出土秦漢律的特色,認為秦漢法律從制定之初就蘊含著“貴賤、尊卑、親疏、長幼而異其施”的法律精神,其“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的特征在秦漢律一開始就存在,并不像主張“法律儒家化”的學者所言,秦漢法律為法家所制定,沒有儒家思想的成分;而儒者也承認政、刑在國家統治和社會治理上的作用,只是更主張“禮樂教化為治理天下之本”。他認為古人并不認為禮和刑、禮和法是完全對立的概念,兩者都是國家實施統治不可偏廢的手段。因此,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與法律體現,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牽涉禮法概念的內涵、產生、發展、變化與外觀。①楊振紅:?從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現——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說商兌?,?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第75~106頁。這些觀點值得我們再度深思禮法之間的運作關系。

三、案例層次分析

?奏讞書?的內容與性質,學者認為是“刑獄之事有疑上報”②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第11頁。,其制度的由來見于?漢書?刑法志?的文字: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自今以來,縣道官疑獄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薄⒕爸形迥陱拖略t曰:“諸疑獄,雖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輒讞之?!薄梁笤?,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后不當,讞者不為失?!雹侔喙??漢書?卷23?刑法志?,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106頁。

從以上記錄可以看出,從西漢初年開始,朝廷上下對于決獄、及讞疑獄非常重視。在張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具律?中有好幾則與讞獄相關的條文,例如:

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②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頁。本文其他引用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之釋文,均出自同書。

這條律令,對于官吏“鞫獄不直”的處罰是很重的,地方官吏若判罪不當,懲處也將隨之而來;在?二年律令?具律?中,也規定了“告之不審、鞫之不直、故縱弗刑”及“證不言請(情)”,對官吏皆有不輕的處罰。③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136頁。因此,地方官吏對于案情有疑或適用律令不明確的案子,是不敢任憑己意決斷的,以免落個“出入人罪”的罪名,瞬間由官吏變成囚徒。

而誰有權受理“讞獄”、誰有權加以處置,在?二年律令?具律?中有明白的規定:

由上述律文可以看出,地方官吏遇有疑問的案例就要上報,不由自己決斷,至于上報之后經過何種討論,在“杜瀘女子甲和奸案”這則案例中,留下了詳細的讞獄過程與記錄。雖然其最后的判決結果沒有很明確的記載,然其推理和論罪的過程仍然值得研究。以下先列出釋文,再按照該案的文本分為五個段落加以分析和探討——引用故律、引用今律、案情陳述、初次廷議、推翻原議。

〔釋文〕故律曰:死□以男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后。律曰:1)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2)(傲)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3)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4)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5)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今杜瀘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后內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廷尉、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皆曰: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妻死歸寧,與父母同法。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計之,夫異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喪資,當次父母如律。妻之為后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敖)悍,完之。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奸喪旁,致次不孝、(傲)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今廷史申(徭)使而后來,非廷尉當,議曰:當非是。6)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等曰:當棄市。有(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冢三日,子當何論?廷尉等曰:不當論。7)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等曰:不聽死父教毋罪。8)有(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9)有(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等曰:欺死夫毋論。10)有(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校上,何論?等曰:不當論。11)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于侵欺死夫,今甲夫死□□□夫,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虖(乎)?等曰:誠失之。①本案全文見于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377頁,下文不再反復引注。

(一)引用故律

這則?奏讞書?所發生的事件沒有直接適用的法律,因此按照“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法吏將相關的律文都附于其上,以供讞獄者參考。因此該案法吏首先列出了 “故律”——即過去的法令,選擇由“置后”的順序,即人死之后的繼承權順序,來推斷其人之親疏遠近或尊卑。雖然簡文在“故”和“律”之間有個“ㄥ”的記號,不完全相連,有學者認為,應該解讀為“故,律曰:……”②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492~494頁。然而下文引用了五條律令,卻沒有在每條律文的開頭重復沿用“律曰”這種格式,筆者推測,此處可能還是指“故律”,與后面的文字——“今律”(當時適用的律令)做出區隔的可能性較大。

