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夫妻小麗和王海結婚前,在雙方父母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財產AA制協議”,約定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經濟分別獨立,各自的債務由個人償還,互不干涉。
2014年,小麗因開店需要以個人名義向一位好友李強借款20萬元,約定一年以后還清。后因經營不善,小麗無法按期歸還借款,李強無奈將小麗和王海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償還20萬元借款,王海以財產AA制為由,拒絕償還欠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的方式,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p>
所以,該案中小麗和王海之間有關“財產AA制”的約定,對他們夫妻二人是有效的,但是李強作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小麗和王海共同償還。
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的。在此情況下,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