這段文字的大意是,丈夫死了之后,以兒子(男)為繼承人,沒有兒子以父母為繼承人,沒有父母以妻子為繼承人,沒有妻子(妻子亡故)則以女兒為繼承人。由此形成的第一個推斷:妻子的地位,在兒子和丈夫的父母之后。

(二)引用今律

由于在今律中也沒有找到直接與犯罪事實吻合的律文,因此法吏引用了四條與此案相關的律令作為參考,其用意是想在層層推論中找到用以類推斷罪的依據。首先,1)引用的是人們為官府公事服務或服徭役時,若遇到父母亡故或是妻子過世,可以請假三十天,祖父母和兄弟姊妹等過世,可請假十五天。引用這條律文,主要是以遇到喪事的處理原則來推論親疏遠近和關系。

引用2)點是根據犯罪事實,試著找一條較為相近的處罰條文。由于此案事實“服喪期間與他人和奸”沒有直接的處罰條例,因此參與廷議的官吏們選取了三條較為相關的律文來討論,第一個是“敖悍”,第二個是“不孝”或“教人不孝”,第三個是“和奸”?!鞍胶贰倍噌槍ε?,女子若為“悍妻”是有罰則的,這也是學者探討傳統中國婦女地位時為人所批判的點。①賈麗英:?漢代有關女性犯罪問題論考——讀張家山漢簡札記?,?河北法學?2005年第11期,第118頁。不過,就此案事實來思考,“敖悍”可能是相當接近“杜瀘女子甲”的行為,在眾人的目光中,這個女人行為不當、個性兇暴、驕傲跋扈。而“敖悍”的處罰是“完為城旦舂”,關于刑度也值得留意,與此案其他處罰一起衡量其輕重。

引用3)點的原因,是在沒有合適律文的情況下,由于前面的兩點:①妻子繼承的地位在兒子和夫之父母的后面;②在服喪的處理上,涉及妻子或父母,丈夫可以請同樣的假。因此我們可以推論,丈夫的地位比妻子尊貴,然而妻子和己之父母同為丈夫最親一層的倫理關系。如果丈夫剛死且未下葬之時,妻子就與人通奸,其犯罪的程度和性質使議罪者以“不孝”罪來比附,或退一步與“教人不孝”相近?!安恍ⅰ钡男痰仁恰皸壥小?,“教人不孝”則次一等,判處“黥為城旦舂”。

接下來律文4)提到“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②除本例以外,在?二年律令?具律?中,亦有明文規定:“公士、公士妻及……有罪當刑者,皆完之?!眳⒖寂砗?、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頁。,這是因當事人的丈夫為公士,而當事婦女具有公士妻的身份,可以符合減刑要件。雖然“妻爵從夫”,妻子享有與夫同等的法律權益,然而若夫妻恩義已絕,妻子就不應適用丈夫的爵位或恩享,在這個案例中妻子于丈夫未葬之時與人和奸,就法律精神而言也有相同之處(因奸罪夫妻恩義已絕),值得進一步深思,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能因丈夫而享受“公士妻”的法律減免?邢先生的文章沒有討論到這個部分,筆者認為,從初次廷議判決“完為城旦舂”的結果來看,廷議可能考量了此一減刑原則,首先判定適用“教人不孝”罪(“黥為城旦舂”),再因其公士妻的身份,處刑為“完為城旦舂”。

引用條文5)奸罪,其實和此案的犯罪事實是最為接近的,然而筆者推想,此案層層官吏皆有疑義,是因為人們覺得丈夫剛死妻子就與人通奸于停棺堂上,其惡性之重大不僅止于一般奸罪,其懲罰也應該加重,甚至將其比附到“不孝”的處罰。另外,在此引用這個條文的原因,不只是談及奸罪,更重要的是提出奸罪的處理程序,必須要案之“校上”,也就是必須案驗、校核,然后上報,奸罪涉及男女名聲,捕捉和定罪要格外審慎。①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01~502頁。

(三)案情陳述

正文在舉出一條故律和四條今律之后,開始陳述案例事實。杜瀘此地的女子甲②這如同?奏讞書?其他案例及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一般,可能不是使用真名,而是代稱,方便法吏學習而已。以下的丁與素也同理不再說明。,其丈夫為公士丁,丈夫因病而死,居喪期間停棺于堂上,妻甲與丁母素夜里守喪,甲與另一男子丙至棺木后的室內通奸,到了隔天早上,丁母素報告官吏,官吏捕捉甲并議論甲的罪。案例事實并不復雜,但經過上述律令的引用與分析,會發現此案最大的兩個問題:①沒有“服喪期間與他人和奸”的相應律文,單單處罰“和奸”于人心似有不足;②只要牽涉“奸罪”,捕捉或校驗的程序應該更為完備才能論罪,然而此案隔日才由人舉報,對于“奸罪”的認定使人不無疑慮。

(四)初次廷議

在上述討論引用故律和今律的部分,已詳細論述引用該律文的原因,大致來說,廷史們由“置后”和“歸寧”兩律中推論得出丈夫的地位比妻子尊貴,且妻子的地位較夫之父母為低,因此夫喪期間妻子與人和奸可以考慮比附“不孝”或“教人不孝”罪,處以“棄市”或是“黥為城旦舂”;如果考慮到比附“敖悍”罪,或是因其為公士妻而予以減刑,最后決定處以“完為城旦舂”。

(五)推翻原議

廷史申為公家服役后返回,認為廷尉原來的集議是有問題的,他提出了四點關于生者和死者對比的情形,認為把生者和死者的情況完全等同是不妥當的。他提出6)對生父不孝,不給飯吃(不予以奉養),和不祭拜祖先的祠堂,是不能等而論之的,不孝是重罪,而不祭拜卻沒有刑責;7)不聽生父的教養和不遵守去世父親的遺愿也不能等同,后者在法律上算不上是犯罪;8)丈夫生而自嫁,這屬于重婚罪,重婚罪在張家山漢簡和睡虎地秦簡中都可以看到律文,無論是犯重婚罪的女性,或是知其重婚而娶的男性都“黥為城旦舂”,不知者不論罪。①賈麗英:?漢代有關女性犯罪問題論考——讀張家山漢簡札記?,?河北法學?2005年第11期,第119頁。然而夫死而妻自嫁、娶者無罪,應該是當時的見解之一。不過仍需注意,這點與漢代“春秋決獄”的一則案例有異②在春秋決獄相關案例中有一則談及“夫死再嫁”,全文為:“甲夫乙將船,會海盛風,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于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于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庇纱丝梢钥闯?,夫死未葬,女子不得自嫁,否則會被處以棄世之刑,董仲舒是引用了春秋之義才改變這個判決結果的。,因此“夫死妻得自嫁”在當時不一定是共識。9)丈夫活著時對其不忠、加以欺侵是有罪的,例如:敖悍或是與人和奸,但是丈夫死后,就沒有欺侵與否的問題。

廷史申在第10)點中提到的是“奸罪”應該要“捉奸成雙”,或是有更強的人證物證,單靠流言蜚語或懷疑猜測不應當論罪??v使其丈夫的母親指證甲與他人和奸,但由于隔天才告官并抓捕在案,在沒有更多人證物證的情況下,這個程序具有重大的失誤。而第11)點則綜合上論,廷史申指出雖然當事人可能有“夫死不悲哀,并與他人和奸”的情形①蔡萬進根據文意及殘存字跡疑可補釋為“而甲夫死不悲哀”,參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頁。,然而由于證據不足、法律程序不完備,且丈夫已死,即便是有奸情,也失去了欺侵的對象(侵害丈夫的權益),因此廷史申提出“將當事人論以城旦舂是應當的嗎?”眾人被他說服而認為“不應當!”邢先生對此有所討論,認為人倫關系似乎是以生死為界線,生前是一種關系狀態,而死后與生前有異,這可以與睡虎地秦簡中“當事人死亡即不追訴”的原則比較與分析。②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10頁。

四、禮制與法律的關系與運作

在參考了前輩學者的研究和分析“杜瀘女子甲和奸案”的文本及其引用律令之后,重新回到前面提到的問題,筆者認為楊振紅教授所提出的觀察,即“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的特征在秦漢律一開始就存在,秦漢法律對于尊卑、等級、身份制度的維護是非常嚴謹的,不是“法律儒家化”以后的產物,筆者認為此一觀點是很精確的。而邢義田先生認為,喪服禮制經過儒生長時期的努力與發展,才緩慢地在中國傳統社會扎根,尤其是晉泰始律“準五服制罪”入律以后,因此認為“五服制的法制化才是中國傳統社會倫理較全面地儒家化的重大關鍵”,這個反向思考雖然具有創見,但筆者認為仍需有更多的論證與觀察。

以“杜瀘女子甲和奸案”而言,經過上文分析,筆者認為其禮和律的運作方式較為接近“出禮入刑”的模式。居喪期間與人和奸雖然在當時沒有直接對應的律令加以處罰,但由于違背禮制、違背人心與情感,官吏還是比附相關律文做出了不輕的處罰,且對后代的法律也造成了影響。在?唐律疏議?中,制定法律的官吏運用“不應得為”這個概括性條文,解決了許多如此案一樣,在人們眼中覺得不妥、不應當,然而卻沒有直接相關或完全吻合的律文可以加以制裁的事件,可以說是“出禮入刑”的一種典型。而邢義田先生所提到晉泰始律的“準五服制罪”,以及后來在明清律典中沿用的“服制圖”,則可以說是“援禮入刑”或“援禮入法”的代表。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另一個案例“柳下季論完丁為倡”則表現了另外一種對于儒家身份的看法。①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373頁。這個案例前半段首先換算了魯法和今時罪刑名稱的不同及如何對應定罪(白徒=隸臣妾、倡=城旦);案例的后半段記載當魯君質疑判案不當、處罰過重時,判案者柳下季卻指出,犯罪人被捕時著儒冠儒服,且有儒籍登記在冊,應該知禮卻行偷盜之事,故應加重其罪②柳下季曰:“夫儒者君子之節也,禮者君子學也,盜者小人之心也?!眳⒖寂砗?、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頁??梢钥闯鰰r人對于儒者、君子與禮學的崇高期待。,在原有的白徒罪上加盜罪一等,完為城旦舂。這個案例的結果與一般認知——因符合“八議”的“功故賢能”而減罪,或是“刑不上大夫”而受到赦免與寬容——的傳統不同,斷案者憑借主觀認為儒生應當更有道德,卻做出盜竊之事,從而判處罪加一等,這能不能夠算是另一種“援禮入刑”呢?就后代法律與判決而言,如同?奏讞書?案例的情況應是比較少見的。

五、結 論

禮與法在傳統中國不是相對立的概念,而是相輔相成的,在歷朝歷代的統治中發揮不同的功能、程度與角色,共同建構起中國倫理與社會秩序,成為維持國家穩定的兩塊重要基石。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奏讞書?中所見的律令條文及法律文書,可以發現禮與法在各案例中的運用方式與所造成的結果是不完全一致的。每一個案例都需要經過仔細分析,去理解與重新建構禮法之間的關系與運作方式。其他各地出土的法律文書也是研究者的寶貴對象,值得持續不斷地對禮制與法律運作的主題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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